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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責任追究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一種不可或缺的機制,它涵蓋了企業(yè)內部的各個層面,包括決策失誤、執(zhí)行不力、違反規(guī)章制度等多個方面。這種制度旨在明確員工的工作職責,確保每位員工對其行為產生的結果負責,從而促進企業(yè)高效運作。
內容是什么
責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大要素:一是明確權責分配,通過崗位描述和職責說明書,清晰界定每個職位的權力和責任;二是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將工作成果與個人職責掛鉤,定期評估并反饋;三是設立違規(guī)處罰條款,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相應處罰;四是實施責任追溯,對重大錯誤或損失,追溯至直接責任人乃至決策層。
重點
責任追究制度的重點在于公平公正。公平體現(xiàn)在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過程中,應避免偏袒和歧視,確保每位員工都受到同等對待;公正則體現(xiàn)在對責任的認定上,既要嚴懲失職,也要獎勵優(yōu)秀,形成正向激勵。此外,制度的透明度也至關重要,所有規(guī)則需公開透明,讓員工清楚了解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
存在的問題
然而,實踐中責任追究制度往往面臨一些挑戰(zhàn)。一方面,制度的執(zhí)行可能因人為主觀因素而產生偏差,如權力濫用、標準不一等;另一方面,過度強調責任追究可能導致員工保守行事,影響創(chuàng)新氛圍。制度的更新速度可能跟不上企業(yè)發(fā)展的步伐,導致部分責任邊界模糊不清。因此,持續(xù)優(yōu)化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平衡激勵與約束,是企業(yè)管理者需要不斷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責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探放水超前鉆探運行管理措施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實施方案
1、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yè)的巷道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
2、井下除硐室、貫眼、距離小于30米的聯(lián)絡巷以外的所有掘進巷道(煤巷)都必須進行超前鉆探作業(yè)。
3、進行打鉆探測時要執(zhí)行預留30米安全距離的原則,若工作面打鉆條件較好,可以盡可能的延伸打鉆距離,但掘進距離與探測距離之間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區(qū)、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qū)時,必須排查清楚采空區(qū)、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qū)積水范圍和積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時,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米。還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發(fā)生。
二、相關各部門的職責
1、地測科主要負責依據(jù)年度生產采掘銜接計劃編制探掘年度總體規(guī)劃;負責編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鉆探運行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編制超前鉆探、探放水施工設計;負責井下各類防治水鉆探施工現(xiàn)場成果的驗收;根據(jù)地質條件的變化情況安排技術人員進行現(xiàn)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
2、生產中心負責嚴格監(jiān)督掘進、回采工作面的推進進度;負責鉆探現(xiàn)場施工環(huán)境的協(xié)調。
3、調度室負責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整體協(xié)調工作。
4、機電、供應部門負責配備鉆機及相關配件。
5、通風部門負責提供“掘抽”工程的相關資料及高瓦斯區(qū)域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有關瓦斯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監(jiān)部門負責對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7、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探水隊組按照設計要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要求進行具體鉆探工作的現(xiàn)場施工并做好原始記錄的編錄,對原始記錄進行整理并及時上報礦地測科;若鉆探工作不達要求時及時向地測部門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三、考核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安全紅線”管理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2、任務采、掘、開隊組不得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yè),違反規(guī)定隊組處罰10000元,并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3、探放水隊未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或設計進行鉆探的,處罰隊組8000元。
4、超前鉆探工程必須在采、掘、開隊組施工前優(yōu)先進行,采、掘、開隊組以任何理由推延鉆探工作的處罰隊組5000元。
5、應進行鉆探的工作面,施工隊組未提出申請進行鉆探的,處罰施工隊組5000元;施工隊組提出申請后,探放水隊未按要求進行探測的,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6、對弄虛作假,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打鉆數(shù)據(jù)的,要進行事故追查,并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7、鉆探設備、記錄牌板管理不到位的,處罰責任階級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況在調度會上進行通報,月排名第一的隊組獎勵3000元,第二名獎勵1000元,連續(xù)兩次排名最后的,隊組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出解釋。
第2篇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認真貫砌上級部門的各項要求,落實安全責任,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追究到位,嚴明紀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學校的各類安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創(chuàng)造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副校長是第二責任人;安全衛(wèi)生專干是常務負責人。對全校和各自分管區(qū)域的安全承擔領導和督查責任。中層領導和班主任是本部門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教師和操作人員為具體負責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業(yè)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制。因瀆職、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發(fā)生,學校取消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評模和晉升職稱資格,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扣減期末獎金。
三、學生上放學途中、下課期間和休息時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責任人為班主任,其余相關人員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師。
四、學生上課期間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為任課教師,如空堂發(fā)生安全事故由任課教師承擔全部責任,教學管理者承擔相關責任。
五、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tài)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六、如發(fā)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當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無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責任。
七、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妥善處理,校長辦公會根據(jù)事故大小,劃分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由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八、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3篇 重大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進一步落實和細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道路運輸重大安全隱患。
1、一年內違法違規(guī)車輛占單位總車數(shù)20%以上;
2、一年內1車次超員、超載100%以上、兩車次超員、超載50%以上或五車次超員、超載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內兩車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車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或兩次以上違法違規(guī)扣分在9分以上的駕駛員未及時進行專項教育培訓及未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時處理的;
5、 管理人員、駕駛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嚴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點線路、重點人員失去監(jiān)控或監(jiān)控不到位的;
7、違章指揮造成較大安全隱患或不良影響的;
第二條 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1、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電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衛(wèi)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整改的;
4、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嚴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點場所、重點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或對上級各部門及公司安全保衛(wèi)消防管理制度、有關通知、要求執(zhí)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違章指揮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惡劣影響的;
7、對重大不穩(wěn)定因素未及時發(fā)現(xiàn)、匯報、處理并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名譽損失的;
發(fā)生以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行政處分,分管領導寫出檢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處分及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視情給予記大過、降職或降級、撤職處分。
第4篇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確保安全生產目標實現(xiàn),規(guī)范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陜西液化天然氣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屬于公司重大安全生產事項,由公司安委會負責研究并做出相關決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總體目標制定依據(jù)為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集團公司下達給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以及公司安全生產總體水平。
第五條 公司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由安全生產和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擬定,經公司安委會主任審核,提交公司安委會審議通過后,形成公司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根據(jù)公司安全生產條件變化和安全生產目標的適應性,安委會可以對安全生產總體目標進行適時調整。
第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控制如下:
(一)杜絕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不發(fā)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三)不發(fā)生b級一般以上責任性生產安全事故(含工程建設事故、火災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四)c級一般責任性生產安全事故不大于4次;
(五)不發(fā)生較大(ⅲ級)以上責任性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
(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持證率100%;
(七)新進員工入職三級安全教育率100%。
第七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由安委會辦公室根據(jù)公司安全生產總體目標負責擬定,經安委會研究確定后,進行層層分解,以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形式予以落實。
第八條 各部室圍繞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結合本部室的實際,制定落實措施,確保責任落實到人,年底前報安委會備案。
第九條 公司將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根據(jù)《安全生產績效考核與獎懲辦法》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與獎懲。
第十條 公司對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或者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的部室或者個人,依據(jù)本制度嚴肅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室和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部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室依法對部室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事故的;
(二)發(fā)生事故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四)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十三條 公司其他人員因未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室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人員因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視情節(jié)輕重,由監(jiān)察機關(部室)或者任免機關(部室)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相應政紀處分。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政紀處分時間自處分決定發(fā)出之日算起,各處分期限分別為:調離崗位,三個月;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留用查看,三十六個月。
第十六條 公司人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十七條 公司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部室)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中事故分級標準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分級標準》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與環(huán)境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精細化常規(guī)管理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我校在新學期認真貫徹教育局精細化管理學校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出精細化常規(guī)管理工作督查制度。現(xiàn)再制定出與之相對應的精細化管理責任追究制度?,F(xiàn)項制度經行政會、校務會、教代會討論通過,于2005年3月7日起開始執(zhí)行,現(xiàn)將學校精細化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制定如下:
一、學校校長、支部書記必須嚴格按照《精細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校長、辦公室主任的工作,如未督查產生的各類事故責任全部由校長負責,黨建工作責任全部由支部書記負責。
二、分管校長必須嚴格按照學校《精細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部門各項工作,未督查產生的各類事故,如由校長已督查,則由分管校長負90%的責任。
三、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學?!毒毣芾矶讲橹贫取范讲樗止艿木唧w工作,如未督查所產生的各類責任,如校長、分管校長已督查,則由部門負責人負80%的責任,校長、分管校長各負10%的責任。
四、每位班主任教師必須作好平時一切工作記錄,特別是安全工作、學校日常行為規(guī)范、堵截流失生要記載詳細。安全、日常行為規(guī)范教育,每周要各有一次專題教育記載,否則發(fā)生的各類事故,由該同聲負70%責任,分管部門負責人、分管校長、校長各負10%的責任。
五、全體教師必須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政令暢通。如因領導已強調而失職產生的后果,由本人負70%的責任,校長、分管校長、部門負責人各負10%的責任。
第6篇 安全互保及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區(qū)隊班組現(xiàn)場安全管理,不斷夯實礦井安全工作的基礎,全面提高群防群治能力,切實將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到現(xiàn)場,特制訂安全互保及責任追究制度。
一、 安全互保的重要性
2012年以來,我們始終堅持“依法治礦,從嚴管理”的原則,不斷加強和切實改進安全管理運行機制,推動礦井安全工作總體上保持了良好的發(fā)展態(tài)勢,為礦井兩個文明建設的快速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健康、穩(wěn)定、有序的良好氛圍。但是,我礦安全工作仍然不夠穩(wěn)定,安全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安全為天”的思想沒有真正樹立起來,尤其是“安全互保”機制沒有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在同一地點施工的相關人員互相之間該勸阻的沒有勸阻,該提醒的沒有提醒,養(yǎng)成了“他人是否安全與本人沒有關系”的錯誤慣性思維方式,致使“三違”現(xiàn)象制止不力,零打碎敲事故時有發(fā)生。因此,從嚴、從細、從實抓好安全互保機制的落實,不僅是廣大干部職工自覺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依法實行六項權利,確保礦井長治久安的內在要求,也是切實加強區(qū)隊班組現(xiàn)場安全管理,提高綜合安全管理水平,實現(xiàn)對安全工作群防群治的必然選擇。因為每個人總有失誤和看問題不全面的時候,基于有意、無意第違章,如果互保機制能切實發(fā)揮作用,一定能夠化解許多風險,許多事故將會避免,從而實現(xiàn)安全工作從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的逐步過渡,推動我礦安全周期不斷延長。
二、 安全互保的概念
安全互保,即互相保安,是指工作全過程中,在同一時間、同一范圍內的相關工作人員,任何人均有權力、有責任、有義務對他人的“三違”行為及“三違”性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對現(xiàn)場存在的危及他人安全的隱患,及時向受到威脅的同志提醒并向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匯報,制定臨時措施進行處理,從而消除安全隱患,共求人身平安,這種安全行為就叫安全互保。
凡天然焦礦職工,在同一時間、同一施工現(xiàn)場(無論是同一單位還是不同單位)都有權且必須及時監(jiān)督并有效制止他人的一切“三違”行為。
三、 安全互保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在事故分析、責任追究中,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考慮互保因素,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追究相應“互保”人的責任。
1、 兩人(含兩人)以上在同一地點施工,都必須指定明確的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否則要追究值班領導或現(xiàn)場班組長的責任。
2、 兩人(含兩人)以上在同一地點干同一項工作時,當發(fā)現(xiàn)有人面臨危險因素時沒有及時提醒其注意、阻止其繼續(xù)工作、責令其避開危險因素的人員。
3、 在施工的整個過程中,現(xiàn)場每一個人都必須對施工環(huán)境
第7篇 兩年行動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第八工程公司所屬項目部工程質量管理,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質量事故(問題)的責任人,根據(jù)《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規(guī),結合各項目部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第八工程公司所屬項目部工程質量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和“誰施工、誰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項目部各管理崗位人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負責。
第三條? 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追究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重大質量事故及嚴重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各有關部門負責,工程公司負責質量問題和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項目部應承擔質量事故責任并配合集團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項目施工責任人所負責任。
工程項目在設計文件使用年限內出現(xiàn)質量事故的,項目部直接責任人不論調至何處工作、擔任何種職務或退職、退休,都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條? 工程項目在建或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項目部應按規(guī)定及時報告,并進行調查。
第五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甘肅一建集團第八工程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六條? 引用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四、gb/t19001-2008/iso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五、gb/t50430-2007《工程建設施工企業(yè)質量管理規(guī)范》。
六、《質量手冊》。
第七條? 術語和縮寫
一、引用《質量手冊》中的術語。
二、甘肅一建集團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四、“四不放過”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制
第八條 工程質量責任制網絡體系:
以工程項目建立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在辦理開工報告時,應按甘肅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備案表,認真填寫工程項目合同要求、質量責任人,報當?shù)刭|量監(jiān)督機構,以備監(jiān)督、考核及質量責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質量責任按下述原則劃分:
各項目經理對工程質量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項目技術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技術方面的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問題與事故的當事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 項目質量管理的質量責任
1、項目經理對項目部的施工質量負責。應建立完善的質量責任制,專業(yè)分包單位的工程建設質量向項目部負責,項目部承擔專業(yè)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2、項目部必須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項目部必須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工程材料、構件、設備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溫材料等進場材料進行檢驗,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驗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項目部應當按隱蔽工程管理條款的規(guī)定,通知監(jiān)理、設計、項目管理單位和質量監(jiān)督站。
5、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資料,應當在監(jiān)理工程師監(jiān)督下現(xiàn)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6、項目部對施工中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修。
7、項目部上崗人員須經培訓,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條? 公司主管經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領導。
第十一條? 技術質量科是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jiān)督與檢查,并負責組織嚴重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評審和處理。并對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提報處理意見,上報技術質量部討論結案。
第十二條? 技術質量科、安全生產科、物資供應科參與嚴重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的評審與處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安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評審和處理,并對處理結果實施檢查驗證。
第十四條? 技術質量科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各項目發(fā)生的質量事故,會同安全生產科共同調查,提報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財務科負責對各項目經濟處罰的收繳。
第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對獎勵及行政處分人員按規(guī)定承辦手續(xù)。
第四章 工程質量責任檢查、核實與追究
第十七條? 質量責任制的監(jiān)督檢查:
工程公司將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本制度對項目部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落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工程質量責任人在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質量問題的調查與核實:
工程質量問題信息由施工、監(jiān)理和質量監(jiān)督站提出,工程公司進行檢查核實。
第十九條? 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與核實:
工程項目出現(xiàn)一般質量事故,項目部應在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的24小時內向工程公司報告。工程公司在接到報告3日內組織各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按規(guī)定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出現(xiàn)重大質量事故,項目部應立即向集團公司、工程公司及業(yè)主報告,由集團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核實。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責任的追究:
1、合同期內發(fā)生一起重大質量事故、二起一般質量事故,除按規(guī)定追究質量責任人責任外,并追究項目現(xiàn)場管理負責人的責任。
2、項目部在合同期內,發(fā)生一起一般質量事故或二起質量問題,追究項目經理及主要當事人的責任。
3、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定合格、使用二年內,發(fā)生一起一般以上質量事故的(缺陷責任期除外)應判定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內,發(fā)生二起一般質量事故的(缺陷責任期除外),按照規(guī)定追究項目經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應依據(jù)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技術處理。 質量問題的糾正由施工、監(jiān)理、設計單位提出技術方案,業(yè)主批準后實施。
一般質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組織專家提出技術方案,報業(yè)主批準后實施。
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過程實施與控制
第二十三條? 質量問題分類
一、一般質量問題:
不影響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剛度及完整性,但卻影響美觀或耐久性。
二、較嚴重質量問題:
不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卻影響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結構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時還會使人有不舒適和不安全感。
三、嚴重質量問題:
(一)經整修、加固或返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雖不作為質量事故處理,但視為嚴重質量問題,應將工程缺點記入施工日志及有關竣工文件內。
(二)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或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質量事故分類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1~2人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4、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劃分等級:
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補強、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架、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數(shù)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人數(shù)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人數(shù)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5、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fā)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所列發(fā)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符合上述三條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條 質量問題的控制范圍
一、外購產品(含顧客財產)。
二、 施工過程中的半成品及檢驗批、分項工程。
第二十六條? 質量問題的評審與處理
一、 施工(生產)中發(fā)生的一般質量問題由責任項目質量檢查人員填寫《質量問題通知單》,責任項目組織本項目有關人員進行處理整改,質量檢查人員監(jiān)督責任方整改驗收。
二、 施工(生產)中出現(xiàn)的較嚴重質量問題,由質量檢查員填寫《質量問題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術質量科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制定整改措施、驗證,做好記錄。
三、施工(生產)中出現(xiàn)的嚴重質量問題,由工程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評審、處理、驗證,做好記錄。
四、各項目材料員、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人員共同對有質量問題的采購物資進行評審、判定、做出處理。
五、合同要求時,對讓步處理的質量問題,應向顧客提出申請或派員參加共同評審,記錄質量問題情況,顧客同意后,方可轉序施工或交付。
六、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涉及到設計單位,應通知設計單位,邀請派員參加共同評審并確定處理方式。
七、如發(fā)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進行評審處置。
八、對監(jiān)理工程師填發(fā)監(jiān)理記錄、整改通知書,各項目經理及部門監(jiān)督責任方處理并檢查驗收,進行問題封閉。
第二十七條? 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
一、施工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包括返工處理、返修處理、讓步處理、降級處理和不作處理等。
二、當對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情況進行處理時,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要求:
(一)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二)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四)經返修或者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夠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進行驗收。
三、當在交付或開始使用后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時,公司應對質量問題進行評審,做出處置決定,采取與質量問題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程度相適應措施。
四、保持質量問題的性質以及隨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記錄,包括所批準的讓步記錄。
第二十八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shù)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xiàn)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xiàn)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tài)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xiàn)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xiàn)場原狀。
第六章? 事故調查
第三十條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各級管理人員服從上級的安排,接到質量事故或嚴重不合格報告后,總工程師要根據(jù)事故類別性質,及時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要有公司內部相關專家及各相關單位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 質量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調查組應根據(jù)事故情況委托具有相應行業(yè)試驗檢測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出現(xiàn)事故的工程或部位進行試驗檢測。必要時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協(xié)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認定及財產損失的評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事故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
(四)提出對事故處理的技術意見;
(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的要求建議;
(六)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組有權向質量事故發(fā)生項目部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索取有關資料,進行拍攝和錄音,任何項目部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情況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應將調查報告送總經理,經確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五條 事故調查所發(fā)生的費用由工程公司財務科預付,待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方負擔。
第七章? 事故責任認定
第三十六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根據(jù)現(xiàn)場調查取證、試驗檢測、專家意見等綜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時,界定出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項目部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的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承擔直接責任:(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二)不考慮合理工期,以求進度,忽視質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措施和辦法的,未適時組織開展質量檢查和資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規(guī)范、技術標準施工的,不按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的;(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七)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八)未對涉及結構安全構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九)對設計存在明顯失誤或工程地質、水文等條件同設計有較大變化未提出設計變更及完善設計,仍按原設計施工的;(十)不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章? 質量事故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按照調查核實的事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制度,對責任項目部及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于事故發(fā)生的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賠償由此引發(fā)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fā)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五)損毀有關證據(jù)和資料的。
第四十條 對不按規(guī)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罰款500元-2000元;對項目經理、分管質量的技術負責人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扣基礎績效薪酬10%。其他責任人低于直接責任人的處罰,由責任項目部自行規(guī)定處罰。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以上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處理。 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嚴,造成質量低劣、局部缺陷嚴重、觀感質量差,被省級以上新聞單位(或媒體)通報、曝光,損壞公司質量信譽的,按嚴重質量事故處罰;被其它上級單位或其它新聞單位通報批評的,按質量一般事故處罰。 凡因施工質量低劣,驗交后因用戶舉報,確屬施工單位責任的,除給予及時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質量一般事故處罰。 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理:依照公司管理權限,對造成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有關人員,做以下處罰。
(一)質量一般事故:
1、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待崗3個月;
2、給予失職的項目經理警告處分。
(二)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以上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處理。
(三)對發(fā)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級,一經被查出或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按原事故等級罰款標準處以2倍罰款。質量第一管理者項目經理實施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發(fā)生質量嚴重及以上質量重大事故的,無論其調到哪里,擔任何種職務,都要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文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必須給予追溯處罰。
第四十二條? 造成嚴重后果或構成法律責任的追究責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責任。有關責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二)玩忽職守,違反工藝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三)設備、檢驗試驗、計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質量事故人員傷亡者。
(四)在檢查施工過程中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問題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五)發(fā)生工程質量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不處置,造成影響和后果者。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時,執(zhí)行上級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一、 質量問題通知單。
二、罰款通知書。
三、 質量事故調查記錄。
四、 質量事故報告書。
第四十三條 由工程公司技術質量科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8篇 某幼兒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不斷增強教師的安全責任意識,堅決杜絕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其責任追究:
1、凡偶發(fā)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響較大的,所在班的班主任必須在當天以書面形式報告園長室。隱瞞不報,使事故沒有及時得到處理,造成后果,追究當事人責任。
2、值周、值日導師未按時到崗或擅離職守,幼兒發(fā)生意外事故,追究值周和有關老師值日老師責任。
3、在日常工作中,若教師擅離職守,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關任課老師的責任。
4、體罰、變相體罰等人為造成和教育事故,追究當事人責任。
5、幼兒在做不正當游戲或追逐打鬧或爬高,由于班級教育不力,出現(xiàn)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責任。
6、未征得園長同意,擅自組織幼兒外出活動,違反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意外事故,追究班主任的責任。
7、由于變質食物,引起幼兒飲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當日采購人員責任。
8、如果教育設施出現(xiàn)危險狀態(tài),班主任或者有關老師要及時報告園長和管理安全責任的教師。否則所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9篇 z建設集團公司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zz建設集團公司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編者按:近日集團公司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各級的質量管理,全面提高質量意識,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牢固樹立工程質量從細節(jié)做起的觀念,杜絕發(fā)生質量事故,根據(j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了《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F(xiàn)將《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項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各級的質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質量意識,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牢固樹立工程質量從細節(jié)做起的觀念,杜絕發(fā)生質量事故,現(xiàn)根據(j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工程施工過程中,因質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質量事故的,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制度所屬工程質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損害外,凡因管理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或隱患,機械設備毀壞,降低使用標準,因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事故。
第四條 鑒定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據(jù)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標準、圖紙圖集和集團公司文件等。屬于上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調查事故處理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2010〕111號”執(zhí)行,公司各有關領導、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司內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檢測定性、專家認定、行政裁決”制度,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部門要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研究處理措施,查明事故責任,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條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及其調查處理實行社會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力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有權對工程質量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職 責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職責除按照集團公司的崗位職責執(zhí)行外,質量責任:
總經理的質量責任:建立各級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各級單位的分工和職責及必要資源的配備,對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本系統(tǒng)體系的建立和資源的配備,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tǒng)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施工質量保障負領導責任。
分管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主管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資源的配備,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下屬各單位、部門需要解決的問題,并定期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
主管質量副總經理的質量責任:落實本系統(tǒng)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定期對工程項目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tǒng)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查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工程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技術保證,落實本系統(tǒng)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并定期對施工工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施工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tǒng)需要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技術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會計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資金保證,對工程質量的資金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經濟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管理保證,對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保障負主要領導責任。
質量管理部的質量責任:按照部門的職責,按照各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對工程施工過程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監(jiān)督各二級單位、項目部嚴格按照有關要求施工,發(fā)現(xiàn)問題隱患及時告知項目部和主管領導,并提出處理意見。對工程質量負主要管理責任。
項目經理的質量責任:項目經理是工程質量責任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各種法律法規(guī)、各種規(guī)章制度和資源的配備,嚴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和經審批的文件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各級管理人員按照相應的崗位承擔各自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事故報告與現(xiàn)場保護
第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圍和管理職責,為事故報告單位,對所發(fā)生的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定要求逐級上報。
第九條 質量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同時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主管生產、安全領導、總經理報告;主管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名稱。二、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shù)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三、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四、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十一條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xiàn)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xiàn)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tài)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xiàn)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xiàn)場原狀。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各級管理人員服從上級的安排,接到質量事故或嚴重不合格報告后,總工程師要根據(jù)事故類別性質,及時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要有公司內部相關專家及各相關單位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質量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調查組應根據(jù)事故情況委托具有相應行業(yè)試驗檢測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出現(xiàn)事故的工程或部位進行試驗檢測。必要時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協(xié)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認定及財產損失的評估等工作。
第十四條 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事故技術鑒定;(二)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四)提出對事故處理的技術意見;(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的要求建議;(六)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調查組有權向質量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索取有關資料,進行拍攝和錄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情況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應將
調查報告送總經理,經確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所發(fā)生的費用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預付,待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方負擔。
第五章事故責任認定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根據(jù)現(xiàn)場調查取證、試驗檢測、專家意見等綜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時,界定出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部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的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承擔直接責任:(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二)不考慮合理工期,以求進度,忽視質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措施和辦法的,未適時組織開展質量檢查和資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規(guī)范、技術標準施工的,不按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的;(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七)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八)未對涉及結構安全構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九)對設計存在明顯失誤或工程地質、水文等條件同設計有較大變化未提出設計變更及完善設計,仍按原設計施工的;(十)不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事故按照調查核實的事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制度,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事故發(fā)生的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賠償由此引發(fā)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fā)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五)損毀有關證據(jù)和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guī)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10篇 事故調查倒查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及時查清事故發(fā)生原因,明確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調查。
1、成立以廠長負責的事故調查組,認真查找、分析事故發(fā)生原因,并及時整理、匯總整改方案。并跟蹤事故發(fā)展情況,及時續(xù)報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檔案。
2、事故當事人或其他員工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使調查組能真實得到調查結果,對事故作出公正、客觀的處理。
二、責任倒查
1、責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是指發(fā)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順序對事故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調查,并劃分責任。
2、責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發(fā)生事故后,應組織倒查小組開展倒查工作。
(2)、責任倒查小組由廠長直接領導,組成人員包括安全領導小組成員。
(3)、責任倒查采用多種形式,查閱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組織談話,詢問情況等。
3、責任的劃分
(1)、按當事人有無過失劃分,可分為重大責任、一般責任、無責任。重大責任是指當事人有故意傷害或放任行為造成的責任;一般責任是指當事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的責任;無責任是指發(fā)生重大事故與廠無關。
(2)、按當事人在過失中所起的作用劃分,可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
4、對責任人的處理
(1)、對負有直接責任人的處理。直接責任人員有重大責任的給予留崗察看或開除處分,并調離崗位,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理。
(2)、對負有間接責任人的處理。間接責任人員有重大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3)、對負有領導責任人的處理。領導責任人負有重大責任的,給予記過或降職處理,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理。
三、責任追究
1、廠長負責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送廠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責任的班組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查處事故,嚴肅查處安全生產事故,嚴格追究責任人,同時,把處理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
3、維修廠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維修廠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4、維修廠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
5、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11篇 f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度
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切實轉變中心干部職工工作作風,加強行政服務效能建設,確保首問負責制和限時辦結制的有力執(zhí)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本中心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貽誤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中心資金歸集結算科、資金提取管理科、計劃信貸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實行行政首長問責制。中心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應當追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服務窗口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條 中心法規(guī)稽核科負責投訴、舉報、申訴、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可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其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并可對主要領導人予以告誡,給予警告處分;可給予分管負責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將主要領導人調離領導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等處分;可對分管負責人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
(二)應當下放的審批權不下放或者以備案、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的;
(三)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不及時協(xié)調解決的;
(四)不按規(guī)定向社會承諾辦理事項時限或者不按規(guī)定上報責任崗位辦理情況的;
(五)出現(xiàn)服務窗口無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員粗暴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多次出現(xiàn)超時辦結等現(xiàn)象的;
(六)不與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脫鉤,致使行業(yè)協(xié)會、中介組織依附行政權利從事收費的;
(七)由管委會審批的事項,不按規(guī)定提出審查意見的;
(八)應當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xù)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補辦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中心內設部門及其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其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并可給予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可將崗位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部門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可給予崗位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
(一)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推諉或者粗暴刁難的;
(二)在服務窗口值班時擅自離崗的;
(三)應當當場辦理而故意不當場辦理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請的;
(五)對辦理事項不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或者不給行政相對人出具回執(zhí)的;
(六)應當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答復而不予答復的;
(七)故意拖延或拒絕依法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xù)的;
(八)不按時或不如實上報辦理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九)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十)違反政策法規(guī)、辦事程序,私自與辦事對象洽談辦理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違反規(guī)定,與辦事對象私下串通,制造虛假材料,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要求的;
(十二)所辦理業(yè)務質量低、差錯多,造成較大影響的;
(十三)被投訴且經查證屬實的;
(十四)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二)一年內出現(xiàn)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三)干擾、阻撓行政責任的追究調查;
(四)不執(zhí)行中心按制度作出的處理決定;
(五)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接受宴請、參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娛樂活動等變相徇私舞弊行為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行政管理相對人已諒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fā)生;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四)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因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明確而出現(xiàn)理解偏差的;
(二)因執(zhí)行上級機關及主管部門的命令、決定和指示而造成過錯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中心內部管理制度未做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具體,致使工作人員造成過錯的;
(四)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五)因領導命令、決定和指示錯誤,已經提出建議,但未被采納,只得執(zhí)行錯誤命令、決定和指示的;
(六)出現(xiàn)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過錯情形發(fā)生的。
第十二條 成立z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監(jiān)督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中心主任擔任組長,副主任擔任副組長,各科室、管理部負責人擔任組員,加強對實施責任追究制的組織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法規(guī)稽核科不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由中心領導小組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工作責任人有陳述、申辯、提出異議、申請回避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工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中心責任追究制監(jiān)督領導小組或法規(guī)稽核科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心領導小組提出申訴。申訴辦理決定由中心責任追究制監(jiān)督領導小組或法規(guī)稽核科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
第12篇 探放水和超前鉆探運行管理的措施落實及責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實施方案
1、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yè)的巷道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
2、井下除硐室、貫眼、距離小于30米的聯(lián)絡巷以外的所有掘進巷道(煤巷)都必須進行超前鉆探作業(yè)。
3、進行打鉆探測時要執(zhí)行預留30米安全距離的原則,若工作面打鉆條件較好,可以盡可能的延伸打鉆距離,但掘進距離與探測距離之間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區(qū)、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qū)時,必須排查清楚采空區(qū)、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qū)積水范圍和積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時,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米。還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發(fā)生。
二、相關各部門的職責
1、地測科主要負責依據(jù)年度生產采掘銜接計劃編制探掘年度總體規(guī)劃;負責編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鉆探運行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編制超前鉆探、探放水施工設計;負責井下各類防治水鉆探施工現(xiàn)場成果的驗收;根據(jù)地質條件的變化情況安排技術人員進行現(xiàn)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
2、生產中心負責嚴格監(jiān)督掘進、回采工作面的推進進度;負責鉆探現(xiàn)場施工環(huán)境的協(xié)調。
3、調度室負責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整體協(xié)調工作。
4、機電、供應部門負責配備鉆機及相關配件。
5、通風部門負責提供“掘抽”工程的相關資料及高瓦斯區(qū)域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有關瓦斯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監(jiān)部門負責對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7、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探水隊組按照設計要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要求進行具體鉆探工作的現(xiàn)場施工并做好原始記錄的編錄,對原始記錄進行整理并及時上報礦地測科;若鉆探工作不達要求時及時向地測部門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三、考核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安全紅線”管理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2、任務采、掘、開隊組不得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yè),違反規(guī)定隊組處罰10000元,并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3、探放水隊未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或設計進行鉆探的,處罰隊組8000元。
4、超前鉆探工程必須在采、掘、開隊組施工前優(yōu)先進行,采、掘、開隊組以任何理由推延鉆探工作的處罰隊組5000元。
5、應進行鉆探的工作面,施工隊組未提出申請進行鉆探的,處罰施工隊組5000元;施工隊組提出申請后,探放水隊未按要求進行探測的,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6、對弄虛作假,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打鉆數(shù)據(jù)的,要進行事故追查,并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7、鉆探設備、記錄牌板管理不到位的,處罰責任階級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況在調度會上進行通報,月排名第一的隊組獎勵3000元,第二名獎勵1000元,連續(xù)兩次排名最后的,隊組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出解釋。
第13篇 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務公開評議及責任追究等制度
政務公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質要求,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和政府行政能力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堅持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國家政務管理應當具有的社會正義價值,是人類社會發(fā)展中所產生的政治法律思想中的精華。
一、建立有效的政務公開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是實踐“____”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xiàn)
推行政務公開是實踐“____”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具體體現(xiàn),是堅持和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是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行為規(guī)范,運轉協(xié)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一)推行政務公開是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
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是“____”重要思想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政權的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所有執(zhí)政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這一屬性決定了我們的政權運作方式都是公開的。
第14篇 某檔案局責任追究制度
檔案局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責任意識,保證政令暢通,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實行本單位首長問責制。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實施辦法、限時辦結制度實施辦法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科室負責人或服務窗口負責人、崗位責任人和首問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行政責任,由本級政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予以追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本單位予以追究。
本單位的效能投訴處理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可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并可對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給予警告處分;可給予分管負責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主要負責人調離領導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可對分管負責人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立行政審批、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或者仍在執(zhí)行自治區(qū)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
(二)不設立機關服務窗口或者應當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擅自決定不進入;
(三)應當下放的審批權不下放或者以備案、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行政審批;
(四)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單位領導不及時協(xié)調解決;
(五)不按規(guī)定編制和上報單位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時限表導致延誤辦理;
(六)不按規(guī)定向社會承諾本單位辦理事項時限或者不按規(guī)定上報重點審批事項、審批單位和責任崗位辦理情況;
(七)本單位出現(xiàn)服務窗口無人值班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粗暴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多次出現(xiàn)超時辦結等現(xiàn)象;
(八)由本級政府審批的事項,單位不按規(guī)定提出審查意見;
(九)應當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xù)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補辦;
(十)牽頭部門不負責任或者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延誤審批;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單位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并可給予機構負責人警告處分;可對崗位責任人調離執(zhí)法崗位,取消執(zhí)法資格,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機構負責人調離崗位、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可給予崗位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
(一)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推諉或者粗暴刁難;
(二)在服務窗口值班時擅自離崗;
(三)應當場辦理而故意不當場辦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
(五)對辦理事項不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或者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出具書面憑證;
(六)應當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答復而不予答復;
(七)對受理事項不按規(guī)定分送承辦機構造成延誤辦理;
(八)應當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xù);
(十)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辦理情況;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二)一年內出現(xiàn)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三)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
(四)不執(zhí)行監(jiān)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jiān)察決定;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行政管理相對人已諒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fā)生;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四)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部門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jiān)察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調整。
第15篇 g供銷社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強化服務意識,保持政令暢通,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制訂本制度。
二、責任追究制度是指本社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貽誤工作,影響單位形象、聲譽,或者損害到來本社辦事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三、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四、實行主任總負責制。本社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的,應當分別追究主管領導、分管領導、相關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告誡、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評先評優(yōu)資格,可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或責令辭職、辭退。
㈠ 對來本社辦事的單位和人推諉或者粗暴刁難;
㈡ 應當場辦理(答復)而故意不當場辦理(答復);
㈢ 不一次性告知或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當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
㈣ 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脫崗而耽誤當事人辦事,造成影響或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
㈤ 故意拖延或者拒絕給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xù)的;
㈥ 重大緊急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領導及有關部門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㈦ 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或答復)辦理情況;
㈧ 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六、對有打擊報復、陷害投拆人、檢舉人、調查人,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等情形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對于能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fā)生主動糾錯和挽回損失,主動賠禮道歉取得當事人諒解等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七、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限述和申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