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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管理制度7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20

水利水電管理制度

水利水電管理制度是對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的一系列規(guī)則和程序。它涵蓋了項目立項、資金管理、工程技術、環(huán)境保護、安全生產、質量控制等多個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項目立項與審批:明確項目啟動的條件、審批流程和責任主體,確保項目的合規(guī)性和必要性。

2. 資金管理:規(guī)定資金來源、使用、審計和監(jiān)管機制,防止資金濫用和浪費。

3. 工程技術:規(guī)定設計標準、施工工藝、設備選型等,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性。

4. 環(huán)境保護:制定環(huán)境影響評估、生態(tài)保護措施,促進可持續(xù)發(fā)展。

5. 安全生產:設立安全規(guī)章制度,強化安全培訓,預防和應對安全事故。

6. 質量控制:設定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壽命。

7. 運行維護:規(guī)定運行管理、維修保養(yǎng)、應急處理等,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重要性

水利水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水利水電項目順利實施、有效運營的關鍵。一方面,制度能夠規(guī)范各方行為,減少決策失誤和資源浪費;另一方面,通過制度化管理,可以提高工程效率,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安全風險,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公眾利益,從而實現(xiàn)水利水電事業(yè)的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法規(guī)體系:結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定適應地方實際情況的水利水電管理細則,確保制度的合法性和適用性。

2. 強化內部管理: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執(zhí)行、監(jiān)督和改進,確保制度落地生根。

3. 加強人員培訓: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制度學習和業(yè)務培訓,提升員工的制度意識和專業(yè)能力。

4. 實施動態(tài)調整:根據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和新挑戰(zhàn),及時修訂和完善制度,保持其時效性和針對性。

5. 重視信息化建設:利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6. 加強外部協(xié)作:與相關政府部門、科研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等建立溝通機制,共享信息,共同推進水利水電事業(yè)的進步。

以上方案旨在構建一個全面、科學、有效的水利水電管理制度,通過精細化管理,推動水利水電項目的健康發(fā)展,為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水利水電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水利水電防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災,確保員工生命及國家財產安全和工程順利進行。

第三條認真貫徹《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統(tǒng)一規(guī)劃,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防汛工作的統(tǒng)一安排和領導,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單位防汛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項目要齊心協(xié)力、切實擔負起防汛的責任,所有員工都應自覺履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五條防汛工作由各單位、項目負責人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由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負責)。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公司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各單位、項目應成立由第一責任人擔任指揮長的防汛指揮部,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織搶險隊伍,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七條各單位、項目必須根據施工項目實際進展情況編制當年的防汛規(guī)劃,突出防汛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汛方案(措施);各項目制定的防汛方案或措施應報監(jiān)理審批后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項目要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認識,增強防汛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認識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九條各單位、項目要充分做好防汛準備工作,做到早抓、早檢查、早落實,把好汛前檢查關,消滅防汛“死角”,切忌走過場。汛前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防汛組織機構(即: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靈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應急預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圍堰、防洪墻等)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動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設施,是否狀況良好,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5、對有可能誘發(fā)山體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施工作業(yè)點,是否制定預防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6、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7、對會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施工部位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條各單位、項目要建立健全防汛管理制度,其內容應包括: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大綱與消缺管理;汛期值班、巡視、檢查、匯報制度;防汛物資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災情的匯報;防汛工作的獎懲;年度防汛工作總結等。

第十一條各單位、項目在防汛期間,必須保證“思想、組織、人力、物資、經費、措施等”工作的全面落實,確保安全渡汛。

第十二條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qū)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有關安全隱患及突發(fā)事件。

第十三條各單位、項目在汛期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網點和業(yè)主方面的聯(lián)系,及時、準確了解和傳遞有關的氣象、水情、汛情預報資料等,不失時機的組織防洪搶險工作。

第十四條對發(fā)生洪水災害的施工點,施工單位應積極協(xié)助配合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的工作和物資的供給。

第十五條洪水災害發(fā)生后,所在單位應在水毀建筑物相應位置設置警戒線,做出醒目標志,并派員值班,避免事故再次發(fā)生;同時還應配合當地政府積極組織員工開展自救和恢復生產等工作。

第十六條對所發(fā)生的災情,經核實后,應如實地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瞞報、偽造。

第十七條在遭遇超標洪水或泥石流襲擊而造成重大損失和重大人員傷亡以及重大設備和建筑物摧毀的施工項目,應在24小時內將受災情況上報公司。

第十八條各單位、項目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洪渡汛指揮部成員名單、聯(lián)系電話及防汛方案以書面或電子文檔格式上報公司。

第十九條汛期結束后,各單位、項目應對防汛工作進行全面的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借鑒來年,總結報告應于年底前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三章獎懲

第二十條各單位、項目對在防汛搶險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在防汛期間,因工作失職、瀆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和影響的,根據損失的大小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和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視其嚴重程度,在追究經濟責任的同時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法律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項目可根據本制度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水利水電安全資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公司各單位、項目安全生產資料規(guī)范化管理,適應公司“四合一”管理體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項目應配備專人整理和保管安全管理資料。

第三條 各單位、項目應建立安全管理臺賬,需歸檔保存的部分,按檔案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安全管理資料除紙質文件外,還應建立電子文檔。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應參照本制度建立資料管理臺賬。

第二章 安全管理資料的主要內容

第六條 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資料、工作依據、目標與考核、會議管理、技術措施、危險源監(jiān)管及安全評價、安全投入、檢查整改、培訓與證書、安全活動、特種作業(yè)管理、事故管理、檢測驗收、應急管理、隱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專項安全管理、職業(yè)健康、安全宣傳、其他。

第七條 基本資料

(一)單位、項目基本情況;

(二)與業(yè)主、分包單位及其它相關方的安全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文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文件的復印件;

(四)單位、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相應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辦公區(qū)、生活區(qū)及作業(yè)現(xiàn)場平面布置圖及安全標志、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圖和重大危險因素分布示意圖;

(六)單位、項目安全管理保證體系、安全監(jiān)督體系圖;

(七)本級安委會(安全領導小組)、安全部門成員及專(兼)職人員名單。

第八條 安全工作依據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

(二)上級單位或客戶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資料

(四)安全規(guī)范、標準、操作規(guī)程等。

第九條 安全目標與考核

(一)上級的考核目標、本級的目標、內部分解的目標及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工程分包安全生產責任書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及階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階段性工作總結、匯報等;

(四)考核評價及獎懲記錄。

第十條 安全會議管理

(一)會議簽到表、記錄、紀要及會議內容落實情況(安委會、安全例會、安全專題會、班前會等);

(二)會議研究事項的督辦紀錄;

(三)參加其它有關安全會議的資料、紀要等。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措施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技術措施;

(二)安全技術措施(一般措施、專項措施)、作業(yè)指導書交底記錄和交底參加人員簽字。

(三)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在施工前進行,應根據施工方案、工作環(huán)境、季節(jié)特點、施工特點和人員素質等情況,按分部、分項、分專業(yè)工種進行。

第十二條 危險源監(jiān)管及安全評價

(一)危險源辨識、評價與控制清單及危險源清單;

(二)危險源監(jiān)控措施、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清單;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監(jiān)控記錄和上報記錄;

(四)綜合或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安全費用投入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安全投入統(tǒng)計報表(季、半年、年);

(三)按安全投入明細,建立安全費用管理臺帳;各項投入費用應有對應的支撐性票據(復印件)、材料等。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

(一)安全檢查工作計劃;

(二)各類安全檢查實施記錄;

(三)安全檢查問題整改關閉情況記錄;

(四)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及驗證記錄;

(五)違章行為處罰通知單、處罰記錄;

(六)上級或外部組織進行的安全檢查情況和整改關閉記錄。

(七)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和一般安全管理問題均應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一驗收”的原則進行整改和驗收。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與證書:

(一)安全培訓計劃;

(二)全員年度繼續(xù)教育記錄;

(三)新入場人員、轉崗人員、重新上崗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四)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安全培訓記錄;

(五)培訓證書原件、復印件;

(六)參加上級、外部安全教育培訓登記表;

(七)違章違紀人員安全培訓記錄;

(八)安全教育培訓情況評價與驗證記錄

第十六條 安全活動管理

(一)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班前五分鐘等活動);(定期回收保存)

(二)安全月、安全日、安全競賽、安全知識問答等安全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三)各類安全活動評價、總結等材料記錄。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yè)和特種設備管理:

(一)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作業(yè)種類、證件有效期、所屬作業(yè)廠(隊)等(按工種分類);

(二)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原件或復印件);

(三)特種設備登記表;

(四)特種設備安拆告知書、安拆技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安裝調試驗收記錄;

(五)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及相關記錄;

(六)特種設備日常保養(yǎng)、檢修、運行等記錄。

第十八條 安全事故管理

(一)工傷事故報表;

(二)工傷事故登記表及相關醫(yī)療資料;

(三)未遂事故記錄;

(四)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五)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安全檢測與驗收

(一)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檢查檢測記錄;

(二)炸藥庫、油庫檢查、驗收及審批記錄;

(三)接零、接地、避雷裝置檢測記錄;

(四)安全防護用品檢測記錄;

(五)特殊防護用品、安全裝置產品合格證、質量檢測記錄;

(六)現(xiàn)場施工機械設備檢驗記錄(大修驗收、試車結果等) ;

(七)特殊安全設施驗收記錄(如工作平臺、棧橋、承重腳手架、排架等) ;

(八)作業(yè)環(huán)境監(jiān)測記錄(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

第二十條 應急救援管理

(一)應急組織機構及應急預案;

(二)應急物資、器材、設備存放地點及檢查、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三)培訓、演練及評價記錄;

(四)預案評審及修訂記錄;

(五)應急響應記錄。

第二十一條 隱患排查治理

(一)隱患登記表;

(二)安全生產隱患評估記錄;

(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及實施情況記錄;

(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tǒng)計表;

(五)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總結評價記錄。

第二十二條 分包單位管理

(一)分包單位及人員一覽表;

(二)各分包單位企業(yè)資質、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許可證等有效證書復印件和法人授權委托人復印件;

(三)分包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分包單位管理機構人員名單及有關證書復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員);

(五)分包單位評價、審查資料(含施工簡歷、近三年的業(yè)績、不良記錄等);

(六)分包單位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七)分包單位施工機械及復檢驗證記錄。

第二十三條 安全文件

(一)當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件、規(guī)定、通知及回復;

(二)對外、對上報送的各類安全文件、報表、總結、匯報、請示,安全生產聯(lián)系函,對外發(fā)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紙質、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糾紛責任劃分有關請求和工作答復、處理、協(xié)調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專項安全管理

(一)專項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人員;

(二)專項措施方案;

(三)專項安全管理交底記錄;

(四)專項安全管理會議記錄;

(五)專項安全管理危險與有害因素辨識;

(六)專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七)專項安全管理評價、驗收、檢測與檢查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 職業(yè)健康管理

(一)勞動用品發(fā)放記錄;

(二)職業(yè)健康檢查記錄;

(三)職業(yè)病報告及處理記錄。

第二十六條 安全宣傳

(一)安全宣傳計劃

(二)簡報、報道

(三)宣傳標語、標牌情況記錄。

第二十七條 其它

第三章 安全資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資料應分類收集、建立臺賬,明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各類資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復印件時應注明原件保存部門,以便追溯和驗證。

第三十條 各類臺帳應附有資料目錄清單,以便核對和檢索。

第三十一條 各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后,安全資料應整理裝訂,移交給上級主管部門保存?zhèn)洳?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的電子文檔應與紙質文件相符,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委會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yè)管理人員以及實施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y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y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經理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yè)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xiàn)場專職安全員。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為“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實行分類考核。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參加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第五條 考核分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簡稱“能力考核”)和安全生產知識考試(以下簡稱“知識考試”)兩部分。

能力考核是對申請人與所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活動相應的文化程度、工作經歷、業(yè)績等資格的審核。

知識考試是對申請人具備法律法規(guī)、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情況的測試。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必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考核和知識考試,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與水利水電工程投標,從事施工活動。

考核合格證書在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領域適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并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含一級)以上資質、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施工企業(yè)以及水利部直屬施工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以及專業(yè)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施工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

第八條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情況。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管理系統(tǒng)”),用于水利部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申請受理、培訓考試、崗位登記、考核審查、信息查詢和系統(tǒng)管理等。水利部負責考核的企業(yè)須登錄“管理系統(tǒng)”,在線填報相關信息。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參照水利部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管理系統(tǒng)”,建立本行政區(qū)域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系統(tǒng)。

第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申請、證書延期與變更等事項由施工企業(yè)統(tǒng)一組織申報,具有管轄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個人申請。施工企業(yè)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施工企業(yè)申請考核,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業(yè)出具的申請函;

(二)企業(yè)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個人考核申請表及考核申請匯總表(見附錄1、附錄2);

(四)企業(yè)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五)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等復印件,并附申請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張。

第十一條 能力考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二)與申報企業(yè)有正式勞動關系。

(三)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申請人的學歷、職稱和工作經歷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應滿足水利水電工程承包企業(yè)資質等級標準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2.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有中專或同等學歷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或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五)在申請考核之日前1年內,申請人沒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級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記錄。

(六)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過后,方可參加知識考試。

第十二條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申報企業(yè)予以補充。未補充或補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知識考試由有考核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具體組織。知識考試采取閉卷形式,考試時間180分鐘。

第十四條 申請人知識考試合格,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fā)證機關”)按照考核管理權限在20日內核發(fā)考核合格證書??己撕细褡C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五條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后,可申請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為3年。施工企業(yè)應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個月內,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有效期滿而未申請延期的考核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考核合格證書失效或已經過2次延期的,需重新參加原發(fā)證機關組織的考核。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在考核合格證書的每一個有效期內,應當至少參加一次由原發(fā)證機關組織的、不低于8個學時的安全生產繼續(xù)教育。發(fā)證機關應及時對安全生產繼續(xù)教育情況進行建檔、備案。

第十七條 申請考核合格證書延期的,由施工企業(yè)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出具的延期申請函;

(二)個人延期申請表及延期申請匯總表(見附錄3、附錄4);

(三)個人參加企業(yè)組織的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證明和發(fā)證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繼續(xù)教育證明;

(四)原考核合格證書;

(五)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企業(yè)如發(fā)生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報告或者處罰、通報文件等。

第十八條 在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安全監(jiān)管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者通報批評的;

(二)未參加本企業(yè)組織的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未參加原發(fā)證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繼續(xù)教育的;

(三)項目負責人年滿65周歲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滿60周歲的。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因所在施工企業(yè)名稱、施工企業(yè)資質、個人信息改變等原因需要更換證書或補辦證書的,應由所在企業(yè)向發(fā)證機關提出考核合格證書變更申請。

(一)施工企業(yè)名稱變更

因施工企業(yè)名稱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企業(yè)上級主管部門關于企業(yè)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核準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企業(yè)新的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4.原考核合格證書。

(二)施工企業(yè)資質變更

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 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施工企業(yè)資質變更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三)個人信息變更

個人信息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 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變更信息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四)個人工作單位調動

個人工作單位調動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業(yè)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附錄 6);

2.原企業(yè)解聘證明文件、新企業(yè)聘用或者任用證明文件等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五)考核合格證書污損

考核合格證書污損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污損補辦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原考核合格證書。

(六)考核合格證書遺失

考核合格證書遺失需要補辦證書的,應向發(fā)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yè)出具的遺失補辦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水利部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應由申請人所在企業(yè)通過“管理系統(tǒng)”在水利安全監(jiān)督網上登載遺失作廢聲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申請人應在省級媒體上登載遺失作廢聲明。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證書采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樣式??己撕细褡C書加蓋發(fā)證機關公章及專用鋼印。

第二十一條 考核合格證書采用統(tǒng)一的編號規(guī)則。

水利部頒發(fā)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規(guī)則為:水安+管理類別代號+證書頒發(fā)年份+證書頒發(fā)當年5位流水次序號。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規(guī)則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簡稱+水安+管理類別代號+證書頒發(fā)年份+證書頒發(fā)當年5位流水次序號。

其中,管理類別代號分為a(企業(yè)主要負責人)、b(項目負責人)、c(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類。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準予延期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在考核合格證書上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因信息變更和證書污損換發(fā)的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不變,證書編號不變,原證書收回。因遺失補發(fā)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更新,其他信息不變。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yè)應當加強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登記和離崗核銷管理。

對由水利部負責考核的施工企業(yè),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yè)應當在“管理系統(tǒng)”中將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上崗登記。工程結束后或上述兩類人員離崗時,應在“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評價并核銷。從業(yè)記錄將作為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審查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崗位登記情況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做好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受到其他處罰的信息管理和公開工作。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證書并重新考核:

(一)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所在企業(yè)發(fā)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級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二)項目負責人所在工程項目發(fā)生過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所在工程項目發(fā)生過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在施工各項活動中偽造、仿冒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發(fā)證機關應吊銷安全生產合格證書,2年內不得重考,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報告本行政區(qū)域內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培訓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受到其他處罰的情況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號)及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延期工作的通知》(辦建管[2007]77號)同時廢止。

第4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范安全生產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對原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下簡稱《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個管理辦法,針對股份公司安全機構設置、檢查考核、教育培訓、事故管理、檔案管理以及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同時,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重大危險(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術等制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單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屬全資和控股公司;“二級單位” 是指“各單位”所屬或直管的分局(工程處)、施工局(項目部、聯(lián)營體)以及所屬的全資和控股公司;“項目部” 是指各“二級單位” 所屬或直管的項目部。

四、《管理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總部、所屬各單位及其二級單位、項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標:規(guī)范管理,持續(xù)改進;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滅一般事故,建設本質安全企業(yè)。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珍愛生命,安全發(fā)展的理念,堅持“技術可能、經濟可行、風險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則,堅決反對在安全生產不受控條件下的趕工搶工,堅決反對在安全生產不受控條件下的產值規(guī)模擴張;堅決反對企業(yè)減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業(yè)績利潤。

八、股份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堅持誰在崗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責任明確,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持分級管理,各負其責,自上而下逐級監(jiān)管的原則。

九、各單位在貫徹落實《管理制度》的同時,應根據各自的生產經營特點,制訂實施細則,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十、各單位要在認真貫徹oshms18000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的同時,積極研究和引進其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斷提高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xiàn)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業(yè)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遵守項目所在國法律法規(guī),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國內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原則開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安全規(guī)章制度》2006版同時廢止。

第5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范安全生產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對原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下簡稱《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個管理辦法,針對股份公司安全機構設置、檢查考核、教育培訓、事故管理、檔案管理以及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同時,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重大危險(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術等制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單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屬全資和控股公司;“二級單位” 是指“各單位”所屬或直管的分局(工程處)、施工局(項目部、聯(lián)營體)以及所屬的全資和控股公司;“項目部” 是指各“二級單位” 所屬或直管的項目部。

四、《管理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總部、所屬各單位及其二級單位、項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標:規(guī)范管理,持續(xù)改進;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滅一般事故,建設本質安全企業(yè)。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珍愛生命,安全發(fā)展的理念,堅持“技術可能、經濟可行、風險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則,堅決反對在安全生產不受控條件下的趕工搶工,堅決反對在安全生產不受控條件下的產值規(guī)模擴張;堅決反對企業(yè)減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業(yè)績利潤。

八、股份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堅持誰在崗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責任明確,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持分級管理,各負其責,自上而下逐級監(jiān)管的原則。

九、各單位在貫徹落實《管理制度》的同時,應根據各自的生產經營特點,制訂實施細則,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十、各單位要在認真貫徹oshms18000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的同時,積極研究和引進其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斷提高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xiàn)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業(yè)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遵守項目所在國法律法規(guī),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國內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原則開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安全規(guī)章制度》2006版同時廢止。

第6篇 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控制我局施工生產過程中的潛在風險,保障施工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利用安全技術措施創(chuàng)造或改善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條件,結合我局施工生產的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制訂應在施工過程危險源辨識、評價的基礎上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原則,注重措施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范圍包括:

1、改善施工環(huán)境和生產條件,防止傷亡事故發(fā)生或財產損失的措施。

2、保護作業(yè)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yè)中毒和職業(yè)病發(fā)生的措施。

3、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而抵御自然破壞能力的措施。

第四條 安全技術交底應分部、分項、分專業(yè)工種進行。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第五條 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部門為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主責部門,與安全技術措施內容相關的其它部門為參與措施會簽部門。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工作應根據防范事故類別和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的規(guī)定,由具備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完成,經過會簽、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應由編制措施人員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完成并簽證。安全技術措施的批準由本單位技術總負責人完成并簽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及時報送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同意并簽證。

第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同施工技術措施同時進行、同步實施。對安全有重大影響作業(yè)應單獨制訂專項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凡涉及的重要結構、施工設施應進行安全技術設計,以保證其強度、剛度和安全系數。

第十條 下列單項工程施工(作業(yè))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基坑支護、腳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電、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大型物體起重吊裝、以及爆破、水下、拆除工程等,以及

1、土石方開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豎井工程施工;

3、高排架和高棧橋施工;

4、大型金屬結構、機電設備運輸、拆裝施工;

5、高處臨空、高處臨水和高邊坡施工;

6、雙層以上交叉和系統(tǒng)性電氣作業(yè);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對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和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根據施工方案、工作環(huán)境、季節(jié)特點、工程特點和施工工人員素質等情況,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要向施工班組作文字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技術、措施應在實施作業(yè)前由措施編制部門的有關人員向實施單位的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部門應及時向會簽部門及實施單位傳遞措施文件,收發(fā)措施文件的雙方簽證并保存文本及收發(fā)記錄。

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調度部門組織落實,實施作業(yè)的單位負責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執(zhí)行結果由措施編制部門組織相關部 門和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參加驗收的人員應在驗收記錄上簽證。

第十五條 屬于報請建設工程監(jiān)理單位審查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執(zhí)行后的驗收,必須邀請監(jiān)理單位派人參加并在驗收記錄上簽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后的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形成的安全防護設施,應經常進行檢查,保持有效狀態(tài)。遇有損毀、失靈、變形等情況應及時進行維護或更還。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施工現(xiàn)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狀態(tài),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或作業(yè)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條 各項目工程部負責所在施工現(xiàn)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當生產需要臨時變動防護設施時,作業(yè)單位必須首先向有關部門報告,經過允許方可變動,并負責防護設施的恢復。

第十九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變動、恢復情況,應做好相應的記錄工作并予以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檢查、驗收及其它相關記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費用單位和各協(xié)作隊伍。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局安監(jiān)辦。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范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依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文件精神,結合我局的安全生產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費用單位和各協(xié)作隊伍(以下簡稱局屬各單位)。

第二章 會議類別及內容

第一節(jié) 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 工程局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成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

1、會議內容:

1)研究貫徹、國務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導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研究決定工程局及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

3)審定工程局年度安全工作報告。

4)審定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兌現(xiàn)及安全工作考核獎勵結果。

5)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單位提議需要研究決定的其他安全問題。

2、會議記錄:會議內容由安監(jiān)辦進行記錄,根據會議決議的重要程度,適時形成《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會議紀要》,安監(jiān)委主任簽發(fā),并由安監(jiān)委主任確定發(fā)放范圍。

第四條 局屬各單位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安全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全體會議,安委會主任主持會議。

1、會議內容:

1)研究貫徹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政策和法規(guī),指導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研究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3)審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獎懲結果。

2、會議記錄:會后形成《安委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要由安委會主任簽發(fā),并確定發(fā)放范圍。

第二節(jié) 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 工程局每年在局工作會議期間召開一次全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議由工程局相關副局長主持。

1、參加人員:工程局黨政工領導、局屬各單位黨政領導及分管安全行政副職、局機關部門負責人。

2、會議內容:

1)總結工程局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排部署工程局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

2)通報上年度各單位安全考核情況,兌現(xiàn)安全生產責任書。

3)表彰獎勵上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集體、個人及項目經理。

4)生產性傷亡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說清楚”。

5)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經驗介紹。

6)簽定本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

3、會議記錄:由安監(jiān)辦負責簽到及記錄會議內容,會議材料發(fā)各單位。

第六條 局屬各單位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必須參加,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施工隊負責人都要參加會議,會議時間、內容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三節(jié) 年度安全科長工作會議

第七條 工程局每年在“全國安全月”活動期間召開一次全局安全科長工作會議,工程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長主持會議。

1、參加人員:局分管安全副局長、局工會主席、安監(jiān)委有關成員、各單位安全科長及基地服務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

2、會議內容:

1)總結上半年全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要點。

2)通報全局交通、消防工作情況。

3)通報上半年工傷事故情況,事故單位安全科長“說清楚”。

4)各單位交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5)通報全局安全員年度考核結果。

3、會議記錄:會后形成匯報材料,報局安監(jiān)委審定。

第四節(jié) 安監(jiān)委辦公室專題會議

第八條 根據每年安全生產情況,工程局安監(jiān)委辦公室不定期召開一些與安全生產管理有關的專題會議。如安全生產管理研討會、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會、安全生產檢查、考核會和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分析會、經驗交流會等。

第九條 各種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參加單位和人員必須與安全生產專題有關的,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形成相關材料,需要轉發(fā)的由安監(jiān)辦負責實施。

第十條 各單位每年都要建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制度,形成對本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的補充工作。各種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必須做到有記錄、有內容、有建議,重要的專題會議可以請工程局或主管部門領導參加。對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調查、處理專題會議情況要形成專題報告,及時報送局安監(jiān)委。

第五節(jié) 月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十一條 局屬各單位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

1、參加人員:各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責任人、工區(qū)、作業(yè)隊負責人及安全部門責任人。

2、會議內容:

1)學習貫徹、國務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

2)總結上月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布置下月安全生產計劃及對上月發(fā)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處理。

3)進行安全辯識,確認重大不安全隱患,擬定預控措施。

4)通報批評上月安全考評結果。

3、會議記錄:會后形成《月安全通報》或《安全簡報》。

第六節(jié) 周班組安全會議

第十二條 局屬各單位班組每周必須召開一次班組安全會,各班組負責組織會議。

1、參加人員:各班組全體成員、安全監(jiān)察員。

2、會議內容:

1)結合實際問題學習討論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系統(tǒng)學習安全規(guī)程;研究解決班組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檢查不安全隱患和提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理建議;交流安全生產經驗及分析事故教訓等。

2)總結上周安全工作,并對班組各崗位進行安全講評,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根據本班組的階段性施工特性,進行危險源辯識,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3、會議記錄:各班組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備查,重大事宜應以文字方式上報上級部門及時解決。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三條 工程局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會議、年度安全工作會議、全局安全科長工作會議和安監(jiān)委辦公室專題會議由局安監(jiān)委辦公室組織。上述會議的通知、會場布置、會務工作、會議決定、會議材料準備、會議記錄、會議材料發(fā)放、歸檔等工作一并由安監(jiān)辦負責。

第十四條 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年度安全工作會議、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和月安全生產例會由各單位安全職能部門組織,周班組安全會議由各班組長負責組織。相關會議材料的準備、記錄、整理、發(fā)放、上報、歸檔等按各單位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定解釋權歸工程局安監(jiān)委辦公室。

第十六條 本制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水利水電管理制度7篇

水利水電管理制度是對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的一系列規(guī)則和程序。它涵蓋了項目立項、資金管理、工程技術、環(huán)境保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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