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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6篇】范文
【第1篇】(管道)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范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監(jiān)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設備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檢驗合格并頒發(f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4、設備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嚴格遵守執(zhí)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xiàn)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fā)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2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jù)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的數(shù)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guī)定數(shù)值、并根據(jù)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jié)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jiān)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wèi)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wèi)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yǎng)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按在役管理。
21、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yè)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3篇】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tǒng)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fā)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xiàn)象,一旦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jù)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tài)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4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檢驗制度
1、加強本站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儲罐、殘液罐等,含安全附件以下同)、壓力管道(本站的工藝管道,含安全附件,以下同)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檢驗是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確保安全生產的關鍵。
2、檔案管理人員結合技術負責人、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技術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2.1隨機技術文件、產品合格證、監(jiān)檢證書、裝箱單等;2.2安裝施工技術資料和安裝監(jiān)檢驗收資料;2.3修理改造記錄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2.4定期檢驗報告給予檢驗有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2.5壓力表、安全閥、接地電阻等安全附件的檢定、檢測、修理、更換記錄和資料;2.6有關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以及報廢報告資料。
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臺帳,臺帳的內容包括設備名稱、規(guī)格型號、制造單位、主要參數(shù)、購置時間、啟用時間、使用登記證號、注冊號碼、歷次檢驗情況等。
3、站長負責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個月內及時到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嚴禁使用。
4、操作人員對所操作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要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保、會排除故障),
同時要明白設備上安全附件的作用和操作步驟。嚴格按規(guī)程操作,認真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并及時填寫運行記錄,及時消除冒、滴漏現(xiàn)象并做好防潮、防腐、防曬、防凍防靜電等相關工作。 5
5、站長負責對本站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在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山東省特檢院菏澤分院)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不得使用。
6、設備管理人員結合安全員每月至少對本站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7、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定檢周期以檢測機構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為準。
【第5篇】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tǒng)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fā)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xiàn)象,一旦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jù)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tài)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6篇】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是工業(yè)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
(1)認真執(zhí)行國務院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guī),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注銷手續(xù),并及時向上級有關業(yè)務部門匯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壓力容器現(xiàn)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于1次,發(fā)現(xiàn)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jiān)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第7篇】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
4.2.2.6.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guī)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xiàn)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guī)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guī)程第51條規(guī)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shù)、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133-139條規(guī)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fā)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4.4.3 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 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 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 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 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 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 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 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 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第8篇】煉鐵廠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我廠更安全、合理的供應和使用氮氣、煤氣、氧氣、蒸汽和水,特制定全廠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全廠范圍內氮氣儲氣罐等壓力容器,氮氣、蒸汽等介質壓力管道。
3內容
3.1壓力容器、管道和設施的設計工藝參數(shù),未經廠領導批準,不得隨意自行改變,如需改造,應報告廠主管部門,私自更改的處罰責任人5分。
3.2使用單位必須樹立成本管理意識,未經廠領導批準,廠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私自改接壓力管道,杜絕外單位改接我廠壓力管道,否則處罰責任人15分。
3.3壓力容器及管道上的閥門、電氣儀表元件、密封件等,必須使用符合工藝操作要求的產品,氧氣管道上的附屬設施必須使用氧氣專用設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則處罰責任人15分。
3.4壓力容器、管道和設施上的壓力調整裝置、安全閥等,一經管理部門調定,不得隨意改變,否則處罰責任人15分。
3.5壓力管道調壓閥組平臺嚴禁煙火,不得在平臺、管道設施上點火烘烤、吸煙等,否則處罰責任15分。
3.6調壓閥組平臺、設施嚴禁無關人員攀登,否則處罰責任5分。
3.7壓力容器附屬設施嚴禁無關人員操作,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8操作人員必須熟知工藝規(guī)程、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術規(guī)程,通曉容器結構和工藝流程,經理論和實際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9嚴格按照工藝操作規(guī)程操作,嚴防壓力容器與管道及附屬設施在超溫、超壓、過冷和強腐蝕條件下運行,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10確保壓力管道保溫層無破損、跌落等情況,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防腐層完好,發(fā)現(xiàn)以上問題及時向車間領導、設備科技術人員匯報處理,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11富氧管道、設施間必須用金屬導體連成連續(xù)導電體,連接用的金屬導體不得有腐蝕、斷裂現(xiàn)象,如有以上現(xiàn)象,及時更換處理,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12富氧管道、設施需氣、電焊時,必須經廠安全部門批準,否則考核責任人5分。
【第9篇】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分級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jiān)察規(guī)定》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2技術負責人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溫儲罐為第三類壓力容器,必須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注冊登記,領取使用證;
4按照《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jiān)察規(guī)定》規(guī)定,站內的工藝管道屬于工業(yè)管道;按照《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站內的工藝管道為gc2級管道;
5 lng低溫儲罐外部檢查(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按規(guī)定周期進行;
6壓力容器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向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應停用;
7在用工業(yè)管道的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工業(yè)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工業(yè)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
8按照《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試行)規(guī)定,壓力管道的使用必須向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9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10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11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必須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xù);
a.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校驗:
b.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
c.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d.溫度計開罐檢驗時校驗一次;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時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12運行班是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班組,應做到:
a.運行工必須參加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班學習,并取得操作證;
b.運行工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充裝系數(shù)充裝操作,定時巡查罐區(qū),做好運行記錄,嚴禁超裝、超壓,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
c.運行工要負責壓力管道的巡查,經常維護保養(yǎng)管線閥門,使其處于完好狀態(tài)。
d.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閥門、法蘭發(fā)生漏氣需要更換密封件時,應卸壓處理,嚴禁帶壓檢修;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fā)生事故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10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1.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第一氧化鋁廠范圍內所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裝、檢驗、使用、修理和改造。
2.引用的主要法規(guī)及標準定義
2.1引用的主要法規(guī)
2.1.1《第一氧化鋁廠特種設備、工業(yè)建筑物、電氣設備管理控制程序》
2.1.2《中國鋁業(yè)山西分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管理辦法》
2.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具體定義
2.2.1? 壓力容器: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容器。
2.2.1.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2.1.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2.2.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2.2 壓力管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2.2.2.1 輸送煤氣、氧氣、乙炔的管道;
2.2.2.2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表壓)的蒸汽管道;
2.2.2.3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6mpa(表壓),直徑大于等于150mm壓縮空氣管道;
2.2.2.4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表壓),輸送液酸、液堿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料漿管道;
2.2.2.5前四項規(guī)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3.管理職責
3.1? 第一氧化鋁廠分廠領導及裝備能源科工作職責:
3.1.1組織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上級有關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方面的規(guī)定,并對本單位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安全運行負責。
3.1.2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本單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1.3 參與編制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選購計劃,參加驗收檢查,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等工作。
3.1.4 負責編制本單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管理規(guī)章制度,協(xié)助工藝生產部門制定生產操作規(guī)程。
3.1.5 做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的注冊登記、建卡、建檔及技術資料整理、歸檔、有關統(tǒng)計報表和統(tǒng)計上報工作。
3.1.6 編報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檢修、維修、保養(yǎng)等計劃,并具體落實實施,檢查或負責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
3.1.7及時做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和變更工作。
3.1.8 做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工作,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或違章操作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防止事故發(fā)生。
3.1.9 參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及時做好設備事故的統(tǒng)計上報工作。
3.1.10編制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人員、維護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并積極參與實施。
4.通用職責
4.1 分廠和車間要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制止無證人員獨立上崗操作。
4.2車間崗位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任何人發(fā)現(xiàn)有不安全因素或違章操作的,有權予以制止、糾正,并及時上報。
4.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運行時,嚴禁用任何手段使安全閥失效。
4.4所有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根據(jù)安全狀況等級分別為: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每隔6年進行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每隔3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等級的規(guī)定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有關條款執(zhí)行。
4.5壓力容器修理人員在進入設備內部進行工作前,車間必須按有關規(guī)程要求做好隔離清理和置換工作,達不到要求,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工作不許進行。
5.安全職責
5.1? 設備廠長、生產廠長:對全分廠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總體安全總負責。
5.2? 裝備能源科、點檢站:對全分廠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維修、檢查、檢驗的安全負責。
5.3? 技術科:對全分廠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操作規(guī)程制定和修訂負責。
5.4? 調度科:對全分廠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使用負責。
5.5? 各車間:對全分廠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本車間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罐等的使用、操作、維護的安全負責。
6.事故管理
6.1?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所在車間,發(fā)生事故后應立即上報分廠,事故發(fā)生后,除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傷員而必須采取的措施外,必須保護好現(xiàn)場。
6.2? 事故發(fā)生后,分廠、車間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發(fā)生原因,并對由于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追究責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7.安全附件定期檢驗制度
7.1? 分廠所使用的安全附件:壓力表、測溫儀表、液位計、安全閥等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產品。
7.2? 分廠所使用的安全附件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校驗,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6個月校驗一次。
7.3? 在安裝新安全閥之前,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調試校驗后,方可安裝使用。
7.4? 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8.定期檢查檢測制度
8.1? 所有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根據(jù)安全狀況等級分別為: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每隔6年進行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每隔3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等級的規(guī)定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有關條款執(zhí)行。
8.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實驗:
⑴ 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⑵ 改變使用條件兩年,重新使用的;
⑶ 停止使用兩年,重新使用的;
⑷ 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
⑸ 新安裝或轉移的。
8.3? 各車間氣瓶檢驗必須按檢驗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
8.4? 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5? 各車間和裝備能源科對需要檢驗的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要提前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8.5.1安排好停機檢修時間;
8.5.2將內部介質排除清洗干凈,用盲板隔斷所有液體、氣體或蒸汽的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
8.5.3提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說明書;制造單位資格證、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以及有關運行參數(shù)、介質成分、載荷變化情況,運行中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等資料;使用登記證件等。
8.5.4 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及耐壓試驗時裝備能源科必須派專人配合,且要求逐臺出示檢驗報告。
9.運行管理制度
9.1? 各車間必須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規(guī),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并對操作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統(tǒng)計上報裝備能源科需進行業(yè)務培訓的人員,操作人員必須持操作證上崗。
9.2? 點檢站必須逐臺建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點檢制度和定期測量制度。
9.3? 點檢站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進行登記、編號,并建立健全設備技術檔案,并按規(guī)定編制定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9.4? 車間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操作要求,內容應包括:
9.4.1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最低工作溫度)。
9.4.2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操作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9.4.3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處理方法和報告程序。
9.5? 車間必須嚴格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工藝參數(shù)操作,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9.6?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異?,F(xiàn)象時,操作人員應立即報告車間,以便及時處理,當情況緊急,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車間和分廠。
9.7? 各車間必須對領用的氧氣瓶、乙炔瓶和液化氣罐進行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10.維修管理制度
10.1? 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修理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
10.2? 嚴禁在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運行或內部有壓力時做各種修理、緊固、焊接工作。
10.3? 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不得采用貼補的修理辦法。
10.4? 壓力容器修理人員進入設備內部進行工作前,車間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做好隔離和置換工作,達不到要求,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工作不許進行。
10.5? 裝備能源科必須如實填寫各種記錄表格,整理原始資料和實驗報告,全部歸檔,技術資料保存五年。
10.6? 裝備能源科和車間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檢修的有關法規(guī)、標準及制度規(guī)范。
11.新安裝或改造的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驗收:
11.1施工完畢,必須經運城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驗,才可隱蔽或保溫。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辦理交工驗收手續(xù)。
11.2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必須提供下列交工技術資料:
1、竣工圖;2、設計變更及材料代用手續(xù);3、設備出廠合格證、施工質量證明書、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檢證;4、設備驗收、清點記錄;5、設備安裝記錄;6、安全裝置調試記錄;7、設備清理、檢查、封閉記錄;8、現(xiàn)場設備組裝記錄;9、現(xiàn)場設備預熱及熱處理記錄;10、無損檢驗報告;11、設備缺陷及修復記錄;12、設備壓力試驗方案及試驗結果;13、設備防腐絕熱記錄;14、焊接材料及受壓元件材料合格證;15、其它施工記錄。
11.3交工驗收合格后,必須將有關技術資料完整的移交使用單位生產車間、點檢站及分廠裝備科歸檔備案后,方可在交工驗收證書上簽字。
11.4竣工驗收時必須有裝備能源部專業(yè)科室和使用單位裝備能源科技術人員參加。
11.5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后,各生產車間在交工驗收時注意收集整理原始資料和試驗報告、并將施工單位提供的原始資料和試驗報告及各種紀錄表格,全部歸檔,技術資料保存五年以上。
12.我分廠重點壓力管道暫按以下原則進行:
12.1高壓溶出管道和分公司結合起來,一季度進行一次系統(tǒng)的計劃檢查。
12.2高壓溶出料漿管道在系統(tǒng)放料停車時,點檢站應確定測厚責任人,分四組按要求進行測厚并做好記錄;臨時停車對薄弱點進行重點測厚;停車測厚過程或測完后,應及時把薄弱點信息反饋給現(xiàn)場檢修組,決定檢修方案。
12.3高壓溶出料漿管道測厚點選擇原則:重點部位;焊縫兩側;彎頭內外側;水平、垂直管道摸索規(guī)律。在測厚過程中,注意觀察總結,完善測厚點選擇規(guī)律,使之更具有代表性。
12.4點檢站每年九月底前將本單位下年度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檢驗計劃報裝備能源科。根據(jù)上報情況,裝備能源科編制分廠下年度檢驗計劃報裝備能源部實施。
12.5各生產車間對需要檢驗的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要提前作好以下準備工作:
12.5.1安排停機檢驗時間;
12.5.2必須將內部介質排除清洗干凈,用盲板隔斷所有液體、氣體或蒸汽的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
12.5.3提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制造單位資格證、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以及有關運行參數(shù),介質成分,載荷變化情況,運行中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等資料;使用登記證件等。
12.5.4外部檢查由裝備能源部安排,運城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實施,使用單位專人配合。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及耐壓試驗必須逐臺出具檢驗報告。
12.5.5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的具體實施,分廠根據(jù)分公司安排進行。
13.考核制度
13.1生產車間操作工種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不按規(guī)定操作的,每人次扣50元。
13.2生產車間對運行中的壓力容器、管道跟蹤檢查,每月30日前將跟蹤情況及發(fā)現(xiàn)問題報裝備能源科,裝備能源科整理后報裝備能源部。無故不報扣100元,上報不及時每天扣20元。
13.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及其附件技術檔案、檢修臺帳必須及時填寫,安全閥、儀表校驗必須按計劃進行。臺帳不健全,填寫不及時,每項扣20元,沒有校驗計劃或委托書扣50元,全年未校驗扣500元。
13.4壓力容器、管道大修期間,作好配合工作;無故刁難施工單位或扯皮,發(fā)生一次扣200元。
13.5壓力容器及管道檢修沒有工作票或委托書、裝備能源部未審批同意的,不得施
工,否則不予結算,私自開工的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13.6安全閥、儀表等附件丟失,要追究有關人責任,按原價賠償。
13.7全分廠范圍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啟用、報廢、安裝、更新及在用設備改造,生產車間提出申請后,由裝備科報裝備能源部審批后方可進行,任何單位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開工;壓力容器設備管理人員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專業(yè)設備改動有權監(jiān)督檢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有權制止。
13.8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13.8.1車間對職工不按規(guī)定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未經考核,就讓職工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13.8.2由于搶生產任務拼設備、超溫、超壓、超負荷帶病運行或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13.8.3車間擅自安裝、修理、使用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
14.相關記錄
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安全附件檢驗報告
【第11篇】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保護人身安全,確保設備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壓力容器或鍋爐的單位。
第三章 壓力容器管理
第三條 壓力容器:是指同時具備下面三個條件,《壓力容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規(guī)》)所監(jiān)察范圍內的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 a (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介質為氣體 、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第四條 安裝、試車、驗收
1.新購壓力容器安裝前,使用單位應組織對該產品按照本制度要求進行驗收(必要時安排進行檢驗),經驗收合格后,由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的技術人員簽字確認,方可進行安裝工作。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得進行安裝。未經商檢或商檢不合格的進口壓力容器(含二手壓力容器 )不得安裝。
2.壓力容器的安裝必須執(zhí)行現(xiàn)行的國家、行業(yè)(部)標準、規(guī)范,并符合圖紙要求。
3.從事壓力容器焊接的焊工、檢驗人員必須具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并在資格有效期及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4.壓力容器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①壓力容器的全部出廠技術資料(已移交使用單位的除外)。
②壓力容器的安裝記錄。
③安全附件校驗記錄。
④壓力容器及其所屬管道的組件焊接記錄及檢驗報告。
⑤壓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記錄及復驗報告。
⑥耐壓試驗記錄。
5.大型、關鍵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制定試車方案,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應共同參加試車。試車過程中發(fā)生的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后發(fā)生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
6.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將其投入使用。 第五條 使用與維護管理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專人負責專業(yè)技術(歸口)管理工作,做到每項工作都有專人負責。
2.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制定(或修訂)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產權單位應逐臺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收集有關的技術標準、資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出廠技術資料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有關資料,并向工程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及各種變更、注銷工作。
3.必須建立壓力容器臺帳、檢驗臺帳;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jiān)控使用條件和定期檢查記錄,并按規(guī)定要求和時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的統(tǒng)計報表和反饋各種情況。
4.參加壓力容器安裝(或修理)的驗收及試車工作。
5.制定并檢查壓力容器使用維護規(guī)程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 規(guī)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壓力容器的基本參數(shù)、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②壓力容器的操作方式、開停車的操作規(guī)程及注意事項。
③壓力容器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部位、順序、檢查周期、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常現(xiàn)象及判斷方法,應采取的緊急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④壓力容器停用時的維護和檢查方法。
6.檢查壓力容器運行、維護(或維修)情況。
7.制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安全附件校驗計劃,并組織貫徹執(zhí)行。
8.組織對從事壓力容器的焊接、操作、檢驗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技能培訓和考核(考試)工作,相關人員必須具有資格證書。
9.組織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分析和報告。
10.提高在用壓力容器的技術管理水平。
11.壓力容器的租賃必須有經工程部審查合格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必須滿足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承租單位必須有由發(fā)租單位提供的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的復印件。承租單位必須滿足發(fā)租單位提出的定期檢驗要求。
12.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繼續(xù))使用
①壓力容器未進行注冊等級。
②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即不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驗,又不按程序申報備案。
③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既不修復又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④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壓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壓設備使用。
13.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發(fā)生的異常現(xiàn)象,必須有相應的應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4.壓力容器承壓使用時,嚴禁對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工作。
15.室外安裝的壓力容器應處于良好、可靠的避雷保護范圍內。盛裝易燃、助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必須有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靜電保護接地裝置,并必須定期檢查。條件許可的單位還應設立隔離墻或防火區(qū)域。 第六條 定期檢查
1.壓力容器的檢驗應由經過資格認可的單位進行。專業(yè)檢驗人員(檢驗員、檢測人員)須經資格考試并合格后,方可從事合格項目的工作。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工程部。
3.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部檢查、耐壓試驗。
第七條 安全附件
1.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泄壓裝置 、參數(shù)監(jiān)測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持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
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略高于最大工作壓力。
3.壓力表的選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②壓力表的精度應滿足以下要求:用于低壓壓力容器,不應低于2.5級。
③壓力表的量程應為壓力容器最大工作壓力的2倍為宜。
④壓力表的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4.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校驗(檢定)周期應符合如下要求
①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②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第四章 鍋爐管理
第八條 鍋爐在使用中具有高溫、高壓的特點,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必須加強對工業(yè)鍋爐的管理。
第九條 鍋爐管理職責分工
1.工程部負責對生產系統(tǒng)工業(yè)鍋爐的歸口管理。
2.工程部負責辦理鍋爐安全使用合格證,安全科和管理部組織鍋爐司爐工考試,司爐工必須具有操作證。使用單位和工程部共同負責鍋爐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鍋爐的使用與維護
1.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原勞動部頒發(fā)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原勞動部頒發(fā)的《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試行辦法》辦理登記手續(xù),未取得“蒸汽鍋爐使用證”的鍋爐不得投入運行。
3.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勞動部頒發(fā)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司爐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證者才能獨立上崗操作,任何人不得指令或強迫司爐工違章作業(yè)。
4.鍋爐里的排煙與排灰,應符合國家《工業(yè)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yè)公司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
5.投入運行的鍋爐,必須制訂下列規(guī)程和制度
①使用與維護規(guī)程。
②崗位運行記錄制度。
③水質化驗制度。
④交接班制度。
⑤巡回檢查制度。
6.運行及新安裝的鍋爐都必須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并制訂水質標準和對水質的管理辦法,定期對軟水劑蒸汽品質進行分析化驗。
7.對運行的鍋爐,要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檢查規(guī)程》的要求定期進行檢驗。
8.鍋爐設備的維護要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鍋爐的檔案管理
1.鍋爐的檔案管理,由工程部建立相應的檔案。
2.每臺工業(yè)鍋爐都要建立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
①技術規(guī)范、產品說明書。
②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③受壓部件的強度計算及安全閥排氣量計算資料。
④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質量試驗證明)。
⑤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
⑥鍋爐機組安裝記錄和調試記錄。
⑦鍋爐歷次大、中修技術記錄及改造記錄資料。 ⑧運行中試驗記錄。 ⑨設備事故記錄,運行中異?,F(xiàn)象及處理記錄。 ⑩現(xiàn)場運行、檢修規(guī)程歷次修訂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12篇】壓力容器管理使用制度(1)
(一)遵守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的各項規(guī)定。
(二)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是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設備、動力部具體全面負責、安全技術部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監(jiān)督。
(三)本企業(yè)嚴禁制造壓力容器。
(四)新裝壓力容器前,必須經設備、動力工程部,安全技術部檢查容器制造廠家資質、相關證書及技術資料。按規(guī)定試壓確認記錄正常,方可安裝。
(五)使用容器部門,應根據(jù)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會同設備動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經安全技術部及總經理(或總工程師 )同意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產部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并按規(guī)定按時統(tǒng)計上報給安全技術部。
(七)使用部門,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容器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八)容器操作人員,由使用部門組織,設備、動力工程部組織培訓教育,安全技術部監(jiān)督、考核與考試合格,領有“安全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特種作業(yè)須經上級安全部門安全培訓考試并取得“特種行業(yè)操作證”方得上崗操作。
(九)壓力容器在運行中發(fā)生異?,F(xiàn)象,操作員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車間及主管部門。
(十)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必須按照工藝操作,控制允許最高溫度和壓力;開車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運行中注意重點檢查主要項目和部位,確保生產安全。
(十一)操作人員要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邏檢查、認真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檢查、檢測,設備、動力工程部具體執(zhí)行,安全技術部監(jiān)督和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和事宜。
【第13篇】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標準制度
1、按國家勞人部《電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均屬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對火力發(fā)電廠排污擴容器、疏水擴容器、熱交換器等也要按照壓力容器對待,進行安全監(jiān)督和安排定期檢驗。
3、凡是我廠壓力容器使用、檢修、改造、安裝、檢驗都必須按照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國務院頒發(fā)的《壓力容器監(jiān)察條例》以及主管部局頒發(fā)的有關文件進行。
4、為保證壓力容器設備完好,安全可靠運行,要定期安排檢驗和定期檢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檢驗計劃由金屬監(jiān)督人員提出,定期檢修計劃由各單位負責提出,生產部審查確定。
6、壓力容器設備若要進行技術改造或返修由設備主管單位提出報告,經生產部專管人員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后方可開工,壓力容器返修必須由具有壓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資格的單位進行。
7、從事壓力容器運行人員及檢修焊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考試,由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焊工擔任,否則嚴禁操作和焊接。
8、壓力容器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申報生產部備案,經主管廠長批準后予以報廢處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壓設備使用。
9、各部門需要外購壓力容器設備時必須經生產部審核和同意,廠家提供的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強度計算書,設備總圖等)必須齊全。
10、各部門不經批準不得私自制作壓力容器,確實需要時應經生產部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并報市勞動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對易燃易爆的承壓設備和盛裝有毒及窒息性介質的容器應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細則,在檢修和檢驗中除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外,還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證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質含量符合tj36—79《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規(guī)定,方可開工。
12、廠內浴池用熱水水箱最高工作壓力應低于0.1mpa,熱水箱應敞口,采用蒸汽加熱器加熱水時,其加熱器屬于壓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第14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jù)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的數(shù)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guī)定數(shù)值、并根據(jù)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jié)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jiān)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wèi)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wèi)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yǎng)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按在役管理。
21、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 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yè)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15篇】分項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的職責
1、機械電力處職責
(1)負責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業(yè)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程、規(guī)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zhí)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yè)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并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guī)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tǒng)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溫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shù)、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并查看運行參數(shù)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規(guī)定,做到心中有數(shù)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zhí)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溫或降溫。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jiān)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溫、超壓運行。
對于升壓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溫低于規(guī)定溫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溫過低發(fā)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jié)M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于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里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溫,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guī)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回檢查。對安全閥、壓力表、測溫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guī)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fā)生裂紋、賦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周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fā)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后,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于操作規(guī)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guī)范。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后的配電箱、柜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并監(jiān)測,取樣分析合格;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維護保養(yǎng)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干凈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巡回檢查制度作好巡回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處理。巡回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 @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shù)、運行情況、系統(tǒng)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溫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松動、銹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F(xiàn)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tài);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托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jù)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guī)》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guī)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fā)現(xiàn)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周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周期可根據(jù)《容規(guī)》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并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xiàn)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于適宜的待檢驗狀態(tài);提供安全的檢驗環(huán)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并協(xié)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guī)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并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周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fā)證后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等相關標準規(guī)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容器的重要依據(jù)。j「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并且要求建立一臺一檔,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2原始設計、制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紙、質量證明書,監(jiān)檢證明書,;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jiān)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1)壓力容器的運行記錄 (包括生產周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 數(shù)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波動范圍等);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jù)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jiān)察部門。
3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fā)生單位名稱、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
(2)事故發(fā)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fā)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并協(xié)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fā)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第16篇】壓力容器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遵守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的各項規(guī)定。
(二)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是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設備、動力部具體全面負責、安全技術部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監(jiān)督。
(三)本企業(yè)嚴禁制造壓力容器。
(四)新裝壓力容器前,必須經設備、動力工程部,安全技術部檢查容器制造廠家資質、相關證書及技術資料。按規(guī)定試壓確認記錄正常,方可安裝。
(五)使用容器部門,應根據(jù)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會同設備動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經安全技術部及總經理(或總工程師 )同意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產部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并按規(guī)定按時統(tǒng)計上報給安全技術部。
(七)使用部門,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容器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八)容器操作人員,由使用部門組織,設備、動力工程部組織培訓教育,安全技術部監(jiān)督、考核與考試合格,領有“安全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特種作業(yè)須經上級安全部門安全培訓考試并取得“特種行業(yè)操作證”方得上崗操作。
(九)壓力容器在運行中發(fā)生異?,F(xiàn)象,操作員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車間及主管部門。
(十)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必須按照工藝操作,控制允許最高溫度和壓力;開車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運行中注意重點檢查主要項目和部位,確保生產安全。
(十一)操作人員要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邏檢查、認真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檢查、檢測,設備、動力工程部具體執(zhí)行,安全技術部監(jiān)督和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