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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調管理制度期限》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內部人力資源調配流程,確保各部門工作順利進行,同時也保障員工的權益。制度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借調定義與原則
2. 借調申請與審批
3. 借調期限規(guī)定
4. 借調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5. 借調結束與回歸原部門
6. 異議處理機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明確借調的定義,即員工因項目需要或其他工作安排,臨時調至其他部門工作的狀況。
2. 設定借調申請的程序,包括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材料、審批流程等。
3. 規(guī)定借調期限,包括最短期限、最長期限及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
4. 確定借調期間員工的工作職責、待遇、培訓和發(fā)展機會等。
5. 描述借調結束后員工返回原部門的程序,包括評估、交接等環(huán)節(jié)。
6. 設立爭議解決機制,以應對可能出現(xiàn)的不滿或糾紛。
重要性
借調管理制度期限的制定對于企業(yè)的運營至關重要。它有助于:
1. 提升資源利用效率,通過靈活調配人力,滿足各部門的短期需求。
2. 促進員工的職業(yè)發(fā)展,借調期間員工可獲得新技能和經驗,拓寬職業(yè)視野。
3. 維護組織穩(wěn)定,明確的借調期限能防止人力資源的過度流動,保持部門架構的穩(wěn)定性。
4. 保護員工權益,防止借調成為長期變動,影響員工的職業(yè)規(guī)劃和福利。
方案
1. 借調定義與原則:借調需基于工作需要,不得濫用,尊重員工意愿,確保公平公正。
2. 申請與審批:員工提出書面申請,經直接上級、人力資源部門及接收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批。
3. 期限規(guī)定:一般借調期限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批準,最長不超過1年。
4. 權利與義務:借調期間員工享有與原部門同等的待遇,須履行接收部門的工作職責,接受考核。
5. 結束與回歸:借調期滿,員工應完成工作交接,由接收部門出具評價報告,返回原部門。
6. 異議處理:如有異議,員工可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訴,由專門小組進行調查和裁決。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個有序、公正的借調環(huán)境,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同時也為管理層提供有效的工具,以實現(xiàn)人力資源的高效配置。各部門需嚴格執(zhí)行,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
借調管理制度期限范文
第1篇 檔案借調管理制度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確保檔案的保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檔案的管理。
2、工作內容
2.l努力創(chuàng)造良好的閱檔條件,熱情為利用者服務,
2.2凡需借(調〉檔案者,都必須辦理借閱手續(xù),本公司人員在借閱主管范圍內的檔案時,只需向檔案室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借閱,外單位調閱本公司檔案須憑其單位介紹信,經分管副總批準,辦理手續(xù)后可借閱。
2.3調閱檔案材料,原則上只限在檔案室內閱看,一般不予借出,機密文件材料一律不予借閱,因特殊情況需借出時,需征得檔案人員的同意,經分管副總批準,并履行手續(xù)方可借閱,借閱的檔案必須限期歸還,重要的機密檔案一律不予外借。
2.4借閱者應愛護檔案,不得在檔案上涂改、劃線、點圈、添字減句,嚴禁在閱卷時吸煙,如有污損,要及時向檔案員說明情況,污損嚴重時應及時向主管副總匯報,并要采取措施進行補救。
2.5凡需抄錄復印檔案資料者,須經檔案人員同意,重要的機密檔案摘抄還需向主管副總申請批準,并做好登記,對摘錄的資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轉交或公布。
第2篇 借調 人員管理辦法
借調人員管理辦法,人員借調是指一個單位借用別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改變其隸屬關系的情況,多見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為解決編制不足,從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借用人員,或者存在于企業(yè)間的經營指導、技術指導交流以及企業(yè)集團內人員交流,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借調人員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借調人員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池市各級實施公務員法機關、參照單位及事業(yè)單位借調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借調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脫產借用( 含各類抽調 、 跟班學習 )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借調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借調單位的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為同級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五條 借調期限一期為 3 個月。借調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可再延長一個借調期,借調單位應在借調期滿前一周按管理權限向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延長借調手續(xù)。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的,視中心工作需要的時間確定借調期限。
第六條 機關事業(yè)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二)工作任務較重,本單位工作人員不足,近段時間內又不能及時充實的。
(三)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yè)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
第八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借調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本人、其所在單位及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向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書面提出借調申請。借調申請須注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或承擔的業(yè)務、借調理由(擬調入考察、跟班學習等)及借調期限等。
原則上不得跨市、市內不得跨縣借調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的同級組織人社部門發(fā)出借調通知,辦理有關手續(xù)。
(三)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的,由組建臨時機構的牽頭部門提出意見,由同級組織部審批。
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xù)的借調行為。
(四)借調到上級單位(部門)工作,參照本審批程序執(zhí)行。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借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借調單位各項規(guī)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同時,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yè)務培訓等待遇。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組織關系保持不變。
(二)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節(jié)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原單位應按規(guī)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醫(yī)療保險、公積金繳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期滿后,由借調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xiàn)做出書面鑒定,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十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xù)借調的。
(二)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xù)從事借調單位工作,經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解除借調關系的。
(三)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單位同意的。
(四)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工作紀律,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等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如情節(jié)嚴重須追究責任的,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處理。
(五)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xù)借調的。
需提前解除借調關系的,借調單位應及時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立即清退借調人員,并根據情節(jié)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有關單位(部門)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guī)定時間報到。
(三)借調期滿后,借調人員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自動回原單位工作。未按規(guī)定返回原單位上班的,按無故曠工處理。
(四)對不按本暫行辦法辦理手續(xù)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調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五)本辦法出臺前已借調到有關單位(部門)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辦法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xù)。不按規(guī)定辦理借調手續(xù)的借調人員,一律清退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原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工勤人員借調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借調人員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總則。為規(guī)范我局借調人員管理,根據《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人事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調程序。
(一)由各處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現(xiàn)有人員情況,提出借調需求。
(二)辦公室將各處室借調需求整理匯總,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報局黨組審批。
(三)辦公室在局黨組的審批同意后,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發(fā)借調函,協(xié)商借調相關事宜。
(四)借調人員確定后,由辦公室負責借調人員的報到相關事宜。
第三條 借調條件。各處室提交借調需求時,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處室人員緊張,工作量大。
(二)本處室當前時段內有較為重大工作任務。
(三)借調人數原則上控制在本處室編制空額內。
第四條 借調范圍。一般從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yè)單位、華北五省(區(qū)、市)國土資源部門選擇借調人員,優(yōu)先考慮華北五省(區(qū)、市)推薦的土地督察人力資源庫中的人員。
第五條 借調時間。借調期限一般控制在6個月以內,借調期滿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繼續(xù)借調的,應當續(xù)辦借調手續(xù)。
第六條 借調人員報到。借調人員填寫《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調人員報到表》(見附件1),辦公室負責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組織借調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
(二)為其辦理出入證。
(三)落實電腦、網絡、電話等辦公條件。
(四)向財務室發(fā)出發(fā)放補助的通知。
第七條 借調期滿安排。借調期滿后,在尊重借調人員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由所在處室提出是否續(xù)借的意見。需要續(xù)借的,按照第五條中的規(guī)定續(xù)辦借調手續(xù)。如不再續(xù)借,借調人員填寫《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調人員離崗表》(見附件2),辦公室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由借調人員本人請?zhí)幨邑撠熑撕头止茴I導在《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調人員離崗表》上簽字。
(二)退回所借用便攜式計算機等設備,并請接收人簽字。
(三)退回出入證。
(四)以上程序辦理完成后,借調人員將表格交至辦公室,由辦公室給財務下達停止發(fā)放補助的通知。
(五)借調人員所在處室對借調人員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xiàn)寫出工作鑒定,經分管領導審批后,由辦公室向借調人員所屬單位發(f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