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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公司總工程師技術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要反復研究論證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認真執(zhí)行“三同時”規(guī)定。
4、負責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第2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
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協助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領導工作,對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技術責任。
2、在組織編制或審批施工組織設計以及重點工程、特殊復雜工程或專業(yè)性工程項目施工方案時,同時審查安全技術措施。
3、領導本公司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公司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研究項目,并組織鑒定驗收。
4、對本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組織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
5、參與本公司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3篇 煤業(yè)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對公司安全技術管理負責,對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面責任,是公司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煤礦“三大規(guī)程”組織指揮生產,參與公司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第三條 組織編制公司安全生產長遠規(guī)劃、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等重要的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督促、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改善勞動條件和減輕勞動強度的技術措施。
第五條 定期組織排查重大安全隱患,研究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措施,對本公司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技術責任。
第六條 負責審批礦井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礦井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等。
第七條 負責組織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機電、運輸等事故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負責組織審定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推廣應用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九條 負責組織公司的學習,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安全技術,組織公司安全技術方面的科研和技術攻關,技術交流,抓好安全方面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第十條 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通訊、信息系統(tǒng)安全運行,定期進行安全運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
第十一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及時解決安全技術難題。
第十二條 組織重大技術難題的科研攻關,以及安全生產科學管理經驗和先進技術的推廣。
第十三條 組織建立健全分管范圍內的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
第十四條 發(fā)生事故時,協助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審查搶險技術措施,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十五條 對公司的開采設計、改變通風系統(tǒng)設計、采區(qū)設計,水平延伸、采掘工程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措施等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協助副經理抓好公司煤炭安全生產,不斷提高礦井抗災能力,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第4篇 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公司承建工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方面的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規(guī)程、制度、條例,審核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落實執(zhí)行。
3、組織并審批項目工程安全專項方案并切實落實貫徹執(zhí)行;參加重、大、難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
4、負責審查改善工人勞動條件的技術措施項目,認真解決施工生產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5、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6、定期布置和檢查質量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質量技術科等部門的工作;協助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隱患,負責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有關部門實施。
7、對本企業(yè)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從技術上負責,組織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重大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8、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9、有權拒絕上級發(fā)布的嚴重危害及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意見。
第5篇 公司總工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結合單位技術情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并檢查落實執(zhí)行情況。
二、對公司、處(廠)施工生產中一切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經常把安全技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次研究、規(guī)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生產技術工作時,必須同時研究、規(guī)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技術工作。及時研究、處理重大安全技術難題。
三、組織編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時,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從工程設計的圖紙審核、施工方法的確定、施工機械設備、垂直運輸機械設備的選用,以及確定架設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huán)節(jié),都要有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性強,實用效果好,成為科學指導施工的技術依據。
四、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工作。合格者及時發(fā)證,不斷提高廣大職工安全技術水平和預防事故的能力。
五、對企業(yè)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yè)危害問題,應列為重大科研項目,有計劃、有步驟地下達科研任務,組織力量攻克技術難關,徹底改善勞動條件。
六、組織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特殊施工工藝的技術措施,督促各生產單位在實施和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在組織技術鑒定時,必須把安全技術措施、裝置列為重要內容。
七、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審查或提出設計方案時,必須同時提出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設施方案,同時要檢查實施情況。
八、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要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施工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第6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總工程師
1、對公司承建工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方面的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規(guī)程、制度、條例,審核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落實執(zhí)行。
3、組織并審批項目工程安全專項方案并切實落實貫徹執(zhí)行;參加重、大、難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
4、負責審查改善工人勞動條件的技術措施項目,認真解決施工生產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5、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6、定期布置和檢查質量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質量技術科等部門的工作;協助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隱患,負責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有關部門實施。
7、對本企業(yè)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從技術上負責,組織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重大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8、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9、有權拒絕上級發(fā)布的嚴重危害及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意見。
第7篇 建設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設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工程師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
二、在組織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組織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審定實施必要的教育培訓計劃。
三、審定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組織編制、修改、審查企業(yè)的特殊工藝的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
四、參加本公司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技術改進措施。
五、審定職工安全技術教育的教材。
六、主持公司的勞動保護措施項目的審批。組織討論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督促基層實施。對嚴重違規(guī)有權做出緊急處置決定。
地鐵土建工程第十合同段
項目經理部
第8篇 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公司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協助總經理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組織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技術條件。
2、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所列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負責審批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3、主持召開項目部工程、技術、生產會議,研究解決技術、生產、安全、行政工作中的問題,參加施工現場的施工組織,人員和職能分工,向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
4、審批季節(jié)性施工技術措施時,要重點審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5、對本企業(yè)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組織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重大項目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6、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