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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wèi)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jiān)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yè)務工作。
第四條? 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guī),加強船舶裝載作業(yè)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 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guī)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wèi)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yǎng),開展自查。
第六條? 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 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 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一) 機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 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wèi)星導航系統(tǒng)、船舶自動識別系統(tǒng)(計算機技術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tǒng)等。
(三) 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水滅火系統(tǒng)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qū);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 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fā)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 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guī)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五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费b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保衛(wèi)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 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guī)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 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 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 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 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 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yè)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 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 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yōu)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 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 過閘安檢中發(fā)現(xiàn)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guī)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 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 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六)制造虛假船位信息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 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 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guī)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jiān)督檢查、船旗國監(jiān)督檢查、船舶現(xiàn)場監(jiān)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jiān)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2篇 港內船舶安全作業(y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強化海事監(jiān)管效能,提高海事執(zhí)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fā)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yè):
(一) 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二) 船舶試航、試車;
(三) 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四) 船舶燒焊或明火作業(yè);
(五) 船舶懸掛彩燈;
(六) 船舶校正磁羅經;
(七) 船舶在港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yè)。
第三條 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yè)或明火作業(yè)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yè)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yè)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的報備程序
第四條 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yè),需在作業(yè)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qū)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yè)種類、作業(yè)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yè)單位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報備人聯(lián)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yè)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qū)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yè),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jiān)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yè)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yè),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yè),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qū)域說明。
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yè)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六條 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yè)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yè)。期間所報備的作業(yè)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 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yè)要求
第八條 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yè)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yè),并于重新作業(yè)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 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yè)期間,應按有關規(guī)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 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船舶試航應盡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 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qū)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yǎng)殖、重點捕撈區(qū)。
(三) 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huán)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不得隨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二) 船舶不得將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yè)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承接作業(yè)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yè)資格。
(二) 從事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 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yè)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 明火作業(yè)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tài)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yè),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guī)定。
(五) 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yè)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yè)前和作業(yè)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qū)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fā)光效能。
(二) 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fā)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一) 不得在錨地、通航密集區(qū)、水產養(yǎng)殖區(qū)、重點捕撈區(qū)進行。
(二) 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yè),加強船舶作業(yè)期間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作業(yè)船舶不符合管理規(guī)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y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船舶不按規(guī)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yè)、作業(yè)中不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yè)的,依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江河過閘船舶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wèi)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jiān)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yè)務工作。
第四條 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guī),加強船舶裝載作業(yè)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 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guī)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wèi)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yǎng),開展自查。
第六條 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 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 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一) 機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 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wèi)星導航系統(tǒng)、船舶自動識別系統(tǒng)(計算機技術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tǒng)等。
(三) 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水滅火系統(tǒng)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qū);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 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fā)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 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 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guī)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五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费b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保衛(wèi)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 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guī)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 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 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 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 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 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yè)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 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 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yōu)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 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 過閘安檢中發(fā)現(xiàn)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guī)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 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 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六)制造虛假船位信息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 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 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guī)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jiān)督檢查、船旗國監(jiān)督檢查、船舶現(xiàn)場監(jiān)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jiān)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