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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滿足職工購房貸款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省相關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與銀行合作,利用銀行信貸資金發(fā)放貼息貸款,銀行按照公積金中心審批的貸款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發(fā)放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yè)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按月給予銀行利息差額補貼,待公積金中心資金流動性相對充足時,再將商業(yè)貸款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業(yè)務。
第三條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可自愿選擇公積金貸款或貼息貸款業(yè)務。
第四條貼息貸款申請人享有與公積金貸款相同的權利義務,記錄為一次公積金貸款,按公積金貸款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年住房公積金個貸率水平和資金結余情況,適時啟動貼息貸款;根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情況,適當控制年度貼息貸款規(guī)模。
第六條公積金中心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資金規(guī)模、利率優(yōu)惠條件、業(yè)務系統支持度、服務質量等情況,選擇具備開展貼息貸款業(yè)務條件的銀行作為貼息貸款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簽訂《貼息貸款合作協議》,委托辦理貼息貸款業(yè)務。
第二章貼息貸款對象
第七條貼息貸款對象是指在市購買自住住房,并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委托銀行商業(yè)貸款條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貼息貸款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貼息貸款的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積金中心貸款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及委托銀行商業(yè)貸款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貸款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的,公積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應調整貸款貼息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歸還或提前結清貼息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和委托銀行的同意,同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變更情況調整相應貼息額度。
第四章貼息貸款辦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條購房職工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程序辦理:
(一)購房職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
(三)公積金中心對符合貼息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按照公積金貸款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出具同意貼息貸款審批意見,并將貸款申請轉至委托銀行;
(四)委托銀行按其商業(yè)貸款條件對貼息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五)委托銀行審批通過的貸款,在簽訂借款合同及辦妥抵押手續(xù)后,委托銀行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fā)放貼息貸款;委托銀行審批未通過的貸款,借款人可以轉為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貼息貸款,應按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xù)或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手續(xù)。委托銀行在收妥抵押預告登記或抵押權登記證書后按規(guī)定發(fā)放貼息貸款。
第五章貼息貸款償還和貼息
第十二條委托銀行對借款人的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并負責貼息貸款的放款和扣款工作,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貼息貸款放款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貼息貸款本息。貼息貸款在還款期間不得變更還款方式,不得延長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貼息金額按《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yè)貸款利率與公積金貸款利率所產生的利息差核定,在公積金業(yè)務支出中列支,公積金中心于次月支付給委托銀行。
超過《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yè)貸款利率的部分,因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復息不予以貼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貼息期限自貼息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貼息貸款還清之日或貼息貸款置換為公積金貸款之日止。
第十六條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不再實行貼息貸款的置換轉回: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發(fā)生連續(xù)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損毀滅失的;
(六)其他約定情形。
第六章貼息貸款管理
第十七條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貸后管理規(guī)定進行管理,委托銀行承擔貼息貸款的風險。
第十八條貼息貸款的借款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可視情況與委托銀行協商,將貼息貸款的貸款余額置換轉回為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貼息貸款置換轉回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須為已放款、未還清、未終止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fā)生連續(xù)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的;
(四)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時的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貼息貸款”余額及剩余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二篇
為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wěn)定運行,保證供求平衡,保持健康發(fā)展,按照《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政辦發(fā)〔2022〕34號)有關要求,建立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預警機制(以下簡稱“預警機制”)。
一、預警機制的目標和功能
預警機制的目標是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狀況,構建符合供求狀況的預警系統和矛盾防范化解機制,實現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規(guī)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預警機制的功能主要是:通過確定預警指標,對資金供求矛盾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及時預防、化解和控制資金供求矛盾的發(fā)生。
二、預警機制的組織體系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成立預警機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領導機構,公積金中心主任任組長,其他副主任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組織和督導機構,成員為公積金中心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人。
(一)領導小組職責。
確認預警級別,必要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匯報,針對重警和危機等級統一安排預警措施的實施工作。
(二)工作小組職責。
1.負責向領導小組匯報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并做好對內對外的發(fā)布工作;
2.負責各種預警狀態(tài)的啟動和解除;
3.負責擬定預警措施的實施預案;
4.統籌協調和監(jiān)控各項措施的效用情況,監(jiān)控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及時反應并做出處理。
三、預警機制的主要內容
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將預警指標分為無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機五個等級,以便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一)無警狀態(tài)。各項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以下,此時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是保持資金穩(wěn)健運行。
(二)初警狀態(tài)。資金管理和運行基本正常,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90%之間。工作小組應及時調度資金情況,確保滿足供應需求;同時,應加強對各項指標的分析和監(jiān)控,并及時上報領導小組。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嚴格按照年度貸款計劃剩余額度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平均到每月進行計劃控制;
2.嚴格執(zhí)行“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基本條件,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未繳存至上月的,不予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中警狀態(tài)。資金運行開始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0%~95%之間。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查明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xù)執(zhí)行初警狀態(tài)下的相關措施;
2.暫停異地貸款及異地購房貸款業(yè)務;
3.開展貸款貼息業(yè)務;
4.調整租房提取政策。一是將《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通知》(住字〔2022〕56號)中租住商品住房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額度調整為1000元。二是加大審查力度,嚴防騙提行為,公積金中心要集中對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進行核查。
(四)重警狀態(tài)。資金運行嚴重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5%以上。工作小組應加大對各項指標的監(jiān)控力度,組織開展實地調查,分析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xù)執(zhí)行中警狀態(tài)下的相關措施;
2.推行法律法規(guī)及上級部門認可的融資方式,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3.暫?!蛾P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住字〔2022〕47號)中部分購房提取政策,即“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謴蛨?zhí)行《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住字〔2010〕19號)中相關購房提取政策。
(五)危機狀態(tài)。出現責任事故等嚴重情況發(fā)生時,領導小組召開緊急會議并向管委會匯報、提出建議,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緩解矛盾。同時開展危機公關,及時向社會通報情況。
四、預警機制的實施原則
(一)實施預警機制的核心是將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始終保持在最佳狀態(tài),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
(二)預警機制作為我市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重大措施,在實施時履行申請審批手續(xù)。
(三)實施預警機制的管理措施是臨時性的,待預警特征消除,并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解除預警控制措施。
(四)根據工作小組對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和趨勢預測情況,預警措施可以在局部實施,也可以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可以在不同縣市區(qū)實施單一的預警措施,也可實施多種預警措施。
(五)預警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支持和協作配合。要建立“上下聯動,左右溝通,協同配合,運轉高效”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良好工作局面,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安全高效運行。
五、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2篇 某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同時執(zhí)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條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集團公司依照國家規(guī)定代為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小組決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運作、財務和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按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集團公司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小組成員要有職工代表參加。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集團公司規(guī)定,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審議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報集團公司研究;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監(jiān)督計劃執(zhí)行;
(四)制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草案,報集團公司研究;
(六)聽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并對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和意見;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獨立工礦區(qū)、駐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協調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分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在機關職能部門設置專人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及統計、繳存、提取、使用等業(yè)務工作。
第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轉移、運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3篇 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同時執(zhí)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條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集團公司依照國家規(guī)定代為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小組決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運作、財務和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按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集團公司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小組成員要有職工代表參加。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集團公司規(guī)定,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審議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報集團公司研究;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監(jiān)督計劃執(zhí)行;
(四)制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草案,報集團公司研究;
(六)聽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并對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和意見;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獨立工礦區(qū)、駐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協調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分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在機關職能部門設置專人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及統計、繳存、提取、使用等業(yè)務工作。
第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轉移、運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各單位應當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中心審核后開設電子核算專戶,并建立本單位計算機核算系統,按每一名職工核算其住房公積金的收、支、存業(yè)務。通過網絡定期將住房公積金匯總報表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傳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 日內建立電子計算機核算系統、在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辦理繳款手續(xù)。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 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xù)。
第十四條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新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資金的轉移和繳交。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xù)。
第四章繳交比例、基數
第十五條由集團公司根據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企業(yè)實際情況,確定單位和個人公積金繳交的比例。集團公司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按照集團公司規(guī)定調整繳交比例;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職工個人收入低于1000 元/月,可申請降低本人的扣繳比例。對于不能同步調整的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十六條統一按照養(yǎng)老保險交費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但上下限執(zhí)行標準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5000 元的,單位和個人都按5000 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677 元的,單位繳交基數按677 元/月,個人繳交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實際收入核定。每年7 月1 日,根據省市有關規(guī)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標準。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單位和個人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應繳交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 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資金結算中心每月底根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將資金劃入受托銀行公積金專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對于不能主動匯繳的單位,資金結算中心將作為單位統籌資金強制劃轉。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降低繳存比例申請:
(一)連續(xù)兩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每次1 年,最低繳存比例為5%。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緩繳申請:
(一)連續(xù)4 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1 年。
第二十二條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及時調整繳交比例和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因單位逾期或資金結算中心劃轉不及時的將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按照徐礦司[2004]171 號文件執(zhí)行。
第五章提取和運用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審核。
第二十六條礦區(qū)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
1、職工退休(職)憑本人、退休(職)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2、調離徐礦集團或者出境定居的,憑調出單位主管部門開出的工作調動介紹信、公安部門簽發(fā)的出境定居手續(xù)、護照簽證等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3、購買住房的:
(1)購買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2)購買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經產權管理部門鑒定的《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
(3)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產權交換補償協議、有效付款憑證。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用地許可證。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集資建房的,提供集資建房批準文件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參加集資建房人員花名冊。集資建房協議、有效付款憑證。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屋質量鑒定證明、《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全部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憑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通過轉帳方式轉移資金,但不得提取現金。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8、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需提供身份關系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提取人身份證,有遺囑的還應提供遺囑。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條提取時間
1、職工購買住房提取公積金的,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付款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時,通過轉帳方式將公積金轉到還貸款帳戶內清繳。
4、集資建房提取公積金的,自集資建房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憑有效憑證一年內提取。
5、退休(職)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調離集團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可隨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1、職工個人持本辦法規(guī)定的證件,到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申請?zhí)钪啤渡暾堉∽》抗e金審批表》,經所在單位公積金管理部門簽章,由公積金管理員提交相關證件,報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
2、單位公積金管理員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單據,填制統一格式的公積金支取憑證(一式二聯),支取人到本單位財務部門直接領取。月終財務部門將已支付的公積金支取憑證附頁交公積金管理辦公室進行核對登記,公積金管理辦公室將未付出數據報送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備檢查;
3、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金額,填寫《集團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并加蓋財務印鑒章,到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劃款手續(xù)。對于累計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單位財務部門憑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支取金額,予以轉賬結
算,作為公積金繳交額的抵交數。
第二十九條其他:
1、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或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在本人或被擔保人尚未還清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后,續(xù)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積金。
3、集團公司市區(qū)各單位職工公積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證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購買國債凈值占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的比例不超過20%,每年購買國債金額不超過當年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購買國債按2003 年省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辦《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建設職工廉租房的補充資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全年預算,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三條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徐州市區(qū)域內常住戶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有購買住房的首付款證明;
(五)同意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
(六)有保險公司提供擔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7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30 萬元;
(二)購買經濟實用住房、集資建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 萬元;
(三)購買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齡在15 年以下50 平方米以上的非頂層,最高貸款比例為評估價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 萬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房的貸款比例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8 萬元;
(五)購買公有住房房款在2 萬元(包括2 萬元)以下不予貸款。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 年,且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體貸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工作年限確定。男性借款人還款年齡不得超過60歲,女性借款人還款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55 歲。借款人二次購買住房且按期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
行。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單位出據的工資收入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房地產權證及評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買住房首付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須提供城鎮(zhèn)規(guī)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持規(guī)定的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領取貸款申請書;借款人按要求如實填表、蓋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單位要如實提供本人的工資收入證明;
(二)借款人持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后,應當按規(guī)定審查核定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格、資信等情況,在資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情況下,當場辦結。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后于2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三)借款人可持已審批的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受托銀行辦理借款手續(xù),到保險公司辦理擔保手續(xù);借款人持以上相關資料,到市房管局產權監(jiān)理處辦理抵押登記和房屋他項權證;
(四)借款人將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及相關資料,再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劃款手續(xù),將款項劃轉至售房人的帳戶;購二手房貸款的,由銀行轉發(fā)給借款人;
(五)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憑受委托銀行出具的本息結算書,到市房管局產權監(jiān)理處辦理房產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貸款擔保
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定擔保抵押合同,須以擔保公司認可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借款人必須遵守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借款人違反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抵押、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四十條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可選擇的還款的方式有: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兩種辦法;
(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提前將應還款本息存入“還款賬戶”,受委托銀行每月按期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現金、支票、儲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銀行規(guī)定的營業(yè)柜還款。
(四)借款人用自籌資金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應當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銀行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償還剩余貸款本息。
第四十一條違約及抵押物的處分
借款人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保險公司)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計6 個月(含6 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還款期限3 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轉讓、贈與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權益的合同協議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糾正的。
第四十二條受托銀行對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
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同時計收罰息或計收違約金。
第四十三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公司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扣除處分抵押物應支付的各項稅費后,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和罰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向借款人和連帶保證責任單位(人)追償。
第四十四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jiān)督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準確、及時地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處置工作,及時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原因,確認貸款的風險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計算機系統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系統管理要按集團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統一要求,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際情況, 各單位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二)加強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計算機系統服務器與公網聯接的設備需設立防火墻、代理服務器、網關等防護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擊。
(三)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要嚴守數據機密,除向指定部門提供規(guī)定數據外,未經領導批準,不能向外提供數據文件,不能泄露個人的賬號、密碼,不允許外來人員操作電腦。系統的個人密碼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盜用。
(四)信息管理員應制定系統備份策略,指定專人及時進行多種方式的數據備份,備份的數據應異地存放,妥善保管。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對單位專用數據和軟件,不得私自帶出單位,不得拷貝給他人使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為任何人查調內部資料及數據。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和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數據的查詢系統,供職工查詢。
第四十六條報表管理
各單位應于每月5 日前將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有關數據報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對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報表數據核對一致,分析說明要祥實,報送的報表要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后上報。
第四十七條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對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報送報表。
第八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后執(zhí)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當年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運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況向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條集團公司財務部應當加強對集團公司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通報。
第五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社會審計和集團公司審計部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單位住房公積管理部門不得拒絕。各單位應按企業(yè)企務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民主公開。集團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6 月30日結息后的一月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打印并發(fā)放到職工手中,經核對有異議的應在2 個月內本人向本單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重新復核。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九章處罰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集團公司還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而又不履行相關手續(xù)的,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強制劃款。集團公司定期通報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jiān)管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不能及時按規(guī)定報送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料的;
(四)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五十六條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jiān)管辦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負責人以及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職工的權益,集團公司依據責任追究辦法執(zhí)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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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集團公司現行制度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第六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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