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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公司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1)
公司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一)
第一條 公司車輛由人事行政部統(tǒng)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維護。
第二條 公司車輛需保持干凈,按車輛保養(yǎng)標準進行定期維護,遇重大故障應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經審核后聯系維修,因車輛故障無法出車,駕駛員需及時上報并督促修理。
第三條 各部門用車,需提前報人事行政部并詳細按要求填寫出車單,原則上:
1、駕駛員憑出車單出車,特殊情況經上報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車人補填單據;
2、市內業(yè)務,當前往商場二個以上或因攜帶文件重要、資料量大時,可出車接送;
3、工作人在市內辦事點需逗留一小時以上,駕駛員視具體情況可不負責等候。
第四條 駕駛員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遇出差應及時告之考勤員并作相應記錄。
第五條 駕駛員駕駛公司交通車,應保證員工上、下班的準點與及時,遇特殊情況需上報,避免誤工。
第六條 駕駛員長途出車,相關補助參見'關于公司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七條 嚴禁駕駛員將車輛交予他人或私下為他人辦事,對因私出現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司有權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因公發(fā)生意外,經調查后公司將根據實情承擔車輛維修等費用,同時駕駛員將視具體事實及事故情節(jié)輕重決定是否受處罰及如何處罰。
第八條 駕駛員應做好行程、油耗記錄,公司將依據有效的行駛里程和油耗標準報銷相關費用(原則上9升/100公里)。
第九條 自帶車駕駛員管理
1、需嚴格遵守以上所有管理條例,負責自有車輛的日常維護;
2、自有車輛日常磨損費、養(yǎng)路費、保險費與其工資按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及'關于自帶車輛管理辦法'執(zhí)行;
3、因公出車需做好公里數登記,并請用車人簽字,每月公司按所記錄之用車公里數總和支付出車油費(原則上控制在10升/100公里);
4、若自帶車輛因公發(fā)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公司將根據實情與駕駛員協(xié)商解決維修或理賠費用。
第2篇 機關公務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機關公務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公務車輛、駕駛員隊伍的管理,降耗節(jié)支,提高車輛使用率和完好率,確保車輛高效運轉,結合“三區(qū)合一”相關政策和街道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車輛管理
一、車輛派遣及審批權限
(一)街道機關公務車輛實行駕駛員和車輛配備到各工作組定人、定組、定位使用,主城區(qū)范圍內及單程在50km以上100km以內用車,由各工作組自行派遣;因公跨區(qū)域長途用車,單程在100km以上、干部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因病等意外特殊情況和其他單位(人員)用車,須經街道黨政主要領導批準。
(二)因機關全體干部職工集中外出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會議用車、接待用車)用車,各工作組配備車輛和交通車由黨政辦統(tǒng)一調整使用。
(三)干部職工上下班交通車由黨政辦統(tǒng)一派遣。
(四)法定節(jié)假日值班車輛由各工作組自行保障。
(五)交通車駕駛員沒有接到黨政辦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車;其他工作組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交通車,須提前向黨政辦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單必須注明事由、帶車人員、往返地點、用車具體時間),經該工作組組長批準,交由黨政辦按照先后順序派遣。
二、車輛及車輛有效證件管理
(一)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使用,車輛的保險、路橋年票、養(yǎng)路費、車船稅、年檢審、安全、維修及車輛所有證件由黨政辦牽頭,機關各工作組和駕駛班共同管理。
(二)車輛購買、報廢、調出、調入,由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并由財政所嚴格按照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登記備案。
(三)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實行專職駕駛員定人、定車駕駛,定點停放,上班期間停放在街道停車庫,下班期間停放在街道(各工作組)指定的停車場(庫)。因工作需要臨時調整駕駛員的,須經街道分管車輛的領導批準。
三、車輛安全管理
(一)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非街道專職駕駛員、非駕駛員和非本單位駕駛員駕駛。
(二)嚴禁酒后開車,開“英雄車”、“賭氣車”、“霸王車和特權車”。
(三)用車人員不得慫恿駕駛員開快車、強行超車、違章行車。
(四)外出辦事期間,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正規(guī)的停車場(庫),辦事地點確無停車場(庫)的,駕駛員應將車輛開到就近允許停車的地點停放,避開禁止停車區(qū)域,并負責車輛的安全。
(五)駕駛員不得疲勞駕車,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防止疲勞駕駛發(fā)生事故。
(六)嚴禁駕駛員行車過程中接打手機,特殊情況需要接打手機應向乘車領導或帶車干部請示,經同意方可接打,接打電話時應將車輛停在安全地帶,或在不影響行車安全情況下請隨車人員代為接打。
(七)機關所有車輛上班期間完成工作任務后,無特殊情況,必須停放在街道車庫,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動用或為他人出私車。
(八)機關所有車輛因公外出不能按時上下班的,駕駛員或帶車人員必須在上下班前30分鐘向該工作組組長報告,在外期間必須確保車輛安全,防止車輛、牌照被盜、損壞,以及其它事故的發(fā)生。
(九)經街道(各工作組)批準停放在駕駛員駐地的車輛,必須保證車輛安全,因管理不當造成后果或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街道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未經街道(各工作組)批準擅自將車輛停放在駐地的,造成車輛丟失、損壞或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除賠償損失和停車費不予報銷外,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四、車輛費用管理
機關所有公務車輛,按照區(qū)規(guī)定的大車3.5萬元/年/車,小車3萬元/年/車的包干經費(含燃料費、各類規(guī)費、車輛小修費、停車費、維護保養(yǎng)費等)和車輛大修經費由街道財政所統(tǒng)一管理,實行單車核算,限額報銷,建立單車費用檔案,每月定期公示。
(一)車輛維修費的管理
1、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實行定點維修。
2、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廠家維修、換胎和購買座墊等所需物品,購置500元以下的物品由駕駛員向黨政辦報告后在定點單位購買,500元以上的由黨政辦、財政所和駕駛班一起在定點單位購買,按照規(guī)定產生的車輛維修費、換胎費和購物費等費用由財政所統(tǒng)一結帳,未按規(guī)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凡未經主要領導批準在指定修理廠以外維修的,一律不予報銷(因公出差經主要領導批準的除外)。
4、車輛小修費用1000元以下的由黨政辦批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批準;車輛大修(大修發(fā)動機、大修自動檔變速箱、全車挖補漆等)費用5000元以上,必須經辦事處主任批準,實行一修一報一審批。
5、車輛維修申報程序: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報單》(申報單上必須注明維修項目)→工作組組長(駕駛班班長)核實→一般維修由黨政辦(分管領導)審批(大修由辦事處主任審批)→送廠家掛帳維修→財政所結算。
(二)車輛油料費的管理
1、機關所有公務車輛,憑油卡定點加油,油料由財政所統(tǒng)一購買(儲油)。
2、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每月最后一天由駕駛班副班長負責統(tǒng)計油耗、里程,遇節(jié)假日、雙休日延至節(jié)后上班第一天。
3、未經主要領導批準在異地加油的,一律不予報銷(因公出差經主要領導批準的除外)。
4、油料消耗與里程不相符,且有明顯差距的應說明原因,超出的油料費報請財經領導小組研究是否報銷,不予報銷的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三)車輛停車費和維護保養(yǎng)費的管理
1、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地點維護保養(yǎng),維護保養(yǎng)費(含洗車)和停車費(含臨時停車和固定停車)按照每車不超過800元/月的標準限額報銷。
2、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按照每行駛5000公里維護保養(yǎng)一次,或根據車況(必須在行駛5000公里以上)進行維護保養(yǎng);維護保養(yǎng)費用在500元以下的,由黨政辦審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由辦事處主任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3、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全車美容原則上每年2次。
(四)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的各類規(guī)費(養(yǎng)路費、運管費、車船稅等)、路(橋)費用由黨政辦、財政所和駕駛班統(tǒng)一辦理。
(五)因公出差或領導工作需要產生的主城區(qū)以外的路橋費、停車費、油料費和危及安全特殊情況下產生的維修費等費用,經隨車領導(帶車干部)或該項工作分管領導審核后予以報銷
,未經相關領導批準,一律不予報銷。
(六)機關各工作組因工作原因,干部職工因特殊原因使用交通車,按照實際行駛里程計收費用,得利卡1.5元/公里、大金龍2元/公里,每月由黨政辦統(tǒng)計,財政所結算,在各工作組使用車輛包干經費中列支。
(七)車輛費用報銷程序
報銷人填寫費用報銷單→工作組組長(駕駛班班長)核實→黨政辦主任復核→分管領導審核→財政所所長審核→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章 車輛管理部門及駕駛員職責
一、黨政辦和財政所
(一)黨政辦和財政所是機關公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部門。黨政辦主要負責機關公務車輛面上的統(tǒng)一管理, 協(xié)助各工作組搞好車輛派遣、調度、維修和保養(yǎng);財政所主要負責機關公務車輛的經費管理。
(二)掌握機關公務車輛數質量和技術性能狀況,提出機關公務用車計劃和管理建議,適時向領導匯報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及費用開支等情況,負責對機關公務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每季度組織駕駛員開展一次思想政治教育和交通法規(guī)、安全知識學習,不斷提高駕駛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適時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工作,增強駕駛員的政治意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四)組織駕駛員開展遵章守紀、愛護車輛,爭做紅旗駕駛員活動,實施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二、駕駛班班長、副班長職責
(一)班長職責:協(xié)助黨政辦和機關各工作組搞好車輛管理、調度派遣、費用管理、維護保養(yǎng)等工作,搞好駕駛班行政管理,組織駕駛員開展政治理論、交通法規(guī)和安全知識學習,帶頭執(zhí)行街道的決議指示,開展業(yè)務技能培訓,擬制街道用車計劃,安排值班,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確保人車安全。
(二)副班長職責:協(xié)助班長工作。重點協(xié)助財政所做好車輛經費管理,每月負責統(tǒng)計各車油耗及行駛里程,并認真搞好各車當月經費開支核算,做好帳目公布。搞好駕駛班內務秩序管理,做好出車記錄。班長不在位期間履行班長職責。
三、駕駛員職責
(一)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保持車輛整潔,使車輛隨時保持良好狀態(tài),確保即能遂行任務。
(二)駕駛員應妥善保管好所駕車輛的有效證件(行車執(zhí)照、購置附加稅本、保修卡、保險卡、路橋卡、加油卡、養(yǎng)路費繳契證等),不得遺失或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或轉借他人并由此造成損失或危害的,駕駛員應負責賠償。駕駛員保管的物品在車輛交接時必須履行交接手續(xù)。
(三)車輛送修過程中,應給修理廠家交待清楚維修的項目和質量要求,駕駛員并在現場監(jiān)督廠家修理,以確保修理質量。接車時應嚴格檢查修理項目,符合質量要求方可簽字接車,凡接收修理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由該車駕駛員承擔一切責任。
(四)駕駛員應堅守崗位,適時做好出車準備,為街道機關工作人員提供優(yōu)質、熱情、周到的服務。
第三章 駕駛員獎懲考核
街道成立駕駛員獎懲考核領導小組,機關內務工作組組長為組長,各工作組組長、黨政辦主任、財政所所長為成員,深入機關各工作組,以書面測評的方式對駕駛員進行綜合考評。
一、獎勵
(一)街道考核領導小組每半年按照100分制對所有駕駛員政治覺悟,服務意識,遵章守紀,業(yè)務技能,愛護車輛,履行職責,安全行車等方面進行理論和技術(以日常工作期間駕車和修車為主)等綜合考核;由各工作組全體成員按照100分制對駕駛員進行民主測評;綜合考評得分在85分以上,街道按照駕駛員考評實際得分15元/分予以獎勵;考評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獎勵。
(二)駕駛員能自覺遵守街道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工作中吃苦耐勞,團結協(xié)作精神好,服務態(tài)度好,年內無違章違紀行為,安全行駛5萬公里以上,按照15%的比例被評為紅旗駕駛員的,年終獎勵安全文明獎1000元/人。
二、處罰
(一)駕駛員因違反本辦法和有關安全行車規(guī)定,發(fā)生重特大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傷亡,或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jié),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的,街道依據相關規(guī)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負有刑事、民事責任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違反街道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紀律,造成嚴重后果被通報批評的,出現一次在綜合考評得分中扣10分,出現兩次以上的,年內不得參加先進評比,街道視情節(jié)性質作出是否解除聘用關系的決定。
(三)違反交通法規(guī)(撞紅燈、超速行駛、亂停亂放等),被處以交通罰款的,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四)在車輛事故(丟失、損壞、交通事故)中,負有全責的,承擔經濟損失的80%,并在考評得分中扣10分;負有主要責任的,承擔經濟損失的60%,并在考評得分中扣8分;負有同等或次要責任的,承擔經濟損失的40%,并在考評得分中扣6分;年內均不得參加先進評比。
(五)酒后開車,私自開車,出車過程中無特殊情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擅自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而發(fā)生車輛事故,或者在車輛肇事后逃離現場的,由該車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除追究相關經濟法律責任外,予以解聘。
(六)將所駕車輛擅自借與他人駕駛,一次給予通報批評,并在考評得分中扣5分;兩次以上的,除通報批評外,在考評得分中扣10分,且年內不得參加先進評選,情節(jié)嚴重造成后果的,予以解聘。
(七)駕駛班班長、副班長在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等工作中,考評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發(fā)班長崗位補貼100元/月、副班長崗位補貼80元/月。
(八)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并連續(xù)3次得分排列倒數第一者,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紀律及要求
一、駕駛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不得隨意關機或不接聽電話,服從黨政辦和工作組調度安排,平時須在駕駛班做好出車準備,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駕駛員出車時應帶齊駕駛證、身份證、車輛行駛證、規(guī)費手續(xù)、路(橋)費手續(xù)等相關證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服從交警指揮和檢查,嚴格車輛操作規(guī)程,文明駕駛,禮貌行車,不得違規(guī)駕駛。
三、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因病因事必須請假,但不能影響正常工作,日常請假由各工作組組長批準,公休假、婦女產假由街道主要領導批準,未經主要領導批準不得休假,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取消年終先進評比資格。
四、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私人通訊和對外交往中涉及街道秘密,不得對外傳播街道領導及機關干部在車內及電話中
的談話內容。
第五章 附則
一、本辦法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第3篇 公司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公司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一)
第一條 公司車輛由人事行政部統(tǒng)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維護。
第二條 公司車輛需保持干凈,按車輛保養(yǎng)標準進行定期維護,遇重大故障應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經審核后聯系維修,因車輛故障無法出車,駕駛員需及時上報并督促修理。
第三條 各部門用車,需提前報人事行政部并詳細按要求填寫出車單,原則上:
1、 駕駛員憑出車單出車,特殊情況經上報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車人補填單據;
2、 市內業(yè)務,當前往商場二個以上或因攜帶文件重要、資料量大時,可出車接送;
3、 工作人在市內辦事點需逗留一小時以上,駕駛員視具體情況可不負責等候。
第四條 駕駛員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遇出差應及時告之考勤員并作相應記錄。
第五條 駕駛員駕駛公司交通車,應保證員工上、下班的準點與及時,遇特殊情況需上報,避免誤工。
第六條 駕駛員長途出車,相關補助參見'關于公司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七條 嚴禁駕駛員將車輛交予他人或私下為他人辦事,對因私出現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司有權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因公發(fā)生意外,經調查后公司將根據實情承擔車輛維修等費用,同時駕駛員將視具體事實及事故情節(jié)輕重決定是否受處罰及如何處罰。
第八條 駕駛員應做好行程、油耗記錄,公司將依據有效的行駛里程和油耗標準報銷相關費用(原則上9升/100公里)。
第九條 自帶車駕駛員管理
1、 需嚴格遵守以上所有管理條例,負責自有車輛的日常維護;
2、 自有車輛日常磨損費、養(yǎng)路費、保險費與其工資按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及'關于自帶車輛管理辦法'執(zhí)行;
3、 因公出車需做好公里數登記,并請用車人簽字,每月公司按所記錄之用車公里數總和支付出車油費(原則上控制在10升/100公里);
4、 若自帶車輛因公發(fā)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公司將根據實情與駕駛員協(xié)商解決維修或理賠費用。
第4篇 工程建設處車輛駕駛人員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處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車輛管理, 服務建設,節(jié)約開支,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總公司工程建設處(省指揮部)機關及所轄項目辦(公司)公務車輛及駕駛員日常管理。
第二條 車輛管理實行集中管理、分層調度;駕駛員管理實行統(tǒng)一評聘、定期輪崗、集中調配。
第三條 處(省指)辦公室為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管理部門,各項目行政部門為本項目車輛的管理部門。
第二章 車輛調度
第四條 車輛調度遵循先急后緩,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則。
(一)處領導和各項目辦(公司)負責人相對固定用車。
(二)各建設項目現場管理用車相對固定。
(三)機關職能部門,經處領導研究同意,可相對固定用車。
(四)工作人員上下班乘坐交通車。
第五條 項目辦非工地管理用車,機關公務用車,須提前按要求填寫“公務派車單”(cg-b01)。有相對固定車輛的部門,原則上不另行安排車。
(一)相對固定車輛應接受處辦公室的統(tǒng)一調度。
(二) 外單位、其它部門協(xié)商調車、借車;處機關臨時公務租、借車輛,辦公室應根據情況報經處領導批準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一節(jié) 購置與使用
第六條 處辦公室負責車輛新增、更新工作。
(一) 各項目工程合同購車應在合同擬定時將配置數量、費用書面告知辦公室,在滿足項目建設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處辦公室統(tǒng)一車型,明確數量和配置標準,并負責辦理驗收交接和歸還工作(cg-b05)。
(二) 項目用車應在項目通車后3個月內歸還合同購車單位。特殊情況需延期歸還的,書面報告辦公室,由處長辦公會研究后,辦公室通知工程科后執(zhí)行。
第七條 車輛行駛必須的有關證件及資料由駕駛員保管,車輛備用鑰匙由辦公室統(tǒng)一保管。
第八條 車輛行駛每月需將實際行車里程、發(fā)生的停車費、通行費和油料消耗等記載于隨車的“行車記錄本”(cg-b07)上備查并報車管登記。
第九條 機關車輛在下班及節(jié)假日應在處辦公區(qū)指定區(qū)域內停放,不得擅自帶回。項目辦車輛節(jié)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車輛應在處辦公區(qū)指定區(qū)域停放。節(jié)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車的,應提前提出申請(cg-b04)。
第十條 機關值班車輛應在機關加班人員離開后方可離開。
第二節(jié) 管理與監(jiān)控
第十一條 處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車輛gps監(jiān)控中心,對車輛進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并對違章、違紀情況下發(fā)違章處罰通知單。
(一)負責車輛gps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建立;負責安裝、調試、維護監(jiān)控中心,并負責整個監(jiān)控系統(tǒng)軟硬件的日常升級維護;
(二)負責車輛gps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運行,對每月違章、違紀情況進行統(tǒng)計和通報,并做好行駛里程記錄;
(三)根據各工程建設項目的需要,開發(fā)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服務功能,為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對嚴重違章行為及時與有關項目辦反饋并提出處理意見;各項目車輛人員違章、違紀情況,納入省指年終考核評比中。
第十二條 除經處長辦公會研究批準以外,機關、項目辦所有車輛必須安裝gps管理終端。
(一)駕駛人員不得擅自關閉車輛gps監(jiān)控系統(tǒng)終端電源,必須確保終端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無法正常工作要立即報告;
(二)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改、拆動和損壞車輛gps系統(tǒng)和終端,造成的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重新安裝購置系統(tǒng)和終端設備發(fā)生的費用,并處以費用額2倍的罰款;
第三節(jié) 維修、燃油
第十三條 機關及項目辦以車為單位建立維修臺帳。
(一)量產、品牌車必須在4s店進行維修保養(yǎng),其他車型必須在經過考察的特約維修廠進行維修保養(yǎng)。
(二)維修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yǎng)及用品申請單》(cg-b02),經車管詢價、登記,報辦公室或項目辦行政負責人批準后進行。
(三)萬元以上的維修項目必須經處分管領導或項目辦負責人批準,2萬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須由2家以上廠家報價后報處辦公會批準后再進行。
第十四條 機關及項目辦以車為單位建立行駛里程和燃油臺帳。
處(省指)辦公室負責按車型及前3個月或千公里行駛耗油情況測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標準。
第十五條 機關及項目車管每月五日前將車輛維修、燃油費用情況(cg-b03)以電子文件形式報辦公室。
第四節(jié) 費用報銷及補助
第十六條 單據整理匯總后填寫報銷憑單交車管登記、核對。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辦公室負責人或項目辦負責人簽字報銷。
第十七條 實行行車公里補助。行車補助按半年核算。臨時駕駛其他車輛,應在該車“行車記錄本”上注明。
第十八條 行車公里補助標準為:
a(補助額)=b(實際行車里程)×c(公里補助額),其中 小車: c=0.03元,交通車:c=0.05元。
第四章 緊急情況及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出車過程中,一旦發(fā)生突發(fā)事件,駕駛員應立即報告車輛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下列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違規(guī)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駕駛人員承擔:
(一)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二)違反交通規(guī)則產生的罰款及民事賠償;
(三)違反交通規(guī)則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 車輛駕駛人員應遵守國家各類法律法規(guī),處(省指)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gps終端的良好運行。。
第二十三條 出車前要仔細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胎壓和gps終端是否正常,及時加補或調整。
第二十四條 發(fā)現所駕車輛和gps終端有故障時應立即報告,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經辦公室批準將車輛送廠維修或檢查。
第二十五條 出車在外要
注意選擇停放地點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車和可以預料停車危險的地段停車。
第二十六條 經常檢查車輛各種證件的有效性,保證出車時證件齊全。因違章或證件不全造成的罰款由當事人負擔。
第二十七條 文明駕駛,規(guī)范行車。不開危險車,不開疲勞車,不酒后駕車。駕車時不吸煙、不打電話。
第二十八條 熱情服務、文明禮貌。交通車駕駛員,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二十九條 值班車輛和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未安排出車的,應在駕駛班等候,不得隨意串崗。
第三十條 對正常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第三十一條 出車執(zhí)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車輛管理部門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下班或出車歸來按指定區(qū)域順序停放車輛。非出差車輛必須停放在辦公樓前,出差車輛在下班后返回的,應選擇安全的停車場保管好車輛。
第三十三條 妥善保管好車輛的有關證件、資料及車牌號,不得遺失、涂改及轉做它用。
第三十四條 不得私自用車,不得私自將自己保管和駕駛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第六章 駕駛員考核
第一節(jié) 基本原則
第三十五條 為提高駕駛員服務意識,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對駕駛員在履行職責,愛崗敬業(yè)和遵守紀律中表現突出,或有違紀、違規(guī)、失職行為的,實行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考核原則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以辦公室和服務對象共同參與的形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考核以計分方式進行,結果將作為駕駛員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二節(jié) 考核辦法
第三十八條 行車安全(30分)
(一)按時參加安全學習、不無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術精湛,不高速行車,不開賭氣車、英雄車、 疲勞車;
(三)按規(guī)定行車系安全帶,不酒后駕駛車輛;
(四)未經同意不將車輛交其它人駕駛;
(五)遵守交通法規(guī),無責任事故,無違章記錄。
(1)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除經核實確因執(zhí)行特殊任務外而違規(guī)違章的(以違章登記為準),每次扣2分;
(2)發(fā)生行車事故,根據事故性質,負全責的每次扣10-20分,負主責的每次扣10-15分,負同責的每次扣5-10分,負次責的每次扣1-5分。根據造成單位財產損失情況,損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 兩項可累計扣分,在總分內不計項扣減。
第三十九條 工作態(tài)度(12分)
(一)愛崗敬業(yè),認真學習專業(yè)知識,有積極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按用車人要求的時間準時到達指定位置;
(三)出車時能服從用車人的正常調度,不刁難和推諉;
(四)工作中不隨便搭話、插話、說長道短;
(五)團結友愛、互相協(xié)作,語言文明;
(六)保持通訊暢通,開車執(zhí)行任務時不吸煙、接打電話。
第四十條 勞動紀律(25分)
(一)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曠工,做到有事請假;
(二)按規(guī)定將車輛停放指定位置,不隨便動車;
(三)遵守相關行為規(guī)范,不該打聽的不打聽,不該說的不說,不傳播不實言論;
(四)不吃、拿、卡、要或從事有償中介服務謀取私利,做影響企業(yè)和領導形象的事;
(五)未經同意不用公車辦私事;
(六)能按派車單填寫的要求出車,不隨意改變行車方向;
(七)gps終端使用及行車記錄填寫真實、準確、不弄虛作假;
(八)值班時認真履行職責,上班不串崗,不大聲喧嘩;
(九) 不參與賭博等不良行為。
第四十一條 車容車貌(8分)
(一)車輛外觀整潔,無明顯裂損,玻璃干凈明亮;
(二)車內清潔衛(wèi)生,座墊套干凈,物品擺放整齊;
(三)發(fā)動機清潔,無明顯泥土、油污積垢。
第四十二條 車隊衛(wèi)生(4分)
衛(wèi)生值日期間,辦公場所干凈整潔,桌面無雜物,門窗玻璃干凈,報紙及時夾放整齊。
第四十三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16分)
(一) 按規(guī)定定期保養(yǎng)(不超過規(guī)定保養(yǎng)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時排除、報修;
(二) 維修保養(yǎng)能到現場,不弄虛作假;
(三) 能保證車輛技術性能良好,車輛各部件完好、方向靈活、制動可靠、不帶病行駛;
(四)不擅自維修保養(yǎng)車輛。
第四十四條 儀表儀容(5分)
(一) 衣冠整潔,注意個人衛(wèi)生;
(二) 行為端正,舉止文明。
第四十五條 嚴格處罰(60分)
對以下嚴重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一次性扣除60分。
(一)發(fā)生行車事故未及時處理或報告,逃離現場,故意破壞現場偽造事實;
(二)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條 其他:
(一)駕駛員在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中有其他本辦法未列明的輕微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考核時酌情扣分;
(二) 被監(jiān)控中心警告有違章、違紀行為,沒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務中被現場投訴,并經查屬實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行獎勵:
(一)在參加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得到組織上或新聞媒體表揚的,每次獎5-10分;
(二)年度內均能嚴格執(zhí)行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終一次性獎10分;
(三)年度內嚴格執(zhí)行停車規(guī)定的,無違規(guī)、違章記錄的,年終一次性獎10分;積極主動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1-5分;
(四)積極參加各類比賽、競賽,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視情獎1-5分;
(五)在車輛維修和用油中節(jié)約效果顯著的,年終一次性獎5-10分。
第三節(jié) 獎懲
第四十八條 考核實行分值制,每個駕駛員基礎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據考核周期確定分值標準。
第四十九條 連續(xù)2次考核后兩
名的,給予警告、停駕直至解聘。
第五十條 考核低于80分不予獎勵,年度考核低于60分為不稱職,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條 違章、違規(guī)操作,造成單位重大人身、財產損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條 不服從工作調度,又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節(jié) 獎懲管理
第五十三條 處成立車輛和駕駛人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處分管領導為組長,辦公室及各項目辦行政負責人和處車輛管理員為成員。
第五十四條 駕駛員考核由辦公室、車管及服務對象具體實施。發(fā)現駕駛員違紀違規(guī)的,應及時調查核實,按本《辦法》進行扣分。
第五十五條 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用車人代表和車管及駕駛員骨干組成的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監(jiān)督檢查小組對處機關、項目辦車輛管理及駕駛員獎懲考核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對違規(guī)操作、事故發(fā)生造成的車輛損失、責任及處罰進行認定。
第五十六條 被處罰駕駛員對處罰情況有異議的,可向處車管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
第七章 其它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統(tǒng)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務派車單(cg-b01);
(二)車輛維修、保養(yǎng)及用品申請單(cg-b02);
(三)車輛維修、燃油費用月(季度)報表(cg-b03)
(四)節(jié)假日車輛使用申請表(cg-b04)
(五)車輛啟用交接表 (cg-b05)
(六)駕駛員管理考核獎懲分值評定表(cg-b06);
(七)行車記錄本(cg-b07);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做為車輛駕駛人員勞動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5篇 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保障企業(yè)員工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和企業(yè)的利益,確保我公司工作、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部、省有關交通安全和生產的法令、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機關各部門、基層各單位及外聘人員,股份制公司和各種多經實體也應參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交通安全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管理,提高全員交通安全意識,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安委會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協(xié)調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關系,發(fā)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計劃。
第五條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專職安全員負責,各用車部門和基層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的車輛管理人員。
第六條 車輛管理部門職責
車輛管理部門為機動車輛安全的主要責任部門,其職責為: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部、省有關交通安全法令、法規(guī)和制度,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指導 基層單位開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實施對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車輛檔案,編制實施車輛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養(yǎng)計劃,組織車輛年檢工作。
(三)實施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負責組織對駕駛員的培訓考核、證照審驗等工作。建立健全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制度。
(四)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好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進行職工傷亡登記和向上級報告工作。
(五)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檢查,及時清除隱患,提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計劃,保持機動車輛的車容車貌和良好的車況,減少違章現象的發(fā)生。
(六)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和人員素質等情況,對機動車駕駛人選進行審核,確保駕駛員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和素質的提高。
(七)按照勞動保護的法規(guī)、制度把交通安全作為企業(yè)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并進行年度總結、考核評比和開展各種競賽活動。實施對在執(zhí)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績的職工進行獎勵和對違章紀律職工的懲處。
(八)核發(fā)駕駛員上崗證,掌握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工作調動,崗位變化情況。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的專、兼職車輛管理人員均應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條 專職安全員職責
(一)積極配合車管領導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制度。
(二)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學習、競賽和宣傳教育活動。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檔案和臺帳,制訂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督促實施。
(四)參與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落實整改措施,負責駕駛員的培訓、復訓、審核工作。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安全職責
(一)牢固樹立安全行車觀點,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認真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定,堅持參加自檢組學習,愛護車輛設備,做好日常保養(yǎng)和機動車輛清潔工作。
(二)駕駛車輛時應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規(guī),防止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圓滿地完成行車任務。
(三)自覺抵制一切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行為。當認為車輛有影響安全行車和存在隱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況,可提請檢修人員或安全員進行檢查,未排除隱患前有權拒絕出車。
(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報告,做好保護現場,搶救傷員,提供事故情況等工作。
第三章 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十條 機動車輛實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門(單位) 調度使用的辦法。
第十一條 未經公安車輛監(jiān)理部門檢驗合格的車輛,手續(xù)不全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
第十二條 用于防汛指揮、工程搶險的專用車輛,由防汛、工程搶險領導機構統(tǒng)一調度指揮。
第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同時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我公司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凡未同時具備上述兩證的人員,均不許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上路行駛,駕駛員應嚴格遵安交通規(guī)則和法規(guī),嚴禁違章行駛。
第十五條 任何人員因公外出,在有專職司機的情況下,都不準私自代理駕駛。
第十六條 持有機動車輛駕駛證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時(僅限市內短途),在沒有專職司機的情況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上路行駛,單位主要負責人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上路行駛,其它時間一律不駕車上路。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干部,要自覺遵守相關規(guī)定,不準違反規(guī)定私自駕車上路,更不允許駕公車辦私事。違反本規(guī)定駕車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人員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駕車人承擔,專職司機要負邊帶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當事人除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外,還要進行行政處分及罰款。
第四章 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車輛管制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法定節(jié)假日對機動車輛實行管制,規(guī)定如下:
(一)嚴禁私用公車,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均不準私人用車,違反者將視情節(jié)輕重作相應處分。
(二)因業(yè)務往來需要用車的,原則上應乘坐出租車,非動用車輛不可的,用車人需請示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用車,否則將以違紀處理。
(三)經分管領導批準用車的,必須由持有兩證的正式駕駛員駕駛,其它人員不得擅自駕車上路,否則將以違紀論處。
(四)機動車輛應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點,各停工的施工駐地不準停放車輛。
(五)節(jié)假日期間由公司安排執(zhí)行工程搶修,通信值班任務的車輛,應按指定的任務范圍使用。
第五章機動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挑選身體健康、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能吃苦、肯鉆研、自覺遵章守紀的員工擔任駕駛員。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必須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進行安全技術操作培訓合格,取得駕駛證,并經公司安委會核查頒發(fā)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準駕車種的駕駛。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定期對駕駛員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者可參加年度審證,未通過年度審證或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的人員,不準從事駕駛工作。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及車輛一般不應外借,如因特殊情況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外借,對調離本公司、合同期滿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駕駛員,應在辦理手續(xù)時收回其上崗證。駕駛員私自或違反本規(guī)定為外單位開車或違反勞動紀律開私車,車輛管理部門有權扣留上崗證并按職工懲處條例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六章 上崗證的核發(fā)、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駕駛我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湖北電信工程公司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
第二十四條 上崗證發(fā)放的范圍原則上應為在駕駛崗位工作的人員,對其準駕資格和業(yè)務技術進行考查,填寫上崗證發(fā)放審批表,經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后,核發(fā)上崗證。
第二十五條 上崗證由公司安委會統(tǒng)一印制、核發(fā)、上崗證有效期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準駕證有效期可相應縮短。
第二十六條 上崗證一人一證,不準交他人使用,公司員工持他人上崗證無效。無上崗證駕車視同無證駕駛,若無證駕駛發(fā)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處理。
第七章 教育培訓、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在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專、兼車管人員、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各級領導、項目負責人應支持駕駛員按時參加自檢組學習活動。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安排工種調動時,應根據三級安全教育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上崗或轉崗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經常組織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組織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執(zhí)行情況,車輛的車容車貌,安全技術狀況,駕駛人員遵章守紀情況,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學習情況等內容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或現場最早發(fā)現者有責任按規(guī)定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及時向交通監(jiān)理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程序逐級上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交通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對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事故未及時報告或未經勞動安全管理部門認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有關事故費用。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監(jiān)理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車輛管理部門組織事故發(fā)生單位及相關人員參與事故處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責任認定和事故處理過程中應注意尊重、保護本企業(yè)和企業(y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后的內部教育和處理。
第九章 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三條 對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績的職工和單位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因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職工和單位應給予懲處。
第三十五條 對駕駛員酒后駕車要給予重罰
(一)駕駛員酒后開車,初次責令本人寫出檢查,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再次發(fā)現調離駕駛崗位。
(二)駕駛員酒后開車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三)派車單位和用車人員有責任對駕駛員實施行車監(jiān)督,駕駛人員開車肇事的,追究同餐職務最高人員責任,視損失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機動車輛管理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