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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大學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辦法
大學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機制,保證各類人員合理流動,優(yōu)化配置,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條 人才交流中心設在人事處。
第三條 人才交流中心服務對象為我校在職職工。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學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詢和服務事宜。
第五條 負責待聘和富余人員的接收、管理、上崗培訓,向有關單位推薦人員,辦理在中心托管人員的交流調配及安排臨時性的工作。
第六條 對辭去我校公職、自動離職等人員,人才交流中心為其暫存人事檔案。
第七條 負責承擔學校交辦的其他有關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 進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員及其手續(xù)
第八條 進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員必須是我校在職人員,且符合以下條件:
1、單位超編或機構撤銷暫未安置的人員
2、單位或本人要求流動暫且沒有接收單位的人員
3、不能勝任工作或其他個人原因從工作崗位上調整下來暫無合適崗位的人員。
4、試行全員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員
第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進入人才交流中心
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殘人員(指經醫(yī)院診斷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員。
2、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嬰兒滿一周歲前)的女職工。
3、男性55周歲,女干部50周歲和女工人45周歲以上的人員
4、正在接受審計、組織處理的人員
5、經本單位同意正在脫產參加各類學習的人員
6、出國逾期未歸,但尚未作為自動離職辦理的人員。
第十條 進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辦理手續(xù)。
自愿流動人員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中心研究同意;單位退出人員或無崗位人員由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轉人事處辦理手續(xù)。以上人員均須填寫《進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員登記表》。高級職務的技術人員和處級干部須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凡批準進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應在接通知一個星期內持原單位人事關系介紹信,到中心報到。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條 凡按時報到并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關規(guī)定的人員,可享受以下待遇。
1、經批準進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從待聘的下月起,三個月內仍享受校內原有待遇。從待聘第四個月起至六個月以內的只發(fā)本人職務工資(70%部分),津貼(30%部分)。第七個月起至一年以內,只發(fā)本人職務工資(70%部分)。一年后參照合肥市有關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fā)給生活費,并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2、經人才交流中心推薦安排到校內有關單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間,發(fā)給職務工資、津貼和午餐補助;試用期滿正式聘用后,恢復其工資及福利待遇。經試用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退回交流中心。
3、在“中心”待崗期間,待崗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定,遇工資正常升級且符合晉升規(guī)定按檔案工資處理。
4、借調到外單位人員,從借調之日起學校不再承擔其工資及一切福利,借調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二條 批準進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在接通知一個月內不到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手續(xù),停止享受工資及-切福利待遇,如三個月內不到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手續(xù),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三條 進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必須參加由中心組織的政治學習和業(yè)務培訓。缺勤一次,視為曠工一天;曠工累計一個月、或不履行請假手續(xù)私自外出兼職連續(xù)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達兩個月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四條 對長期滯留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
1、超過六個月者,年度考核由人才交流中心進行考核,不滿六個月的仍回原單位考核。
2、一年內兩次拒絕接受工作安排或聘用,停發(fā)工資,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3、兩年中不接受工作任務或聘用者,或雖接受安排聘用,但兩次因個人原因在試用期被退回者,建議辭退。
第十五條 人才交流中要關心中心托管人員的思想、工作、生活,使他們盡早重新上崗。
第五章 流動與使用
第十六條 缺編單位需要補充人員,應該首先在人才交流中心內采取“雙向選擇”的辦法選擇,確定試用期,待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者,辦理正式流動手續(xù)。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中心托管的人員領辦、創(chuàng)辦、承包校內產業(yè),并提供一定的優(yōu)惠條件。
第十八條 鼓勵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人員在校外聯系接收單位,調出學校。凡調出或辭職者可補發(fā)其最長不超過一年已扣發(fā)的工資部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校人才交流中心負責解釋。
第2篇 招商局物業(yè)公司崗位輪換和交流管理辦法
深圳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崗位輪換和交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完善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之間員工的崗位輪換和交流工作,加強__物
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之間人才交流和共享,不斷完善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人
才培養(yǎng)和儲備體系,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定義
1、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2、屬下公司系指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下屬全資、控股或參股并直接管理的二級公司,包括__局物業(yè)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深圳__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__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南
京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西安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武漢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3、物管中心系指屬下公司下設的物業(yè)管理中心。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之間培養(yǎng)型崗位輪換和支持型崗位交流,不包含公司總部或屬下公
司內部員工調動,公司總部及各屬下公司內部的人員崗位輪換由公司總部及各屬下公司自行安排。
第二章 崗位輪換
第四條 崗位輪換
為建立招商局物業(yè)一體化人才戰(zhàn)略和培養(yǎng)體系,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可根據人才培養(yǎng)需要安排具有培養(yǎng)潛
力的人員到公司總部或屬下公司進行崗位輪換,培養(yǎng)具有較高綜合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的復合型人才,以
保證公司總部及各屬下公司全面、穩(wěn)定、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五條 崗位輪換程序
1、培養(yǎng)單位向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提出擬派出員工到公司總部或其它屬下公司進行崗位輪換的書面
申請,書面申請必須包含以下部分:
(1)擬派出進行崗位人員的履歷;
(2)擬派出人員在現有崗位工作業(yè)績,以及該員工培養(yǎng)方向、培養(yǎng)計劃和本次崗位輪換時間;
(3)通過崗位輪換希望達到的目標;
(4)培養(yǎng)單位擬訂派出人員派駐單位及工作崗位;
(5)崗位輪換所產生的成本預算。
2、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根據培養(yǎng)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進行評估和審核,同時與擬訂派駐單位進行協
商,確定和評估崗位輪換的可行性。
3、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評估審核后上報公司領導審批,并書面批復培養(yǎng)單位。
第六條 派駐單位須積極落實公司人才培養(yǎng)計劃,根據培養(yǎng)目標、意圖和計劃,為崗位輪換人員的培養(yǎng)、
鍛煉創(chuàng)造條件,并實施嚴格管理和考核;崗位輪換人員須服從派駐單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培養(yǎng)計劃認真開
展工作,提升相關的能力和素質。
第七條 崗位輪換產生的費用分攤
(一)公司總部派出員工到屬下公司進行崗位輪換
1、員工在公司總部的職務保持不變,公司總部按照派駐屬下公司相應級別工資標準核定工資,并由派駐屬
下公司負責發(fā)放;
2、派駐屬下公司的工資標準與公司總部員工派出前的工資標準差額部分由公司總部負責發(fā)放。
3、由公司總部按照員工派出前的標準發(fā)放其福利,按第九條有關標準(詳見表1)的規(guī)定發(fā)放生活費補貼,
按第十條有關規(guī)定(詳見表2)享受探親假并報銷探親假產生的交通費(詳見表3);
4、公司總部按照員工派出前標準辦理社會保險;
5、由派駐單位安排崗位輪換員工的住宿,并承擔相應費用;
6、派出期間發(fā)生的其它費用由公司總部承擔。
(二)屬下公司(派出單位)派出員工到公司總部或其它屬下公司(派駐單位)崗位輪換
1、員工在派出單位職務保持不變,并由派出單位按照員工派出前的工資標準發(fā)放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
2、由派出屬下公司按第九條有關標準(詳見表1)的規(guī)定發(fā)放生活費補貼,按第十條有關規(guī)定(詳見表2)享受
探親假并報銷探親假產生的交通費(詳見表3);
3、由派出屬下公司按照員工派出前標準辦理社會保險或發(fā)放醫(yī)療補貼;
4、由派駐單位安排崗位輪換員工的住宿,并承擔相應費用;
5、派出期間發(fā)生的其它費用由派出屬下公司承擔。
第八條 崗位輪換人員考核
1、由派駐單位對崗位輪換員工在崗位輪換期間的工作表現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2、結合派駐單位的工作考核,由派出單位根據崗位輪換所要達到的目標進行綜合評定。
第九條 崗位輪換人員在崗位輪換期間生活費補貼標準(含伙食補貼、通訊補貼、市內交通補貼):
表1
派出地與派駐地的距離 適用人員范圍(派出前工作崗位)
100―500公里500公里或以上
1200元/月 1800元/月 1、公司總部、屬下公司經營班子
2、公司總部部門負責人
3、各物管中心總經理或主持工作副總經理
900元/月 1500元/月 1、公司總部部門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2、屬下公司經理助理以上人員
600元/月 1200元/月 1、屬下公司主任、主管
2、各物管中心部門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500元/月 900元/月 1、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
第十條 崗位輪換人員在崗位輪換期間探親假及探親假交通費報銷
1、崗位輪換人員在崗位輪換期間享受探親假。
2、崗位輪換人員在異地工作滿三個月,開始享受探親假。乘坐火車探親的員工,其探親的路途時間不計在
探親假內,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日在內。
3、探親假具體標準如下:
表2
序號 每年休假次數 每次休假天數 適用人員范圍
14次 8天 1、公司總部、屬下公司經營班子
2、公司總部部門負責人
3、各物管中心總經理或主持工作副總經理
23次 8天&nb
sp; 1、公司總部部門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2、屬下公司經理助理以上人員
32次 10天 1、屬下公司主任、主管
2、各物管中心部門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42次 10天 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
4、探親假交通費補貼標準
表3
派出地與派駐地的距離
100―500公里500公里或以上適用人員范圍
往返硬臥火車票一張(每3個月一次)1、公司總部、屬下公司經營班子
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每3個月一次) 2、公司總部部門負責人
3、各物管中心總經理或主持工作副總經理
往返硬臥火車票一張(每4個月一次) 1、公司總部部門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每4個月一次) 2、屬下公司經理助理以上人員
往返硬臥火車票一張(每6個月一次)
1、屬下公司主任、主管
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每6個月一次) 2、各物管中心部門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往返硬臥火車票一張(每6個月一次)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
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每6個月一次)
第三章崗位交流
第十一條崗位交流
為實現招商局物業(yè)系統內人力資源共享,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公司總部或屬下公司調動
合適人員進行崗位支援。
第十二條崗位交流程序
1、需求單位向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提出擬從支援崗位需求,并提供交流崗位所需任職資格條件。
2、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招商局物業(yè)系統內人才狀況進行分析后,向申請單位推薦兩名或以上的候
選人供需求單位選擇,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推薦的人員須事先知會候選人所在單位,候選人所在單
位須全力予以配合支持。
3、需求單位對候選人進行評估后,向公司總部出具書面評估結果;當公司總部推薦的后備人員不符合需求
單位要求時,公司總部將另行推薦。
4、需求單位挑選出合適人選后,公司總部將向需求單位選中的候選人所在單位發(fā)出書面通知,候選人所在
單位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須予以全力配合,確定離崗時間。
5、崗位交流員工的福利待遇等相關規(guī)定遵照《招商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外派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三條崗位交流人員考核
由需求單位對崗位交流人員在崗位交流期間的工作表現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并以此作為崗位交流人員年
度績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其它事項
1、崗位交流人員派出單位須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予以全力支持配合,并及時遴選接替人員,安排工
作交接,保證崗位交流人員及時到位。
2、崗位交流人員須樹立大局意識,服從公司的調遣,全力以赴協助需求單位按質按量完成有關工作。
3、需求單位須積極為崗位交流人員的生活、工作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
4、公司總部有關職能部門、崗位交流人員派出單位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要關心崗位交流人員的家庭及生活、
工作等各方面情況,確保崗位交流人員在異地能安心工作。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五條對于在崗位輪換、崗位交流中有突出貢獻的屬下公司及員工,公司總部將在年度考核中予以獎勵
和表彰。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簽發(fā)之日起實施。
__局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第3篇 交流電焊機安全管理辦法
(1)使用前,應檢查并確認初、次級線接線正確,輸入電壓符合電焊機的銘牌規(guī)定。接通電源后,嚴禁接觸初級線路的帶電部分。
(2)次級抽頭聯接銅板應壓緊,接線柱應有墊圈.合閘前應詳細檢查接線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并確認完好齊全、無松動或損壞。
(3)多臺電焊機集中使用時,應分接在三相電源網絡上,使三相負載平衡。多臺焊機的接地裝置,應分別由接地極處引接,不得串聯。
(4)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不得用拖拉電纜的方法移動焊機。當焊接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