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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管理辦法【16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32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管理辦法

第1篇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的管理,提高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的素質,保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配備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使對有關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zhí)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職權。

第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礦山安全監(jiān)察工作需要配備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

第四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的任職條件:

(一)熟悉礦山安全技術知識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礦山安全規(guī)程、礦山安全技術規(guī)范;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礦山井下檢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礦工程專業(yè)或者相關專業(yè)學歷和二年以上礦山現場工作經歷;

(四)具備擔任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yè)技術水平和條件,并有一年以上礦山安全監(jiān)察工作經歷。

第五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的考核與任命:

(一)勞動部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由勞動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考核任命,報勞動部備案。

第六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經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機關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jiān)察標志。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jiān)察標志由勞動部統一制作。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離開礦山安全監(jiān)察工作崗位,由原任命機關收回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jiān)察標志。

第七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人員憑其證件,在所負責的范圍內,有權隨時進入現場檢查,參加礦山企業(yè)召開的有關會議,查閱、摘錄和復制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fā)現有危及人員安全及健康的情況,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決;情況緊急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yè),從危險區(qū)內撤出作業(yè)人員。

第八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應當掌握所負責范圍內的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與被監(jiān)察的礦山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工作人員建立密切的業(yè)務聯系,并向被監(jiān)察企業(yè)的有關人員宣傳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第九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應當依靠工會組織和礦山職工開展工作,并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人員應當學習礦山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yè)務能力和執(zhí)行水平。每個監(jiān)察員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業(yè)務培訓。

第十一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不得與受其監(jiān)察的礦山企業(yè)和個體采礦經營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關系。

第十二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不得泄露執(zhí)行礦山安全監(jiān)察公務活動中接觸的企業(yè)商業(yè)秘密。

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的管理,保持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的相對穩(wěn)定,不得安排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長期從事與其本職無關的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為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下井檢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貼。

第十五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在礦山安全監(jiān)察工作中成績顯著和貢獻突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二)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發(fā)現違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不及時制止又不向上級匯報;

(三)索取或接受被監(jiān)察企業(yè)財物;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試題管理人員a卷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測試題(企業(yè)管理人員a卷)

一、填空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礦山企業(yè)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yè)。未取得之前,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2.礦山企業(yè)是___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3.礦山企業(yè)___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

4.礦山企業(yè)“三違”是指__、___和___。_

5.礦山企業(yè)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包括___、___和___教育。

二、選擇題(每小題4分,共20分)

1.矽肺是塵肺中最嚴重的一種職業(yè)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硅粉塵所引起的一種塵肺。這種說法。

a.不正確b.正確c.不完全正確

2.氣動鑿巖機的噪聲污染是采礦工業(yè)中最嚴重的噪聲危害之一,具有聲級、頻帶的特點。

a.高,寬;b.低,寬;c.高,窄;d.低,窄;

3.自救器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一種防護應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規(guī)定進行保養(yǎng)維護。

a.礦工自己管理;b.設專人管理;c.安檢員管理;

4.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a.生產b.預防c.安全

5.它是一種無色有臭雞蛋味的氣體,常積存于老硐的水塘中,若被攪動,就有放出的危險,這種氣體是。

a.二氧化硫b.硫化氫c.氮氧化物

三、判斷題(每小題3分,共24分)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2.斜井下山口要有防止跑車裝置。()

3.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吊桶升降人員也要佩帶安全帶和保險繩。()

4.設計回采礦房時,必須同時設計回采礦柱。()

5.嚴禁人員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

6.每個礦井必須有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新礦井、新區(qū)段、新采區(qū)在未形成設計規(guī)定的通風系統以前,不準投入生產。()

7.井下輸電線路通過木質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場所時,不必采取防止漏電或短路的措施。()

8.火風壓的作用方向總是向下的。()

三、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36分)

1.對礦山企業(yè)職工進行的三級安全教育指什么

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什么

3.地下礦山入井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4.地下礦山“五大員”的內容是什么

5.尾礦庫安全度主要根據什么確定的

6.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內容是什么

第3篇 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機構及主要任務

一、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任務

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與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加強安全生產教育;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與組織事故隱患整改;認真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報告因工傷亡事故等。

二、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1)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在礦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統籌、監(jiān)督、指導和協調本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討論和審查本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長遠規(guī)劃、季度計劃安全生產技

術措施計劃;審定企業(y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重大事故隱患和工業(yè)衛(wèi)生問題的整改實施方案;監(jiān)督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督促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和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實施;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檢查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全礦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隱患整改;研究決定全礦性的、重大的安全生產活動;對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設立安全生產專職管理機構,安全生產專職管理機構的定員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是:企業(yè)職工總人數在300人以上的應按職工總數的2%一5%配備,300人以下酌設專(兼)職安全員。安全管理人員應保持穩(wěn)定,不得隨意調動。

(3)成立工會委員會。工會組織是保護職工利益,教育職工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企業(yè)勞動保護職工管理的主體。其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①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政策、法規(guī)、法令,監(jiān)督檢查其貫徹執(zhí)行情況。

②監(jiān)督檢查新建、擴建、改建或全礦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按照“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③督促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設施,發(fā)現問題,向礦行政部門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建議,限期整改。

④發(fā)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fā)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yè)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有權向企業(yè)行政領導或現場指揮人員提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職工拒絕操作,撤離到安全地點。職工的工資照發(fā)。

⑤監(jiān)督檢查《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程》的執(zhí)行,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對于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由行政領導給予嚴肅處理,必要時有權向檢察機關或法院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責任。

⑥工會在監(jiān)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時,有關單位必須提供方便,不得阻撓其進人生產(工作)現場或到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情況、索取資料、聽取反映。對有意阻撓、破壞監(jiān)督檢查人員正常工作,進行誣陷、打擊報復者,有權要求上級機關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的,應向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三、安全生產的輔助機構

安全生產的輔助機構有:生產科(處)、設備(機動)科(處)、技術科(處)、勞動(人事)科(處)、基建科(處)、計劃科(處)等部門。

第4篇 金屬礦山安全管理

對于暴露面積較大的采場(例如空場法、留礦法,充填法等)必須實行頂板分級管理法,按照不同的地質條件和不同的采礦方法,將頂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按照不同的級別,分別提出不同的頂板管理要求。為了避免浮石冒落引起的傷亡事故,礦山實行的頂板三次檢查制(斑前、班中,斑后)。檢查頂板松石的方法,過去主要靠錘擊聽聲,處理頂板松石主要依靠撬棍,這種方法不僅工效低。勞動強度大,而且處理松石時如 果站立位置不當,操作不慎,還可能使自己本身受到傷害。美國,加拿大等國已在井下采場成功地使用浮石處理機,可有效地防止松石冒落傷人事故,并提高工效。

對巷道型掘進工作面和采場的頂板管理措施主要有:

1.合理選擇井巷(洞室)位置、斷面形狀和大小,包括,巷道布置應避開松軟巖層,盡量在堅硬均質的巖體內通過,避免在應力集中區(qū)布置巷道,盡量使巷道、洞室的軸向與巖石弱面的走向直交或斜交。

2.正確采用支護形式在金屬礦山,巖石條件較穩(wěn)定,但仍有相當部分的井巷需要支護,金屬礦山過去常用的支護結構形式有木支架、金屬支架、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支護、料石砌碹,整體澆灌混凝土碹等支護形式,但目前支護效果最好,工效較高的支護方法是錨噴支護。錨噴支護是一種新的支護技術,主要包括錨桿支護、噴射混凝土支護、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或噴射混凝土——金屬網相結合的錨噴支護等。

3.減少爆破對巷道穩(wěn)定性的影響。主要措施包括:①采用空隙間隔裝藥,減少爆破裂隙;②形成減震帶,減少爆破震動。在生產實踐中,往往在巷道或邊坡一側的爆區(qū)邊緣,鑿一排較密而不裝藥的空孔,利用孔空減弱爆炸應力波的傳播;③減少炸藥用量,采用毫秒電雷管起爆,由于各炮孔所產生的爆破震動相互抵消,使總的爆破震動有所降低;④控制爆破作用方向。迎向最小抵抗線的爆破震動,要比背向間最小抵抗線方向的爆破震動小0.8——2倍;⑤減少大爆破所產生的沖擊力,減少爆破對采場底部結構的破壞等。

可用地質力學的方法來分析礦區(qū)地質構造的類型和歷史,結合礦區(qū)的開采情況和地壓觀測的結果,從地質力學的角度劃定礦區(qū)和地壓活動危險區(qū),從而使地壓觀測的選點和設計比較合理,可提高地壓觀測的效果。在地壓觀測的儀器方面,礦山可使用一種、兩種或多種儀器同時進行觀測,使用得比較普遍的有地音儀、聲波儀、光應力計、地震儀等,其中地音儀的推廣使用更為普遍。

金屬礦山由于巖石比較堅硬,地表移動下沉過程緩慢,遺留的采空區(qū)多數未予處理。應在對地壓長期觀測的基礎上,用地質力學的方法,對采空區(qū)情況進行分析,有計劃地對一些采空區(qū)進行充填,做到基本上控制大面積地壓活動所造成的危害,保證礦山安全生產。

第5篇 加快推進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改革發(fā)展之管見

作為高危行業(yè)的煤礦和非煤礦山生產經營領域,在國家安監(jiān)總局和國家煤監(jiān)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國家安全生產救援指揮中心和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的直接指揮協調下、在全國煤炭戰(zhàn)線和非煤礦山廣大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近十幾年來生產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取得了大幅度雙下降的成績。但由于隨著礦井開采深度不斷加深、地質條件環(huán)境的不斷變化、煤炭經濟形勢的起伏,以及一些礦山企業(y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投入和培訓不到位、管理水平不夠高、生產安全技術不夠先進等多方面因素,礦山事故仍時有發(fā)生,較大以上多人事故還沒有得到完全有效遏制,礦山生產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任重道遠,礦山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機制亟待改革完善,礦山應急救援設備裝備的管理和有效利用需要改進,協調指揮和應急處置能力仍需要加強。

一、當前礦山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機制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原地方所屬煤礦(礦山)救護隊的生存與發(fā)展問題

近年來響應國家資源整合、去產能、產業(yè)結構調整的大政策,許多資源不良、生產條件差、生產工藝落后、難以整改到位的小煤礦被兼并重組或被淘汰關閉,原來為其服務的一些地方煤礦救護隊因而沒有了服務對象,有的小煤礦被國有大煤礦企業(yè)兼并,但原有的地方煤礦救護隊并沒有被兼并整合,這些隊伍的生存已成為現實問題。我們知道,培養(yǎng)一個合格的救護隊員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很高,要經過幾年的學習鍛煉、摸爬滾打和實戰(zhàn)訓練,才能培養(yǎng)出一個合格的煤礦井下救護隊指戰(zhàn)員。如果這些救護隊隨著周圍小煤礦的兼并重組或關閉而自行解散,對于我們礦山應急救援體系來說,是一種應急救援力量資源的浪費,既浪費這些隊伍現有救護指戰(zhàn)員的人才資源,也會浪費這些救護隊原有救援裝備和設備器材。

此外,還有一部分地方礦山(煤礦)救護隊因資金投入嚴重不足,裝備設備相當落后,不能很好的勝任搶險救援任務,其生存發(fā)展也成為必須面對和考慮解決的問題。

(二)地方非煤礦山事故搶險救援保障的相關問題

目前一些地方非煤礦山的應急救援保障還不夠有力和規(guī)范,有的地方礦山救護隊(尤其是非煤礦山救護隊),總體來說救援能力不夠強,人員、器材、裝備配備力量達不到相應救護隊等級的標準化要求。有的非煤礦山與當地(非煤)礦山救護隊簽有救護協議,有的與地方煤礦救護隊簽有救護協議。但對于非煤礦山救護協議,沒有嚴格統一要求,協議價格還沒有相應的統一規(guī)范和標準。

(三)礦山救護隊參與當地社會應急搶險救災的相關問題

不論是煤礦救護隊還是非煤礦山救護隊,參與當地社會應急救災是難免的事情。當地社會出現應急災情,政府在調動消防、武警力量的同時,有時也會調動當地礦山救護隊參與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這種跨行業(yè)的社會應急救援服務,按說是社會上所有救護力量職責范疇內的應有之義,當然也應包括當地礦山救護隊義不容辭的參與。問題是所涉及的一些事情,如救援產生的費用問題、一旦發(fā)生救護隊員傷亡的治療理賠等問題,缺乏明確的明文規(guī)定和政策。

(四)礦山救護隊參與跨地區(qū)遠程救援的相關問題

參與跨地區(qū)遠程救援主要有兩類情況:一類是跨地區(qū)發(fā)生了較嚴重的當地救護隊難以單獨勝任的重大以上礦山事故;一類是跨地區(qū)發(fā)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情況(比如曾經發(fā)生的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九寨溝地震)。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協調各方救援力量趕赴現場,開展聯合搶險救災行動。而這種跨地區(qū)救援行動,涉及不同地區(qū)、不同部門、不同行業(yè),涉及每個搶險救護隊和隊員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因而存在參與搶險救災礦山救護大隊的具體責權利問題、遠程奔襲過程中道路交通的協調問題、救災現場統一調度指揮問題。

三、應急救援設備裝備管理和有效利用問題

(一)應急救援設備管理問題

多年來為救護隊投入的大量新型救援裝備和大型設備,存在生產廠家多、型號繁雜、缺乏統一性能技術標準、缺乏使用操作規(guī)范和安全措施。包括“正壓氧呼吸器”“氣體分析設備”“惰性滅火設備”等,這就造成救護隊員在使用過程中難免存在某些不安全隱患,或直接影響設備性能的發(fā)揮和安全保障。

(二)礦山應急救援裝備的有效利用和系統配置問題

在應急救援中如何利用好各種裝備設備器材,如何在實施救災中合理配置各種裝備設備,使這些裝備尤其是新裝備更好地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是應急救援現場指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解決問題的參考思路和建議

(一)原地方所屬煤礦(礦山)救護隊的生存與發(fā)展問題

建議可由總局救援指揮中心發(fā)出呼吁和倡議,然后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和省級安監(jiān)局的救援指揮中心分別去搭橋。

一是可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救援中心出面搭橋,提議國有大煤礦企業(yè)救護隊對面臨生存發(fā)展困難的地方煤礦救護隊進行有選擇的收編,對其原有救護隊指戰(zhàn)員,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簽訂相關協議收編入隊,并按國有礦救護隊的隊規(guī)和標準繼續(xù)訓練調配使用人員。對原地方救護隊的可用裝備,可同時考慮一并接收。如國有煤礦企業(yè)同意此意向,經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救援中心搭橋,經國有大煤礦企業(yè)和地方救護隊所屬上級雙方,就收編人員和接收裝備統籌考慮協商一并解決。

二是由省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救援指揮中心出面搭橋,提議地方政府部門或所屬救護隊對面臨生存困難的地方煤礦救護隊進行有選擇性的收編,包括其指戰(zhàn)員和可用裝備,統籌考慮一并協商解決,以加強保留的地方救護隊的人員與裝備力量,這不論是對礦山搶險救援還是對當地社會搶險救災,都是一支更有力量的隊伍。

三是解決目前地方礦山救護隊資金投入不足問題的思路,建議從三個渠道分別投入:一是當地政府應在應急處置方面為當地所屬礦山救護隊列入專項資金,專門用于應急救援裝備和人員技術培訓,這也是政府為救護隊參與當地社會應急救災所給予的一種保障性投入;二是礦山救護隊所屬企業(yè)的資金投入;

三是救護隊自身與附近煤礦和非煤礦山簽訂救護協議所得。當然簽訂這種救護協議的費用標準,應由上級進一步明確規(guī)范。

四是建議總局層面對各地政府提出對礦山救護隊合理布局的倡議和要求。按照目前《礦山救護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救援實際需要,礦山救援隊的設立應以100km 以內為服務半徑,最好在30 分鐘之內能趕到事發(fā)礦井。為達到這樣的要求,各地方政府應通盤考慮礦山救護隊的合理布局問題。實在滿足不了要求的,應考慮設置駐礦救護隊。

(二)地方非煤礦山事故搶險救援保障的相關問題

建議不論地方非煤礦山與煤礦救護隊還是非煤礦山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要建立健全嚴格相對統一的要求和協議價格規(guī)范和標準,確保雙方責任和權利相對合理。對于非煤礦山救護隊的救援能力不夠,人員、裝備力量達不到相應救護隊等級標準化要求的問題,按上面所建議的三個渠道,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礦山救護隊參與當地社會應急搶險救災相關問題

建議政府在對當地礦山救護隊列有專項資金投入的基礎上,對礦山救護隊參與社會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服務,應專門制定明文規(guī)定或政策,對救援產生費用明確超過某個額度由政府給予超額補貼,對救護指

戰(zhàn)員為搶險救災而發(fā)生傷亡的治療理賠費用給予明確的說明。

(四)礦山救護隊參與跨地區(qū)遠程救援的相關問題

因為這種跨地區(qū)救援行動,涉及不同地區(qū)、不同部門、不同行業(yè),涉及每個參與搶險救護隊和隊員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建議一是由總局救援指揮中心與公安交通等部門協商,專門建立“跨地區(qū)遠程搶險救援機制”,為救護隊遠程奔襲過程中的道路交通,提供便利通行相關規(guī)定;二是制定明文明確“參與跨地區(qū)搶險救災礦山救護隊的責權利”;三是明確規(guī)定搶險救災現場的調度指揮權限,以便高效協調各救護隊分工合作提高搶險救災效能。

(五)礦山救護裝備設備器材市場準入制度和準

用制度相關問題

建議國家總局層面建立“礦山救護裝備設備器材市場準入制度和準用制度”,并為此建立實行“礦山救護設備裝備器材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jiān)管機制,對礦山救護設備裝備器材進入市場采取行政許可制,從設計、制造、維修、維護保養(yǎng)、具體使用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確保其安全性,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準用制度及操作規(guī)范,建立監(jiān)督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而加強對礦山應急救援設備的安全規(guī)范管理和使用,消除設備器材本身和使用過程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六)礦山應急救援裝備的有效利用和系統配置問題建議

在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實施救災中,要結合所用各種設備器材的特點。一是要考慮各類設備裝備的有效使用范圍(技術參數、有效時間等)。二是要有相應的措施和其他裝備合理配套使用,通過系統配置,

才能使關鍵設備更好地發(fā)揮作用。如在使用正壓氧呼吸器實施救災時,根據正壓氧呼吸器面罩可視度低的問題,必須配套使用照明設備、氣體檢測儀器、通信設備、自救設備。再如用二氧化碳發(fā)生器滅火和抑爆時,必須配套使用色譜化驗設備,隨時檢測滅火和抑爆效果,以便調整滅火方案。再比如雖然《礦山救護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了各級救護隊必須配備的“最低救援裝備”,但不能教條、機械地認為按《礦山救護規(guī)程》中的“最低救援裝備”配備就能滿足搶險救災需要,就可以開展救援行動?!兜V山救護規(guī)程》中之所以說是“最低救援裝備”,就是表明救護隊還要根據自己所服務的礦山地面地下具體條件和事故具體情況,系統的配備“最低救援裝備”之外的所需裝備,做到每一個救災細小環(huán)節(jié)都不能出現裝備性能的空白點,確保安全施救和成功施救。

第6篇 礦山工程管理科安全產生責任制

礦山工程公司管理科安全產生責任制

一、編制年、月、日生產計劃時,要列入安全生產的指標和措施。公布各項生產指標的同時,公布安全生產指標及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將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列入各級年度施工生產計劃并安排實現。

三、接收建設單位的新任務時,對有塵、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時應與總工程師或主任工程師詳細研究,以確保安全施工。

四、下達的新建、改建、擴建計劃中,應有相應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措施內容,并征求安全技術處意見。

五、凡新產品、新項目等投產前,不符合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要求的不得下達計劃和安排生產。

六、合理安排施工生產任務,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協調指導施工,以防因搶任務引起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7篇 非煤礦山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準區(qū)域正規(guī)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yè)。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huán)風冒險作業(yè)。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jiān)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guī)作業(yè)。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guī)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guī)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第8篇 露天礦山標準化施工作業(yè)現場安全管理

作業(yè)環(huán)境概況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行業(yè)屬于危險性較大的行業(yè),作業(yè)條件差,勞動強度大。 作業(yè)場所條件艱苦,并受粉塵、噪音及有毒有害氣體等威脅。

作業(yè)中容易引發(fā)各類事故

1、生產作業(yè)過程中易發(fā)生的事故 金屬于非金屬礦山生產過程中發(fā)生事故具有的發(fā)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范圍廣的特點。按事故性質分類有如下多種:

1)物體打擊(指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擊傷等傷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包括擠、壓、擅、傾覆等);

3)機械傷害(包括機械工具等的絞、碾、碰、割、戳等);

4)起重傷害(指起動設備或其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5)觸電(包括雷擊傷害);

6)火災;

9)高處墜落(包括從架子上、屋頂墜落以及平地上墜人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

11)放炮;

13)火藥爆炸(指生產、運輸、儲藏過程中發(fā)生的爆炸);

14)中毒(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

15)其他傷害(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等)。

為此,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

1、施工現場必須安全操作設備工具 1)機電設備、運輸設備、通風設備或其他工具、機具等 2)從事不同作業(yè)必須遵循操作程序、方法、應急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3)鑿巖、爆破、提升、裝卸運輸、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 4)不同工種崗位按照本崗位的操作規(guī)程嚴格進行作業(yè)。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各項目施工現場在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場所的醒目位置, 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 2)項目部所選購的和制作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必須符合 gb2893-2008《安全 色》gb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的規(guī)定 3)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標志牌的平面與視 線夾角應接近 90 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于 75 度角 4)標志牌不應放在可以動的物體上,避免移動后人員看不到而引起事故,標志牌前不得有妨礙人員認讀的障礙物 5)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布置要先設計,后布置。要根據合理的平面布置圖布置 6)一旦設置好的警示標志牌不得隨意移動,確實需要挪動時,須將原來具有 的隱患排除或者利用其他有效方式提醒注意 7)警示標志牌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如發(fā)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8)所有的警示標志牌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對故意破壞或者偷盜者應嚴肅查處 b)安全色與安全標志 1)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提 醒注意,防止事故。 安全色的含義和用途: ——紅色:禁止、停止 用途 禁止標志、停止信號、禁止人們觸動的部位 ——黃色:警告、注意 用途 警告標志、警戒標志、機械傳動部位等 ——藍色:指令標志等 用途 要發(fā)出的指令等 ——綠色:安全狀態(tài)、通行 用途 安全通道、通行標志、其他安全防護設備的標志 ——紅白間隔條紋:禁止跨越 用途 現場防護欄桿、安全網支撐桿 ——黃黑間隔條紋:警告危險 用途 洞口防護、安全門防護、吊車吊鉤的滑輪架等 2)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和文字等構成,用以表達特定 的安全信息。 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四類 ——禁止標志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警告標志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 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標 志。基本標志位正三角形邊框 ——指令標志是強制人們作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 式為圓形邊框 ——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 (如表明安全設施場所等) 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式為正方形邊框。 c)各礦山項目必須按照如上標準規(guī)范依據自身實際情況這只不同的安全警示標 志。 10.1.3 設立礦山邊界圍欄或者警示標志 嚴格依照 安全警示 標志管理制度》在礦區(qū)周圍邊界設立警示標志,并定期檢查更換。 a)露天礦邊界 應設置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 b)開采境界內 有人墜落危險的地點設明顯的警示標志或蓋板、柵欄 ——鉆孔 ——井巷 ——溶洞 ——陷坑 ——泥漿池和水倉 10.1.4 對礦山邊界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松散巖土層、植物和不穩(wěn)固礦巖進行處理 a)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 b)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 2m 范圍內,無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植物和不穩(wěn)固的礦巖 等。 若存在這些已發(fā)生事故或影響工作的情況存在, 則應盡快清理。 清理方式有: 1)推土機清理 2)挖掘機清理 3)人工清理 c)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并加強周邊檢查 10.1.5 夜間和昏暗的、具有危險工作場所的照明工作 夜間和昏暗的、具有危險工作場所必須做好相應的照明工作,并且必須符合 《礦山電力設計規(guī)范》gb50070-94 中規(guī)定的相關制度;所要安裝照明 c)廢棄巷道照明 d)采空區(qū)照明 e)溶洞照明 4 f)陷坑照明 g)泥漿地和水倉照明 10.1.6 防塵措施 a)采場道路防塵措施 利用水或者其他液體,使之與塵土相接觸而捕集粉塵,從而降塵。具體措施 有以下: 1)濕式鑿巖,鉆孔 2)灑水降塵 ——在采場道路及兩側、支架等處灑水 3)除塵裝置 ——干式除塵裝置; ——濕式除塵裝置。 4)個體防護 ——相應的勞保用品 b)爆破堆積等場所防塵措施 1)噴霧灑水 ——利用噴霧器等壓力容器噴灑 2)利用水泡泥和水封爆破 3)個體防護 ——相應的勞保用品 10.1.7 平臺建設 a)安全平臺建設 b)清掃平臺建設 c)運輸平臺 10.1.8 邊坡處理 a)邊坡浮石處理 1)采場內必須無邊幫浮石; 2)生產過程中邊幫浮石未清理完畢前,其下方不得生產; 3)雨季前后加強檢查清理邊坡浮石。 b)邊坡松動處理 10.1.9 標志設置 a)重要設備設施設置警示標志 b)開采境界內的鉆孔設置警示標志 c)廢棄巷道警示標志 d)采空區(qū)警示標志 e)溶洞內警示標志 f)陷坑處警示標志 g)泥漿地和水倉處警示標志 h)其他洞口臨邊護欄與蓋板警示標志 安全作業(yè)管理制度 10.2.1.1 穿孔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 a)符合要求 穿孔作業(yè)應滿足爆破作業(yè)對其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并未爆破作業(yè)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 件。 b)穿孔作業(yè)應當符合的規(guī)定: 1)拋空中心偏差不得超過設計的 0.5m; 2)炮孔方向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3)最后一排炮孔位應盡量保持在一線上; 4)炮孔中巖渣應盡量清除干凈。 c)改變網孔參數,必須進行試驗和技術經濟論證,并經礦山總工程師批準; d)穿孔作業(yè)前檢查;穿孔作業(yè)前,必須對作業(yè)地點的安全情況檢查,并消除隱 患。穿第一排孔時,鉆機作業(yè)應垂直臺階坡頂線設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靠幫 并段)才準平行設置,但其鉆孔中心距坡頂線不得小于 3m; e)穿孔作業(yè)必須按設計施工,并嚴格驗收。對不合格的炮孔應該及時清理,成 孔后應該妥善保護; f)當鉆頭或鉆具掉入炮孔時,應盡量打撈取出,如不能取出,鏟裝時應注意回 收; g)當采用重新穿孔方法處理拒爆深孔時,新孔距離拒爆口不得小于孔徑 10 倍, 新孔方向必須與拒爆孔方向平行。 10.2.1.2 爆破作業(yè)與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a)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yè)與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應當遵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b)有嚴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領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c) 爆破作業(yè)應按批準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d) 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措施。 e) 爆破工作開始前,應確定危險區(qū)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崗哨,爆破前 應有明確的警戒信號。 f) 在爆破危險區(qū)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yè)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yè)時,應統 一指揮。 g) 爆破后,爆破員應按規(guī)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危石、盲炮等 現象, 如果有應及時進行處理,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 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 才準許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h)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10.2.1.3 鏟裝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 a)挖掘機安全作業(yè) 挖掘機的作業(yè)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挖掘機工作時, 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階段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 1m: 2)挖掘機在作業(yè)平臺的穩(wěn)定范圍內行走: 3)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yè)時,禁止鏟斗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 b) 挖掘機同時作業(yè)的間距 挖掘機同時作業(yè)的間距應滿足: 1)同一平臺上兩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yè)時,挖掘機之間的間距;汽車運輸時 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 2)相鄰階段同時作業(yè)的挖掘機沿階段方向錯開的距離:在上階段進行輔助作 業(yè)的挖掘機超前下一階段正常作業(yè)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的距離, 且不小于 50m。 10.2.1.4 運輸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 a)運輸相關圖紙及資料 1)建立健全各種運輸設備檔案和運行記錄; 2)有運輸線路圖、技術參數和礦山專用橋梁、河堤、水域、電網、油氣站、 廠區(qū)、辦公生活與居民區(qū)分布圖; 3)各類車輛必須牌證齊全。 b)運輸設備路徑要求 1)汽車運輸要求:

第9篇 礦山安全管理對策措施建議

礦山所存在的各種事故危害,通過在設計階段合理布置工程設施并在基建及生產過程中適時建設,能夠為消除或減弱災害事故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同樣,在生產過程中通過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加強勞動保護,約束人的不安全行為或促使其技能及技術水平的提高,對控制事故風險、充分了解事故的性質和特點,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結合該**高嶺石礦的具體情況,提出以下一些基本管理措施與建議。

1、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2、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4、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企業(yè)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6、作業(yè)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y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7、依照有關規(guī)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保證安全投入有效實施。

8、采場新進礦山的作業(yè)人員應當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安全培訓,已在崗的作業(yè)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再培訓。

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

9、新進工作人員工作前,應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杜絕帶有不適宜作業(yè)疾病的人員入礦工作。

10、應嚴格制定爆破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保障生產安全的協調性。

11、礦山在停產期間應做好防護工作,安全人員留守礦山,對礦山進行監(jiān)察,控制礦山人員出入,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實時巡視,保障安全。

第10篇 某礦山安全管理方面對策措施

我國的安全管理體制規(guī)定,企業(yè)對自己的安全管理生產負責,即實行自主安全、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機制,企業(yè)必須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特點,建立適合本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的運行機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

1、企業(y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礦山達到“正規(guī)生產、規(guī)范管理、確保安全、講求效益”的目的,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做好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

2、企業(y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yè)的安全生產負責,各職能機構對其職能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3、建立健全安全機構和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班組應設專職(兼職)安全員,要求具有安全專業(yè)知識和安全工作經驗,能處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

4、礦長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具有安全專業(yè)知識,取得資格證書,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5、企業(yè)應對本單位的職工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guī)知識,進行技術和業(yè)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6、特種作業(yè)人員、要害崗位、重要設備與設施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專門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做到持證上崗。

7、要害崗位、重要設備、設施和危險區(qū)內,應加強安全管理,并要求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

8、企業(yè)在編制年度生產計劃和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時,必須同時編制安全衛(wèi)生措施計劃,并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專款專用,用于改善露天礦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9、企業(yè)必須補充和完善基礎資料和圖紙資料,如地質報告、開采設計、開發(fā)利用方案及相關圖紙(礦區(qū)地質地形圖、采剝工程平面圖、開采現狀圖和剖面圖)。

10、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各項規(guī)章制度、作業(yè)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嚴格遵守值班、交接班制度。同時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應認真做好安全大檢查,并要求建立各項檔案,嚴格執(zhí)行檔案管理。

11、必須依法為從業(yè)人員購買工傷保險。

12、必須按規(guī)定為職工發(fā)放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相應的藥品,職工必須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

13、礦山規(guī)模較小,無條件成立專門救護隊,但應與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指定兼職的救援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品,每年應對職工進行自救互救的演練和訓練。

14、制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職工演練,企業(yè)發(fā)生傷亡或其它重大事故時,礦長或安全管理人員立即到現場指揮和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對傷亡或重大事故必須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事故發(fā)生后,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第11篇 淺析礦山電氣安全管理與技術

引言

電氣管理是企業(yè)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是預防和消除電氣工傷事故的組織措施與技術措施,是礦山企業(yè)發(fā)展的必要保證之一。礦山生產過程中電氣存在諸多不安全因素,時時處處都存在安全問題,而電氣安全是以安全為目標,以電氣為領域的應用科學,廣義的說,電氣安全技術有兩方面的任務。一方面是研究各種電氣事故的機理、特點和規(guī)律、以及防護措施;另一方面是研究運用電氣監(jiān)測、電氣檢查、電氣控制的方法去評價系統的安全性或解決生產中的各種安全問題。因此,搞好電氣安全管理與技術是防止電氣傷亡事故的根本對策。

1電氣安全管理

1.1首先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針,做到“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

人們在從事生產和社會活動中,安全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而礦山電氣安全事故,仍是一個突出問題,每年因電氣原因造成的事故還是比較高的。如我公司2001年7月31日、2004年4月29日采廠和選廠前后發(fā)生,兩啟重大惡性電擊險肇事故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從這些教訓中我們體會到“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前提條件。在電氣事故預防與事故處理的關系上,以預防為主,才能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把電氣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所以說,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針,實質就是不斷的發(fā)現隱患、消滅隱患,實現人、電器、環(huán)境、管理的本質安全化,才能從根本上貫徹“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

1.2礦山電氣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內容。

1.2.1健全管理機構

電工是特殊工種,又是危險工種,不安全因素較多。同時,隨著生產的發(fā)展,電氣化程度不斷提高,電工人員也逐漸增加,而且分散在廠礦各部門。這都反映了電氣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為了做好電氣安全工作,安全部門應設專人負責電工的安全培訓、證照的管理。

1.2.2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

必要而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是從人們長期生產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是保障安全,足進生產的有效手段。安全操作規(guī)程、電氣安裝規(guī)程、運行管理和維修制度及其他規(guī)章制度都與安全有直接的關系。應根據礦山電工不同工作崗位,建立各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作業(yè)指導書。應根據環(huán)境特點,建立相應的電氣設備安裝規(guī)程和電氣設備運行管理規(guī)程。堅持維護檢修制度,做好電氣設備的維護檢修工作是保證電氣設備正常運行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了保證檢修工作,特別是高壓檢修工作的安全,必須堅持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2.3礦山電氣安全檢查

電氣安全檢查最好定期進行一次,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特別應當注意雨季前和雨季中的安全檢查。礦山電氣安全檢查包括:檢查礦用一般電氣設備和礦用防爆電氣設備的絕緣有無損壞、絕緣電阻是否合格、設備裸露帶電部分是否有防護、井下電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是否正確、可靠、保護裝置是否符合要求、手提燈和局部照明燈電壓是否是安全電壓或是否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安全用具和電氣滅火器材是否齊全、電氣設備安裝是否合格安裝位置是否合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內容。

對井下變壓器等重要電氣設備要堅持巡視,并作必要的記錄。

對于使用中的電氣設備,應定期測定其絕緣電阻;對于各種接地裝置,應定期測定其接地電阻;對于安全用具、避雷器、變壓器及其他一些保護電器,也應該按檢修規(guī)程定期檢查測定或進行耐用試驗。

電氣安全檢查應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和觸電事故的一般規(guī)律合理安排,不可盲目進行。

1.2.4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安全教育和培訓主要是為了使工作人員懂得電的基本知識,認識安全用電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用電的基本方法從而能安全地,有效地進行工作。

新入廠礦的工作人員要接受廠、車間、生產班組等三級的安全教育。對一般職工應要求懂得電和安全用電的一般知識;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一般生產工人除懂得一般知識外,還應懂得有關安全規(guī)程;對于獨立工作的電工,更應該懂得電氣裝置在安裝、使用、維護、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要求,應熟知電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學會撲滅電器火災的方法,掌握觸電急救的技能,還要通過考試,取得合格證等。尚未取得合格證的,不得獨立工作。

要做到上述各項要求,需要堅持群眾性的、經常性的、多樣化的安全教育工作。

1.2.5安全資料的管理

安全資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一些技術資料對于安全工作也是很重要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

為了工作方便和便于檢查,應建立高壓系統圖、低壓布線圖、全礦架空線路和電纜線布置圖及其他圖紙、說明、記錄資料。

對重要設備應單獨建立資料。如技術規(guī)格、出廠試驗記錄、安裝試車記錄等。每次檢修和試驗記錄應作為資料保存,以便查對。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的記錄也應作為資料保存。

2礦山電氣安全技術

2.1礦山供配電

2.1.1電力負荷分級

由于礦山生產環(huán)境的特殊性,尤其是井下,要求供電可靠,對于礦山企業(yè)的重要負荷,如主要排水、通風與提升設備,一旦中斷供電,可能發(fā)生礦井淹沒、有毒有害氣體聚集或停灌甚至墜灌等事故。采掘、運輸、壓氣及照明等中斷供電,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或人身事故。根據對供電可靠性要求的不同,礦山電力負荷分為以下三級:

一級負荷。凡因突然中斷供電會危及人員生命安全,重要設備損壞報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均屬一級負荷。

二級負荷。凡因突然停電會嚴重減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為二級負荷。

三級負荷。凡不屬于一級和二級負荷的為三級負荷。

2.1.2井下電網電壓等級

礦山供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如下:

高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0kv。一般露天礦場和地下礦山的地面低壓配電采用380v和380v/220v。井下低壓網絡采用380v或660v。

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下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不超過36v;行燈或移動式電燈的電壓應不超過36v。

攜帶式電動工具的電壓,應不大于127v。電機車供電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應不超過400v;采用直流電源應不超過600v。

在金屬容器和潮濕地點作業(yè),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v。

2.2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

井下電氣設備必須采用礦用電氣設備,它分為礦用一般型和礦用防爆型兩類。其中礦用防爆型又分為ⅰ、ⅱ類,ⅰ類是煤礦用電氣設備,ⅱ類是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在選用時,一定要注意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ex”和代號,如:隔爆系代號為“d”等。

礦用型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3電氣安全保護主要方式

(1)中性點接地方式:一種是中性點通過金屬接地體與大地相連,稱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另一種是中性點與大地絕緣,稱中性點不接地方式。這倆種方式各有長短,適用于不同的場所,并要有相應的電氣保裝置才能保證電網的安全運行。

(2)接地和接零。運行中的設備可能由于絕緣損壞等原因,而使它的金屬外殼以及與電氣設備相接觸的其他金屬物上出現危險的對地電壓。人體接觸后,就有可能發(fā)生觸電危險。為了避免觸電事故的發(fā)生,最常用的保護措施是接地和接零。

(3)繼電保護。電力系統發(fā)生故障或出現異?,F象時,為了將故障部分切除,或者防止故障范圍擴大,減少故障損失,保證系統安全運行,需要利用一些電氣自動裝置來保護,自動裝置的主要器件就是繼電器。隨著科技的進步,現在大量的使用微機智能繼電保護裝置。

(4)漏電保護。當電路或電氣裝置絕緣不良,使帶電部分與地接觸,引起人身傷害、損失設備以及發(fā)生火災危險時,可將電源切斷的保護稱漏電保護。

(5)過電流保護。過電流是指電氣設備或線路的電流超過規(guī)定值,有短路和過載兩種情況。

(6)防雷電保護。雷是一種大氣中的放電現象。具有強大的破壞你,可在瞬間擊斃人畜,毀壞電氣設備的絕緣,造成大面積、長時間的停電事故,甚至造成火災和爆炸事故,危害十分嚴重。防雷電包括電力系統的防雷和建筑系統的防雷,主要措施是采用避雷針和避雷器。

(7)采用安全用電和安全標志。安全電壓是防止觸電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之一,我國規(guī)定的安全電壓為42v、36v、24v、12v、6v五個等級,在礦山配電電壓等級中的礦井采掘工作面和天井照明的電壓、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電壓及金屬容器和潮濕地點作業(yè)電壓都必須采用安全電壓。應注意的是36v照明線路也應有良好的絕緣,礦山曾經發(fā)生過36v的照明線路觸電致死的事故。電氣安全標志有警告牌或警告提示,來區(qū)別各種性質和用途。所以必須在電氣設備傍或電氣作業(yè)時使用安全標志。

2.4礦山電氣安全基本措施

(1) 直接觸電防護措施。主要包括絕緣、屏護、安全距離、設置障礙、安全電壓、限制觸電電流、電氣連鎖、漏電保護器等防護措施;

(2) 間接觸電防護措施。指防止人體各個部位觸及正常情況下不帶電,而在故障情況下才變?yōu)閹щ姷碾娖鹘饘俨糠值募夹g措施;

(3) 電氣作業(yè)安全措施。人們在各類電氣作業(yè)時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 電氣安全裝置;

(5) 電氣安全操作規(guī)程;

(6) 電氣安全用具;

(7) 電氣火災消防技術;

(8) 做好觸電事故急救工作,及時處理電氣事故,做好電氣安全檔案管理。

2.5電氣工作安全措施

在電氣設備及線路檢修及停送電等工作中為了確保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應采取必要的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組織措施有三項具體措施:一是工作票制度;二是工作監(jiān)護制度;三是恢復送電制度。技術措施主要有:停電、驗電、放電、裝設臨時接地線、懸掛警告牌和裝設遮攔等。

2.6礦山電氣傷害事故及預防

2.6.1礦山電氣事故種類及危害。

大致分為以下一幾種:電氣設備及線路事故;電流及電擊傷害事故;電磁傷害事故;雷電事故;靜電傷害事故;爆炸、火災危險場所電氣事故引發(fā)的爆炸火災事故。這類事故的危害性主要表現為:由于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絕緣破壞、安裝不當等原因導致電氣設備及線路發(fā)生的爆炸、起火、人員傷亡,設備與線路損壞,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經濟及政治損失;這些事故都具有較多的危害性,會給生產生活帶來毀壞性的災難及大量的人員傷亡。

2.6.2觸電事故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1)是在變配電裝置上觸電和架空線路上觸電。預防措施:應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時落實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2)是在架空線路下觸電。預防措施:必須做好防護措施,嚴禁在架空線路附近豎立金屬桿或潮濕桿件,惡劣天氣時應避開架空線路;

(3)是井下電纜、開關元件、熔電器、手持電動工具觸電。預防措施:加強訓檢,定期進行檢修,非電氣人員不得安裝電氣設備,系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4)是電動起重機械觸電及臨時用電觸電。預防措施: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做好巡檢,維修保養(yǎng)及周期檢查工作。臨時用電必須安國家臨時用電規(guī)程執(zhí)行,嚴格管理,禁止亂接亂拉;

(5)是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帶電觸電。預防措施:系統必須接地良好,加強接地系統和線路的巡視檢查及測試,及時修復;加強系統電氣設備的巡視檢查、維護保養(yǎng)。

3結束語

電氣安全管理與電氣安全技術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我們只有在遵守《礦山安全法》的基礎上,把電氣安全管理與電氣安全技術應用到具體工作上,以落實促成效,以成效促落實,才能做到有效的預防和減少礦山電氣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從而保障我們整個礦山電氣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12篇 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yè)務資格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提高非煤礦山礦長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境內所有從事礦產資源(煤礦除外)開采活動的各種經濟組織負責人、主要經營者和管理者(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產技術工作的副職(以下簡稱礦長)。

第三條 全省實行礦長安全技術業(yè)務資格審查制度,礦長必須經過審查、考核,取得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江西省非煤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yè)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有資格擔任,無證不得任職。

第四條 礦長安全生產的主要職責:

1、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負責本單位或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guī)程,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3、在劃定的礦區(qū)范圍內合理的開采礦山資源,嚴禁亂掘濫采、越界開采。

4、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和年度計劃,并嚴格執(zhí)行和落實,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調度會,研究、部署和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5、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確保礦山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器材和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6、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7、配備必要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8、接受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9、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匯報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報告?zhèn)鍪鹿屎推渌鹿省?/p>

第五條礦長資格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掌握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規(guī)章,掌握地方及有關部門制定的礦山安全生產規(guī)定和規(guī)程;

2、具備礦山安全管理知識,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經驗;

3、熟悉采礦生產工藝和技術,熟悉礦山的采掘、地質、水文、通風、供電等基本情況;

4、掌握礦山災害預防措施,具有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和處理能力;

5、投資1000萬元以下礦山的礦長必須具有中專(或相當于中專文化程度)、投資1000萬元以上礦山的礦長必須具有大專(或相當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礦山實際工作經驗;

6、身體健康,能夠堅持經常到生產現場檢查工作;

7、經審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簽發(fā)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資格證書》審批發(fā)證程序:

1、《資格證書》申報人所在礦,必須具有礦管部門發(fā)給的《采礦許可證》。

2、國有及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非煤礦山礦長應向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領取《礦長安全資格審查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按要求填寫后,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發(fā)證。

3、其他礦山的礦長應向礦山所在地設區(qū)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領取《登記表》,按要求填寫后,由設區(qū)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發(fā)證,并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4、審查發(fā)證按所屬礦山類別(金屬與非金屬地下開采、露天開采類),依照《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培訓考核大綱》,由發(fā)證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考核由發(fā)證部門命題,采取理論考試與實際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5、登記表一式三份,分別由行業(yè)管理部門、發(fā)證部門和礦山礦長本人收存。

6、經審查、考核合格者,發(fā)證部門簽發(fā)《資格證書》,由本人妥善保存?zhèn)洳椤?/p>

第七條 非煤礦山礦長必須從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選配,無證者不得任職?,F任礦長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應按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并取得《資格證書》。否則,不得任職。違反本辦法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八條 凡取得《資格證書》并已任職的礦長,如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人員可以提出批評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或因失職造成事故的,發(fā)證部門有權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任職礦長,發(fā)證部門每年進行一次驗證復審,重點考核其任職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業(yè)績,也可進行理論考試,對不合格者,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十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任職礦長,在所屬考核區(qū)內同類礦山中調動任職仍然有效,否則必須重新按本辦法辦理資格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登記表》、《資格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13篇 非煤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對策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 2007 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 94753 座,其中:金屬礦山 8395 座,非金屬礦山 83431 座,其他礦山 2927 座。2007 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 6087 座,另有 8919 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07 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yè)共發(fā)生傷亡事故1861 起、死亡 2188 人,同比分別減少 11 起、89 人,下降0.6%和 3.9%。其中發(fā)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重大事故 79 起、死亡 301 人,同比分別增加 4 起、25 人,上升 5.3%和 9.1%;發(fā)生一次死亡 10-29 人的特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 19 人、上升 70.4%;未發(fā)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wěn)定、趨于好轉的發(fā)展態(tài)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fā)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06 年,全區(qū)非煤礦山共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 118 起,死亡 138 人(全年控制指標 137 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 107起、死亡 122 人,非法采礦事故 11 起、死亡 16 人;地下礦山事故 53 起、死亡 63 人,露天礦山事故 65 起、死亡 75 人;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07 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 163 起,死亡 167 人(全年控制指標 133 人),同比分別上升 42.9%和31.5%。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 8 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采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采石場(含建筑型材開采)2004 年死亡人數達 97 人、2005 年死亡 90 人、2006 年死亡 64 人,采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占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50- 60%,采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為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04 年至 2006 年,全區(qū)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 77 人、67 人和 44 人,分別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 29.7%,約占全區(qū)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fā)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范圍看:1 月、2 月重大事故最少,3 月份以后開始逐月增加,8 月份達到最多。1 月、4 月、8 月、9 月、11 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 月、6 月、10 月、12 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 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 月、7 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

2、從事故發(fā)生地區(qū)分析

2007 年 79 起重大事故,發(fā)生在云南、貴州、四川等 21 個?。▍^(qū)),其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 4 省共發(fā)生重大事故 33起,死亡 132 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 41.8%和43.9%。11 個地區(qū)(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fā)生重大事故。云南、貴州、四川、湖南等 10 ?。▍^(qū))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陜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 6 ?。▍^(qū))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 起重大事故中,有 52 起發(fā)生在私營企業(yè),共造成 207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65.8%和 68.8%;有 14 起發(fā)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yè),共造成 48 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17.7%和 15.9%;有 6 起發(fā)生在集體企業(yè),共造成 20 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7.6%和 6.6%。此外,非法開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 7 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開采導致的,共造成 26 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 8.9%和 8.6%。

4、從行業(yè)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fā)生 34起,死亡 134 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 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fā)生 31 起,死亡 117 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 39.2%和 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 3 類事故,共發(fā)生 53 起,死亡 201 人,分別占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 67.1%和 66.8%。其中坍塌事故 28 起,死亡 10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 35.4%和 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07 年還發(fā)生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 9 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 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yè)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 17 人。

第14篇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guī)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guī)定,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yè)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5號)執(zhí)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qū)安全監(jiān)管局)承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jiān)管局)結合本地區(qū)實際作出規(guī)定,并報自治區(qū)安監(jiān)局備案。

跨行政區(qū)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jiān)督管理。按照屬地監(jiān)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jiān)管。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等規(guī)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yōu)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guī)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和行業(yè)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guī)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guī)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jiān)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guī)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guī)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guī)熘谐槿?-7名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及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yè)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jiān)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fā)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jiān)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yè)監(jiān)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xù),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fā)現有違法違規(guī)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盟市、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jiān)督企業(yè)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guī)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y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yè)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jiān)管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jiān)總管一〔2022〕14號文件附件)??⒐を炇战Y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由安全監(jiān)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

(七)發(fā)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jiān)督核查,形成現場監(jiān)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fā)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guī)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zhèn)洳椤?/p>

第三十四條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監(jiān)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有關規(guī)定有抵觸的,從其規(guī)定。自治區(qū)、盟市、旗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qū)安全監(jiān)管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15篇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崗位主要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6.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7.在檢查中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8.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9.對作業(yè)場所的職業(yè)危害進行檢查,監(jiān)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fā)放和使用;

10.負責本單位《企業(yè)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guī)定》落實工作;

11.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12.參與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驗收;

13.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負責傷亡事故、職業(yè)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防范措施。

第16篇 礦山安全管理的作用特性

1 綜合性

教育宣傳、法律、科學技術、經濟、行政等管理因子綜合地起作用。這要求形成綜合思維,把人類、社會、礦山作業(yè)環(huán)境、技術和經濟等因素構成的礦山安全大協調系統看成一個有機整體,統一考慮,注重協調約束各自的行為限度,達到一個動態(tài)的發(fā)展平衡。

2 不可替代性和可調劑性

每種礦山安全管理手段都有其各自獨特的功能和適用范圍,具有同等重要性,缺一不可。法律手段不能取代宣傳教育手段,如果沒有教育宣傳手段,法律手段則會因“不教而罰”、或“罰不責眾”等因素而失效;同樣,法律手段也不能取代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側重于公正、公平,但一味地追求公正公平而缺乏管理效率,也是不可能長久地發(fā)揮作用的。雖然如此,礦山安全管理手段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在某一特定條件下,當某一管理手段的功能不足時,亦可通過相近的管理因子的加強來得到補償,具有一定幅度的可調劑性。

3 階段性

礦山災害問題都有一個孕育、產生、發(fā)展、激化、治理的周期過程。每個管理手段在不同階段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手段、宣傳教育手段在利用現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礦山災害事故發(fā)生,尤其是分析處理礦山災害事故產生的原因及其安全責任方面起很大作用,但在“綜合防治、安全減災”方面,則起不了作用,除非令其停業(yè)或取締;在“綜合防治、安全減災”方面,科學技術手段發(fā)揮巨大作用。

4 直接性與間接性

各種管理手段對不同的礦山災害問題的安全管理,既可起直接作用,也可起間接作用,這主要取決于礦山災害問題的類型與性質。教育宣傳手段通過改變人的認知、心理、態(tài)度,改變人的作業(yè)行為,間接作用于礦山安全問題??茖W技術手段通過工程設施、安裝設備、革新工藝等直接作用于礦山災害的綜合防治問題。

5 最小限制因子性

礦山安全管理的效果取決于礦山災害事故發(fā)生、發(fā)展的最薄弱因子——最小限制因子的狀況。最小限制因子的作用影響其它管理手段和整個礦山安全管理系統的管理效果。不同地區(qū)、不同的礦山災害問題都有其各自的最小限制因子。我國南方礦井,尤其是煤礦,災害事故頻繁、煤與瓦斯突出不斷,是因為地址構造復雜、煤層賦存不穩(wěn)定、瓦斯含量、壓力大,是科學技術手段落后;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fā)現、事故預兆未能及時處理,甚至違章作業(yè)而釀成礦山災難性事故,是由于采礦作業(yè)者安全意識淡薄,是安全宣傳教育手段未能充分發(fā)揮作用的結果。在礦山安全管理過程中,研究確定各類礦山災害事故發(fā)生、發(fā)展的最小限制因子,是成功高效地解決礦山安全問題的關鍵。

6 相關性

礦山安全管理手段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在某一特定條件下,當某一管理手段的功能不足時,亦可通過相近的管理手段的加強來得到補償,這既反應了管理手段之間的可調劑性,同時,也說明了管理手段之間執(zhí)行的相關性。實質上,在礦山安全管理過程中,由于整個礦山安全系統所涉及的要素較多(例如,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規(guī)劃及要求;安全崗位職責;安全與環(huán)境評價和安全預防措施;災變計劃和職責,以及采礦作業(yè)人員安全培訓狀況和安全思想素質等),而這些要素之間又緊密聯系,互相相關,因此,在礦山安全的管理過程中,當變更某一管理手段時,同時也應考慮該手段對礦山安全環(huán)境諸要素之間的相關關系,以確保礦山生產系統整體安全。

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管理辦法【16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的管理,提高礦山安全監(jiān)察員的素質,保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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