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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督查制度匯編12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87

安全督查制度

重要性和意義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基石,如同一座大廈的穩(wěn)固根基。它確保了員工的生命安全,降低了事故風險,提升了生產效率。安全制度不僅是法規(guī)的要求,更是企業(yè)責任的體現(xiàn),它塑造了一個有序、可控的工作環(huán)境,增強了員工對企業(yè)的信任感和歸屬感。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急預案,事故報告與處理機制,安全培訓與教育,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規(guī)定,危險源辨識與控制,以及定期的安全檢查與評估。這些制度共同構成了企業(yè)的安全防護網,從預防到應對,全方位保障工作安全。

注意事項

1. 制度應明確、具體,避免模糊不清的條款,確保每個員工都能理解和執(zhí)行。

2. 定期更新以適應新的法規(guī)要求和技術發(fā)展。

3. 制度需全員參與,確保員工充分理解并接受安全文化。

4. 強化監(jiān)督與考核,使制度從紙上走入實踐。

5. 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應及時反饋問題,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其有效性。

安全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是一個持續(xù)的過程,需要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和全體員工的積極參與。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構建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為企業(yè)的發(fā)展保駕護航。

安全督查制度范文

第1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_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2篇 大學校園安全督查隊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校園安全督查隊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在相關單位會商、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學校安全實際情況成立。

第二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鳥”的方式,落實校園安全督查常態(tài)化,及時督查和整治安全隱患,健全校園安全長效管理,扎實推進校園安全工作,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服務學校,服務師生,確保校園持續(xù)安全和穩(wěn)定。

第三條校園安全督查隊在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保衛(wèi)處(安全生產辦公室)、學生工作部(處)、基建處、資產管理處、能源管理中心、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科學技術研究院、后勤集團、資產經營公司等為主要成員單位。

第四條學校各單位要貫徹“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失職追責”的原則,堅決貫徹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履行安全崗位職責,支持和配合校園安全督查隊開展工作。

第二章校園安全督查隊組成、職責

第五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組成:

(1)實行以推薦、自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形式。

(2)成員范圍包括各相關成員單位、師生員工,含學校離退休教職工。每個成員單位推薦安全督查隊成員1-2名,以兼職為主。

(3)隊員實行聘任制,聘期2年(涉及隊員工作崗位調整,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薦)。

(4)本工作具有學校公益性質,申請專項經費,成員享有相應規(guī)定補助。

第六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成員職責:

(1)根據學??傮w工作部署,定期在全校范圍內開展校園安全督查。

(2)按時參加督查隊的有關會議和各類活動,在學校安全管理中起到示范和引領作用。

(3)深入基層,及時發(fā)現(xiàn)和反映基層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4)向基層單位開展安全宣教,提高各基層單位安全防范意識。

(5)執(zhí)行學校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認真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第七條校園安全督查隊主要工作內容:

(1)單位安全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2)影響校園正常秩序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校園亂設攤位、進校推銷、違章交通、未經審批舉辦的各類活動等。

(3)影響校園施工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違章搭建、違章施工等。

(4)影響校園消防和用電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消防設施和管理、違章用電等。

(5)影響房舍安全和產業(yè)安全等學校資產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房屋安全、產業(yè)生產安全等。

(6)影響危化物品和實驗室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7)影響特種設備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8)影響學生社區(qū)、食堂等后勤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9)其他影響安全生產、危及校園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校園安全督查隊工作機制

第八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由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牽頭協(xié)調,保衛(wèi)處(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業(yè)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九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成員單位下設若干專項工作小組,包括?;瘜嶒炇野踩〗M、資產基建能源安全小組、后勤產業(yè)學生安全小組、校園綜合治理小組,各組設組長一名,具體負責本小組專項工作。

第十條各專項工作小組要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計劃(半年做到全覆蓋),定期巡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每月牽頭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和參與,落實安全督查和整治。

第十一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每月召開一次組長工作會議,就安全檢查情況研究落實(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部門會商)。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信息匯總整理,創(chuàng)建安全信息平臺:__大學安全生產微信平臺(__云)和《__大學安全生產信息》(每月一期)。

第十二條學校每季度召開一次校園安全督查領導小組(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各專項工作小組向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督查工作,研究推進。

第十三條對于安全督查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要按照安全主體責任原則,專項小組可向被檢查單位開具《__大學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責任單位逾期不改的,專項小組協(xié)調無效的,由專項小組會同學校安全生產辦公室進行約談,開具《__大學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對于思想不重視、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生產辦公室將記錄匯總,上報校園安全督查領導小組(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四條被檢查單位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推諉、拖延;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責權隸屬,共同協(xié)商,解決問題,消除隱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條本辦法將根據今后工作實際和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某某集團安全督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是企業(yè)生產發(fā)展過程的一項重要任務,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不可放松的工作。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建設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情況,__集團成立了安全督查小組,負責整個集團的安全生產督查工作,并負責制訂集團安全生產方面的督查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督查組組織架構

第二條、安全工作人人有責,企業(yè)法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分別對其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安全督查小組為執(zhí)行__集團安全生產督查工作的組織機構,由組長、副組長及組員組成。

第三章 安全生產督查崗位職責

第三條、 安全督查小組負責集團安全生產管理的監(jiān)督工作。督查組組長負責__集團及其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督查工作,副組長具體落實安全事務督查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督查組成員,兼負責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安全生產督查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提高全體員工安全意識,對集團及其下屬部門所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

2、檢查集團及其下屬部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檢查集團及其下屬部門是否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督促集團及其下屬部門積極規(guī)范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yè)要求。

5、檢查集團及其下屬部門是否合理的對其部門發(fā)生的重傷、死亡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督促責任部門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督查小組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督查制度及實施細則。

第五條、安全生產督查組的職責

1、制訂安全生產督查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制定集團應急救援議案,負責事故發(fā)生時組織實施。

2、落實安全督查人員。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檢查集團及其下屬部門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實施。

5、檢查安全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情況。

6、定期檢查收集、通報各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并對各部門進行考評。

7、在每季度、重大節(jié)日期間組織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平時進行不定期突擊檢查,真實通報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控制事故發(fā)生。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六條、定期進行綜合性安全大檢查。安全生產督小組對集團所屬企業(yè)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所屬企業(yè)對其子企業(yè)的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是指:各單位安全生產體系是否健全,運行是否正常;預防措施是否得當;安全投入是否保證;安全制度是否落實;安全檢查是否有記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是否有效執(zhí)行、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到位、事故隱患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整改。

第七條、專項安全檢查。安全生產督小組要結合集團及所屬企業(yè)年度實際,編制重點項目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依據國家標準和專業(yè)標準對公司屬下企業(yè)進行專項檢查,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檢查、消防檢查、設備檢查、電氣設備檢查、機械設備檢查、易燃易爆物品(設施)、餐飲、酒店等場所安全檢查;各類車輛安全、施工作業(yè)檢查等。

第八條、季節(jié)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督小組要根據季節(jié)不同特點以及對安全生產不利影響的因素,及時檢查相應措施的落實情況;同時加強對重大節(jié)假日期間安全大檢查,落實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隱患。

第九條、隱患整改跟蹤檢查。安全生產督小組對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隱患發(fā)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直至隱患得到消除。安全生產督小組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應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從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同時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整改臺帳。

第十條、生產性企業(yè)場所檢查。檢查各部門是否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wèi)生規(guī)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yè)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第十一條、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檢查。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guī)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對可能發(fā)生職業(yè)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企業(yè)負責人,企業(y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及集團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shù)刎撚邪踩a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fā)生死亡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yè)負責人。企業(yè)負責人接到死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報告規(guī)定程序立即向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報告和當?shù)卣踩a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內容:按照施工企業(yè)事故所規(guī)定的包括事故企業(yè);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shù);設施、設備損壞情況;傷亡人員自然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第十四條、事故報告程序

(1)一般事故和人員輕傷事故:事故發(fā)生后4小時內報至所屬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同級工會。

(2)險性事故和人員重傷事故: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逐級報至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和集團工會。

(3)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和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立即逐級報至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和當?shù)匕踩a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督查小組接到報告后,立即逐級上報。

(4)在建設項目中發(fā)生的重大事故,不論傷亡人員歸屬及責任歸屬,施工單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產權代表單位均應在規(guī)定24小時內報告集團安全督查小組。

(5)凡是在企業(yè)生產經營過程中、在企業(y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人員傷亡,不論原因、責任及傷亡人員歸屬,都必須執(zhí)行事故報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并服從上級機關的指揮、調度,積極參加或者配合事故調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對所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按責任范圍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及時掌握了解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并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的原則要根據國家、省和集團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調查應根據事故傷亡程度(或經濟損失大小)分別按照不同層次性質進行調查處理。

(1)一般事故和人員輕傷事故,由基層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調查處理。

(2)險性事故和人員重傷事故,由事發(fā)企業(y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任組長,組織有關人員調查處理。

(3)大事故、人員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團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任組長,組織安全督查小組及事故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集團企管部、集團工會等派人參加。人員死亡事故由集團和事發(fā)企業(yè),協(xié)同事發(fā)企業(yè)當?shù)匕踩a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會、公安等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發(fā)生重大事故,在集團督查小組和事發(fā)企業(yè)未到達現(xiàn)場前,由事發(fā)企業(yè)指定有關部門、人員組織臨時調查小組,其任務是搶救傷員,做好各項救援工作,勘察現(xiàn)場,保存可疑證物,查找事故線索及原因,形成記錄向集團安全領導小組和事發(fā)企業(yè)報告。事發(fā)企業(yè)和集團接到事故通報后,應立即組成主要或主管領導為主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迅速趕赴現(xiàn)場,進行調查處理。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數(shù),分級由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工會、公安、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集團和事發(fā)企業(yè)協(xié)同。

(5)特別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調查處理。第十七條、安全督查小組督促集團所屬企業(yè)對事故處理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第十八條、事故處理權限和時間

(1)一般事故和人員輕傷事故,由基層單位提出定性定責意見,經上一級企業(yè)相關部門同意后作出處理決定。于事故發(fā)生后5日處理完畢。

(2)險性事故和人員重傷事故,由事發(fā)企業(yè)于事故發(fā)生后提出定性定責意見,經集團安全督查小組等相關部門同意后,7日內公布處理結果并做出處理決定,并報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及主管業(yè)務部門備案。

(3)大事故和人員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和事發(fā)企業(yè)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大事故由基層單位于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向事發(fā)企業(yè)提出事故報告,事發(fā)企業(yè)10日內將處理方案報集團安全領導小組,集團安全領導小組于15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批復。人員死亡事故,按隸屬關系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結案。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團和事發(fā)企業(yè)調查處理,并按規(guī)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果。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5人的,由事發(fā)企業(yè)當?shù)乜h級或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結案;一次死亡6人~9人的,由事發(fā)企業(yè)當?shù)厥屑壢嗣裾畬徟Y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政府委任的部門審批結案。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結案,或由國務院直接審批結案。

(7)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34號令發(fā)布施行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后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查明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jiān)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發(fā)生大事故、人員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責任依次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事故損失的費用由事發(fā)企業(yè)承擔。

第二十二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發(fā)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明確以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及責任人;

(2)、安全生產審查批準機構及其責任人;

(3)、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責任人。

第七章 安全生產考核

第二十二條、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制定對集團及所屬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考核辦法;集團安全督查小組為考核領導機構,集團及所屬企業(yè)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三條、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考核集團所屬企業(yè)貫徹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和集團 “三個責任制”(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職能部門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開展情況;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考核結果作為評價企業(yè)和第一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工作業(yè)績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評先的依據。

考核獲得優(yōu)秀、良好的企業(yè)和責任人,集團予以獎勵,并對責任人按《安全生產責任書》有關規(guī)定予以兌現(xiàn)。

第二十五條、考核為不合格的企業(yè)和責任人,集團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各類評先資格,并責令限期達標;有關責任人不得評先受獎。對因安全生產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連續(xù)三年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達標的,將追究企業(yè)主要領導責任。

第八章 安全生產獎罰

第二十六條、集團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考核一次,在總結考核的基礎上,由集團安全督查小組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七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發(fā)生安全事故,屬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對其主要領導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除在全年綜合目標考核時按規(guī)定扣分外,還應取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當年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1)一般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傷3人的;

(2)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傷10人的;

(3)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的;

(4)發(fā)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

第九章 記錄、收集、整理安全會議紀要,建立安全生產臺賬管理制度

做好安全組織、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與獎懲等六類內容的安全工作臺賬。

第三十一條、安全組織臺賬。企業(yè)應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到班組的安全組織網絡。

第三十二條、安全會議臺賬。主要填寫本企業(yè)召開的安全會議內容,尤其對安全生產工作文件的傳達、學習貫徹情況。安全會議臺賬應設有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召集單位和主持人、與會單位和人數(shù)、會議內容以及處理結果等欄目。

第三十三條、安全教育臺賬。企業(yè)安全教育臺賬應填寫企業(yè)領導及員工安全教育、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取證、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應急預案的演練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臺賬應至少設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課內容、地點、時間、考試成績及授課人姓名等欄目。

第三十四條、安全檢查臺賬。安全檢查臺賬應至少設有檢查日期、檢查內容、受檢部門、發(fā)現(xiàn)問題、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檢查人簽字等欄目。

第三十五條、隱患治理臺賬。凡發(fā)生在企業(yè)的事故隱患不論級別,不論資金來源,均應在企業(yè)的隱患治理臺賬中填寫。事故隱患治理臺賬應設有隱患存在部位、計劃費用、實際費用、資金來源、計劃治理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及隱患治理后的評估情況。

第三十六條、事故臺賬。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相應的事故臺賬,分別記錄本企業(yè)所發(fā)生的事故。事故臺賬應設有事故發(fā)生所在部門、發(fā)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概況、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情況和事故處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臺賬。該臺賬應設有考核項目(內容)、被考核部門和個人、主要事跡和存在問題、考核意見和結果、獎懲情況、考核部門簽字及審批部門等欄目。

第三十八條、做好安全活動記錄。該臺賬應填寫各部門安全活動開展情況。

第三十九條、認真填寫、保管安全臺賬;同級主管安全領導應定期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集團所屬企業(yè)要根據本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及本辦法之規(guī)定和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本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或辦法,并報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備案。

第四十一條、集團安全督查小組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督查科 巡回查崗制度

一、安全督查科必須深入井下檢查落實安全隱患問題及崗位作業(yè)標準化執(zhí)行情況。

二、負責公司、礦大檢查及動態(tài)問題的整改復查工作。

三、每次下井檢查不少于兩人,同上同下同時檢查,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度,井下查崗隱患不少于5小時,地面三定落實匯報不少于3小時,每天必須對全礦井下各地點檢查一遍。

四、重大隱患必須停產整改,直至采取得力措施或整改后方準作業(yè)。

五、協(xié)助安全員搞好“三違”,隱患查處、整改落實工作。

第5篇 某水產局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履行食品安全綜合監(jiān)管職能,保證食品安全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提高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發(fā)揮綜合監(jiān)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公室作為縣食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設置單位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督辦工作職能。

第三條 督查督辦的內容

(一) 食品安全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政策、方針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 食品安全監(jiān)管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 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 有關部門反饋和群眾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饋情況;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處進度和處理情況;

(七) 食品安全監(jiān)管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八) 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xié)委員提案中涉及的有關食品安全質量問題;

(九) 其他需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四條 督查督辦程序

(一) 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和工作實際確定督查督辦事項和督查督辦方案;

(二) 督查督辦方案要具體、明確,有具體的辦理內容和時限要求,并以督查督辦通知書的形式分送有關單位,重大事項要派人督查;

(三) 及時督促、檢查、催辦,確保督查督辦事項如期落實。 督查督辦工作結束后,將督辦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召開相關成員單位工作聯(lián)絡會議,與縣直各職能部門交換意見,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水產局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履行食品安全綜合監(jiān)管職能,保證食品安全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提高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發(fā)揮綜合監(jiān)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公室作為縣食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設置單位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督辦工作職能。

第三條 督查督辦的內容

(一) 食品安全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政策、方針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 食品安全監(jiān)管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 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 有關部門反饋和群眾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饋情況;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處進度和處理情況;

(七) 食品安全監(jiān)管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八) 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xié)委員提案中涉及的有關食品安全質量問題;

(九) 其他需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四條 督查督辦程序

(一) 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和工作實際確定督查督辦事項和督查督辦方案;

(二) 督查督辦方案要具體、明確,有具體的辦理內容和時限要求,并以督查督辦通知書的形式分送有關單位,重大事項要派人督查;

(三) 及時督促、檢查、催辦,確保督查督辦事項如期落實。 督查督辦工作結束后,將督辦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召開相關成員單位工作聯(lián)絡會議,與縣直各職能部門交換意見,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

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

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

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

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

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

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

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

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

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8篇 安全督查科巡回查崗制度

一、安全督查科必須深入井下檢查落實安全隱患問題及崗位作業(yè)標準化執(zhí)行情況。

二、負責公司、礦大檢查及動態(tài)問題的整改復查工作。

三、每次下井檢查不少于兩人,同上同下同時檢查,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度,井下查崗隱患不少于5小時,地面三定落實匯報不少于3小時,每天必須對全礦井下各地點檢查一遍。

四、重大隱患必須停產整改,直至采取得力措施或整改后方準作業(yè)。

五、協(xié)助安全員搞好“三違”,隱患查處、整改落實工作。

第9篇 某水產局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制度格式怎樣的

第一條 為履行食品安全綜合監(jiān)管職能,保證食品安全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提高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發(fā)揮綜合監(jiān)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公室作為縣食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設置單位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督辦工作職能。

第三條 督查督辦的內容

(一) 食品安全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政策、方針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 食品安全監(jiān)管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 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 有關部門反饋和群眾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情況;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饋情況;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處進度和處理情況;

(七) 食品安全監(jiān)管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

(八) 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xié)委員提案中涉及的有關食品安全質量問題;

(九) 其他需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四條 督查督辦程序

(一) 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和工作實際確定督查督辦事項和督查督辦方案;

(二) 督查督辦方案要具體、明確,有具體的辦理內容和時限要求,并以督查督辦通知書的形式分送有關單位,重大事項要派人督查;

(三) 及時督促、檢查、催辦,確保督查督辦事項如期落實。

督查督辦工作結束后,將督辦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及縣食品安全協(xié)調委員會,召開相關成員單位工作聯(lián)絡會議,與縣直各職能部門交換意見,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集團安全督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是企業(yè)生產發(fā)展過程的一項重要任務,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不可放松的工作。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建設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情況,__集團成立了安全督查小組,負責整個集團的安全生產督查工作,并負責制訂集團安全生產方面的督查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督查組組織架構

第二條、安全工作人人有責,企業(yè)法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分別對其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安全督查小組為執(zhí)行__集團安全生產督查工作的組織機構,由組長、副組長及組員組成。

第三章? 安全生產督查崗位職責

第三條、 安全督查小組負責集團安全生產管理的監(jiān)督工作。督查組組長負責__集團及其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督查工作,副組長具體落實安全事務督查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督查組成員,兼負責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安全生產督查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提高全體員工安全意識,對集團及其下屬部門所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

2、檢查集團及其下屬部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檢查集團及其下屬部門是否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督促集團及其下屬部門積極規(guī)范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yè)要求。

5、檢查集團及其下屬部門是否合理的對其部門發(fā)生的重傷、死亡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督促責任部門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督查小組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督查制度及實施細則。

第五條、安全生產督查組的職責

1、制訂安全生產督查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制定集團應急救援議案,負責事故發(fā)生時組織實施。

2、落實安全督查人員。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檢查集團及其下屬部門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實施。

5、檢查安全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情況。

6、定期檢查收集、通報各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并對各部門進行考評。

7、在每季度、重大節(jié)日期間組織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平時進行不定期突擊檢查,真實通報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控制事故發(fā)生。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六條、定期進行綜合性安全大檢查。安全生產督小組對集團所屬企業(yè)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所屬企業(yè)對其子企業(yè)的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是指:各單位安全生產體系是否健全,運行是否正常;預防措施是否得當;安全投入是否保證;安全制度是否落實;安全檢查是否有記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是否有效執(zhí)行、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到位、事故隱患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整改。

第七條、專項安全檢查。安全生產督小組要結合集團及所屬企業(yè)年度實際,編制重點項目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依據國家標準和專業(yè)標準對公司屬下企業(yè)進行專項檢查,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檢查、消防檢查、設備檢查、電氣設備檢查、機械設備檢查、易燃易爆物品(設施)、餐飲、酒店等場所安全檢查;各類車輛安全、施工作業(yè)檢查等。

第八條、季節(jié)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督小組要根據季節(jié)不同特點以及對安全生產不利影響的因素,及時檢查相應措施的落實情況;同時加強對重大節(jié)假日期間安全大檢查,落實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隱患。

第九條、隱患整改跟蹤檢查。安全生產督小組對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隱患發(fā)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直至隱患得到消除。安全生產督小組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應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從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同時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整改臺帳。

第十條、生產性企業(yè)場所檢查。檢查各部門是否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wèi)生規(guī)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yè)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第十一條、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檢查。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guī)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對可能發(fā)生職業(yè)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企業(yè)負責人,企業(y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及集團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shù)刎撚邪踩a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fā)生死亡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yè)負責人。企業(yè)負責人接到死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報告規(guī)定程序立即向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報告和當?shù)卣踩a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內容:按照施工企業(yè)事故所規(guī)定的包括事故企業(yè);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shù);設施、設備損壞情況;傷亡人員自然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第十四條、事故報告程序

(1)一般事故和人員輕傷事故:事故發(fā)生后4小時內報至所屬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同級工會。

(2)險性事故和人員重傷事故: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逐級報至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和集團工會。

(3)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和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立即逐級報至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和當?shù)匕踩a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督查小組接到報告后,立即逐級上報。

(4)在建設項目中發(fā)生的重大事故,不論傷亡人員歸屬及責任歸屬,施工單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產權代表單位均應在規(guī)定24小時內報告集團安全督查小組。

(5)凡是在企業(yè)生產經營過程中、在企業(y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人員傷亡,不論原因、責任及傷亡人員歸屬,都必須執(zhí)行事故報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并服從上級機關的指揮、調度,積極參加或者配合事故調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對所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按責任范圍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及時掌握了解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并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的原則要根據國家、省和集團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調查應根據事故傷亡程度(或經濟損失大?。┓謩e按照不同層次性質進行調查處理。

(1)一般事故和人員輕傷事故,由基層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調查處理。

(2)險性事故和人員重傷事故,由事發(fā)企業(y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任組長,組織有關人員調查處理。

(3)大事故、人員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團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任組長,組織安全督查小組及事故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集團企管部、集團工會等派人參加。人員死亡事故由集團和事發(fā)企業(yè),協(xié)同事發(fā)企業(yè)當?shù)匕踩a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會、公安等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發(fā)生重大事故,在集團督查小組和事發(fā)企業(yè)未到達現(xiàn)場前,由事發(fā)企業(yè)指定有關部門、人員組織臨時調查小組,其任務是搶救傷員,做好各項救援工作,勘察現(xiàn)場,保存可疑證物,查找事故線索及原因,形成記錄向集團安全領導小組和事發(fā)企業(yè)報告。事發(fā)企業(yè)和集團接到事故通報后,應立即組成主要或主管領導為主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迅速趕赴現(xiàn)場,進行調查處理。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數(shù),分級由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工會、公安、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集團和事發(fā)企業(yè)協(xié)同。

(5)特別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調查處理。第十七條、安全督查小組督促集團所屬企業(yè)對事故處理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第十八條、事故處理權限和時間

(1)一般事故和人員輕傷事故,由基層單位提出定性定責意見,經上一級企業(yè)相關部門同意后作出處理決定。于事故發(fā)生后5日處理完畢。

(2)險性事故和人員重傷事故,由事發(fā)企業(yè)于事故發(fā)生后提出定性定責意見,經集團安全督查小組等相關部門同意后,7日內公布處理結果并做出處理決定,并報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及主管業(yè)務部門備案。

(3)大事故和人員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和事發(fā)企業(yè)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大事故由基層單位于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向事發(fā)企業(yè)提出事故報告,事發(fā)企業(yè)10日內將處理方案報集團安全領導小組,集團安全領導小組于15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批復。人員死亡事故,按隸屬關系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結案。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團和事發(fā)企業(yè)調查處理,并按規(guī)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果。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5人的,由事發(fā)企業(yè)當?shù)乜h級或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結案;一次死亡6人~9人的,由事發(fā)企業(yè)當?shù)厥屑壢嗣裾畬徟Y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政府委任的部門審批結案。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結案,或由國務院直接審批結案。

(7)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34號令發(fā)布施行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后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查明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jiān)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發(fā)生大事故、人員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責任依次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事故損失的費用由事發(fā)企業(yè)承擔。

第二十二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發(fā)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明確以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及責任人;

(2)、安全生產審查批準機構及其責任人;

(3)、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責任人。

第七章? 安全生產考核

第二十二條、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制定對集團及所屬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考核辦法;集團安全督查小組為考核領導機構,集團及所屬企業(yè)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三條、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考核集團所屬企業(yè)貫徹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和集團 “三個責任制”(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職能部門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開展情況;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考核結果作為評價企業(yè)和第一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工作業(yè)績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評先的依據。

考核獲得優(yōu)秀、良好的企業(yè)和責任人,集團予以獎勵,并對責任人按《安全生產責任書》有關規(guī)定予以兌現(xiàn)。

第二十五條、考核為不合格的企業(yè)和責任人,集團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各類評先資格,并責令限期達標;有關責任人不得評先受獎。對因安全生產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連續(xù)三年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達標的,將追究企業(yè)主要領導責任。

第八章 安全生產獎罰

第二十六條、集團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考核一次,在總結考核的基礎上,由集團安全督查小組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七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集團及所屬企業(yè)發(fā)生安全事故,屬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對其主要領導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除在全年綜合目標考核時按規(guī)定扣分外,還應取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當年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1)一般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傷3人的;

(2)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傷10人的;

(3)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的;

(4)發(fā)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

第九章?? 記錄、收集、整理安全會議紀要,建立安全生產臺賬管理制度

做好安全組織、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與獎懲等六類內容的安全工作臺賬。

第三十一條、安全組織臺賬。企業(yè)應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到班組的安全組織網絡。

第三十二條、安全會議臺賬。主要填寫本企業(yè)召開的安全會議內容,尤其對安全生產工作文件的傳達、學習貫徹情況。安全會議臺賬應設有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召集單位和主持人、與會單位和人數(shù)、會議內容以及處理結果等欄目。

第三十三條、安全教育臺賬。企業(yè)安全教育臺賬應填寫企業(yè)領導及員工安全教育、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取證、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應急預案的演練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臺賬應至少設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課內容、地點、時間、考試成績及授課人姓名等欄目。

第三十四條、安全檢查臺賬。安全檢查臺賬應至少設有檢查日期、檢查內容、受檢部門、發(fā)現(xiàn)問題、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檢查人簽字等欄目。

第三十五條、隱患治理臺賬。凡發(fā)生在企業(yè)的事故隱患不論級別,不論資金來源,均應在企業(yè)的隱患治理臺賬中填寫。事故隱患治理臺賬應設有隱患存在部位、計劃費用、實際費用、資金來源、計劃治理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及隱患治理后的評估情況。

第三十六條、事故臺賬。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相應的事故臺賬,分別記錄本企業(yè)所發(fā)生的事故。事故臺賬應設有事故發(fā)生所在部門、發(fā)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概況、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情況和事故處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臺賬。該臺賬應設有考核項目(內容)、被考核部門和個人、主要事跡和存在問題、考核意見和結果、獎懲情況、考核部門簽字及審批部門等欄目。

第三十八條、做好安全活動記錄。該臺賬應填寫各部門安全活動開展情況。

第三十九條、認真填寫、保管安全臺賬;同級主管安全領導應定期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集團所屬企業(yè)要根據本企業(yè)的實際情況及本辦法之規(guī)定和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本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或辦法,并報集團安全督查小組備案。

第四十一條、集團安全督查小組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督查檢查制度

為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到實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和現(xiàn)場管理,及時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妥善加以整改,保證經營生產和管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運管所成立安全生產督查(檢查)領導小組,所長任組長,各副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所各科室負責人組成。

二、每月組織不少于一次對各相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現(xiàn)場督查和不定期檢查。所長帶隊督查(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分管副所長每月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督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3、現(xiàn)場消防安全設施完好情況;

4、現(xiàn)場工作人員是否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工作,有無違章現(xiàn)象;

5、駕駛員、特種作業(yè)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6、重大隱患和危險源整改、監(jiān)控情況;

7、事故處理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8、安全管理工作臺帳、各項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情況;

9、督查(檢查)有關安全生產應該督查(檢查)的有關事宜。

四、對督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指出,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開具安全事故隱患督查通知書,立即或限期整改。督查(檢查)人員、被督查(檢查)單位負責人必須在事故隱患督查通知書或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記錄上親筆簽字。其中督查通知書一式兩份,督查(檢查)小組、被督查(檢查)單位各一份。

六、被督查(檢查)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書面反饋;督查(檢查)人員應當對隱患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驗收。

七、各督查組應在每次督檢工作完成后,形成書面材料,及時進行登記匯總造冊。

第12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shù)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安全督查制度匯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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