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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時間:2024-05-09 查看人數:59

住房管理制度

本住房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住房管理流程,確保住房資源的有效利用,維護住戶權益,提升居住環(huán)境質量。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住房分配與調整

2. 住房維護與修繕

3. 住戶行為準則

4. 住房費用管理

5. 爭議解決機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住房分配與調整:包括新入住申請、現有住戶變動、房源調配等規(guī)則,以及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

2. 住房維護與修繕:規(guī)定房屋日常保養(yǎng)、故障報修流程,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3. 住戶行為準則:明確住戶的權利和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保持環(huán)境衛(wèi)生等。

4. 住房費用管理:涵蓋租金支付、公共設施使用費、維修基金的收取與使用。

5. 爭議解決機制:設立專門的申訴渠道,處理住戶與管理部門之間的糾紛。

重要性

良好的住房管理制度對于提高居住滿意度、保障社區(qū)和諧穩(wěn)定至關重要。它能夠:

1. 保障公平:通過明確的分配和調整機制,避免資源分配不公,提升住戶滿意度。

2. 提升效率:規(guī)范化的維護與修繕流程,確保問題及時解決,減少因設施故障引發(fā)的不便。

3. 維護秩序:通過設定住戶行為準則,維持良好的社區(qū)環(huán)境,增強社區(qū)凝聚力。

4. 降低成本:合理的費用管理可以降低運營成本,減輕住戶負擔。

5. 促進和諧: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有助于化解矛盾,保持社區(qū)的和諧穩(wěn)定。

方案

1. 住房分配與調整:實施積分制分配,根據住戶的入職時間、職級等因素確定優(yōu)先級;定期進行房源審核,確保資源合理流動。

2. 住房維護與修繕:建立在線報修平臺,簡化報修流程;設立定期巡查制度,預防潛在問題。

3. 住戶行為準則:制定詳細的行為規(guī)范,通過宣傳教育和定期檢查,強化住戶的自我約束意識。

4. 住房費用管理:實行透明化費用公示,確保住戶知情權;設立自動扣款系統,方便費用繳納。

5. 爭議解決機制:設立專門的投訴熱線和郵箱,確保住戶訴求得到及時回應;成立由管理層、住戶代表組成的調解委員會,公平處理糾紛。

以上方案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住房管理需求,實現高效、公正、和諧的住房管理體系。

住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會議室管理制度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會議室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會議室的管理,保證各類會議的順利召開及規(guī)范有序使用,提高會議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會議室管理規(guī)定。

一、會議室的管理,由局辦公室負責。各科室安排的各種會議需提前登記,由辦公室負責安排時間,避免發(fā)生沖突。

二、辦公室按每周會議安排表提前準備好會議室。及時做好會議室內設施設備、會務方面的一切安排。做到會議室干凈整潔,桌椅排放整齊,按會議需要備好茶杯,飲用水,會后及時打掃清理。

三、凡使用會議室的科室負責會議室內席簽擺放及座次的安排,提供會議用品,使用人員應愛護會議室的公共設備,會議室內不得隨意亂貼亂畫。

四、會議室的衛(wèi)生、照明、空調、設備的使用及管理由辦公室負責。會議室配置的設備、桌椅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搬動挪作它用。

五、會議室使用完畢后,應隨時關閉門、窗和全部設施設備電源,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及其他安全工作,如因會服人員造成的損失將追究個人的責任。

六、會服人員須嚴格按管理處各項規(guī)章制度,努力做好服務及協調工作,保障各類會議、接待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2篇 紐曼小學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

云溪小學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住房管理,優(yōu)先保障教育教學和師生生活需要,制定本管理辦法。

1、學校為有需要的每一位教職工提供一間住房,一次性配備門鎖窗戶玻璃、安裝電路電表,收取財產押金300元。

2、教職工超過標準占用的住房每間收取房屋押金500元,另外收取電表安裝費用100元,門、窗、鎖、玻璃、電路等押金400元。

3、小學部三個大套間按兩間住房計算,小套間按一間住房計算。初中部單間按一間住房計算,樓梯間按半間住房計算。其他房屋按一間計算。

4、各種押金提倡教職工自愿交付,否則從其績效工資和期末津補貼中扣繳收取。

5、教職工占用住房間數以2008年10月31日實際占用住房間數計算。

6、教職工不再住校或者調離學?;蛘呓獬赣藐P系,在完好交出占用全部住房后,學校全額退回和住房相關的各種押金。如有損壞,將按高于市場價從押金中罰款。超期占用住房達半個月,將不退回押金。

第3篇 公司住房補助管理規(guī)定(5)

公司住房補助管理規(guī)定(五)

一、目的

為明確公司員工的福利及補助標準,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積極性,特制訂住房補助管理規(guī)定。

二、適用范圍

工作地點在____的主管級和經理級員工。

三、具體規(guī)則

1、從2010年_月_日開始,公司不再提供租賃的公寓,每月補助隨工資一起發(fā)放。

2、享受補助的條件

1)家庭住址距離公司超過20公里(直線距離),且在___縣城未有住房的主管或經理。

2)如員工錄用通知信或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約定內容為準。

3)員工晉升至主管或經理,即可享受此補助;如果見習期未能通過,此補助取消。

4)如果不再擔任主管或經理,此補助取消。

3、補助標準

1)主管和助理經理員工:__元/月。

2)經理員工:____元/月。

4、水、電、煤氣、有線、物業(yè)費、暖氣費等相關費用,公司不再另行報銷或補貼。

5、房屋租賃合同以員工個人名義簽訂。

四、本規(guī)定自20__年_月_日生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公司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修正。

第4篇 某某中學公用住房管理試行制度

某中學公用住房管理試行制度

學校公房是是國家公共財物,為加強對公房的經營管理,確保公物安全、完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校務會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學校公房,不得利用公房獲取非法利益。

2、學校公用住房只提供給在zz縣城無住房的zz中學在編在職教職工。需要租住學校公房的教職工,應提交申請和無房證明,若申請租住學校公房的教職工人數多于學校能提供住房數,則根據申請人具體情況由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原則上同等條件的教職工以抽簽方式決定。

3、租住學校公房的教職工須與學校簽訂租住協議后方可入住,若學校因集體利益需要用房,原租住人應無條件搬出公房。

4、租住學校公房的教職工負責做好公房的修繕管理及對應區(qū)域的衛(wèi)生保潔工作,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破壞或損壞房屋內的任何設施和物品,若人為損壞公物的,應主動修復或照價賠償;按月繳納房租費和水電費(每月30日之前主動到總務處交納水電費)。

5、學校公共住房租住戶搬出住房后,原住房必須由學校統一協調安排;原房屋租住人必須將鑰匙于搬出當日交回學??倓仗幉⒂煽倓仗幣扇蓑炇?不得將房屋鑰匙私自轉讓;若私自轉讓房屋,責成退房并停發(fā)原租住戶及自行搬入戶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及學校所有補貼,直至交還鑰匙及搬出住房為止。

6、未經學校允許,強行入住或不按規(guī)定搬出的,以強占公物處理,學校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某高校教職工集資住房管理辦法

某高校教職工集資住房管理辦法

教職工集資住房是學校重要的辦學資源。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辦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我院教代會通過的《集資建房分房方案》規(guī)定,制定教職工集資住房管理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適應范圍為:所有教職工在學校集資建設的住宅樓(包括老校區(qū)集資樓和西校區(qū)全部集資住宅樓)。

二、集資住房的產權歸學校和集資戶共同所有,集資教職工享有使用權(僅限集資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親屬)和繼承權(僅限集資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資戶按照我院教代會通過的《集資建房分房方案》確定分房資格,選定戶型和住房,由學校房管領導小組確認后,后勤管理處簽發(fā)住房使用證,方可領到住房鑰匙。

四、住戶對住房進行裝修時要按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不允許破壞房屋結構,拆除或掏空承重墻體,門、窗、陽臺等部位的裝飾及安全設施不能超出外墻體。因裝修或私拆亂建造成影響校容校貌、破壞房屋結構、給其他住戶造成不便等問題導致的安全責任事故和經濟損失全部由裝修戶承擔,學校和政府有關部門還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五、集資戶對集資房不準進行外部改造。確需進行室內改造時,必須征得學校的同意。具體程序是:1、個人提出書面改造申請,提出改造理由和設計方案,經基建處審核同意簽字后,報后勤管理處;2、后勤管理處審核并報院領導批準后,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物業(yè)公司。

住宅室內改造不得破壞原房屋結構;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墻體;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單元樓的公共樓梯間、樓梯、屋頂等),不得給鄰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響。改造費用自理。改造部分與原房產作為一體,納入學校房產、物業(yè)管理范疇,按照學校房產管理和物業(y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管理。

六、教工住宅區(qū)的水電暖管理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室外公共設施及室內公共部位的維修,由物業(yè)公司負責,維修費用學校支付。室內零星維修及費用由住戶負責。

七、住戶要增強主人翁責任意識,睦鄰友好,文明居住,共同創(chuàng)造、維護、保持好住宅區(qū)的居住環(huán)境。對施行物業(yè)管理的集資住宅樓,住房人要履行業(yè)主的權利和義務,遵守有關規(guī)定,服從物業(yè)管理,按時繳納水、電、暖、汽、物業(yè)管理等有關費用。

八、集資戶調離學?;蚱渌虿痪幼〉募Y房,按調離時的市場價賣給學校,由學校轉售給無房教職工。未經學校書面同意,任何人不準將集資住房私自出售、租賃、轉借、轉讓給他人。

九、集資房賣給學校,應經過具備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平頂山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扣除學校土地使用金和建房過程中學校投入的報批、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室外水、電、暖、汽、道路、綠化等配套工程費用后確定房價。集資房賣給學校時,室內外裝修學校原則上不予購買。確具資產價值的經學校同意后按照評估價格收購。

十、學校購回的住房轉售給無房教職工時,由需房人(在編無房教職工)提出申請,經學校對申請人資格審核,按照規(guī)定的積分辦法積分排序,確定分房順序。待申請人交付全部價款(學校收回價)后才能獲得住房的使用權和繼承權。

十一、集資教職工可以將近期不居住的集資房(一年以上)進行初步裝修,地坪、墻壁、衛(wèi)生間、廚房等滿足基本居住條件,向學校房管部門申請校內出租。學校房管部門根據房源和無房教職工的實際情況,統籌協調,以高于教工周轉房屋管理費的價格,適時組織出租,以解決無房教職工的實際問題。

十二、對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賃、轉讓、轉借、購買住房的個人,一經發(fā)現或被人檢舉經查屬實,學校采取批評教育、停水停電等措施予以制止。對嚴重違反規(guī)定,性質嚴重,拒不改正者,視情節(jié)給以扣發(fā)工資,收回住房或黨紀、政紀處分。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6篇 學校教師住房安排租金收取管理辦法

學校教師住房安排及租金收取管理辦法

為了保證學校住房的合理配置,按照“有償住房”的原則,并結合學校住房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特制定《學校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解決教師校內住房為出發(fā)點,著力化解學校住房配置矛盾,積極促進學?!坝行颉⑵椒€(wěn)、和諧”地發(fā)展。

二、租房原則

1、優(yōu)先原則。根據學校有限的少量住房實際情況,優(yōu)先解決未參加房改而需要安排住房的在職教職工。

2、普惠原則。針對教職工經濟收入現狀,學校對租房教職工的租房面積實行普惠政策。其租房面積計算公式:雙職工(或長期住校教師)租房面積=實有房屋面積―20平方米;其余單職工租房面積=實有房屋面積―10平方米。

3、有償原則。學校推行以收取房租為主要方式的有償住房配置制度。學校每半年(即6個月)按教職工租房面積,進行核算并一次性收取房租。

4、平等原則。無論是學校管理干部、班主任、老教師及任課教師等,均一視同仁,無條件地按規(guī)定標準繳納房租。

三、租金標準

1、按租房面積每月2.00元/平方米收取。

2、調離本校教師應退還所租房屋。若情況特殊仍需繼續(xù)租房,則房租金額按實有房屋面積每月10.00元/平方米收取。

3、教師退休時,應向學校退還所租房屋。若情況特殊仍需繼續(xù)租房,則房租金額按實有房屋面積每月2.00元/平方米收取。

4、任何租房教師,嚴禁將學校住房轉租他人。否則,房租金額按實有房屋面積每月15.00元/平方米收取。

四、租房要求

1、租房教師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增加附屬設施等。

2、學校對教師所租房屋的門鎖、線路、管道等,一次性安裝到位。若有損壞或丟失,概由租房教師負責維修與賠償。

第7篇 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同時執(zhí)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條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集團公司依照國家規(guī)定代為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小組決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運作、財務和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按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集團公司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小組成員要有職工代表參加。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集團公司規(guī)定,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審議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報集團公司研究;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監(jiān)督計劃執(zhí)行;

(四)制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草案,報集團公司研究;

(六)聽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并對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和意見;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獨立工礦區(qū)、駐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協調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分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在機關職能部門設置專人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及統計、繳存、提取、使用等業(yè)務工作。

第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轉移、運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各單位應當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中心審核后開設電子核算專戶,并建立本單位計算機核算系統,按每一名職工核算其住房公積金的收、支、存業(yè)務。通過網絡定期將住房公積金匯總報表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傳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 日內建立電子計算機核算系統、在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辦理繳款手續(xù)。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 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xù)。

第十四條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新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資金的轉移和繳交。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xù)。

第四章繳交比例、基數

第十五條由集團公司根據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企業(yè)實際情況,確定單位和個人公積金繳交的比例。集團公司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按照集團公司規(guī)定調整繳交比例;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職工個人收入低于1000 元/月,可申請降低本人的扣繳比例。對于不能同步調整的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十六條統一按照養(yǎng)老保險交費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但上下限執(zhí)行標準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5000 元的,單位和個人都按5000 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677 元的,單位繳交基數按677 元/月,個人繳交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實際收入核定。每年7 月1 日,根據省市有關規(guī)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標準。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單位和個人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應繳交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 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資金結算中心每月底根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將資金劃入受托銀行公積金專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對于不能主動匯繳的單位,資金結算中心將作為單位統籌資金強制劃轉。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降低繳存比例申請:

(一)連續(xù)兩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每次1 年,最低繳存比例為5%。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緩繳申請:

(一)連續(xù)4 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1 年。

第二十二條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及時調整繳交比例和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因單位逾期或資金結算中心劃轉不及時的將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按照徐礦司[2004]171 號文件執(zhí)行。

第五章提取和運用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審核。

第二十六條礦區(qū)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

1、職工退休(職)憑本人、退休(職)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2、調離徐礦集團或者出境定居的,憑調出單位主管部門開出的工作調動介紹信、公安部門簽發(fā)的出境定居手續(xù)、護照簽證等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3、購買住房的:

(1)購買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2)購買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經產權管理部門鑒定的《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

(3)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產權交換補償協議、有效付款憑證。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用地許可證。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集資建房的,提供集資建房批準文件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參加集資建房人員花名冊。集資建房協議、有效付款憑證。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屋質量鑒定證明、《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全部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憑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通過轉帳方式轉移資金,但不得提取現金。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8、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需提供身份關系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提取人身份證,有遺囑的還應提供遺囑。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條提取時間

1、職工購買住房提取公積金的,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付款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時,通過轉帳方式將公積金轉到還貸款帳戶內清繳。

4、集資建房提取公積金的,自集資建房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憑有效憑證一年內提取。

5、退休(職)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調離集團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可隨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1、職工個人持本辦法規(guī)定的證件,到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申請?zhí)钪啤渡暾堉∽》抗e金審批表》,經所在單位公積金管理部門簽章,由公積金管理員提交相關證件,報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

2、單位公積金管理員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單據,填制統一格式的公積金支取憑證(一式二聯),支取人到本單位財務部門直接領取。月終財務部門將已支付的公積金支取憑證附頁交公積金管理辦公室進行核對登記,公積金管理辦公室將未付出數據報送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備檢查;

3、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金額,填寫《集團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并加蓋財務印鑒章,到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劃款手續(xù)。對于累計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單位財務部門憑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支取金額,予以轉賬結

算,作為公積金繳交額的抵交數。

第二十九條其他:

1、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或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在本人或被擔保人尚未還清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后,續(xù)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積金。

3、集團公司市區(qū)各單位職工公積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證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購買國債凈值占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的比例不超過20%,每年購買國債金額不超過當年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購買國債按2003 年省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辦《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建設職工廉租房的補充資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全年預算,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三條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徐州市區(qū)域內常住戶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有購買住房的首付款證明;

(五)同意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

(六)有保險公司提供擔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7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30 萬元;

(二)購買經濟實用住房、集資建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 萬元;

(三)購買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齡在15 年以下50 平方米以上的非頂層,最高貸款比例為評估價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 萬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房的貸款比例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8 萬元;

(五)購買公有住房房款在2 萬元(包括2 萬元)以下不予貸款。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 年,且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體貸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工作年限確定。男性借款人還款年齡不得超過60歲,女性借款人還款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55 歲。借款人二次購買住房且按期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

行。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單位出據的工資收入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房地產權證及評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買住房首付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須提供城鎮(zhèn)規(guī)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持規(guī)定的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領取貸款申請書;借款人按要求如實填表、蓋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單位要如實提供本人的工資收入證明;

(二)借款人持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后,應當按規(guī)定審查核定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格、資信等情況,在資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情況下,當場辦結。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后于2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三)借款人可持已審批的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受托銀行辦理借款手續(xù),到保險公司辦理擔保手續(xù);借款人持以上相關資料,到市房管局產權監(jiān)理處辦理抵押登記和房屋他項權證;

(四)借款人將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及相關資料,再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劃款手續(xù),將款項劃轉至售房人的帳戶;購二手房貸款的,由銀行轉發(fā)給借款人;

(五)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憑受委托銀行出具的本息結算書,到市房管局產權監(jiān)理處辦理房產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貸款擔保

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定擔保抵押合同,須以擔保公司認可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借款人必須遵守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借款人違反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抵押、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四十條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可選擇的還款的方式有: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兩種辦法;

(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提前將應還款本息存入“還款賬戶”,受委托銀行每月按期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現金、支票、儲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銀行規(guī)定的營業(yè)柜還款。

(四)借款人用自籌資金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應當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銀行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償還剩余貸款本息。

第四十一條違約及抵押物的處分

借款人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保險公司)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計6 個月(含6 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還款期限3 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轉讓、贈與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權益的合同協議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糾正的。

第四十二條受托銀行對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

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同時計收罰息或計收違約金。

第四十三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公司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扣除處分抵押物應支付的各項稅費后,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和罰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向借款人和連帶保證責任單位(人)追償。

第四十四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jiān)督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準確、及時地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處置工作,及時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原因,確認貸款的風險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計算機系統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系統管理要按集團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統一要求,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際情況, 各單位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二)加強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計算機系統服務器與公網聯接的設備需設立防火墻、代理服務器、網關等防護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擊。

(三)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要嚴守數據機密,除向指定部門提供規(guī)定數據外,未經領導批準,不能向外提供數據文件,不能泄露個人的賬號、密碼,不允許外來人員操作電腦。系統的個人密碼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盜用。

(四)信息管理員應制定系統備份策略,指定專人及時進行多種方式的數據備份,備份的數據應異地存放,妥善保管。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對單位專用數據和軟件,不得私自帶出單位,不得拷貝給他人使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為任何人查調內部資料及數據。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和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數據的查詢系統,供職工查詢。

第四十六條報表管理

各單位應于每月5 日前將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有關數據報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對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報表數據核對一致,分析說明要祥實,報送的報表要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后上報。

第四十七條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對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報送報表。

第八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后執(zhí)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當年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運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況向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條集團公司財務部應當加強對集團公司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通報。

第五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社會審計和集團公司審計部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單位住房公積管理部門不得拒絕。各單位應按企業(yè)企務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民主公開。集團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6 月30日結息后的一月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打印并發(fā)放到職工手中,經核對有異議的應在2 個月內本人向本單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重新復核。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九章處罰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集團公司還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而又不履行相關手續(xù)的,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強制劃款。集團公司定期通報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jiān)管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不能及時按規(guī)定報送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料的;

(四)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五十六條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jiān)管辦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負責人以及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職工的權益,集團公司依據責任追究辦法執(zhí)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

[1][2] 下一頁

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集團公司現行制度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第六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

上一頁[1][2]

第8篇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辦法

公共住房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公共住房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規(guī)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以下公共住房簡稱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則

1、以服務機關、方便職工工作為出發(fā)點,規(guī)范公房使用行為。

2、公房產權歸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個人要服從管理,任何人無權私自出租出借、變賣或出售。

3、凡享用公共住房的局機關職工,水、電費按時自行繳納。

4、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資房的機關職工,不安排使用公房。

5、因工作需要可暫時安排公房的:

(1)系統內部交流干部;

(2)家在異地的臨時、借調人員及新接收人員。

二、公房的維修與養(yǎng)護

1、凡享用公房的個人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guī)章制度,自覺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2、享用公房的個人對室內自用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的,費用自理;嚴禁擅自對房屋進行拆建、裝修。

3、公房公用設施發(fā)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單位統一協調組織實施。

三、公房的收繳辦法

1、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資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機關職工,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還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按500元/月的住房租金從工資中予以扣除。

2、非局機關的系統內職工借用公共住房的,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3、外單位人員借用公共住房的,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通過法律途徑予以收回。

四、享用公房的基本意見

1、一般同志 2人/間;

2、科級干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1人/間;

3、處級干部 1人/套。

本管理辦法于第二十次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并生效。

第9篇 學生辦理走讀校外租住房管理辦法

學生辦理走讀及校外租住房管理的暫行辦法

為加強學生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規(guī)范和完善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走讀及校外租住房制度,切實維護校園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如下:

一、辦理走讀的條件

1、家住紅塔區(qū),且征得父母同意。

2、因考研需要,且征得父母同意。

3、因重大疾病需要辦理走讀的,須持二級甲等或以上資質醫(yī)院的診斷證明。

二、辦理時間

1、每學年開學第一周集中辦理,逾期不再辦理。

2、走讀有效期為一學年,期滿必須重新申請辦理。

三、辦理程序

1、學生申請

符合走讀條件的學生在各學院填寫《走讀申請表》并簽訂《zz師范學院學生走讀承諾書》;提交3張兩寸免冠近照,因病申請走讀學生需提交二級甲等或以上資質醫(yī)院的診斷證明。

2、家長認可

需有家長簽名的走讀申請并附其家長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申請在校外住宿已經征得家長同意。

3、學生所在學院審核

4、學校批準

學生持學校批準的走讀申請到宿管委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注意事項

1、經學校審批允許走讀的學生,走讀時間從申請批準之日起至學年末。下一學年需要繼續(xù)走讀的學生應當重新辦理走讀手續(xù)。

2、經學校審批允許走讀的學生需與學校簽訂《zz師范學院學生走讀承諾書》。

3、走讀學生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按要求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任務,參加學校、院系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否則按相關學生管理規(guī)定處理。

5、走讀的學生必須定期(一個月)主動向所在院系班主任匯報有關詳細情況。

第10篇 保障性住房安全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局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工作,建立風險評估與管理體系,有效規(guī)避和控制安全風險,確保施工安全,依據國家和鐵道部、鐵路局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局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

第四條 風險評估和管理是動態(tài)的過程,必須貫穿于建設全過程,應根據工程環(huán)境變化、工程推進及時進行修正。

第二章 風險管理職責

第五條 路局職工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下稱建房辦)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的監(jiān)管工作。太原鐵路房建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太原房建集團公司)是安全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施工單位是安全風險控制的實施主體,監(jiān)理單位是安全風險防范及控制的監(jiān)控檢查單位。各參建單位必須在太原房建集團公司的組織下,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風險管理職責。

(一)路局建房辦主要職責:

1. 根據國家、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完善路局保障性住房建設安全風險管理實施辦法。

2. 指導太原房建集團公司按照安全風險管理實施辦法開展安全風險管理。

3. 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所涉及臨近鐵路營業(yè)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響范圍、施工組織等嚴格進行審查,確保鐵路營業(yè)線安全正常運行。

4. 負責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深基坑支護、大模板支撐體系等實行審查備案。對高層住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備案;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一、二級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對大模板支撐體系等涉及質量安全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審查論證。

5. 負責全局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點的建檔及統計工作。

6.負責對太原房建集團公司、項目參建單位安全風險管理實施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定期抽查及考評。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疏于整改的責任單位進行查處和追責。

(二)太原房建集團公司主要職責:

1. 根據部、局有關安全風險管理規(guī)定要求,制定安全風險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2. 督導設計單位在設計階段開展風險設計及評估工作,組織設計單位進行風險項目專項技術交底。

3. 組織督導施工單位開展施工階段風險評估、實施工作。

4. 組織確定風險工點及等級,建立ⅰ級風險工點明細臺賬和包保責任制,并報局建房辦備案。

5. 制定ⅰ級風險點、風險源防控措施。

6. 審批施工單位上報的ⅰ級風險工點安全施工專項技術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施工方案),并報局建房辦審查備案。

7. 督促項目參建單位建立風險管理制度,落實風險管理責任。制定風險管理考核辦法,按合同約定和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8. 檢查、監(jiān)督、協調、處理風險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落實風險責任分工。

9.按規(guī)定組織應急演練。

(三)施工單位主要職責:

1. 編制報審施工階段風險管理實施細則。

2. 開展施工階段的風險評估工作,提報風險評估報告。施工過程實行動態(tài)管理。

3. 編制ⅰ級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提出相應的處理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4. 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施工作業(yè)指導書。

5. 組織施工人員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風險防范培訓考核。

6. 開工前建立ⅰ級風險工點公示制度,現場進行風險揭示。

7.組織技術交底。

8. 加強施工過程中的動態(tài)管理風險監(jiān)測,包括施工監(jiān)測、工況和環(huán)境巡視、作業(yè)面狀態(tài)描述、風險處置過程和發(fā)展趨勢等內容定期進行反饋。根據風險監(jiān)測結果,調整風險處理措施,并及時履行變更程序。

9. 落實應急預案人員、材料設備、措施等,按規(guī)定組織應急演練。

(四)監(jiān)理單位主要職責:

1. 審查施工單位制定的施工階段風險管理實施細則。

2. 審查施工單位提報的風險評估報告。

3. 參與和監(jiān)督施工單位風險評估與管理工作,并側重于安全風險和環(huán)境風險。

4. 對施工過程中風險分級調整進行審核。

5. 審批施工單位監(jiān)測實施方案;監(jiān)督、檢查施工單位的監(jiān)控量測、巡視、狀態(tài)描述、風險跟蹤及地質超前預報等實施情況。

6. 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并簽署意見。

7. 參加太原房建集團公司組織的風險工點評定和ⅰ級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評審會。

8. 制定風險工點監(jiān)理計劃。

9. 監(jiān)管風險工點風險措施的執(zhí)行落實。

第三章 安全風險分類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范圍主要包括深基坑工程、施工起重設備安全、模板工程、臨近營業(yè)線路施工、拆除工程、消防安全及其它風險工點。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fā)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對識別出的安全風險事件,按其發(fā)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等級。安全風險等級分為“ⅰ、ⅱ、?!比齻€等級。重點消除ⅰ級風險,嚴格控制ⅱ級風險,有效防范ⅲ級風險。

第八條 確定風險等級的基本原則及標準

一、確定風險等級的基本原則:

在確定風險等級特別是ⅰ級風險等級時,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要嚴格執(zhí)行本實施辦法中規(guī)定的程序;二是必須經過科學論證,減少隨意性;三是要準確掌握高風險工點評定標準。

二、確定風險等級的標準:

根據風險設計、現場實際綜合相關部、局規(guī)定,通過評審確定。太原房建集團公司(項目管理部)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和工程管理經驗細化有關標準,但不得低于國家、鐵道部和路局的標準。

1.高風險工點:

1)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米、或開挖深度未超過5米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huán)境復雜的深基坑工點。

2)施工起重設備安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類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龍門吊在安裝、拆卸、施工使用過程中要杜絕各類坍塌、墜落事故。

3)模板工程:搭設高度大于4米、搭設跨度大于10米、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混凝土模板支撐。特別要防止支架、腳手架支撐體系的坍塌,包括因管件材質、各類模板使用引發(fā)的坍塌事故。

4)臨近營業(yè)線施工:臨近既有線施工可能影響和危及鐵路行車安全的施工。

5)拆除工程:在鬧市區(qū)和臨近既有鐵路進行拆除大型構筑物、建筑物的拆除工程。

6)消防安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工地上人員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多樣,壓力容器作業(yè)、液化氣瓶使用、用電不慎極易導致火災重大事故。

7)其它: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而國家、鐵道部暫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大的工程;其它安全控制難度大的高風險工點。

2.中度和低度風險:不屬于高風險,但存在一定安全風險的工點。

第四章 風險識別

第九條 風險識別是風險控制的基礎,風險識別應貫穿設計、施工整個階段。

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單位應對工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點進行風險設計、評估,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并提出相應的設計措施。

初步設計階段應根據可研階段風險設計,結合實際深化風險措施設計。

施工圖階段應根據初設階段審查意見,對風險點、風險源、風險等級、風險防控措施進行核查,達到具有針對性、適用性、防控性設計深度。

施工階段應在施工圖風險設計的基礎上,結合實施性施組對風險點、風險源、風險防控措施進行核對、識別、再評估、再完善,提出針對性、適用性施工措施。

第五章 風險管理程序和內容

第十條 風險管理基本程序

1. 設計單位提出風險等級建議。設計單位在可研、初設和施工圖階段分別按設計深度提出風險點、風險源及風險評估報告、防控措施和風險等級建議,納入設計文件。

2. 設計審查。在審查可研、初設和施工圖時,要把風險設計作為審查重點之一。對于沒有進行風險設計或風險設計達不到深度要求的,沒有防控措施或防控措施不到位的,未列措施費用或費用不足的,要納入審查意見,督促設計單位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3. 風險專項技術交底。施工前,太原房建集團公司組織設計單位進行風險工點專項技術交底。

4. 施工單位提報風險等級。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按規(guī)定完成風險評估報告,提出風險等級評定意見,經監(jiān)理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太原房建集團公司。

5.太原房建集團公司評定風險等級。太原房建集團公司組織對施工單位提報的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風險等級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并上報局建房辦。

6. 施工單位提報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在開工前須編制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主管負責人簽字后,報監(jiān)理單位審查,經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并簽署意見后報太原房建集團公司審批。

7. 專項施工方案審批。太原房建集團公司應組織對施工單位提報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針對性、適用性審查并批復。

8. 風險工點開工報告審批。ⅰ級風險工點實行單項開工報告審批制度。太原房建集團公司應明確ⅰ級風險工點開工條件和開工報告審批程序。沒有取得開工報告嚴禁開工。

太原房建集團公司應在ⅰ級風險工點開工報告批準后一周內,將開工報告連同專項施工方案報路局建房辦審查備案。

第六章 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建立風險分級防控體系。

風險管理分為路局、太原房建集團公司以及監(jiān)理、施工

單位三級管理。路局制定并完善職工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實施辦法并督導落實。太原房建集團公司對風險管理全面負責組織指導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開展項目的風險管理工作。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要分別建立風險工點防控組織體系,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ⅰ級風險工點安全包保和跟班作業(yè)制度。太原房建集團公司(項目管理部)、施工總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對ⅰ級風險工點進行安全包保,并確定負責人對ⅰ級風險工點進行帶班作業(yè)。

第十三條 實行安全風險動態(tài)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中工程風險發(fā)生變化時,太原房建集團公司須立即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分析論證,重新確定風險等級,相應調整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實行ⅰ級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制度。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組織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特別是極高、高度風險的施工方案須請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 實行風險防控檢查制度。太原房建集團公司(現場項目管理部)對ⅰ級風險工點每月檢查不少于2次,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每月要定期對施工現場風險防控措施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安全風險“紅線”管理制度。ⅰ級風險工點未經評審、未確定風險等級、風險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對于突破以上安全風險“紅線”的行為,要對有關單位追責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安全ⅰ級風險告知制度。太原房建集團公司要督促施工單位在ⅰ級風險工點現場樹立揭示牌。揭示牌應標明ⅰ級風險工點名稱、風險級別、主要防控措施、包保領導、施工單位帶班負責人、設計和監(jiān)理單位主管人員等內容。

第十八條 實行安全風險管理考核制度。路局建房辦負責全局安全風險管理考核,制定考核標準、內容,每季組織一次考核,半年組織一次考評,并通報考核結果。安全風險考核結果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考核重要內容。

第七章 應急預案及處置

第十九條 凡列入風險管理的工點,太原房建集團公司必須針對性地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本著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科學搶險的原則,并按照鐵道部和路局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要在開工前制定應急搶險預案(作為單項施組的附件),建立應急搶險組織,配備相應的人員和必要的機具設備物資等,并經常組織演練,提高應急搶險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建立風險預警、響應及信息報送機制。根據實時監(jiān)測數據、工況、環(huán)境巡視以及作業(yè)中異常狀態(tài)確定預警級別,形成異常狀態(tài)報告;對可能發(fā)生重大突發(fā)風險事件的,應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局職工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ⅰ級安全風險控制表

2.ⅱ級安全風險控制表

3.ⅲ級安全風險控制表

太原鐵路局職工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11篇 某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同時執(zhí)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條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集團公司依照國家規(guī)定代為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小組決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運作、財務和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按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集團公司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小組成員要有職工代表參加。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集團公司規(guī)定,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審議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報集團公司研究;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監(jiān)督計劃執(zhí)行;

(四)制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草案,報集團公司研究;

(六)聽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并對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和意見;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獨立工礦區(qū)、駐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協調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分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在機關職能部門設置專人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及統計、繳存、提取、使用等業(yè)務工作。

第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轉移、運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12篇 廉租住房建設租賃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解決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規(guī)范廉租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域城鎮(zhèn)范圍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含新建、改建)和租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房源,應以保證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通過新建、改建和購買等方式籌集。

第四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全縣范圍內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計劃的編制和廉租住房的建設及租賃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租賃的申報、審查和分配工作。

第五條發(fā)改、國土、財政、規(guī)劃建設、物價、民政、地稅、總工會等部門及所涉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第六條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或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

第八條廉租住房租賃收入與支出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管理。租金收入,存入縣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第九條廉租住房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維護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guī)定免征稅費。

維護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yǎng)護等費用。

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十條租金的使用實行申報審批制。具體使用由負責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編制預算,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再報縣政府審批后納入預算。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規(guī)模,將根據縣政府財力、住房保障實際需求及城鎮(zhèn)統一規(guī)劃等因素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的建設主體為廉租住房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紅線外基礎設施由政府配套。

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優(yōu)先安排,切實保證供應。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主導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清理、收購符合標準的公有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回購以置換方式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退出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房改房;

(四)將改制企業(yè)閑置房產改造成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模式,應在“政府主導、多點建設、分步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下,實施“四統一”,即“統一規(guī)劃、統一戶型面積、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戶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

第13篇 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滿足職工購房貸款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省相關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與銀行合作,利用銀行信貸資金發(fā)放貼息貸款,銀行按照公積金中心審批的貸款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發(fā)放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yè)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按月給予銀行利息差額補貼,待公積金中心資金流動性相對充足時,再將商業(yè)貸款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業(yè)務。

第三條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可自愿選擇公積金貸款或貼息貸款業(yè)務。

第四條貼息貸款申請人享有與公積金貸款相同的權利義務,記錄為一次公積金貸款,按公積金貸款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年住房公積金個貸率水平和資金結余情況,適時啟動貼息貸款;根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情況,適當控制年度貼息貸款規(guī)模。

第六條公積金中心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資金規(guī)模、利率優(yōu)惠條件、業(yè)務系統支持度、服務質量等情況,選擇具備開展貼息貸款業(yè)務條件的銀行作為貼息貸款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簽訂《貼息貸款合作協議》,委托辦理貼息貸款業(yè)務。

第二章貼息貸款對象

第七條貼息貸款對象是指在市購買自住住房,并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委托銀行商業(yè)貸款條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貼息貸款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貼息貸款的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積金中心貸款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及委托銀行商業(yè)貸款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貸款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的,公積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應調整貸款貼息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歸還或提前結清貼息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和委托銀行的同意,同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變更情況調整相應貼息額度。

第四章貼息貸款辦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條購房職工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程序辦理:

(一)購房職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

(三)公積金中心對符合貼息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按照公積金貸款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出具同意貼息貸款審批意見,并將貸款申請轉至委托銀行;

(四)委托銀行按其商業(yè)貸款條件對貼息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五)委托銀行審批通過的貸款,在簽訂借款合同及辦妥抵押手續(xù)后,委托銀行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fā)放貼息貸款;委托銀行審批未通過的貸款,借款人可以轉為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貼息貸款,應按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xù)或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手續(xù)。委托銀行在收妥抵押預告登記或抵押權登記證書后按規(guī)定發(fā)放貼息貸款。

第五章貼息貸款償還和貼息

第十二條委托銀行對借款人的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并負責貼息貸款的放款和扣款工作,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貼息貸款放款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貼息貸款本息。貼息貸款在還款期間不得變更還款方式,不得延長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貼息金額按《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yè)貸款利率與公積金貸款利率所產生的利息差核定,在公積金業(yè)務支出中列支,公積金中心于次月支付給委托銀行。

超過《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yè)貸款利率的部分,因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復息不予以貼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貼息期限自貼息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貼息貸款還清之日或貼息貸款置換為公積金貸款之日止。

第十六條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不再實行貼息貸款的置換轉回: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發(fā)生連續(xù)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損毀滅失的;

(六)其他約定情形。

第六章貼息貸款管理

第十七條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貸后管理規(guī)定進行管理,委托銀行承擔貼息貸款的風險。

第十八條貼息貸款的借款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可視情況與委托銀行協商,將貼息貸款的貸款余額置換轉回為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貼息貸款置換轉回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須為已放款、未還清、未終止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fā)生連續(xù)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的;

(四)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時的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貼息貸款”余額及剩余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二篇

為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wěn)定運行,保證供求平衡,保持健康發(fā)展,按照《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政辦發(fā)〔2022〕34號)有關要求,建立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預警機制(以下簡稱“預警機制”)。

一、預警機制的目標和功能

預警機制的目標是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狀況,構建符合供求狀況的預警系統和矛盾防范化解機制,實現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規(guī)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預警機制的功能主要是:通過確定預警指標,對資金供求矛盾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及時預防、化解和控制資金供求矛盾的發(fā)生。

二、預警機制的組織體系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成立預警機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領導機構,公積金中心主任任組長,其他副主任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組織和督導機構,成員為公積金中心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人。

(一)領導小組職責。

確認預警級別,必要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匯報,針對重警和危機等級統一安排預警措施的實施工作。

(二)工作小組職責。

1.負責向領導小組匯報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并做好對內對外的發(fā)布工作;

2.負責各種預警狀態(tài)的啟動和解除;

3.負責擬定預警措施的實施預案;

4.統籌協調和監(jiān)控各項措施的效用情況,監(jiān)控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及時反應并做出處理。

三、預警機制的主要內容

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將預警指標分為無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機五個等級,以便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一)無警狀態(tài)。各項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以下,此時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是保持資金穩(wěn)健運行。

(二)初警狀態(tài)。資金管理和運行基本正常,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90%之間。工作小組應及時調度資金情況,確保滿足供應需求;同時,應加強對各項指標的分析和監(jiān)控,并及時上報領導小組。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嚴格按照年度貸款計劃剩余額度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平均到每月進行計劃控制;

2.嚴格執(zhí)行“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基本條件,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未繳存至上月的,不予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中警狀態(tài)。資金運行開始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0%~95%之間。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查明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xù)執(zhí)行初警狀態(tài)下的相關措施;

2.暫停異地貸款及異地購房貸款業(yè)務;

3.開展貸款貼息業(yè)務;

4.調整租房提取政策。一是將《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通知》(住字〔2022〕56號)中租住商品住房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額度調整為1000元。二是加大審查力度,嚴防騙提行為,公積金中心要集中對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進行核查。

(四)重警狀態(tài)。資金運行嚴重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5%以上。工作小組應加大對各項指標的監(jiān)控力度,組織開展實地調查,分析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xù)執(zhí)行中警狀態(tài)下的相關措施;

2.推行法律法規(guī)及上級部門認可的融資方式,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3.暫停《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住字〔2022〕47號)中部分購房提取政策,即“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謴蛨?zhí)行《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住字〔2010〕19號)中相關購房提取政策。

(五)危機狀態(tài)。出現責任事故等嚴重情況發(fā)生時,領導小組召開緊急會議并向管委會匯報、提出建議,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緩解矛盾。同時開展危機公關,及時向社會通報情況。

四、預警機制的實施原則

(一)實施預警機制的核心是將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始終保持在最佳狀態(tài),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

(二)預警機制作為我市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重大措施,在實施時履行申請審批手續(xù)。

(三)實施預警機制的管理措施是臨時性的,待預警特征消除,并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解除預警控制措施。

(四)根據工作小組對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和趨勢預測情況,預警措施可以在局部實施,也可以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可以在不同縣市區(qū)實施單一的預警措施,也可實施多種預警措施。

(五)預警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支持和協作配合。要建立“上下聯動,左右溝通,協同配合,運轉高效”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良好工作局面,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安全高效運行。

五、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14篇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辦法

公共住房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規(guī)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以下公共住房簡稱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則

1、以服務機關、方便職工工作為出發(fā)點,規(guī)范公房使用行為。

2、公房產權歸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個人要服從管理,任何人無權私自出租出借、變賣或出售。

3、凡享用公共住房的局機關職工,水、電費按時自行繳納。

4、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資房的機關職工,不安排使用公房。

5、因工作需要可暫時安排公房的:

(1)系統內部交流干部;

(2)家在異地的臨時、借調人員及新接收人員。

二、公房的維修與養(yǎng)護

1、凡享用公房的個人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guī)章制度,自覺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2、享用公房的個人對室內自用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的,費用自理;嚴禁擅自對房屋進行拆建、裝修。

3、公房公用設施發(fā)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單位統一協調組織實施。

三、公房的收繳辦法

1、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資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機關職工,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還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按500元/月的住房租金從工資中予以扣除。

2、非局機關的系統內職工借用公共住房的,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3、外單位人員借用公共住房的,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通過法律途徑予以收回。

四、享用公房的基本意見

1、一般同志 2人/間;

2、科級干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1人/間;

3、處級干部 1人/套。

本管理辦法于第二十次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并生效。

第15篇 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同時執(zhí)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條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集團公司依照國家規(guī)定代為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小組決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運作、財務和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按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集團公司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小組成員要有職工代表參加。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集團公司規(guī)定,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審議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報集團公司研究;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監(jiān)督計劃執(zhí)行;

(四)制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草案,報集團公司研究;

(六)聽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并對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和意見;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獨立工礦區(qū)、駐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協調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分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在機關職能部門設置專人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及統計、繳存、提取、使用等業(yè)務工作。

第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轉移、運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各單位應當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中心審核后開設電子核算專戶,并建立本單位計算機核算系統,按每一名職工核算其住房公積金的收、支、存業(yè)務。通過網絡定期將住房公積金匯總報表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傳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 日內建立電子計算機核算系統、在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辦理繳款手續(xù)。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 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xù)。

第十四條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新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資金的轉移和繳交。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xù)。

第四章繳交比例、基數

第十五條由集團公司根據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企業(yè)實際情況,確定單位和個人公積金繳交的比例。集團公司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按照集團公司規(guī)定調整繳交比例;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職工個人收入低于1000 元/月,可申請降低本人的扣繳比例。對于不能同步調整的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十六條統一按照養(yǎng)老保險交費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但上下限執(zhí)行標準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5000 元的,單位和個人都按5000 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677 元的,單位繳交基數按677 元/月,個人繳交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實際收入核定。每年7 月1 日,根據省市有關規(guī)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標準。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單位和個人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應繳交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 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資金結算中心每月底根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將資金劃入受托銀行公積金專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對于不能主動匯繳的單位,資金結算中心將作為單位統籌資金強制劃轉。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降低繳存比例申請:

(一)連續(xù)兩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每次1 年,最低繳存比例為5%。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緩繳申請:

(一)連續(xù)4 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1 年。

第二十二條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及時調整繳交比例和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因單位逾期或資金結算中心劃轉不及時的將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按照徐礦司[2004]171 號文件執(zhí)行。

第五章提取和運用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審核。

第二十六條礦區(qū)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

1、職工退休(職)憑本人、退休(職)_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2、調離徐礦集團或者出境定居的,憑調出單位主管部門開出的工作調動介紹信、公安部門簽發(fā)的出境定居手續(xù)、護照簽證等證明及本人_,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3、購買住房的:

(1)購買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2)購買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經產權管理部門鑒定的《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

(3)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產權交換補償協議、有效付款憑證。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用地許可證。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集資建房的,提供集資建房批準文件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參加集資建房人員花名冊。集資建房協議、有效付款憑證。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屋質量鑒定證明、《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全部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憑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通過轉帳方式轉移資金,但不得提取現金。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8、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需提供身份關系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提取人_,有遺囑的還應提供遺囑。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條提取時間

1、職工購買住房提取公積金的,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付款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時,通過轉帳方式將公積金轉到還貸款帳戶內清繳。

4、集資建房提取公積金的,自集資建房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憑有效憑證一年內提取。

5、退休(職)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調離集團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可隨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1、職工個人持本辦法規(guī)定的_,到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申請?zhí)钪啤渡暾堉∽》抗e金審批表》,經所在單位公積金管理部門簽章,由公積金管理員提交相關_,報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

2、單位公積金管理員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單據,填制統一格式的公積金支取憑證(一式二聯),支取人到本單位財務部門直接領取。月終財務部門將已支付的公積金支取憑證附頁交公積金管理辦公室進行核對登記,公積金管理辦公室將未付出數據報送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備檢查;

3、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金額,填寫《集團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并加蓋財務印鑒章,到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劃款手續(xù)。對于累計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單位財務部門憑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支取金額,予以轉賬結

算,作為公積金繳交額的抵交數。

第二十九條其他:

1、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或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在本人或被擔保人尚未還清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后,續(xù)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積金。

3、集團公司市區(qū)各單位職工公積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證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購買國債凈值占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的比例不超過20%,每年購買國債金額不超過當年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購買國債按2003 年省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辦《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建設職工廉租房的補充資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全年預算,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三條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徐州市區(qū)域內常住戶口或合法有效居留_;

(二)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有購買住房的首付款證明;

(五)同意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

(六)有保險公司提供擔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7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30 萬元;

(二)購買經濟實用住房、集資建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 萬元;

(三)購買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齡在15 年以下50 平方米以上的非頂層,最高貸款比例為評估價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 萬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房的貸款比例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8 萬元;

(五)購買公有住房房款在2 萬元(包括2 萬元)以下不予貸款。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 年,且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體貸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工作年限確定。男性借款人還款年齡不得超過60歲,女性借款人還款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55 歲。借款人二次購買住房且按期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

行。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_、戶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_原件及復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單位出據的工資收入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房地產權證及評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買住房首付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須提供城鎮(zhèn)規(guī)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持規(guī)定的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領取貸款申請書;借款人按要求如實填表、蓋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單位要如實提供本人的工資收入證明;

(二)借款人持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后,應當按規(guī)定審查核定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格、資信等情況,在資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情況下,當場辦結。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后于2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三)借款人可持已審批的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受托銀行辦理借款手續(xù),到保險公司辦理擔保手續(xù);借款人持以上相關資料,到市房管局產權監(jiān)理處辦理抵押登記和房屋他項權證;

(四)借款人將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及相關資料,再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劃款手續(xù),將款項劃轉至售房人的帳戶;購二手房貸款的,由銀行轉發(fā)給借款人;

(五)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憑受委托銀行出具的本息結算書,到市房管局產權監(jiān)理處辦理房產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貸款擔保

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定擔保抵押合同,須以擔保公司認可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借款人必須遵守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借款人違反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抵押、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四十條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可選擇的還款的方式有: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兩種辦法;

(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提前將應還款本息存入“還款賬戶”,受委托銀行每月按期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現金、支票、儲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銀行規(guī)定的營業(yè)柜還款。

(四)借款人用自籌資金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應當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銀行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償還剩余貸款本息。

第四十一條違約及抵押物的處分

借款人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保險公司)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計6 個月(含6 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還款期限3 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轉讓、贈與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權益的合同協議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糾正的。

第四十二條受托銀行對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

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同時計收罰息或計收違約金。

第四十三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公司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扣除處分抵押物應支付的各項稅費后,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和罰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向借款人和連帶保證責任單位(人)追償。

第四十四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jiān)督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準確、及時地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處置工作,及時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原因,確認貸款的風險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計算機系統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系統管理要按集團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統一要求,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際情況, 各單位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二)加強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計算機系統服務器與公網聯接的設備需設立防火墻、代理服務器、網關等防護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擊。

(三)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要嚴守數據機密,除向指定部門提供規(guī)定數據外,未經領導批準,不能向外提供數據文件,不能泄露個人的賬號、密碼,不允許外來人員操作電腦。系統的個人密碼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盜用。

(四)信息管理員應制定系統備份策略,指定專人及時進行多種方式的數據備份,備份的數據應異地存放,妥善保管。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對單位專用數據和軟件,不得私自帶出單位,不得拷貝給他人使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為任何人查調內部資料及數據。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和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數據的查詢系統,供職工查詢。

第四十六條報表管理

各單位應于每月5 日前將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有關數據報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對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報表數據核對一致,分析說明要祥實,報送的報表要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后上報。

第四十七條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對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報送報表。

第八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后執(zhí)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當年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運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況向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條集團公司財務部應當加強對集團公司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通報。

第五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社會審計和集團公司審計部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單位住房公積管理部門不得拒絕。各單位應按企業(yè)企務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民主公開。集團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6 月30日結息后的一月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打印并發(fā)放到職工手中,經核對有異議的應在2 個月內本人向本單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重新復核。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九章處罰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集團公司還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而又不履行相關手續(xù)的,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強制劃款。集團公司定期通報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jiān)管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不能及時按規(guī)定報送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料的;

(四)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五十六條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jiān)管辦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負責人以及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職工的權益,集團公司依據責任追究辦法執(zhí)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集團公司現行制度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第六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

住房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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