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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甘肅煤炭工業(yè)學校是平川公安分局消防科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頒布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校師生以及在本校住宿、工作、學習、施工、經商、租賃學校房屋的集體和個人。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學校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分管副校長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衛(wèi)科長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保衛(wèi)科行使學校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能。各科科室長是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科室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本科室的防火安全員。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學校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科研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代表學校與各科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各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代表科室與學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設立防火安全員;
(二) 制定本科室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 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科室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 組織本科室人員參加學校開展的滅火演練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認真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保衛(wèi)科在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的領導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制訂學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 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五)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確保學校公共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 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并管理學校義務消防隊,監(jiān)督指導防火安全員的工作情況;
(七) 組織開展對師生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八) 定期向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報告學校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學校房產,學校是消防安全責任單位,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報保衛(wèi)科備案并服從保衛(wèi)科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科室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科室對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舉辦_、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科室、承辦科室以及提供場地的科室,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工程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公眾聚集場所必須經消防驗收合格,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校內舉辦_、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科室必須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責任到人。
第十五條 學校各科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科室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學校對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凡校內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均應報地方消防管理機構進行審批,同時報保衛(wèi)科備案。
第十八條 各科室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用火管理制度操作,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操作。公共聚集地和娛樂場所在使用期間禁止動用明火作業(yè)。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任何科室和個人均有責任保護消防設施,確保完好有效。
嚴禁下列行為:
(一)改變消防設施的用途,毀壞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教學、工作、營業(yè)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消防設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條 各科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學校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任何集體、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謊報火情或者有意延誤、阻撓報警。
火災撲滅后,起火部門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必須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第二十四條 學校至少每學期進行一次全校范圍防火安全檢查,各有關科室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
(二) 防火巡查情況,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五) 重點防火崗位人員以及其他師生消防安全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七)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八) 其他需要檢查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二十五條 保衛(wèi)科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定期對學校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六條 各科室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本科室的消防設施及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
第二十七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科室,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八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保衛(wèi)科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二)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三) 違章使用電器、亂拉臨時線路、違章使用熔斷保險裝置的;未經批準使用電爐類電器、電加熱器的;
(四) 在校內防火重點要害部位吸煙和未經批準動用明火的;在校內銷售、燃放煙花鞭炮的;
(五) 在校內焚燒廢舊物品和落葉垃圾的;
第二十九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保衛(wèi)科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
第三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將整改情況記錄書面報所在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同時報送保衛(wèi)科備案。
第三十一條 科室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學校防火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所在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及各科室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11月9日為消防安全宣傳日。學校對師生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科室、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保衛(wèi)科應對入學新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各科室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老師、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開放、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各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二)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公寓樓管理員、保安員、電梯操作人員、從事明火作業(yè)人員、電焊工、氣焊工、茶爐工等專業(yè)人員;
(三) 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六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現場指揮組、緊急疏散組、傷員救護組、通信聯絡組、外圍控制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聯絡、傷員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學校每學期在全校師生中至少組織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學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學?;靖艣r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員;
(三)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四) 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五)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方消防管理機構要求填發(fā)的各種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三)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火災情況記錄;
(四)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五)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九章 獎勵與懲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必須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學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未達標的科室不得評為先進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關防火安全員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全校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營業(yè)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并報地方公安消防部門處理。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四)其它嚴重違反消防法規(guī)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或者停產停業(yè),并報地方公安消防部門處理。
(一)校內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未報消防管理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
(三)校內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竣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經報審消防安全檢查,擅自舉辦_、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大型活動的,保衛(wèi)科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地方公安消防部門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時間段將安全出口上鎖的,或者偷竊、毀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四)有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管理機構、保衛(wèi)科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其它嚴重違反消防法規(guī)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夠成犯罪的,對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全校通報批評。
第四十九條 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jié)后果給予適當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引起重大火災,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學校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防火委員會負責解釋,防火委員會對本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煤炭工業(yè)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2篇 接送車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一、 學部領導小組名單
為保證學生乘車安全,加強對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力度,學校特成立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黃軍智
副組長:丁昌金、鄭權、夏盧寧、吳霞、李文靜
成 員:學部所有教職工
二、 接送車安全管理制度
1、組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學部一把手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3、學部主任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接送車車主、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周值日領導及老師、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
6、學校在協助政府調配、租用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員時,應要求對方提供《從業(yè)資格證書》、《車輛等級評定報告》和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8、督促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按規(guī)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并依法交納規(guī)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應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取消其承運學生的資格。
9、學生接送車因發(fā)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車主設法調劑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fā)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都有教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
12、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車車況、接送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3、學校應向車主和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4、學校一旦發(fā)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5、認真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fā)事件,保持社會穩(wěn)定。
16、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教職工乘車管理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7、嚴把“三關”:即學生接送車輛準入關,接送車駕駛員聘用關,學生接送車制度落實關;做好“四定”:即定人、定車、定時、定點。
(1)定人:學校根據學生乘車人數,根據承租車輛規(guī)定人數,將乘車學生進行定點分組,并落實車隊的護送員一名,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2)定車:落實車輛與駕駛員,車輛必須鑒定,駕駛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駕駛證。接送車輛必須張貼接送車標志。
(3)定時:學校根據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的需要制定科學的學生上下學時間表,保證接送車輛按計劃時間有序運作。(上學6:50,放學17:10)
(4)定點:①學生放學,統一在指定地點排隊,值周教師負責護送學生上車、放學,由接送車輛送到指定上、下車地點。②學生上學,根據學生乘車人數,確定一個乘車地點,乘車學生不得隨意選擇乘車地點和其它車輛。
三、候車乘車紀律制度
1、學生放學迅速到指定地點排隊,由值周教師負責點名、排隊,到齊后引領學生排隊有序上車。
2、學生上學,按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乘車地點等車,不得在非停車點攔車強行上車,如果不按規(guī)定無理取鬧的,將嚴肅處理,直至取消乘車資格。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必須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系。
3、學生乘坐接送車時依次上車,按座位就坐,不可隨便亂上車或亂坐位置。車輛未停穩(wěn),學生不能上車或下車,一定要等車輛停穩(wěn)之后在值周教師或駕駛員的引領下才能依次上車下車。
4、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走動、把手和頭探出窗外,以免發(fā)生意外。學生在乘車時要文明禮貌、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照顧,發(fā)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5、學生在上車前或下車后一定要留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橫穿或奔跑,以免發(fā)生危險。上車后要聽從司機的管理教育,不得擅自要求司機中途停車或下車。
6、學生車隊長負責本車學生的紀律管理工作,乘車學生乘車紀律應及時向值周老師匯報。學校將接送車紀律與班級考評掛鉤,定時召開班主任會議,把接送車紀律情況通報各班。
四、 接送車運行制度
1、學生在放學乘車時,學校按照承運車輛的核定載客人數安排學生上車,并負責落實好護送員和值周教師維持車內外的乘車秩序。
2、承運方在承運學生上放學過程中,必須按核定的載客人數承運,嚴禁超載、中途搭客及非指定地點讓學生下車。
3、承運方在承運學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接送車管理意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等,在遇到大霧、雨雪天氣、道路毀壞等特殊情況,應減速行駛,以確保安全。
4、承運方應在路上對學生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對體弱生病學生給予照顧。對學生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及時向學校反映。
5、學校應認真做好接送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時記錄好各種臺帳,作為以后獎罰和續(xù)簽的重要依據。
五、 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1、樹立“人人是交通安全教育者”的責任意識,發(fā)揮全員參與的育人功能。
2、召開專題會議和利用國旗下講話、全體教職工大會等進行全員交通安全教育。
3、發(fā)揮廣播、板報等宣傳工具的作用,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組織師生觀看交通安全教育影視、光碟。
4、定期請交警隊同志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座。
5、通過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開展師生安全防護、防交通事故等安全教育,并把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月”當作一項常規(guī)工作來抓。
6、開展教師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教育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強化責任感和法制觀念,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六、 接送車值日值周教師制度
1、樹立“安全高于一切”的責任意識,充分發(fā)揮學生接送車值日值周教師的教育功能,做好乘車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準時到崗,協助護送員集結學生隊伍、清點學生人數,對缺勤學生要逐一進行落實,排查,確保每一次乘車學生數的準確無誤。
3、管理學生排好隊,引導學生安全上車,注意路上來往車輛。
4、及時向接送車領導小組反映學生接送車全過程的相關情況,尤其是異樣情況的報告,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5、嚴格執(zhí)行值日值周教師點名制度,對護送員的每次學生乘車信息記錄進行認真地確認,確認無誤后簽上名,方可讓乘車學生排隊出校門。
6、按照《教師接送車管理輪流表》安排進行值日值周,如因特殊情況進行調換需經領導小組同意。
七、 接送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為了切實加強學生接送車輛運行安全管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高效、有序地組織事故搶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學校秩序,明確安全事故處理的責任,確保學生人身安全不受傷害,特制訂本預案。
(一)安全事故
本預案所指安全事故,即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車輛接送的學生在上學、放學乘車途中所發(fā)生的意外交通安全事故。
(二)組織領導
學校建立學生接送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并負責本預案的制訂、發(fā)布和實施。安管處是參與處理安全事故的職能部門,對事故發(fā)生經過作好詳細調查和記錄,并在第一時間內設法報告領導小組,并通知相關人員趕赴現場,協助交警等部門處理。全體成員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開展救援處理工作。
(三)處理事故的職責
接到發(fā)生事故報告后,有關職能部門要立即趕赴現場,以最快的速度積極開展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組織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調查取證,盡快設法向領導小組報告事故情況;如屬重大安全事故,則視事故情況,與有關方面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四)關于安全事故的調查結案
原則:突發(fā)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先搶險救急,及時匯報,按照依法辦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1.確認事故現場,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排險,防止事態(tài)擴大而采取的緊急措施和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志,協助交警、交管部門拍攝或繪制現場圖并寫出書面記錄。
2、及時疏散人員,組織人員及時做好同乘學生的護送工作。
3、如有傷亡事故,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4、學校可依事故調查的需要,邀請相關部門專家參加調查分析,組建專家調查組,調查組任務是協助學校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者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制定防范措施寫出事故報告。
(五)應急處理預案措施
1、接報事故后5分鐘內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報告學校主要領導,并迅速上報市教育局。
(2)、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或險情情況,立即組織或指令職能部門組織調集應急搶救人員、車輛、機械設備。組織搶救力量,迅速趕赴現場。立即通知阮市鎮(zhèn)人民政府、交警、運管、車管等部門到位。
2、應急處理措施:
(1)搶救方案根據現場實際發(fā)生事故情況,最大可能迅速調集必需的機械設備及人員、車輛,迅速投入開展搶救及突擊搶救行動,調查現場情況,如有人員失蹤,立即判明方位,緊急安排有關技術專家根據事故特點、事故類別,制定搶救方案,同時安排同乘學生的疏散和護送問題,必要時請求武警、消防部門協助搶險,請公安部門配合,疏散人群,維持現場秩序。
(2)傷員搶救立即與急救中心(120)或就近醫(yī)院聯系,請求出動急救車輛并做好急救準備,確保傷員得到及時醫(yī)治。
(3)事故現場取證救助行動中,安排人員同時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以利于事故處理,防止證據遺失。
(4)自我保護,在救助行動中,搶救機械設備和救助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配齊安全設施和防護工具,加強自我保護,確保搶救行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附: 接送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黃軍智
副組長:鄭權、夏盧寧、吳霞、李文靜、姜倩
成 員:學部所有教職工
第3篇 變電站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辦法制度
為了做到文明生產、文明工作,搞好變電站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工作,創(chuàng)造一個整潔、優(yōu)美的工作環(huán)境,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guī)定變電站的環(huán)境衛(wèi)生分為公共衛(wèi)生區(qū)和個人衛(wèi)生區(qū)。
一、公共衛(wèi)生區(qū):(日維護)
1、室內外衛(wèi)生劃分到每值。
2、生產區(qū)內、外路面要干凈,無煙頭、無臟物。
3、高壓室、控制室、候班室、備餐間、走廊、衛(wèi)生間要保持干凈整潔,無蜘蛛網,無煙頭,每值交班前應進行地面清掃(拖地板),生活用品、安全用具擺放整齊。
4、保持微機外殼、鍵盤、顯示器、鼠標器的清潔。
5、候班室被褥清潔,疊放整齊,無垃圾等臟物。
6、不準在控制室、候班室用餐,備餐間每次用餐后應擦洗灶臺、餐具、餐桌、拖地板、倒垃圾,剩飯、剩菜不得隨意亂倒,必須倒入垃圾桶。
7、燈飾外觀應清潔,燈泡要及時檢查更換。
8、各站應有定置圖,室內物品位置應按定置圖擺放正確。
二、個人衛(wèi)生區(qū):
1、設備清掃責任到人,逢停必掃,要求設備構造完整,保持干凈,無污垢。
2、空調、冰箱、電腦、電視機維護責任到人,要求干凈整潔,無蛛網、灰塵。冰箱內無異味。
3、門窗應進行編號,衛(wèi)生劃分到人,應保持干凈、明亮。
4、生產區(qū)內、外草地劃分片區(qū),責任到人,要求場地平整、無雜草。
5、以上個人衛(wèi)生區(qū)應和變電站簽訂責任狀。
三、考核辦法:
變電站交接班時接班人員進行檢查,若發(fā)現公共衛(wèi)生區(qū)未按上述要求進行日維護,則要求交班人員進行打掃,否則每值每處考核20元;站長如未按要求將個人衛(wèi)生區(qū)責任到人,則每處考核10元,并經常對個人衛(wèi)生區(qū)進行檢查,若發(fā)現個人衛(wèi)生區(qū)未進行清掃或清掃不干凈,則每處對衛(wèi)生責任人考核10元。
變電工區(qū)不定期對變電站進行檢查,發(fā)現公共衛(wèi)生區(qū)或個人衛(wèi)生區(qū)的衛(wèi)生清掃不干凈,按以上處罰項目進行三倍處罰(公共衛(wèi)生區(qū)對被檢當值,個人衛(wèi)生區(qū)對衛(wèi)生責任人)。
第4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guī)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xù)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jiān)測、普查和專項監(jiān)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抽查,是指為了監(jiān)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yè)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計劃和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yè)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qū)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jiān)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jiān)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jiān)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網絡建設規(guī)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jiān)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jiān)測任務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jiān)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jiān)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jiān)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jiān)測品種、監(jiān)測區(qū)域、監(jiān)測參數和監(jiān)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jiān)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jiān)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jiān)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jiān)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jiān)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wèi)生行政、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yè)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wèi)生行政、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jiān)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fā)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jiān)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監(jiān)測結果可以作為執(zhí)法依據。
第三章 監(jiān)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jiān)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中發(fā)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jiān)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zhí)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jiān)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zhí)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zhí)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二)抽樣人員未出示執(zhí)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jiān)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tài)、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guī)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jiān)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jiān)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jiān)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jiān)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jiān)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jiān)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jiān)測數據保密規(guī)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施工勞動競賽組織管理辦法制度
施工勞動競賽組織管理辦法
北京建工集團國家會議中心工程勞動競賽組織管理辦法
北京建工集團施工總承包的國家會議中心工程,是世人矚目的奧運工程、全國重點工程。根據該工程意義重要、工期緊迫、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的特點,開展勞動競賽活動是調動參建職工施工生產積極性,優(yōu)質高效完成國家會議中心奧運工程建設任務的重要手段。為此,總承包項目部特制定國家會議中心工程現場勞動競賽組織管理辦法如下:
一、指導思想
在國家會議中心工程的整個施工過程中,圍繞實現“一保、三創(chuàng)、四出、五實現”的工程建設目標,發(fā)揮集團總承包項目部的整體優(yōu)勢,全面深入地開展覆蓋全員、分階段、貫穿施工生產全過程、形式多樣的勞動競賽,充分調動各參建單位和廣大參建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奮力拼搏、勇爭第一、團結協作、顧全大局,為奧運工程建設再立新功。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勞動競賽的組織領導,確保把勞動競賽活動落到實處,北京建工集團國家會議中心工程總承包項目部成立勞動競賽工作領導小組。
總顧問:劉麗臣
組長:焦玉鎖、馮躍
副組長:李榮、俞振江、李志遠、王鑫、李
第6篇 土建同景觀移交界面管理辦法制度
土建同景觀移交界面管理辦法
適用范圍:土建同景觀的移交界面。
第一階段移交應具備的條件:
1、室外污水、雨水、強弱電及給水管按設計敷設完成,預留管道接口并同景觀交底并交接;
2、功能井砌筑完成(井蓋待景觀實施完成后實施);
3、外架拆除完成;
4、設備基礎、室外平臺施工完成;
5、種植土回填至'環(huán)境標高總平面'要求標高以上100(松填);
6、工作面內上游工序的建筑垃圾和其它垃圾(如:竹簽板、模板、泡沫、水泥塊、塑料等)已清理完成;
7、土建垃圾已按《重慶康潤實業(yè)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要求,清理干凈;
8、按《重慶康潤實業(yè)工程移交表》之內容各方確認簽字完善;
第二階段移交應具備的條件:
詳景觀項目部整理資料
現場施工管理規(guī)定
詳景觀項目部整理資料
第7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考核辦法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確保安全工器具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規(guī)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保管使用及報廢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依據《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以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種類
第三條 電力安全工器具系指為防止電氣工作人員觸電、墜落、灼傷、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各種專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類:(一)絕緣安全工器具:絕緣手套、絕緣鞋(靴)、高壓感應靜電驗電器包括驗電筆、低壓、高壓通用驗電筆、絕緣桿、個人保安線等。(二)一般防護安全工器具是指防護工作人員發(fā)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腳扣、梯子、安全帶、安全繩等。(三)安全圍欄(網)和安全標識牌包括各種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發(fā)放
第四條 農村用電部、輸變電工區(qū)按照實際所需負責制定各供電所、變電站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并報安監(jiān)部審核備案,經領導批準后,由公司統一購置、發(fā)放及到貨后驗收、試驗等工作。所購產品必須經過國家檢驗部門認可,符合國家或專業(yè)標準,并有安全許可證和附有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制造廠名、絕緣等級等資料。嚴禁購置不合格產品,若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后果由購置人承擔。
第五條 安全工器具毀壞、增配,由各使用單位寫出書面申請交安監(jiān)部,由安監(jiān)部依據臺帳及有關規(guī)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檢驗
第六條 各單位、班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賬,按規(guī)定填寫工器具的名稱、型號、編號、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和安全許可證號、出廠日期、檢驗日期、試驗結果、合格證號等。
第七條 安全工器具必須由使用單位或班組指定專人統一負責保管,使用必須做好記錄。
第八條 電氣絕緣安全工器具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室內場所,嚴禁疊放。
第九條 電氣安全工器具必須放在室內固定地點,編號一一對應。
第十條 安全工器具應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校驗。檢驗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應貼合格標簽,注明允許使用的期限,檢驗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應貼報廢標簽,并由檢驗人簽名,使用部門將檢驗情況填寫在《安全工器具》臺賬上,并將報廢的安全工器具報安監(jiān)部備案后處理。
第十一條 安全工器具的檢查工作由使用班組和農村用電部、輸變電工區(qū)負責;安監(jiān)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全工器具應按周期及時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對安全工器具應統一分類編號,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十四條 安全帽按電力行業(yè)標準分顏色配發(fā)。管理人員戴紅色;檢修、試驗人員戴藍色;運行人員戴橘黃色;外來人員戴白色。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工器具在發(fā)放使用或交回時,專職人必須做好記錄,必須進行日常檢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須認真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是否清潔、完好。
(二)外殼、手柄有無裂縫和破損。
(三)無機械損傷、變形、老化等現象。
(四)是否符合設備的電壓等級。
(五)是否進行了定期檢驗和在有效使用期內。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十七條 在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發(fā)放、和報廢等管理工作中,違反以下規(guī)定的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應分數。
1、 產品質量要求。所購產品必須經過國家檢驗部門認可,符合國家或專業(yè)標準,并有安全許可證和附有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制造廠名、絕緣等級等資料。嚴禁購置不合格產品,若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其后果由購置人承擔,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應分數。
2、 安監(jiān)部負責對電氣安全工器具和登高作業(yè)安全工器具的廠家進行資質審查,并負責到貨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在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檢驗上,違反以下規(guī)定的,依次扣取相應分數。
1、各單位、班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賬和清單,按規(guī)定填寫工器具的名稱、型號、編號、技術規(guī)范、制造廠家和安全許可證號、出廠日期、合格證號等。臺賬不健全或不合格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2、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單位或班組指定專人負責統一保管。否則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3、電氣絕緣工器具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室內場所,嚴禁疊放。違反規(guī)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4、電氣安全工器具必須放在室內固定地點,編號一一對應。違反規(guī)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5、安全工器具應按《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試驗。試驗合格的工器具應貼合格標簽,注明允許使用的期限,并由試驗人簽名,使用部門將試驗情況填寫在《安全工器具》臺賬上。違反規(guī)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5分。
6、安全工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由所擁有的班組、部門負責組織;安監(jiān)部負責監(jiān)督。
7、雨季前對工器具應及時進行檢查。
8、將安全工器具分類別編號,同類別的實行部門統一、順序編號,做到賬、卡、物相符。違反規(guī)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9、安全帽丟失或損壞時,由本人寫明原因,經核實后,方可重新領取。丟失者或因個人損壞者,按50元/頂扣罰。
第十九條 安全工器具在發(fā)放使用或交回時,專責人必須認真進行日常檢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違反規(guī)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第二十條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檢查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 是否清潔、完好。
(二) 外殼、手柄有無裂縫和破損。
(三) 無機械損傷、變形、老化等現象。
(四) 是否符合設備的電壓等級。
(五) 是否進行了周期檢驗和在有效使用期內。
違反以上任意一款,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第二十一條 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維修單位(人)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原設計參數,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與原有規(guī)格不符部件。違反規(guī)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5分。
第二十二條 安全工器具的電氣絕緣部分經修理后,必須按規(guī)定重新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違反規(guī)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8篇 大學校園安全督查隊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校園安全督查隊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在相關單位會商、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學校安全實際情況成立。
第二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鳥”的方式,落實校園安全督查常態(tài)化,及時督查和整治安全隱患,健全校園安全長效管理,扎實推進校園安全工作,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服務學校,服務師生,確保校園持續(xù)安全和穩(wěn)定。
第三條校園安全督查隊在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保衛(wèi)處(安全生產辦公室)、學生工作部(處)、基建處、資產管理處、能源管理中心、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科學技術研究院、后勤集團、資產經營公司等為主要成員單位。
第四條學校各單位要貫徹“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失職追責”的原則,堅決貫徹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履行安全崗位職責,支持和配合校園安全督查隊開展工作。
第二章校園安全督查隊組成、職責
第五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組成:
(1)實行以推薦、自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形式。
(2)成員范圍包括各相關成員單位、師生員工,含學校離退休教職工。每個成員單位推薦安全督查隊成員1-2名,以兼職為主。
(3)隊員實行聘任制,聘期2年(涉及隊員工作崗位調整,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薦)。
(4)本工作具有學校公益性質,申請專項經費,成員享有相應規(guī)定補助。
第六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成員職責:
(1)根據學??傮w工作部署,定期在全校范圍內開展校園安全督查。
(2)按時參加督查隊的有關會議和各類活動,在學校安全管理中起到示范和引領作用。
(3)深入基層,及時發(fā)現和反映基層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4)向基層單位開展安全宣教,提高各基層單位安全防范意識。
(5)執(zhí)行學校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認真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第七條校園安全督查隊主要工作內容:
(1)單位安全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2)影響校園正常秩序的行為和現象,包括校園亂設攤位、進校推銷、違章交通、未經審批舉辦的各類活動等。
(3)影響校園施工安全的行為和現象,包括違章搭建、違章施工等。
(4)影響校園消防和用電安全的行為和現象,包括消防設施和管理、違章用電等。
(5)影響房舍安全和產業(yè)安全等學校資產安全的行為和現象,包括房屋安全、產業(yè)生產安全等。
(6)影響?;锲泛蛯嶒炇野踩男袨楹同F象。
(7)影響特種設備安全的行為和現象。
(8)影響學生社區(qū)、食堂等后勤安全的行為和現象。
(9)其他影響安全生產、危及校園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校園安全督查隊工作機制
第八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由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牽頭協調,保衛(wèi)處(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業(yè)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九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成員單位下設若干專項工作小組,包括?;瘜嶒炇野踩〗M、資產基建能源安全小組、后勤產業(yè)學生安全小組、校園綜合治理小組,各組設組長一名,具體負責本小組專項工作。
第十條各專項工作小組要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計劃(半年做到全覆蓋),定期巡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每月牽頭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和參與,落實安全督查和整治。
第十一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每月召開一次組長工作會議,就安全檢查情況研究落實(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部門會商)。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信息匯總整理,創(chuàng)建安全信息平臺:__大學安全生產微信平臺(__云)和《__大學安全生產信息》(每月一期)。
第十二條學校每季度召開一次校園安全督查領導小組(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各專項工作小組向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督查工作,研究推進。
第十三條對于安全督查發(fā)現的安全隱患,要按照安全主體責任原則,專項小組可向被檢查單位開具《__大學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責任單位逾期不改的,專項小組協調無效的,由專項小組會同學校安全生產辦公室進行約談,開具《__大學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對于思想不重視、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生產辦公室將記錄匯總,上報校園安全督查領導小組(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四條被檢查單位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推諉、拖延;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責權隸屬,共同協商,解決問題,消除隱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條本辦法將根據今后工作實際和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9篇 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章校內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條建立門衛(wèi)、巡邏、值班制度。寄宿制學校應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安全檢查等各項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fā)生。第三條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校外人員和車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入內;制訂學生出入校門管理制度,規(guī)模較大的學校不僅應有專職保安員,還應設專職的保衛(wèi)干部,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第四條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寄宿制學校應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五條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寄宿制學校應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六條嚴格遵守衛(wèi)生操作規(guī)范。寄宿制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建立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保證飲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師生飲食衛(wèi)生安全。第七條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學校應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jiān)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一旦發(fā)生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處理,并注意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第三章安全排查制度第八條建立校內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學校應注重學校安全排查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重點檢查學生宿舍、樓梯走道、食堂餐廳、飲用水源、圖書室、實驗室、教室、會議室、鍋爐房、配電室、教職工宿舍等重點場所和重點部位的安全情況。第九條建立專項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檢查基礎上,針對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特點,應專門組織消防設施、危房、破舊校舍、衛(wèi)生等綜合性或專項安全檢查,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十條堅持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登記制度。排查后應填寫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表。排查過程中發(fā)現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學校無力解決的,要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第十一條積極協助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huán)境的排查整治,嚴厲打擊校內外暴力侵害師生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治安秩序。第四章樓梯走道管理第十二條學校樓梯間應有警示標志;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合理安排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間;在容易擁擠的時段應有專人定崗疏導,切實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事故。第十三條加強對學生在樓道和在大型活動地方等擁擠場所活動的行為規(guī)范教育,強化其安全意識。第十四條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樓樓梯、扶手、樓梯間照明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樓道、樓梯間堆積物,確保樓道、樓梯通暢。要隨時檢查加固已損壞的樓梯扶手。校舍樓梯、通道的設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改進。第五章學生離返校安全第十五條建立學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據學生檔案注明的詳細家庭住址,與家長聯系合作,制訂詳細可行的接送方案,確保寄宿制學生安全往返學校。第十六條針對寄宿制中小學學生集中在節(jié)假日前后離校和返校的特點,應根據省公安廳等四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接送車管理的意見》要求,嚴格執(zhí)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第六章安全教育第十七條建立經常性安全教育制度。應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用好《人自然社會》等地方通用課程,落實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的要求。利用班會、墻報、廣播等途徑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電、預防傳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第十八條建立專題安全教育制度。在開學初、放假前,要結合當地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特點,做好學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學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間自覺不搭乘超載、違規(guī)車輛以及農用車輛,防止各類學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寒假期間要有針對性地組織中小學生進行一次煙花爆竹燃放常識教育。針對學生溺水事故多發(fā)頻發(fā)的特點,開設專題防溺水事故的自護自救教育,切實防止溺水事故的發(fā)生。第十九條建立完善應對突發(fā)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針對本學校的地質災害隱患、地勢特點和存在的安全隱患,各校要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師生參加預案演練,寄宿制學校必須安排一次全體住校生參加的夜間逃生疏散演練,努力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學校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能力。第二十條加強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措施,切實提高其安全意識,切實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加強家校聯系,建立學校、學生、家長之間暢通的聯系方式,積極探索加強家校共同實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機制。第七章安全責任第二十一條寄宿制學校實行校長內部安全管理責任制。校長是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職責,切實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第二十二條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制訂目標管理細則,細化每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每個環(huán)節(jié),實行崗位責任制。針對寄宿制學校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獎懲制度。對工作負責,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部門和人員,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三條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叉車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廠區(qū)叉車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車安全技術狀況,保障叉車駕駛和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以及叉車管理人員。
3.定義(無)
4.職責
4.1叉車所屬部門負責維持廠區(qū)交通秩序;負責叉車安全使用、日常保養(yǎng)以及駕駛員的調度與管理。
4.2叉車駕駛員上崗前必須認真學習叉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格按照叉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對叉車進行正確操作。
4.3綜合管理部負責叉車安全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程技術部設備科負責公司叉車的管理、聯系外部維修和年審辦理。
5.管理要求
5.1注意事項:
5.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有特種操作培訓資質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嚴禁私自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5.1.2 叉車司機時刻保持注意力集中,注意瞭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操作。
5.1.3嚴禁酒后駕駛,一經發(fā)現立即辭退。
5.1.4嚴禁疲勞作業(yè)及帶病工作,身體不適時應停止作業(yè),就醫(yī)檢查。
5.1.5嚴禁帶人行駛,行駛途中不準進行飲食、打電話等與駕駛無關的活動。
5.1.6禁止穿拖鞋,涼鞋駕駛叉車;叉車進入貨架倉庫時,應提前戴好安全帽。
5.1.7每天認真執(zhí)行叉車“三檢”制,嚴禁帶故障行駛;不可強行通過有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路段。
5.1.8叉車司機應做好日常檢查,發(fā)現異常及時報告處理,檢查內容參考《叉車點檢記錄表》
5.1.9叉車作業(yè)“八不準”:
(1)、不準將貨物升高作長距離運輸;
(2)、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的方法卸貨;
(3)、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等物品;
(4)、不準用單叉作業(yè);
(5)、不準用慣性力取貨物;
(6)、不準在貨叉或貨盤上帶人作業(yè),貨叉舉起時嚴禁在貨叉下站人;
(7)、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貨物;
(8)、不準在岸邊直接叉運船上的貨物;
5.2駕駛前檢查:
5.2.1 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
及裂紋產生。
5.2.2 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5.2.3 檢查燃料油、發(fā)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5.3駕駛規(guī)定:
5.3.1 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后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5.3.2 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xù)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后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上報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5.3.3 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5.3.4 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后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5.3.5車輛與道路邊緣(廠區(qū)貨物)應保持一定距離,以保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5.3.6 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300-4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5.3.7遵守工廠限速規(guī)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
5.3.8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5.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并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5.3.10 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5.3.11行車時,非業(yè)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yè)無關的工作。
5.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5.3.13 嚴禁超載行駛。
5.4裝卸規(guī)定:
5.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fā)生;除短
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5.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5.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操作人員一定要配帶防護用具一定要站穩(wěn)在有底板的
卡板上才可工作,并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yè)。
5.4.4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
不易穩(wěn)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
綁緊后方可提升。
5.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5.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5.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叉車裝卸作業(yè)時,禁止人員停
留在貨叉周圍;必要時應在作業(yè)區(qū)域設置警戒線;
5.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
在通道口。
5.5停放要求:
5.5.1作業(yè)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
整理清潔。
5.5.2停放后將方向桿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5.6保養(yǎng)規(guī)定:
5.6.1注意保養(yǎng)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蚱渌收弦皶r通知部門負責
人。
5.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fā)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
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維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5.6.3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并將空氣濾清器芯吹干凈。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
補充加足。
5.6.4叉車保養(yǎng)責任人所保養(yǎng)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guī)定,按
失職處理,并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全廠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5.7違規(guī)處理
對叉車駕駛員違反上述操作規(guī)程的、叉車所屬部門管理不到位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人事行政部對其按照《員工獎懲管理制度》進行獎懲提報 。
6.相關附件 (無)
7.相關文件 (無)
8.相關表格
8.1 hr-f-126《叉車點檢記錄表》
8.2 ie-f-015《設備請修單》
第11篇 管理辦法制度區(qū)別
1、管理制度是長久性的文件,也是企業(yè)規(guī)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管理制度;它所針對的面是整個企業(yè)的,是對所有人的行為規(guī)范。
2、管理辦法則是臨時性的文件,只針某件事情或某個部門出臺的臨時性或短暫的管理辦法。通過長時間驗證后,有可能轉化成為制度,也有可以取消;它所針對的是一個點,是對部分人或部門的行為規(guī)范。
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管理規(guī)定
一、管理職能
1、行政部是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各種規(guī)章制度。(2)負責公司各種規(guī)章制度的分類編號。
(3)負責主辦或會簽頒發(fā)及廢止有關規(guī)章制度或文件。
(4)負責協調各種規(guī)章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關系,并在內容上不斷完善。
(5)負責編制規(guī)章制度年度修編計劃,并組織實施。
(6)有權代表公司解釋有關規(guī)章制度。
2、有關職能部室是公司本專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修編計劃。
(2)負責審核有關本專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及會審、會簽其他部門有關規(guī)章制度。
(3)負責草擬頒發(fā)或廢止有關規(guī)章制度或文件。
(4)有權監(jiān)督所屬部門及職工對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
二、管理內容與要求
1、規(guī)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編
(1)現場設備運行、檢修的每項工作,都應有相應的規(guī)程制度,使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有章可循。新增設備及重大設備的改進等項目,都應在試運前制定相應的規(guī)程或措施,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考試,否則不應投入運行。
(2)規(guī)程制度修訂時,應廣泛搜集和研究有關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和論證,凡是修訂的規(guī)程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及專業(yè)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生產現場實際。
(3)所有規(guī)程制度的編寫,應做到“符合實際,指導生產”,達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的目的,應根據生產的發(fā)展,設備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隨時補充修訂。
(4)編寫或修編的規(guī)程制度要語句簡練,措辭得當,簡明易懂。
(5)現場規(guī)程制度應在每年10~11月份,根據一年實際執(zhí)行情況,由設備管理部及有關部室組織全面審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補充意見,經行政部匯總上報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每三年進行一次復審,視情況分別予以確認,修編或廢止。
(6)編制或修編規(guī)程制度的依據:
a、電力工業(yè)技術管理法規(guī)、部頒典型規(guī)程及上級有關部門指示、通知等;
b、制造廠家的設備資料;
c、本公司及兄弟單位的先進經驗;
d、上級有關事故通報,本公司及外單位的事故教訓;
e、推廣應用的新技術;
f、有關人員對規(guī)程制度的正確意見和建議;
g、規(guī)程制度在執(zhí)行中對發(fā)現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編制或修編
(1)管理制度(包括規(guī)定、辦法等)在編制或修編前,應廣泛搜集上級有關的法令、法規(guī)、政策、條例等資料,結合本公司實際進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級規(guī)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體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編工作由行政部負責組織,歸口職能部門負責修編具體工作。
(3)為適應生產、管理、服務的需要,需要補充和完善的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負責提出并編制,報行政部備案,以便再版時修編。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進行一次審查,每2-3年進行一次復審,分別予以確認、修訂或廢止。對不適應的制度內容應及時修改和補充,原已有的制度,在執(zhí)行中若發(fā)現不夠完善或部分條文需作修改時,按修改部分予以頒發(fā),不得將原合理的制度廢止。若需要重新修編原有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提出,經批準后,須將原制度予以廢止,不得同時存在兩個及以上同類型制度,以免造成執(zhí)行困難。
三、規(guī)章制度的審批與頒布
1、生產規(guī)程制度的審批與頒布
(1)各項規(guī)程制度的編寫或修訂應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初稿,由編修部門組織技術熟練、書寫表達能力較強的技術人員和部門領導人員參加,采用集體討論修改,最后個別審閱的辦法進行審核。
(2)將初稿送交歸口部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
(3)由分管的副總工程師負責復審,由公司分管生產技術的總工程師(或副總經理)批準。
2、其他管理制度的審批與頒布管理制度經職能部門編修起草后,可采取組織有關部室會簽,集體討論,最后領導批準的辦法頒布執(zhí)行。一般專業(yè)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審核審定,由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批準頒布執(zhí)行。涉及面較廣,政策性較強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關部室、公司或專業(yè)人員會議進行討論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審定,最后由總經理批準后頒布執(zhí)行。
四、規(guī)章制度的印刷及發(fā)放
1、規(guī)程及管理制度必須經審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應符合標準要求。
2、所有規(guī)程制度的發(fā)放應編號有序,由檔案室負責管理,承辦部門具體發(fā)放。
3、人員調離本公司時,應及時收回所有的規(guī)程、制度,外單位索取規(guī)程、制度時,由行政部檔案室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五、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
1、本公司執(zhí)行的規(guī)章制度可分為四個級別,即國家頒布,部、省公司頒布,各級地方政府機關頒布,本公司自行頒布。凡是根據上級頒發(fā)而結合本公司實際編修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中允許代替上級頒發(fā)的規(guī)章制度,但在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與上級規(guī)定有沖突時,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2、規(guī)章制度一經頒布,即為本公司的技術法規(guī)和管理法規(guī),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zhí)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guī)章制度,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靈活變通”,不得借故不執(zhí)行。
3、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業(yè)務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都應認真學習各種規(guī)章制度,定期參加各類人員的學習和考試,并達到合格。
六、檢查與考核
1、對違反現場規(guī)程、制度的人和現象,每個工作人員都要提出意見,使其糾正。對堅持違章作業(yè)的人員,應停止其工作,并在經濟責任制考核中予以經濟處罰。
2、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而影響辦事效率和效益的,要嚴格考核,接受教訓,制訂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過”。
3、對自覺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為安全生產等各項工作做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4、本公司所列管理事項應分解列入有關人員的工作范圍內,與經濟責任制掛鉤考核獎懲,實行逐級考核。本公司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由行政部按規(guī)定進行檢查考核。
七、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檢查和考核。解釋權歸行政部。
第12篇 文明施工考核管理辦法制度
文明施工考核管理辦法
1、文明施工考核管理辦法
在開工前,按照七局制定的《雙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文明施工考核辦法》《電力 建設文明施工規(guī)定及考核》,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和實施細則,施工過程中認真組織實施 ,由領導小組組織按月對每個施工隊進行考核檢查,并接受項目法人和公司黨委的考核 ,所有考核結果作為公司每年文明單位的評比依據。
a)對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要進行經常性的分級檢查和自檢,對于查出的問題要以 《整改通知書》的形式下發(fā)并督促及時整改。
b)工程項目部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檢查,并在各施工階段結合質量檢驗監(jiān)督安全 檢查,對文明施工做出公正的評價。
c)工程項目部領導小組對施工現場進行不定期抽查,并按有關要求和標準進行考 核評比。
d)根據全年檢查和考核結果,年底對各施工隊及職能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總結和評 價,并上報公司。
2、文明施工考核標準
序號考核標準評分標準標準分
一開工準備階段考核指標1001
工程管理:
1.1落實文明施工組織機構
1.2健全規(guī)章制度
1.3組織規(guī)范文明施工要求
1.4有關職責制度規(guī)定上墻
1.5機械操作規(guī)程齊全,人員持證上崗。
未建立扣15分,不健全扣1-10分
無要求扣5分,不明確扣1-4分
未上墻扣5分,上墻不齊全不整齊扣1-4分
規(guī)程不齊扣1-5分,崗位不齊扣1-5分
現場管理:
2.1材料土方設備堆放合理,符合安全防火標準
2.2機械設備完好清潔
2.3施工用管線布置合理,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
2.3文明施工責任區(qū)明確,掛牌清潔干凈
2.4場區(qū)道路暢通,場區(qū)有圍欄
堆放不合理扣1-5分,不符合防火標準扣1-5分
機械完好率不高扣1-6分,不清潔扣1-4分,。
布置不合理扣1-5分,消防設施配備不足扣1-3、
未掛牌扣1-5分,場地不清潔扣1-6分管線
場區(qū)道路不暢通扣1-10分,場區(qū)無圍欄扣1-8分。
二施工階段考核指標1001
工程管理:
1.1職能部門經常檢查評比,并作好記錄,做到獎懲分明
1.2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齊全,并有文明施工具體要求
1.3駕駛員操作人員及特殊工種持證上崗
職能部門不能堅持經常檢查扣1-5分,獎懲不明扣1-5分
施工措施每缺一項扣2分
無證上崗扣1分/人.次,未定期審驗扣1分/人.次
現場管理:
2.1符合環(huán)保措施,將環(huán)境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
2.2道路暢通,標志明顯。
2.3交叉作業(yè)有隔離設施。
2.4照明設施配置得當,維護正常。
2.5各工作面“工完料盡場地清”物品堆放整齊。
2.6施工場地地面無焊條頭鐵絲頭螺絲頭廢料頭。
2.7施工現場禁煙區(qū)內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禁止流動吸煙,地面無 煙頭。
2.8施工電源統一布置,合理接線。
2.9溝道孔洞平臺樓梯等處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和明顯標志。
2.10現場有足夠的衛(wèi)生設施,保持清潔,建立健全作業(yè)點廢料堆放箱(或點),保 持室內衛(wèi)生整潔。
2.11在施工期間保持屋內外墻面整潔,不得人為造成污印及損壞。
2.12在施工期間保持水磨石地面及瓷磚完整,不得損壞及劃痕。
2.13設備運輸或滑動時,地面應襯墊枕木或橡皮緩慢輕移,以免損壞地面。
2.14使用吊車時,應有專人指揮,注意觀察吊臂周圍的設備及建筑,發(fā)現問題及時 停止作業(yè),以免發(fā)生碰撞摩擦損壞房角墻面陽臺圍欄及設備。
2.15按施工工序合理安排施工,不得隨意調整或增減工序
不符合環(huán)???0-50分
其它項目扣分1-10分
工藝水平:
3.1電纜支吊架整齊。
3.2混凝土表面工藝好,埋件準確,地面光潔不積水。
3.3電纜排放整齊,捆扎牢固。
3.4電纜溝道內干凈無積水。
3.5設備表面干凈。
3.6電氣接線規(guī)范美觀編號正確。
油漆工藝美觀厚度均勻顏色一致
每個項目不符合要求,根據情況扣1-10分
三啟動試運行階段考核指標:501
機構與管理:
啟動調試機構健全,職責分明。
啟動試運措施中對文明施工有要求。
上崗人員標志明確,堅守崗位。
建立完整的工作票制度,執(zhí)行嚴格。
環(huán)保機構健全,開展正常監(jiān)測,各項指標符合要求
未建立扣15分,不健全扣1-10分
無要求扣5分,不明確扣1-4分
未堅守崗位扣15分,標志不明確扣1-10分
現場管理:
消除“三漏”,即漏電漏水漏氣。
作好施工現場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
作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有“三漏”現象扣15分
治安保衛(wèi)工作和消防工作未作好扣5―10分
第13篇 公司叉車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叉車統一管理,正確使用(包括行駛、裝卸、停放)叉車,降低安全事故,減少叉車故障率,降低叉車維修成本,發(fā)揮叉車最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叉車使用部門、叉車維修部門、叉車相關部門,園區(qū)內的外協單位、各子公司參照執(zhí)行。
3.定義
無
4.職責
4.1物資采購部職責
4.1.1負責各使用部門新增叉車采購、入庫。
4.1.2新購置叉車保質期內出現的機械故障協調廠家來維修。
4.1.3叉車維修配件臨時計劃、月度計劃備件的采購。
4.2叉車使用部門職責
4.2.1負責本部門叉車的日常點檢、日常保養(yǎng)。
4.2.2正確指導叉車駕駛員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4.2.3負責本部門叉車駕駛員的調度、管理。叉車駕駛員是叉車駕駛、維修、保養(yǎng)、提供叉車服務的第一責任人。
4.2.4對叉車駕駛員因操作不當造成較大安全事故、叉車故障、應寫出詳細事情經過、原因分析及預防措施,并落實相關責任人考核責任,報相關部門。
4.2.5負責叉車出現故障時,及時向物資采購部提出維修申請,并配合物資采購部聯系外部供應商做好叉車維修工作。
4.3設備維修科職責
4.3.1負責全公司叉車的定期檢查和保養(yǎng)。
4.3.2配合叉車使用部門和物資采購部門等聯系外部供應商做好叉車維修工作。
4.3.3特種設備管理員負責建立叉車設備臺帳。
4.4行政科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4.4.1參與叉車駕駛員安全管理培訓。
4.4.2對叉車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事故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落實與考核。
4.5倉庫
4.5.1叉車維修配件、備件存放管理。
4.5.2叉車維修配件、備件出入庫管理。
4.6人力資源部
4.6.1叉車駕駛員、維修人員招聘。
4.6.2叉車駕駛員技能培訓,上崗資格考評。
4.7日?;?/p>
4.7.1 叉車使用部門每周不定期進行一次稽核,對發(fā)現的違章、違規(guī)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處罰規(guī)定執(zhí)行。
4.7.2 設備維修科、行政科設備維修組會同安全管理辦公室每月不定期進行一次稽核,對發(fā)現的違章、違規(guī)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處罰規(guī)定執(zhí)行。
5.實施細則
5.1新叉車購置
5.1.1叉車使用部門根據年度生產計劃所需,由本部門提出叉車需求,報物資采購部審批備案。
5.1.2 物資采購部根據叉車使用部門提出的需求,匯總各部門意見,備案審核后提報供應事業(yè)部總經理核準。
5.1.3由物資采購部組織收集:
a、廠商目錄、資料。
b、叉車技術參數及使用詳細要求確定:由叉車維修部門、使用部門、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參與,采購人員整理成新購叉車技術協議。
5.1.4物資采購部在訂購時將技術協議書等相關資料呈公司主管設備高管核閱后,向廠家商議價格后,將申購單、合約書及相關資料呈供應事業(yè)部總經理批示后辦理。
5.1.5物資采購部依據技術協議制定合同內容,以合同會簽表形式呈公司相關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會簽。
5.1.6 合同會簽完成后,物資采購部依據叉車采購周期、叉車使用部門使用時間要求,給予采購。
5.2資格要求
5.2.1叉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除叉車駕駛員以外的任何人不得駕駛叉車,嚴禁無證人員駕駛叉車。
5.2.2 叉車駕駛員在獨立上崗駕駛叉車前,依據本公司叉車使用特點,由人力資源部組織,行政科安全管理辦公室、叉車使用部門、叉車維修部門等相關部門參與對其進行嚴格的培訓。培訓(室內課程和實操)應包括正確的駕駛、在作業(yè)場所內駕駛叉車的危險及工業(yè)叉車標準的要求。
5.2.3叉車駕駛人員要根據他們所要駕駛的叉車、區(qū)域作業(yè)、路況等特點;日常點檢保養(yǎng)等相關知識達到要求后,最終由人力資源部、行政科安全管理辦公室、叉車使用部門、叉車維修部門共同評審后,人力資源部辦理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3叉車使用(使用前準備、行駛、裝卸、交接、停放)
5.3.1使用前準備
5.3.1.1駕駛員應檢查燃油、發(fā)動機機油、冷卻水、蓄電瓶的電解液是否充足或處在正常位置,不足時應按照標準要求增添后方可使用。
5.3.1.2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各儀表是否運行正常;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如有異常立即通知設備維修科安排維修,嚴禁擅自拆修叉車。
5.3.1.3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漏。
5.3.1.4 注意輪胎氣壓是否正常,低于標準的應及時充氣。注意叉車的清潔工作,應經常擦試叉車的內外部位。
5.3.1.5叉車啟動時應注意觀察電壓表電壓,若低于限制電壓時,叉車應立即停止運行,叉車不能啟動時立即通知設備維修科安排維修,嚴禁擅自拆叉車。
5.3.1.6 起動后,應注意發(fā)動機的運轉情況,有無異常聲響,發(fā)現故障應及時停車檢查并排除。發(fā)動機應運轉5分鐘后,方可起步行駛。
5.3.1.7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xù)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后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設備維修科人員進行維修處理,避免造成電池損壞。
5.3.1.8 起步前,應注意各儀表工作是否正常,轉向盤、轉向拉桿、離合器及踏板、制動器及踏板是否正常。然后,檢查液壓升降系統及各部開關,操縱桿是否正常。
5.3.2行駛要求
5.3.2.1叉車駕駛員應該嚴格遵照叉車安全守則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或部門管理人員的指揮、檢查,自覺遵守廠區(qū)內的各種安全標志,維護交通秩序。
5.3.2.2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操作證,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操作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操作證準駕駛車種不相符的車輛。
5.3.2.3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違章裝載的車輛。
5.3.2.4嚴禁酒后駕車,當叉車司機身體患有疾病或過度疲勞時,有礙行車安全,不準駕駛車輛或調離崗位。
5.3.2.5不準穿拖鞋、高跟鞋駕駛車輛,著裝要符合安全要求;行車時不準吸煙,飲食,打電話或有礙行車安全的行為。
5.3.2.6叉車在道路上行駛一律右側行駛,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在沒有分道線的道路上,應在中間右側行駛;在同一車道內行駛的車輛,低速車應靠右側行駛。
5.3.2.7交叉路口、裝卸作業(yè)、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示標志處或轉彎,調頭,通過以上路段叉車的行駛速度每小時應小于10公里;進出生產區(qū)域、倉庫、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倒車每小時不得超過5公里,同時應加強瞭望,謹慎行駛;車輛行駛經交叉路口需要提前減速,加強了望,做到禮讓“三先”(慢、讓、停),謹慎通過。
5.3.2.8通過狹窄的道路、易燃易爆危險倉庫、機械設備過于擁擠、人員過于密集的區(qū)域應禁止行駛。
5.3.2.9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后不允許拔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專用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5.3.2.10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后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方可行駛。
5.3.2.11車輛與道路邊沿應保持一定距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5.3.2.12叉車在出入倉庫門、人流混雜,視線不清,拐彎抹角等一定要先按喇叭,并且做到相互提醒警示,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5.3.2.13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駛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剎車和高速轉彎。
5.3.2.14遵守工廠限速規(guī)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5.3.2.15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必須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必須減速慢行,避免對叉車輪胎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5.3.2.16作業(yè)人員禁止空人站在貨叉上進行高空作業(yè),如有工作需要,請先做好安全防護。
5.3.2.17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5.3.2.18嚴禁超載行駛,嚴禁叉車占用人行通道。
5.3.2.19嚴禁叉上站人,嚴禁叉車載人。
5.3.3裝卸要求
5.3.3.1不管是傾斜門架還是調整貨叉高度,要求動作連續(xù),一次成功到位。
5.3.3.2貨物在高處時,如未在放貨位置,禁止向前推動前傾手柄,以防造成叉車向前傾翻。
5.3.3.3不允許叉車在前傾的情況下載貨運行。
5.3.3.4操作操縱桿時,動作要柔和,速度要適當。
5.3.3.5卸貨抽貨叉時,貨叉高度要適當,以防拖拉、刮碰貨物。
5.3.3.6叉車裝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fā)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5.3.3.7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5.3.3.8不能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托盤,不易穩(wěn)定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物體必須綁上繩索,固定后方可提升。
5.3.3.9嚴禁使用叉車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5.3.3.10停車時,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駕駛座。
5.3.3.11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貨叉載物升降時,以叉車為圓心半徑1m圍內不準有人員停留。
5.3.3.12卸下的貨物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5.3.3.13嚴禁將貨物升高做長距離行駛(離地大于0.5m)。
5.3.3.14嚴禁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嚴禁使用慣性裝載卸貨。
5.3.3.15叉車司機損壞物貨,設施或發(fā)現已損壞貨物,設施時要如實上報倉庫負責人。
5.3.4叉車交接
5.3.4.1不同班次,上下班時必須進行交接,填寫《叉車使用交接工作表》后,讓接班人員知道叉車的狀態(tài),以確保安全。
5.3.4.2同班次不同叉車司機交接使用叉車時,必須進行口頭交接,以確保安全。
5.3.5停放要求
5.3.5.1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不得逆向停車。
5.3.5.2駕駛員停車后,拉手剎車、掛空檔、切斷電路、將鑰匙取出后才能離開叉車,嚴禁叉車停放時留存鑰匙。
5.3.5.3作業(yè)后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嚴禁將叉車停在緊急通道口、出入口、一般車輛停車處、消防設施旁等地方。
5.3.5.4電動叉車長時間不使用時應關掉電源,柴油叉車長時間不使用時應關閉熄火開關。
5.3.5.5電動叉車充電須要選用叉車專用配套充電器,要輕拿輕放,不得讓叉車電量耗盡,致叉車不能移動時才進行充電,這樣會縮短電瓶使用壽命,充完電后,應關掉電源,在拉出充電器插頭,將充電器掛好,嚴禁隨意亂放。
5.3.5.6柴油叉車加油時必須將柴油機熄火,拔掉鑰匙,嚴禁攜帶火源或靜電來源,加完油后,應將盛放油料的工具密封,歸放原處,嚴禁相關工具隨意亂放。
5.4叉車日常點檢、故障維修、定期檢查與保養(yǎng)、大修及年檢
5.4.1叉車的日常點檢
5.4.1.1叉車的日常點檢工作由各區(qū)域叉車駕駛員具體負責,叉車駕駛員每天每個班次要對叉車進行點檢,并將結果填寫到《叉車日常點檢表》中;若有故障,請及時通知上級領導,由部門主管通知物資采購部聯系外部供應商進行維修。
5.4.1.2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并將空氣濾清器芯吹干凈,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請在充電前加足水,加水到浮標口位置為最佳,過多充電時會造成電解液溢出。
5.4.1.3在正常工作中,如發(fā)現叉車有異常聲音、剎車不正常或出現其它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設備維修科安排檢修,叉車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5.4.1.4 叉車使用部門應指定叉車駕駛員為叉車保養(yǎng)責任人,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按照本辦法相應規(guī)定進行處罰。
5.4.2叉車的故障維修
5.4.2.1叉車發(fā)生故障時,叉車駕駛員應報告給上級領導,并立即停止叉車使用。
5.4.2.2制造中心叉車出現故障后,維修程序:
(1)叉車出現故障后,設備維修科能處理時,由設備維修科進行維修。
(2)叉車出現故障后,設備維修科不能處理時,由設備維修科和行政科設備維修組共同進行維修處理,若還不能處理時,再由使用部門主管通知物資采購部,由物資采購部聯系外部供應商進行維修。故障車維修完畢后,叉車交回叉車使用部門。
5.4.2.3物流部叉車出現故障后,維修程序:
(1)叉車出現故障后,物流中心維修員能處理時,由維修員進行維修。
(2)叉車出現故障后,物流中心維修員不能處理時,由行政科設備維修組和制造中心設備維修科共同進行維修處理,若還不能處理時,再由使用部門主管通知物資采購部,由物資采購部聯系外部供應商進行維修。故障車維修完畢后,叉車交回叉車使用部門。
5.4.3叉車定期檢查與保養(yǎng)
5.4.3.1叉車定期檢查與保養(yǎng)由制造中心設備維修科、物流中心維修員會同行政科設備維修組共同制定,并定期進行定期檢查與保養(yǎng),叉車使用部門按規(guī)定的時間協助檢查與保養(yǎng)。
具體實施標準如下:
《叉車定期檢查與保養(yǎng)表》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主要內容
檢查周期
檢查方法
檢查判定標準
檢查人
備注
1
氣缸內壓力或真空度
壓力或真空度是否在達標
1次/月
2
氣門
檢查與間隙調整
1次/月
3
多路換向閥、升降油缸、傾斜油缸、轉向油缸
是否漏油,運動過程中是否有卡滯現象
1次/月
4
手、腳制動器的制動片與制動鼓
制動片磨損
制動鼓圓度
間隙配合要求
1次/月
5
發(fā)電機及起動電機
安裝是否牢固與接線頭是否清潔牢固,檢查碳刷和整流子有無磨損
1次/月
6
風扇皮帶
松緊程度
1次/月
7
油箱、過濾網及管路
檢查有無腐蝕,損壞、撞裂情況
1次/月
8
變矩器、變速箱
檢查各零件磨損及配合間隙
1次/月
9
檢查傳動軸軸
承
檢查軸承是否損壞,添加或更換潤滑油
1次/月
10
檢查轉向器
轉向盤的自由轉動量
1次/月
11
拆卸清洗齒輪油泵
檢查齒輪,殼體及軸承的磨損情況。
1次/月
12
檢查轉向節(jié)
有無損傷和裂紋,轉向橋主銷與轉向節(jié)的配合情況,拆檢縱橫拉桿和轉向臂各接頭的磨損情況
1次/月
13
檢查輪輞連接螺栓
是否松開或達到規(guī)定扭矩值
1次/月
14
檢查腳制動與手制動踏板
調整工作行程
1次/月
15
檢查貨架、車架
是否變形、拆洗滾輪、各附件固定是否可靠
1次/月
16
拆檢各液壓油缸
檢查起升油缸、傾斜油缸及轉向油缸密封件損情況
1次/月
17
檢查全車電路系統
儀表感應器,保險絲及各種開關
1次/月
5.4.4叉車大修及年檢
5.4.4.1叉車的大修工作由叉車使用部門會同設備維修科(組)提出維修申請,再由物資采購部聯系叉車維保供應商進行維修。
5.4.4.2叉車的年檢工作由特種設備管理員會同叉車使用部門、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再由物資采購部安排落實年檢工作。
5.5叉車借用流程
倉庫以外的其他部門如需借用叉車請到倉庫辦公司填寫叉車借用登記表,經叉車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叉車司機駕車前去服務,叉車司機必須按照使用單位的要求,提供叉車服務。
5.6處罰規(guī)定
5.6.1使用叉車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的,依據《叉車違規(guī)處罰細則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處罰。
《叉車違規(guī)處罰細則表》
序號
考核內容
處罰標準
備注
駕駛員
班組組長
樓層/車間主管
部門負責人
1
作業(yè)過程中,叉壞物資
材料原價賠償
20元/次
20元/次
10元/次
2
作業(yè)過程中撞壞、撞凹叉車、建筑物及公共財產
按財產原價賠償
20元/次
20/次
10元/次
3
違章作業(yè):
1、穿拖鞋駕駛;
2、作業(yè)時,接打電話、玩游戲、收聽耳機、打瞌睡;
3、超高、超重叉運貨物;
4、倒車不觀察、轉彎過急,造成安全事故;
5、叉運貨物下坡時未倒車前進;
6、酒后駕車;
7、貨物傾斜叉運;
8、叉車貨叉上站人行駛;
9、叉車超速行駛(限速5km/h);
10、叉車帶病作業(yè)(主要指剎車失靈、限速器損壞、喇叭后視鏡儀表盤受損、轉向燈不亮、漏油、機油不夠、螺栓松動、水溫過高、水箱缺水、放電達80%未及時充電、輪胎磨損嚴重、電線破損、氣壓不足等);
11、叉車停車不拔鑰匙或貨叉不落地;
12、夜間不開燈駕駛叉車;
13、故意損壞叉車;
14、叉車單叉作業(yè);
15、將貨物升高長距離行駛;
16、貨叉升起后,貨叉下站人;
20元/次
20元/次
10/次
5元/次
4
叉車未定期進行清潔(每班一次)
20元/次
20元/次
10/次
5元/次
5
作業(yè)完畢后,若未對車輛進行充電或故意不充電者,
50元/次
50元/次
20元/次
10元/次
6
交接班時未對叉車進行點檢
50元/次
50元/次
20元/次
10元/次
7
下班前,作業(yè)未完畢,擅自提前離崗或拖拉、延長裝卸貨時間
50元/次
50元/次
20元/次
10元/次
8
在作業(yè)過程中,不服從主管正確指揮(違章指揮除外),故意刁難相關人員
20元/次
20元/次
10/次
5元/次
9
作業(yè)時,配備對講機;對講機未保持開機狀態(tài)或呼叫無應答
20元/次
20元/次
10/次
5元/次
10
車輛機油位、剎車油位、變速液油位不在規(guī)定液位之間,水箱缺水、電瓶缺補充液
50元/次
50元/次
20元/次
10元/次
11
無證人員私自動用叉車
100元/次
(并處當事人罰款200元)
50元/次
20元/次
10元/次
12
違反本辦法第5.3《叉車使用》條款中任一條款時
50元/次
50元/次
20元/次
10元/次
5.6.2 當月累計違規(guī)本管理辦法達5次以上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6.本辦法解釋權屬于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7.相關文件
《叉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叉車安全培訓教材》
8.附件
附件:《叉車日常點檢表》
第14篇 弱電安裝移交界面管理辦法制度
弱電安裝移交界面管理辦法
適用范圍:弱電安裝同土建的兩次移交界面。
第一階段移交應具備的條件:
1、門窗施工完成,土建墻面抹灰、土建地坪層、室內外弱電配電箱完成;
2、管網、管路等按設計施工完畢,引絲穿完且能正常拉動,線盒調節(jié)、補洞抹灰完成;
3、穿線井和轉線井施工完畢,井內垃圾清潔完成,混凝土井蓋完成;
4、場地內無影響安裝施工因素(人員、材料等);
5、抹灰、涂料、藝術石等表面無損壞或有照片記錄;
6、土建垃圾已按《重慶康潤實業(yè)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要求,清理干凈;
7、按《重慶__實業(yè)工程移交表》之內容各方確認簽字完善;
第二階段移交應具備的條件:
1、弱電系統設備安裝工作已按國家規(guī)范和設計施工完成,調試完成通過安裝質量和功能驗收,驗收記錄齊全;
2、觀感質量達到《龍湖工程觀感質量驗收標準(2003版)》要求;
3、土建已完工作表面(鋁合金門窗、玻璃欄板、車庫門、抹灰、涂料、藝術石等)表面無損壞或已修復;
4、弱電系統清潔完成。
5、安裝產生建筑垃圾已清理完;
6、經物業(yè)公司,監(jiān)理單位,甲方,施工方、總包方共同進行驗收,清點數量,演示功能,按《重慶康潤實業(yè)工程移交表》之內容各方確認簽字完善;
弱電系統安裝管理規(guī)定
1、弱電施工單位須遵守總包單位和甲方的管理規(guī)定,不得亂堆放材料,違者按《重慶康潤實業(yè)裝飾裝修階段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中有關條款,對總包單位進行處罰;
2、不得私自在現場拉接電源,發(fā)現后按每次50元進行處罰;
3、廠家或分包單位須服從甲方和監(jiān)理單位的管理,未經允許不得在現場隨意進行設備安裝及線路敷設,否則按每處每天50元進行處罰,并責成在24小時內完成整改;
4、弱電施工單位在現場進行安裝,需做到工完場清,包裝材料和廢棄物當天須進行清理,不得在現場亂倒到垃圾。
5、如發(fā)現現場有垃圾,按《重慶__實業(yè)裝飾裝修階段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中有關條款,對總包單位進行處罰。
第15篇 辦公用品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制度
辦公用品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為加強企業(yè)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管理,保證日常辦公需求,控制費用支出,集團研究決定對所屬各單位的辦公用品實行集中采購,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寫作網更多資料
一.集中采購和管理的原則
1. 保衛(wèi)物業(yè)部是全集團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購與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涉及辦公用品事宜均由保衛(wèi)物業(yè)部負責。
2. 保衛(wèi)物業(yè)部要設專人負責,加強管理,為各單位提供質價相符的物品保證辦公需要。
3. 集團所屬各單位辦公用品以部室、門店為單位設專人管理,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計劃編制、物品領用和保管工作,
4. 財審部負責核算并制訂各單位的預算費用和考核指標。
5. 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指標對各單位實施考核。
二、審批權限
購置辦公用品、維修配件等、500元以下的由保衛(wèi)物業(yè)部征得板塊、門店、部室主管領導同意進行購置。500元以上的一律寫書面請示,相關部室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
三、辦公用品集中采購的范圍
辦公所需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電腦、電腦耗材、電腦零部件、飛機票、火車票、郵品、印刷品、牌匾、燈箱、工作服、汽油及集團范圍內組織各項活動所需物品等均屬集中采購范圍。
四、集中采購程序
1. 各部室、門店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和經財審部核定、總經理批準的費用預算指標,使用統一表格《物品領用計劃表》編制次月物品領用計劃,經主管部長審核批準后,于每月20日送達保衛(wèi)物業(yè)部。
2. 保衛(wèi)物業(yè)部根據各單位的申請計劃、預算指標、進行審核匯總,并上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3. 保衛(wèi)物業(yè)部根據領導批準的內容,對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成批大宗物品以招標的形式采購,其他零星物品采取貨比三家的形式實施集中采購。
4. 保衛(wèi)物業(yè)部采購用品后,由各企業(yè)、機關各部室到保衛(wèi)物業(yè)部一次性登記領用。
五、 實施中注意事項
1. 計劃內采購須填制《物品領用計劃表》見附表
2. 購置計劃需注明序號、名稱、規(guī)格、單位、數量等并由主管部長、店長審核簽字。
3. 各門店、機關各部室臨時急用和超預算需購置的辦公用品,需寫出書面請示,報總經理審批,由保衛(wèi)物業(yè)部負責采購,或由保衛(wèi)物業(yè)部委托該部門自行采購。
4. 書面請示需寫清楚原因、用途、價格、名稱、規(guī)格、單位、數量、金額等。
5. 電腦、耗材、零部件的申請,按照集團京東集辦字〔2005〕1號執(zhí)行。
6. 部分特殊專業(yè)用品原則上由保衛(wèi)物業(yè)部購置,保衛(wèi)物業(yè)部委托相關部門自行采購的,自采購后3日內需到保衛(wèi)物業(yè)部辦理相關登記報銷手續(xù)。
7. 各部部長、門店店長為實物負責人。
六、具體要求
1. 各單位的計劃要依據實際需求和費用預算編制,不得虛做冒估超預算。
2. 按照先審批后購置的原則,未經審批購置的將不予報銷。
3. 當月計劃當月有效。本月未購置須次月重做計劃。
4. 各單位和個人對管理的物品不得挪做私用、避免浪費、損壞和丟失。
5. 保衛(wèi)物業(yè)部采購所需用品時,須本著質優(yōu)價廉的原則,經招標或審批同意,逐步建立資信度高的采購基地,建立互惠合作伙伴關系,長期合作。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屬各企業(yè),機關各部室。
本辦法由保衛(wèi)物業(yè)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