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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裝置管理規(guī)定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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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裝置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化工裝置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規(guī)定規(guī)范了公司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yè)前的安全檢查、作業(yè)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guī)定、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應做的工作和相關票證的管理。

本規(guī)定具體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實施。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gb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3.1. 吊裝作業(yè):在檢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fā)生位置變化的作業(yè)過程。

3.2. 吊裝機具:本公司吊裝機具指公司使用的:橋式起重機、裝卸機、門式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 安全作業(yè)管理基本要求

4.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fā)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 gb 6067。

4.2. 吊裝作業(yè)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yè)指揮和操作。

4.3. 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yè)方案。

4.4. 吊裝作業(yè)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yè)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安全部主管批準后方可實施。

5. 作業(yè)前的安全檢查

進入__公司檢修現場吊裝作業(yè)前必須按照__公司下達的《設備檢(維)修作業(yè)票(風險評價、檢修記錄)》或《裝置施工任務書》的要求與相關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并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3 實施吊裝作業(yè)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tài)。

4.4 實施吊裝作業(yè)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 實施吊裝作業(yè)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qū)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qū)域的劃分、標識、障礙)。警戒區(qū)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jiān)護,非作業(yè)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guī)定。

4.6 實施吊裝作業(yè)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對天氣情況。室外作業(yè)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yè)。

5 作業(yè)中的安全措施

5.1 吊裝作業(yè)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guī)定。

5.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guī)定的聯絡信號,統(tǒng)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3 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 吊裝作業(yè)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5.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著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6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guī)定

6.1 按指揮人員所發(fā)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fā)出,均應立即執(zhí)行。

6.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6.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6.6 應按規(guī)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試吊后,再平穩(wěn)吊起。

6.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和不同規(guī)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6.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

6.11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6.13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6.14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yè)。

6.15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進行吊裝作業(yè)時,除遵守本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guī)范。

7 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應做的工作

7.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放到規(guī)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7.2 對在軌道上作業(yè)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7.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guī)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

7.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第2篇 化工裝置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促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標準規(guī)定了__公司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源點的確定方法、現場檢查內容、考核等。

本標準適用于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源點。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__公司一體化管理體系程序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的術語出自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和ohsas18001《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標準》。

4. 管理職責

4.1. 安全環(huán)保部是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公司各部門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源點的安全管理。

4.2. 公司各部門在安全環(huán)保部監(jiān)管下對本部門分管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源點進行管理。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為本部門所管轄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源點(關鍵裝置或重點部位)的聯系人。

4.3. 公司所屬各部門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源點的安全管理。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的安全管理

5.1.1. 重大危險源的確定。公司重大危險源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研究確定,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5.1.2. 危險源點的確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關鍵裝置或重點部位。

5.2. 經確定為公司重大危險源的單元,公司、部門、班組要建立檢查臺帳,定期檢查(公司月檢、部門周檢、班組班檢)。

5.3. 經確定為危險源點的單元,部門要建立檢查臺帳,定期(部門周檢、班組班檢)檢查。

5.4. 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的安全職責及現場檢查內容

5.4.1. 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相關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

5.4.2. 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管理和使用情況。

5.4.3. 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的安全監(jiān)控報警裝置和防護設施是否齊備完善。

5.4.4. 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相關的設備狀態(tài)是否正常。

5.4.5. 外界環(huán)境因素是否對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產生影響,如動火、動土等作業(yè)。

5.4.6. 部門和班組對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的安全教育情況,崗位人員對重大危險源緊急處理預案和危險化學品防護救護知識掌握情況。

5.4.7. 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的檢修、操作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4.8. 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如有異常須及時采取措施并如實記錄。

5.4.9. 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源點負有安全監(jiān)督與指導責任,包括:

5.4.9.1. 指導安全承包點實現安全生產;

5.4.9.2. 監(jiān)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制度的執(zhí)行和落實;

5.4.9.3. 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5.4.9.4. 督促隱患項目治理;

5.4.9.5. 監(jiān)督事故處理原則的落實;

5.4.9.6. 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等。

5.4.10. 聯系人應每月至少到聯系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治理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4.11. 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定期聘請有資質的中介公司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第3篇 化工裝置安全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__公司安全、消防設施的定義、分類、管理與使用、安裝與拆除、維修和檢驗、評價檢查標準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范圍內的安全、消防設施管理。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guī)范》

3.術語和定義

3.1.本標準中安全設施的概念是廣義的,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以及在發(fā)生事故時用于救援而安裝、配備使用的所有機械設備和器械、裝置等。

3.2.消防設施是指能夠使人員免受火災事故的傷害,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和防止火災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設施。

4.管理職責

4.1.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繼電保護裝置、避雷裝置,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等均由設備所在部門全面負責管理和維修。

4.2.凡生產區(qū)域中有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等,均由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督促各部門加強管理和維護,設備所在部門負責對損壞設施的維修。

4.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臺帳,日常巡檢、維護等工作。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設施分類

5.1.1.檢測設施:包括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及超限報警裝置等;

5.1.2.泄壓設施: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放空管等;

5.1.3.防止火災蔓延設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緊急處理設施:包括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放、緊急冷卻、緊急通入惰性氣體、儀表聯鎖等裝置;

5.1.5.組份控制設施:包括氣體、液體物料組份控制裝置、反應原料配比控制裝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摻入惰性氣體等裝置;

5.1.6.防護設施:包括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裝置、限速裝置、電器過載保護裝置、防靜電裝置、防雷裝置、防噪聲裝置、防暑降溫裝置、通風除塵排毒裝置、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裝置、防護裝備等;

5.1.7.滅火設施:包括自動水噴淋裝置、墻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裝置、高壓水槍、水炮裝置等。

5.2.管理與使用

5.2.1.各類安全、消防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管理。

5.2.2.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消防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5.2.3.安全、消防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運,發(fā)生故障,應立刻組織檢修,使其恢復正常。

5.3.安裝與拆除

5.3.1.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配備安全、消防設施。

5.3.2.新設計或經過改造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核及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5.3.3.選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通過技術鑒定方可使用。

5.3.4.安全、消防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5.3.5.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拆除或報廢安全、消防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安全環(huán)保部上報市消防部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維修和校驗

5.4.1.各部門設備管理人員對安全、消防設施的校驗(檢驗)維修保養(yǎng)具體負責。

5.4.2.各部門設備管理對安全設施均要建立檔案;隨同主機納入設備升級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有關規(guī)程進行維修、校驗(檢驗)。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校驗(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5.4.3.破壞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設施(如爆破片等)動作后,要及時安裝、補充使其恢復正常狀態(tài)。

5.4.4.安全、消防設施,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使用消防設施前需向設備所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申請。

5.4.5.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fā)生變動時,使用單位必須將安全、消防設施作相應調整,需提出申請經安全環(huán)保部上報市消防部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變動。

5.5.評價檢查標準

5.5.1.檢測設施

5.5.1.1.壓力表、真空計、溫度計

5.5.1.1.1.應根據被測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及工作條件正確選型;

5.5.1.1.2.精度等級滿足要求;

5.5.1.1.3.量程滿足工藝要求,日常檢查無超程、無不回零等問題;

5.5.1.1.4.儀表指示正確無誤,誤差在規(guī)定允許范圍內;

5.5.1.1.5.安裝正確,便于觀察;

5.5.1.1.6.有定期校驗記錄;

5.5.1.1.7.導壓管、閥門、接頭、表殼體密封良好,無泄漏;

5.5.1.1.8.必須設置上下警界線(可移動的玻璃罩,警界線必須貼在表盤上)。

5.5.1.2.液位計

5.5.1.2.1.安裝位置正確、便于觀察;

5.5.1.2.2.液位顯示清晰,無假液位;

5.5.1.2.3.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顯標志;

5.5.1.2.4.液位計無泄漏;

5.5.1.2.5.易破損或損壞后可能傷人的,應有防護裝置,但不能影響觀察。

5.5.1.3.分析儀器

5.5.1.3.1.檢測器完好,無泄漏;

5.5.1.3.2.防爆區(qū)內儀表用防爆開關,用安全電壓傳輸信號,儀表用防爆型;

5.5.1.3.3.控制室儀表電源和輸出有防雷設施和可靠接地;

5.5.1.3.4.“微特”電機轉動平穩(wěn)、無振動,啟動良好;

5.5.1.3.5.標準氣瓶安裝可靠、不漏、減壓正常;

5.5.1.3.6.零點、量程的校驗,按規(guī)程和規(guī)定時間進行;

5.5.1.3.7.可燃氣報警器取樣點不準污染,要用專門儀表標樣校正;

5.5.1.3.8.工業(yè)色譜的信息處理器外形完整、清潔、無缺件,工作正常。

5.5.1.4.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5.5.1.4.1.產品必須是消防部消防局頒發(fā)的型式認可證書廠家生產的,且適用檢測介質,技術先進,質量穩(wěn)定;國產和進口產品必須具有國家檢測中心檢測合格證書;

5.5.1.4.2.安裝時應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安裝位置合理;

5.5.1.4.3.多點報警器,必須具有準確識別各路報警狀態(tài)的性能;

5.5.1.4.4.報警值設定合理;

5.5.1.4.5.報警器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100%;

5.5.1.4.6.探測器內不得吸入可燃液體或進水;

5.5.1.4.7.定期對過濾芯和吸入口的過濾網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護通氣性能良好;

5.5.1.4.8.防爆結構,不允許隨便拆卸及松動螺絲,更不允許在現場拆卸;

5.5.1.4.9.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每年應進行一次校驗。

5.5.1.5.超限報警聯鎖裝置

5.5.1.5.1.工作電壓、氣源壓力、開關工作電流、繼電器負載、電壓功率符合技術指標;

5.5.1.5.2.露天裝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與聯鎖有關的繼電器、端子排等應有醒目的標志;

5.5.1.5.4.聯鎖儀表安裝位置(特別是修改、變動后)必須與圖紙標號一致;

5.5.1.5.5.運行中的聯鎖及重要儀表急需修理時,要辦理聯鎖保護系統(tǒng)臨時作業(yè)票,由儀表和工藝負責人簽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報警設定值準確;

5.5.1.5.7.延時報警線路、延時時間準確;

5.5.1.5.8.聲光報警系統(tǒng)反應靈敏。

5.5.2.泄壓設施

5.5.2.1.安全閥

5.5.2.1.1.安裝符合規(guī)定要求;

5.5.2.1.2.安全閥定壓符合規(guī)范或設計要求,且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5.5.2.1.3.安全閥排放量大于工藝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動作靈敏、可靠無泄漏;

5.5.2.1.5.安全閥校驗應送交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進行檢測整定。

5.5.2.1.6.安全閥與設備間的隔離閥應全開;

5.5.2.1.7.運行、檢修、試驗技術資料齊全。

5.5.2.2.爆破片

5.5.2.2.1.必須根據壓力、溫度、材質選用計算公式,計算爆破片厚度,合理進行選擇;

5.5.2.2.2.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潔、無劃痕、結疤、紋裂、凹坑、氣孔等缺陷,厚度必須均勻;

5.5.2.2.3.爆破片安裝要可靠,夾持器和墊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夾緊螺栓應上緊,防止膜片受壓后滑脫;

5.5.2.2.4.爆破片與設備間的隔斷閥在運行中應全開;

5.5.2.2.5.爆破片更換要求具體執(zhí)行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

5.5.2.2.6.運行中的爆破片的連接處應無泄漏。

5.5.2.3.呼吸閥

5.5.2.3.1.檢查呼吸閥無堵塞、開關自如;

5.5.2.3.2.開關設定壓力恒定不變;

5.5.2.3.3.有定期檢查,具體執(zhí)行有關《常壓儲罐呼吸閥使用管理規(guī)定》。

5.5.2.4.減壓閥

5.5.2.4.1.根據接觸介質正確選擇減壓閥的材質;

5.5.2.4.2.使用過程中要加強檢查,保證閥體各部件靈活好用,無堵塞、無銹蝕,并有壓力檢測記錄。

5.5.3.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5.5.3.1.阻火器

5.5.3.1.1.根據作業(yè)場所合理選擇阻火器的形式、材質;

5.5.3.1.2.要經常檢修、清掃,保證阻火器無結垢、堵塞、損壞現象;

5.5.3.1.3.阻火器內及連接處的墊片不得使用動物或植物纖維;

5.5.3.2.防火堤

5.5.3.2.1.防火堤高度為0.5-1.6米;

5.5.3.2.2.防火堤的容量必須為罐區(qū)內最大貯罐貯量的110%以上;

5.5.3.2.3.在防火堤周圍要有足夠空地;

5.5.3.2.4.防火堤構造能承受自重、液體靜壓力、地震的影響;

5.5.3.2.5.防火堤的穿墻孔應用非燃材料封堵。

5.5.3.3.水幕

5.5.3.3.1.其有效寬度不小于6米;

5.5.3.3.2.供水強度、水幕噴頭,每組水幕系統(tǒng)的安裝噴頭數,應按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確定;

5.5.3.3.3.與其他消防設施共用一個給水網時,應保證用水量不能互相影響;

5.5.3.3.4.每個水幕噴頭布置不應小于3排;

5.5.3.3.5.應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對水幕噴頭進行檢查、清掃,保證噴頭無堵塞、無腐蝕、無漏水;

5.5.3.3.6.水幕上部和下部不應有可燃構件及可燃物。

5.5.4.緊急處理設施

5.5.4.1.保證閥門開關靈活、無泄漏,電氣信號傳輸線路通暢無干擾;

5.5.4.2.運行中緊急處理裝置急需修理時,要聯鎖保護系統(tǒng)臨時作業(yè)票,由儀表和工藝負責人員簽字并有安全措施。

5.5.5.防護設施

5.5.5.1.防雷裝置

5.5.5.1.1.應在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作定期檢查和測試;

5.5.5.1.2.各處明裝導體無因銹蝕或機械損傷而折斷的情況,如發(fā)現銹蝕在30%以上則必須及時更換;

5.5.5.1.3.接閃器無因接受雷擊后而發(fā)生熔化或折斷,避雷器瓷套無裂紋、碰傷等情況,并定期作預防性試驗和檢查;

5.5.5.1.4.斷接卡子無接觸不良情況;

5.5.5.1.5.測量全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如發(fā)現接地電阻有很大變化,應對接地系統(tǒng)進行全面檢查;

5.5.5.1.6.接地引線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原保護管無損壞;

5.5.5.1.7.避雷器接地引下線應采用焊接,其原鋼直徑不小于10毫米,扁鋼截面積不小于80平方毫米;

5.5.5.1.8.獨立避雷桿的桿塔、架空避雷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筑物及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5.5.5.2.通風機

5.5.5.2.1.根據排送氣體的性質及選擇特性曲線圖來選擇通風機的類型;

5.5.5.2.2.通風機要牢固地安裝在堅實基礎上,電機和通風機要安裝在同一底座或同一個基礎上;

5.5.5.2.3.在安裝通風機時,要按施工圖和有關規(guī)程校正葉片的軸向間距;

5.5.5.2.4.通風機主軸和電機機軸的同軸度不大于0.05毫米,聯軸器兩端面平行度應小于0.1毫米;

5.5.5.2.5.通風機連接的風道重量不能加在風殼上,需另設支撐。

5.5.5.3.電氣過載保護裝置

5.5.5.3.1.熔斷器、脫扣器要保證其材質正確,靈活好用,必要時要做性能試驗;

5.5.5.3.2.電氣過載保護裝置接地要正確,有電路圖且與實際相符;

5.5.5.4.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

5.5.5.4.1.必須選用定型檢驗合格產品;

5.5.5.4.2.使用電源的裝置,在裝置上不得裝設可切斷電源的開關;

5.5.5.4.3.電氣型裝置應具抗干擾措施;

5.5.5.4.4.裝置的任何部件安裝于起重機械承載系統(tǒng)中時,其強度裕量不得小于該系統(tǒng)中承載零部件的強度裕量;

5.5.5.4.5.裝置所用材料應具有足夠強度和耐久性,連接件應有防松動措施,金屬件應作防腐處理;

5.5.5.4.6.裝置在規(guī)定使用條件下,累積工作3000小時,不得出現故障;

5.5.5.4.7.電氣型裝置動作誤差不能超過±3%,機械型裝置動作誤差不能超過±5%;

5.5.5.4.8.按起重機安全檢驗調整周期對其進行檢查調整和維護保養(yǎng)。

5.5.5.5.防靜電裝置

5.5.5.5.1.所有防靜電設施、測試儀表要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設備檔案;

5.5.5.5.2.防火防爆區(qū)設備、貯存輸送易燃物質的設備應采用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每年測試二次,以保證低于10歐姆;

5.5.5.5.3.防靜電設施中有連接件時,應采用跨接接地;

5.5.5.5.4.防靜電接地不應與第一類防雷系統(tǒng)的獨立避雷針的接地體相接;

5.5.5.5.5.暗敷設的靜電接地網應留不少于兩處的靜電接地測試卡;

5.5.5.5.6.汽車槽車和裝卸站應設專用接地線。

5.5.5.6.救生柜

5.5.5.6.1.設置地點便于取用、干燥清潔;

5.5.5.6.2.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與崗位相適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器具;

5.5.5.6.3.防毒面具應選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檢查;

5.5.5.6.4.救生柜可用鉛封,不能上鎖。

5.5.6.滅火設施

5.5.6.1.室內消火栓

5.5.6.1.1.箱內清潔無雜物;

5.5.6.1.2.水栓、水帶齊全良好;

5.5.6.1.3.水源壓力保證水槍的10米充實水柱;

5.5.6.1.4.布置數量應保證充實水柱同時可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5.5.6.1.5.消火栓接口應與墻面垂直。

5.5.6.2.室外消火栓

5.5.6.2.1.無滴漏;

5.5.6.2.2.水壓正常(常壓不低于0.8mpa,高壓不低于1.2mpa);

5.5.6.2.3.室外消火栓有地上和地下式兩種,地下消火栓應設有明顯標志;

5.5.6.2.4.泄水設施應完整好用;

5.5.6.2.5.15米內嚴禁堆放雜物;

5.5.6.2.6.入冬前要做好防凍保溫工作和泄排水工作。

5.5.6.3.消防水炮

5.5.6.3.1.完好無泄漏;

5.5.6.3.2.水炮管完好、無堵塞;

5.5.6.3.3.閥門及轉向齒輪靈活、潤滑無銹蝕;

5.5.6.3.4.水源正常、水壓不低于0.8mpa;

5.5.6.3.5.入冬前要做好防凍保溫和泄排水工作。

5.5.6.4.固定、半固定式泡沫滅火裝置

5.5.6.4.1.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壓力儲罐、泡沫產生器、閥門、管道等系統(tǒng)組件,必須具有國家檢測部門的檢驗合格證書;

5.5.6.4.2.泡沫液的儲存溫度應為0-40℃,且宜儲存在通風干燥的房間或敞棚內。定期對泡沫液進行檢查,泡沫液過有效期后,應每年檢測一次,以確保泡沫液不失效;

5.5.6.4.3.管道外壁應進行防腐處理,其法蘭連接處應采用石棉橡膠墊片;

5.5.6.4.4.泡沫產生的濾網應定期清除雜物,以確??諝馔ǖ罆惩?

5.5.6.4.5.定期啟動運轉檢查閥門應保證啟閉靈活可靠,管道每年應沖洗一次,清除管道內銹屑和雜物;

5.5.6.4.6.定期檢查泡沫液泵,以保證正常運轉;

5.5.6.4.7.泡沫產生器各部件齊全完好,裝配位置正確,泡沫產生器內無雜物;

5.5.6.4.8.每年對泡沫產生器涂刷一次防水油漆;

5.5.6.4.9.比例混合器進、出方向安裝正確;

5.5.6.4.10.比例混合器指示牌所指泡沫量指數與控制孔的口徑相對應;

5.5.6.4.11.每月必須啟動消防泵運行一次,閥門也應經常開啟,保證靈活好用;

5.5.6.4.12.使用后,要把滅火裝置各部件用清水沖洗干凈,以防銹蝕或堵塞;

5.5.6.4.13.出水接口必須連接在負壓管路上;

5.5.6.4.14.連接膠管避免過于彎曲或被重物碰壓,以免折裂;

5.5.6.4.15.泡沫管線上的泄水閥門要靈活好用,入冬前要檢查、泄水一次。

5.5.6.5.噴水滅火裝置

5.5.6.5.1.噴水滅火裝置的管道系統(tǒng)要定期清洗,噴頭灰塵定期吹掃、閥門應定期檢查,時間為每年一次;

5.5.6.5.2.噴水滅火裝置的泄水設施要完整好用,入冬前要檢查一次;

5.5.6.6.干粉滅火裝置

5.5.6.6.1.干粉滅火劑應儲存在通陰涼、干燥處,儲存溫度最高不得高于40℃,最好不要超過40℃;

5.5.6.6.2.定期檢查干粉管路、氣體管道是否有損壞、腐蝕等現象,以免出現漏氣,影響系統(tǒng)噴射。檢查干粉罐的附屬部件是否工作正常,如安全閥、進氣閥、出口閥等是否靈活自如;

5.5.6.6.3.定期檢查動力氣瓶的壓力數值是否在規(guī)定數值范圍內;

5.5.6.6.4.動力氣瓶組一般2-3年要拆下來稱重,檢查是否漏氣;

5.5.6.6.5.干粉藥劑一般2-3年打開干粉罐的裝粉蓋,檢查干粉滅火劑是否結塊,如果結塊或性能不合格,立即更換。

5.5.6.7.滅火器

5.5.6.7.1.滅火器應放置在通風、干燥、陰涼、取用方便的地方,環(huán)境溫度在-5℃-45℃為好。每年在充裝之前或滅火器出廠三年后,應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裝使用;

5.5.6.7.2.經常擦洗滅火器外殼灰塵,并檢查噴嘴是否堵塞,重量有無明顯減輕。如重量明顯減輕,說明內部滅火劑已漏失,則應維修;

5.5.6.7.3.應根據滅火種類、場所、環(huán)境、溫度選擇適當的滅火器;

5.5.6.8.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5.5.6.8.1.根據火災的特點選擇不同類型的火災探測器;

5.5.6.8.2.區(qū)域報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于保護范圍內探測區(qū)域總數;

6.消防泵及消防炮塔、消火栓,每月運轉一次,具體時間:第一臺每月1日;第二臺每月10日;第三臺每月20日;苯乙烯部生產部負責啟動消防泵。在啟動消防泵前須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化工倉儲部碼頭操作人員打開消防炮塔,調度室再通知苯乙烯部生產部操作人員開啟消防泵,消防泵每次運行5-15分鐘停止。

第4篇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第三條 對大修、拆除和開車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yè)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第四條 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 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xù)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六條 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人員,須進行同作業(yè)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yè),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持證上崗。

第七條 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yè)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八條 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和開車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yè)單位施工和組織開車。

第九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各項目作業(yè),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或作業(yè)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各企業(yè)須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yè)規(guī)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yè)、簽發(fā)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yè)。

第十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應退出裝置區(qū)。

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工業(yè)衛(wèi)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第十一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及開車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yè)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第十二條 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tǒng)一管理。

2、須按大修、拆除和開車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zhí)行加、拆盲板作業(yè)。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tǒng)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第十三條 凡需大修、拆除和開車前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yè)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

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嚴格執(zhí)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jiān)護人或動火監(jiān)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yè)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yè)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yè)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jiān)督。對各個作業(yè)環(huán)節(jié)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tài)。

第十五條 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yè)監(jiān)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jiān)護,對作業(yè)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第十六條 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十七條 各作業(yè)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yè)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條 須對施工作業(yè)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第十九條 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須對裝置內電纜溝做出明顯標志,禁止載重車輛及吊車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條 大修、拆除裝置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的清洗、封閉,必須做到“三定”(定人、定時、定點)檢查。下水井井蓋必須嚴密封閉,泵溝等應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條 大修期間,對裝置現場固定式(可燃氣、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等)報警儀探頭,要進行妥善保護。

第二十二條 對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設備、管線等施工作業(yè)時,須使用防爆(如:木、銅質等無火花)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二十三條 對遇空氣、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質,如白磷、烷基鋁、硫化亞鐵、金屬鈉或鉀等活潑金屬及其合金和一些觸媒、催化劑、吸附劑等,要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和措施。

第5篇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第三條 對大修、拆除和開車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yè)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第四條 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 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xù)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六條 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人員,須進行同作業(yè)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yè),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持證上崗。

第七條 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yè)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八條 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和開車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yè)單位施工和組織開車。

第九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各項目作業(yè),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或作業(yè)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各企業(yè)須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yè)規(guī)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yè)、簽發(fā)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yè)。

第十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應退出裝置區(qū)。

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工業(yè)衛(wèi)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第十一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及開車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yè)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第十二條 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tǒng)一管理。

2、須按大修、拆除和開車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zhí)行加、拆盲板作業(yè)。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tǒng)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第十三條 凡需大修、拆除和開車前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yè)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

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嚴格執(zhí)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jiān)護人或動火監(jiān)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yè)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yè)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yè)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jiān)督。對各個作業(yè)環(huán)節(jié)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tài)。

第十五條 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yè)監(jiān)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jiān)護,對作業(yè)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第十六條 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十七條 各作業(yè)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yè)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條 須對施工作業(yè)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第十九條 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須對裝置內電纜溝做出明顯標志,禁止載重車輛及吊車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條 大修、拆除裝置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的清洗、封閉,必須做到“三定”(定人、定時、定點)檢查。下水井井蓋必須嚴密封閉,泵溝等應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條 大修期間,對裝置現場固定式(可燃氣、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等)報警儀探頭,要進行妥善保護。

第二十二條 對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設備、管線等施工作業(yè)時,須使用防爆(如:木、銅質等無火花)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二十三條 對遇空氣、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質,如白磷、烷基鋁、硫化亞鐵、金屬鈉或鉀等活潑金屬及其合金和一些觸媒、催化劑、吸附劑等,要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 打開設備人孔時,應使其內部溫度、壓力降到安全條件以下,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渣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作業(yè),警惕有堵塞現象。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在拆卸設備之前,須經相關人員檢查、確認,對所存醇、苯、稀烴、油氣、風、水確實處理干凈后,才允許拆開,以防殘壓傷人。

第二十五條 禁止使用汽油或揮發(fā)性溶劑洗刷機、配件、車輛和洗手、洗工作服。嚴禁將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質排入下水道、明溝和地面。

第二十六條 對損壞、拆除的欄桿、平臺處,須加臨時防護措施,施工完后應恢復原樣。

第二十七條 起重、吊裝作業(yè),須按安全技術規(guī)范嚴格執(zhí)行。

1、載重車輛、25噸以上吊車進入現場,原則上只允許停在檢修道上,嚴禁壓壞地下設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對立體交叉作業(yè)、大型吊車作業(yè)現場,施工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3、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與其它設備、容器、管道、閥門、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碰撞、損壞。

第二十八條 要保證漏電開關、電纜、用電器具完好。

1、臨時用電的配電器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其漏電保護的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必須滿足上下級配合要求。

2、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不超負荷使用。

4、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盤要有防雨措施。用電線的裝、拆必須由電工負責作業(yè)。

5、放置在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箱應掛設“已送電”、“已停電”標志牌。

6、電焊機接線要規(guī)范,電焊把線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不得穿過下水或在運行設備(管線)上搭接焊把線。

第二十九條 臨時用電線路架空布線時,不得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區(qū)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嚴禁用金屬絲梆扎,臨時用電的電纜橫穿馬路路面的保護管應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條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屬設備內作業(yè)的臨時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12v,嚴禁使用碘鎢燈。

第三十一條 腳手架材料和腳手架搭設須符合規(guī)范要求,經施工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并掛有準許使用的標識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腳手架作業(yè)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條 高處作業(yè)人員應系用與作業(yè)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yè)上方的牢固構件上,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第三十三條 禁止高空拋物件、工具和雜物,工機具、材料、自行車和工業(yè)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點擺放。

第三十四條 檢修現場設備拆卸后敞開的管口應嚴防異物落入,要有嚴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遇有異常情況,如物料泄漏、設施損壞等,應停止一切施工作業(yè),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 進入裝置施工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施工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特別通行證),車輛安全阻火設施齊全,符合國家標準,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條 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開車前的檢查確認。各開車單位生產安全負責人按開車方案組織全面檢查,并做好系統(tǒng)開車各項安全準備工作。

1、所有項目已完工,尾項和存在問題已落實整改完畢,并已得到驗證。

2、對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培訓、交底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3、裝置內通信、通道、通風、梯子、平臺欄桿、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勞動保護設施已處于備用、完好狀態(tài)。

4、安全閥、壓力表、報警儀和靜電接地、連接件及靜電消除器等設備安全附件完好、進入投用狀態(tài)。

5、裝置吹掃置換、貫通、試壓、試漏和氣密性試驗要合格,安全裝置調試復位,機、泵等傳動設備須完成單機試運,每一步驟都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未經過試壓、驗收的設備、管道、儀表等不能投入生產,以確保設備安全投運。

6、確認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閉和隔離盲板拆裝、單向閥的方向正確。催化劑、吸附劑等裝填完畢。

7、凡需要投用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安全使用條件,各銘牌證件齊全。

8、進料前,確認水、汽、風、電進裝置,投用所有儀表、流程圖及控制點進行核對,對現場所有控制閥進行開關信號確認,保證所有控制閥均反應正常。

9、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必須保持通暢,并做到定人、定時、定點檢查。明溝、平臺、設備、管線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須沖洗干凈,避免開車過程中出現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堆放物品、擺放施工機具等,所有障礙物已清理。

11、改工藝流程引介質必須經操作員、班長、裝置技術人員三級確認。

12、開車場地嚴禁存放爆炸物,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資的貯存,遇有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yè)。

第三十八條 裝置開車后,按開車方案進出裝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置換,分析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再引開車介質。

第三十九條 接受物料時應緩慢進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現沖擊或水擊現象。接受蒸汽時要先預熱、放水,逐漸升溫升壓。

第四十條 引易燃易爆物料時,嚴格控制動火作業(yè)、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裝置開車應做到不跑、不冒、不竄、不漏,不隨地排放余氣、殘渣和化學品。垃圾廢物料等應集中堆放、處理。

第四十二條 裝置內部設備檢修、拆除,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6篇 化工裝置垃圾分類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業(yè)和生活產生的固體垃圾管理部門的職責、管理內容及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__公司固體垃圾的分類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安保科是生活垃圾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指導全公司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并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

2.2. 安全環(huán)保部是工業(yè)垃圾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公司工業(yè)垃圾的分類管理,并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

2.3. 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所轄區(qū)域產生的工業(yè)垃圾的分類管理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垃圾的分類:垃圾按產生的渠道分為工業(yè)垃圾和生活垃圾。

3.1.1. 生活垃圾是指生活中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不包括廢電池、廢燈管、色帶、墨盒等。

3.1.2. 工業(yè)垃圾是指包括生活中產生的不可降解的、污染環(huán)境的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燈管、色帶、墨盒等)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及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如廢巖棉、廢保溫材料、施工過程產生的邊角余料等)。

3.2. 垃圾箱的設立

3.2.1. 公司各部門的辦公區(qū)域要在適當位置設立生活垃圾箱。

3.2.2. 各部門在生產區(qū)域設立工業(yè)雙垃圾箱,分別寫上可燃、不可燃字樣。

3.3. 垃圾的存放

3.3.1. 工業(yè)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存放。

3.3.1.1. 生活垃圾箱可投放辦公、生活固體廢物(不含廢電池、廢燈管等危險廢物)。

3.3.1.2. 工業(yè)垃圾箱可投放廢電池、廢燈管、廢色帶、廢墨盒等生活固體廢物和膠手套、油抹布、含油或其他化學品的固體廢物及建筑施工固體廢物(如廢巖棉、廢保溫材料、施工過程產生的邊角余料等)。

3.3.1.3. 裝置現場可燃類垃圾箱可投放膠手套、油抹布、含油或其他化學品的固體廢物;不可燃類垃圾箱可投放其他化學品的固體廢物及建筑施工固體廢物。

3.3.2. 含有一般性污染物的生產廢渣,如一般化工廢渣、廢包裝物、廢塑料、廢橡膠、廢填料、廢催化劑、廢聚合物、化學污泥等,不準投放到工業(yè)垃圾箱內。

3.3.3. 含特殊有害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性廢物等廢渣,不準投放到工業(yè)垃圾箱內。

3.4. 垃圾的處理

3.4.1. 各部門產生的生活和工業(yè)垃圾分別由安??坪桶踩h(huán)保部確認后清運。

3.4.2. 生活垃圾箱內的垃圾要及時送往生活垃圾場處理。

3.4.3. 工業(yè)垃圾箱內的垃圾和含有一般性污染物的生產廢渣送往有資質的固廢處理單位進行處置,出廠時由安全環(huán)保部確認。

3.4.4. 含特殊有害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性廢物的廢渣按國家和公司規(guī)定進行特殊處理,出廠時由安全環(huán)保部確認。

第7篇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第三條對大修、拆除和開車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yè)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第四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xù)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六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人員,須進行同作業(yè)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yè),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持證上崗。

第七條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yè)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八條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和開車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yè)單位施工和組織開車。

第九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各項目作業(yè),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或作業(yè)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各企業(yè)須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yè)規(guī)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yè)、簽發(fā)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yè)。

第十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應退出裝置區(qū)。

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工業(yè)衛(wèi)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第十一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及開車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yè)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第十二條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tǒng)一管理。

2、須按大修、拆除和開車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zhí)行加、拆盲板作業(yè)。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tǒng)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第十三條凡需大修、拆除和開車前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yè)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

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嚴格執(zhí)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jiān)護人或動火監(jiān)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yè)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yè)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yè)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jiān)督。對各個作業(yè)環(huán)節(jié)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tài)。

第十五條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yè)監(jiān)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jiān)護,對作業(yè)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第十六條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十七條各作業(yè)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yè)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條須對施工作業(yè)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第8篇 化工裝置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__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

《危險貨物品名表》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有毒有害等性質的液體化學品,在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和使用以及廢棄處置中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化學物品。

4.管理職責

4.1.安全環(huán)保部是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與監(jiān)督部門,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與監(jiān)督以及化學應急救援。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化工原料、催化劑、水處理劑、助劑等采購、產品銷售合同中,必須明確注明安全、環(huán)保條款。

5.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與使用

5.2.1.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5.2.2.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必須持省級(檢驗部門)測定的產品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技術資料,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同時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5.2.3.公司必須編制相應的《生產工藝規(guī)程》、《安全技術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經主管部門批準(提交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存檔);

5.2.4.各裝置在調整、修改化工工藝時必須遵循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關規(guī)定。

5.2.5.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5.2.6.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及定期進行檢測。

5.2.7.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jiān)測、報警、避雷及接地、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5.2.8.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5.2.9.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標明物品名稱、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技術說明。

5.2.10.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釋放靜電的設施。

5.2.11.廠區(qū)內不準私自取用、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5.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與儲存

5.3.1.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應嚴格執(zhí)行經營銷售許可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guī)定。

5.3.2.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5.3.3.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qū),儲存不準超量,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

5.3.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器材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3.5.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罐區(qū),須符合《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相關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5.4.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5.4.1.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告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有關規(guī)定。

5.4.2.碼頭裝卸設施、汽車罐(槽)裝卸設施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要求。

5.4.3.汽車裝卸危險化學品液體時,應采用液下裝車鶴管(插底管),鶴管距槽底不大于200mm。

5.4.4.用汽槽(罐)裝卸酸堿類液體,應采用液下裝卸鶴管(插底管),距罐(槽)底不大于200mm。

5.4.5.嚴禁用汽車槽車自帶油泵進行倒車作業(yè)。

5.4.6.槽車、容器在裝卸前必須進行檢查,脫水后,方可進行灌裝。

5.4.7.嚴禁用非防爆鏟車搬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5.4.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流速不得大于規(guī)定值,檢尺和采樣要符合操作規(guī)程要求。

5.4.9.裝運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5.4.10.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5.4.11.裝運遇熱、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當采取降溫、隔熱、防潮措施。

5.4.12.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要設立危險標識警示牌,并注明操作過程中的安全規(guī)定。裝卸區(qū)域應設圍欄或明顯的警戒措施。

5.4.13.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裝,防止產生靜電,嚴禁在裝卸物料過程中脫換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裝卸有毒物料時必須佩戴相應的防毒面具及合適的防護用品。嚴禁非本崗位人員從事或參與裝卸作業(yè)。

5.4.14.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裝卸現場嚴禁明火作業(yè),因工作任務需要必須動火時,要嚴格執(zhí)行公司工業(yè)用火管理有關規(guī)定。

5.4.15.危險化學品裝卸現場嚴禁各種無關人員及無關的機動車輛進入。

5.4.16.遇下列情況之一時,立即停止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5.4.16.1.雷雨天氣;

5.4.16.2.附近發(fā)生火災時;

5.4.16.3.設備突然發(fā)生故障或發(fā)生跑冒滴漏時;

5.4.16.4.易燃、易爆、有毒氣體(蒸氣)在作業(yè)區(qū)積聚不易擴散形成爆炸空間時;

5.4.16.5.安全設施失靈或發(fā)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業(yè)情況時。

5.4.17.汽車進入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必須帶阻火器,熄火后方可進行裝卸作業(yè),在裝卸作業(yè)中不準進行任何車輛維修工作。不準攜帶與裝卸作業(yè)無關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質、氧化劑等危險化學品進入裝卸區(qū)域內。

5.4.18.裝卸液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操作完畢后,才能進行拆卸鶴管等作業(yè),最后拆除靜電接地線。

5.4.19.在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yè)沒有結束之前,其它待裝、卸車輛應一律在廠外依次排隊等候。

5.4.20.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小型容器灌裝站應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灌裝站地面應采用不發(fā)火地面。

5.4.20.2.嚴禁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危險化學品類液體。

5.4.20.3.裝車臺應按規(guī)定設置防靜電裝置,。

5.4.20.4.嚴禁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液體。

5.4.20.5.金屬桶盛裝液體前,桶體和加料管咀必須接地。

5.4.20.6.危險化學品液體裝桶采用液下管裝液。

5.4.20.7.裝桶作業(yè)時,不準進行卸空桶作業(yè)。

5.4.21.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裝卸場所防靜電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5.4.21.1.當靜電接地與防雷裝置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tǒng)連接時,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5.4.21.2.可燃液體的裝卸棧臺的所有管線、設備、建(構)筑物的防靜電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5.4.21.3.汽車和灌裝站,均應設置靜電接地線。汽車罐(槽)車在裝卸作業(y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車體、管線都必須接地。

5.4.21.4.裝卸物料使用的軟管,要采用防靜電膠管。

5.4.21.5.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如桶、瓶等,應放置在導電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屬導線卡在桶、瓶上。計量用的臺秤、地動?應做接地。

5.4.22.汽車運輸危險化學品執(zhí)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罐車的運輸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5.4.2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涂有明顯的標志及圖案。

5.4.2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車輛不準客貨混裝。

5.4.25.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罐車時,應根據液體貨物的比重和罐車載重、容積以及貨溫、氣溫變化規(guī)律,留出適當的液體膨脹空間,嚴禁超裝超載。

5.4.26.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員。

5.4.27.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必須具有交通部門核發(fā)的“三證”;檢查發(fā)現手續(xù)不全者,不準為其裝車、卸車。

5.4.28.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公司不給裝卸貨物。

5.4.29.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自備罐車要嚴格按種類使用,嚴禁混裝亂用。

5.4.30.罐車罐體的設計、制造、使用、充裝、檢修、檢驗及故障處理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

5.4.31.給罐車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確保罐車不因超重、超裝、超壓等原因而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第9篇 化工裝置安全教育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教育的內容、形式、職責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本標準中的管理部門是指總經辦、人資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市場營運部、安全環(huán)保部。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

《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

3.安全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3.1.安全教育的內容

3.1.1.安全文化、思想和安全意識教育;

3.1.2.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

3.1.3.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職業(yè)衛(wèi)生知識;

3.1.4.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3.1.5.職業(yè)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3.2.安全教育的形式。安全教育的形式包括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外來人員安全教育、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教育、班組安全活動、其它安全教育等。

4.管理職責

4.1.安全環(huán)保部是公司安全教育管理部門。公司各部門、部門共同負責對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

4.2.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對員工進行一級安全教育。

4.3.各部門的主管領導及安全員負責對員工進行二級安全教育。

4.4.各班組長對員工、外來培訓人員進行本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班組安全活動及日常安全教育管理。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

5.1.1.公司領導層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管理培訓班;公司管理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組織教育培訓,其教育內容為:

5.1.1.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

5.1.1.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

5.1.1.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

5.1.1.4.職業(yè)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1.1.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5.1.1.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5.1.1.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5.1.2.各部門的安全教育由各部門主管或安全員組織實施,其教育內容為:

5.1.2.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

5.1.2.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等知識;

5.1.2.3.傷亡事故統(tǒng)計、報告及職業(yè)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5.1.2.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1.2.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5.1.2.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5.1.2.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5.2.三級安全教育。凡新入公司員工(包括合同工、代培人員、實習人員)必須經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其時間不少于40學時(實習人員不少于16學時),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崗位工作和學習。

5.2.1.公司級安全教育。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實習人員不少于6學時)。其教育內容為:

5.2.1.1.通用安全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基本知識,消防知識;

5.2.1.2.本公司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5.2.1.3.本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5.2.1.4.本公司事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5.2.1.5.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5.2.1.6.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訓,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等。

5.2.2.部門級安全教育。部門級安全教育由部門主管或安全員負責組織實施,時間不少于24學時(實習人員不少于6學時)。其教育內容為:

5.2.2.1.工作環(huán)境及危險因素;

5.2.2.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yè)傷害和傷亡事故;

5.2.2.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5.2.2.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2.2.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5.2.2.6.本部門安全生產狀況及規(guī)章制度;

5.2.2.7.預防事故和職業(yè)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5.2.2.8.有關事故案例;

5.2.2.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5.2.3.班組級安全教育。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負責教育,可采用講解、演習相結合等方式,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其教育內容為:

5.2.3.1.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5.2.3.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yè)衛(wèi)生事項;

5.2.3.3.有關事故案例;

5.2.3.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5.2.4.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情況要填入公司、部門安全教育臺帳,公司級安全教育考試卷要求存檔。

5.2.5.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違反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由分配及接收單位的領導負責。

5.2.6.部門要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5.2.7.新員工接受培訓,經過一個時期實際工作,再由部門對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術進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頒發(fā)安全生產作業(yè)證,方可獨立頂崗操作,安全生產作業(yè)證由公司統(tǒng)一制作發(fā)放,由個人保存?zhèn)洳椤?/p>

5.2.8.員工在公司內調動工作崗位時,接收部門應對其進行部門級、班組級換崗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5.2.9.員工脫離操作崗位(休產假、病假、外出學習等)半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重新進行部門、班組級安全教育。

5.3.外來人員安全教育。臨時工、外來施工作業(yè)、外來工作人員和參觀人員,進公司前必須接受入公司安全教育。

5.3.1.對臨時工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時間不少于8學時。教育內容為:入廠安全禁令、本單位生產特點、從事工作的性質、安全注意事項和事故教訓、有關安全制度等,并在工作中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檢查;

5.3.2.對外來施工作業(yè)和外來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后,方能允許進入現場施工和作業(yè);

5.3.3.進入生產區(qū)辦事和參觀人員,由接待部門負責辦理《來訪人員進入生產(作業(yè))區(qū)安全教育告知卡》,并到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教育。其教育內容為本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及安全注意事項。參觀人員要有專人陪同并負責安全。

5.4.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安全教育。

凡從事電氣、鍋爐、壓力容器、金屬焊接、起重、叉車駕駛、危險作業(yè)崗位等特種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性安全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從事作業(yè)。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按政府有關要求定期參加培訓和復審。

5.5.班組安全活動

5.5.1.各班組在班前會上要進行安全講話,預想當班操作、施工作業(yè)危險因素,布置對策。班后會上要總結分析當班安全狀況。

5.5.2.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活動每月一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得少于40分鐘,并做好記錄。

5.5.3.各部門必須開展以班組為單位、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時間不得少于40分鐘。時間如下:

5.5.3.1.四班三倒的班組,第一個中班班前40分鐘作為班組安全活動時間;

5.5.3.2.常白班每周五班后40分鐘為班組安全活動時間;

5.5.4.安全活動時間不得挪作它用,并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和員工安全培訓檔案。

5.5.5.安全活動內容

5.5.5.1.組織學習討論部門事故應急預案,開展事故應急預案的模擬演習和崗位練兵;

5.5.5.2.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guī)定,安全技術規(guī)程及安全防護知識;

5.5.5.3.結合典型事故匯編,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吸取教訓;

5.5.5.4.結合本單位生產實際安排近期安全生產工作。

5.5.6.部門管理人員、員工必須按時參加安全活動,公司領導及部門有關人員須不定期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5.5.7.除管理部門外的各部門應制定員工培訓大綱,培訓大綱應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以及培訓人員。員工培訓大綱要統(tǒng)一上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安全環(huán)保部應根據各單位上報的培訓大綱,定期抽查各基層單位員工培訓工作開展情況。

5.5.8.除管理部門外的各部門每季度應組織一次員工培訓效果測驗,測驗應采用閉卷考試形式。對測驗不合格的員工,應列為部門管理干部重點培訓對象,切實提高其安全技能。

5.5.9.安全活動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安全環(huán)保部要對安全活動和集中授課形式、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5.5.10.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每月要對安全活動記錄全面檢查一次并在安全活動記錄本上簽字。

5.6.其它安全教育

5.6.1.各部門根據不同季節(jié)和節(jié)假日及停車檢修前的特點,及時組織進行有關的安全教育。

5.6.2.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各部門要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進行專門教育。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5.6.3.發(fā)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時,各部門要組織事故現場教育,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fā)生。對事故責任者要停工進行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5.6.4.各部門自行檢查中查出的各類違章違紀人員,由各部門自行組織安全教育。在公司檢查中查出的各類違章違紀人員,由公司統(tǒng)一組織安全教育。學習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教育合格后可回崗工作。

5.6.5.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會議、簡報、安全講話和事故現場會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

5.6.6.公司組織主管和班組長進行輪訓時,必須有安全方面的內容。

6.本規(guī)定所適用的所有表單,如有大量舊印刷版,則待舊版使用完后統(tǒng)一印制新的表單。舊表單中涉及的填制內容變動,均由安全環(huán)保部組織相關會議進行更正說明。

第10篇 涉硫化工裝置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guī)定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試提取的涉及硫化氫生產(產生)的化工裝置的硫化氫氣體防護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章 生產管理

第一條 存在硫化氫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預防硫化氫中毒的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條 對伴隨有硫化物的生產工藝過程,應從原料硫化鐵含量的分析評估開始,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環(huán)境和作業(yè)點的硫化氫濃度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建立硫化氫分布等動態(tài)硫化氫分布圖,確定危險作業(yè)點和危險區(qū)域,制訂相應的生產技術方案及工藝、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條 因原料組分變化、工藝流程、裝置改造、操作參數發(fā)生變化可能導致硫化氫濃度超過允許含量時,生產、技術、設備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有關車間、班組或崗位其變更情況。主要裝置控制室應設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氫含量動態(tài)顯示牌。

第四條 含硫污水應密閉送入污水氣提等裝置,集中進行處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統(tǒng)。對可能含有硫化氫的酸性氣、廢氣應進行集中回收或焚燒處理,禁止將硫化氫氣體直接排入大氣。

保證脫硫裝置的正常運轉,做好設備、管線的密封,嚴禁含硫化氫氣體在作業(yè)場所隨意排放。

第五條 嚴格執(zhí)行設備維護保養(yǎng)的規(guī)定和要求。對易腐蝕部位,應加強設備、管線的檢測和防腐。對不符合防止硫化氫中毒要求的生產、儲存設施、設備和作業(yè)場所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六條 長期停工和暫不開工的,應進行化學清洗或鈍化處理,降低設備內的硫硫化氫含量,并采取氮氣保護等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因長期停工造成裝置嚴重腐蝕和設備損壞。

第七條 加快工藝技術和設備的革新改造,對所有含硫化氫介質的采樣、加料、分離、混合和輸送等作業(yè)應改為密閉方式,對易腐蝕材質進行升級,從根本上減少硫化氫的危害。

第二章 作業(yè)過程防護

第八條 可能發(fā)生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制訂相應的作業(yè)過程防護管理規(guī)定,并建立定期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對可能存在硫化氫的作業(yè)場所進行硫化氫濃度監(jiān)測、分析評估,并將結果存檔和向作業(yè)人員公布。企業(yè)的監(jiān)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裝備應由專人管理并建立裝備檔案。

第九條 硫化氫濃度超過國家標準或曾發(fā)生過硫化氫中毒的作業(yè)場所,應作為重點部位,進行監(jiān)控,并建立監(jiān)控檢查臺帳。

第十條 在可能發(fā)生硫化氫中毒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中文危險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業(yè)的場所應設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標志。發(fā)生源多而集中,影響范圍較大時,按gb2893-2001規(guī)定可在地面用紅或紅黑間隔的斑馬線表示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危險區(qū)域,涉及硫化氫的設備、管道上應涂刷提醒人們注意的黃色或黃黑相間的色環(huán)。

裝置內應設置風向標,風向標的設置宜采用高點和低點雙點的設置方式,高點設置在裝置最高處,低點設置在人員相對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區(qū)域。

第十一條 在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工作場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攜式硫化氫監(jiān)測報警儀,其低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10mg/m3,高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50mg/m3。

現場需要24小時連續(xù)監(jiān)測硫化氫濃度時,應采用固定式硫化氫監(jiān)測報警儀。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顯示報警盤應設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聲音報警聲應有別于其他工藝連鎖報警,現場硫化氫檢測探頭的數量和位置按照有關設計規(guī)范進行布置。

所使用的監(jiān)測儀器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并按技術規(guī)范要求定期由有檢測資質的部門校驗,并將校驗結果記錄備查。硫化氫檢測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在生產波動、有臭雞蛋樣等異味產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員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動(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樣口,儲罐計量,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罐、溝等區(qū)域)活動時,均應及時檢測。

第十二條 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huán)境為作業(yè)人員配備適量適用的防護器材,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整潔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規(guī)定。

當硫化氫濃度低于50mg/m3時可以使用過濾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氫濃度大于50mg/m3或發(fā)生介質泄漏、濃度不明的區(qū)域內應使用正壓式呼吸保護器具,供氣裝置的吸風口應置于上風側。裝置有多種型號過濾式防護用具時應在濾毒罐表面注明適用物質。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進入可能發(fā)生硫化氫中毒的區(qū)域,禁止在有毒區(qū)內脫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條 如實告知從業(yè)人員在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實行安全叮囑,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導從業(yè)人員正確使用職業(yè)防護設備和用品。

第十四條 原則上不應進入工業(yè)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閉容器,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罐、溝等危險場所作業(yè),如需作業(yè)時,應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進入含硫化氫介質的設備內作業(yè)前,應切斷一切物料,采取強制通風、氮氣吹掃、空氣置換、加裝盲板等,直至檢測合格;同時,須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訊設備(對講機),系好救護帶(繩),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在有人監(jiān)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yè),保證整個作業(yè)期內始終處于安全受控狀態(tài)。現場作業(yè)人員應不少于兩名(一人作業(yè),一人監(jiān)護)。

第十六條 在含有硫化氫的儲罐(包括原料儲罐、中間產品和成品儲罐等)及含酸性氣、廢氣瓦斯介質及含硫化氫廢氣的設備上作業(yè)時,必需佩戴適用的防護器具,作業(yè)時應有人監(jiān)護。

第十七條 硫化氫監(jiān)測儀器在低位報警點發(fā)生報警時,作業(yè)人員應檢查泄漏點并準備防護用具。當高位報警點報警時,作業(yè)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作業(yè)現場并向上級報告,同時疏散下風向人員,禁止用火等作業(yè),及時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搶救人員進入戒備狀態(tài)。硫化氫濃度持續(xù)上升而無法控制時,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疏散下風向居民。

第三章 人員培訓和健康監(jiān)護

第十八條 在含硫化氫環(huán)境中的作業(yè)人員均應接受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并經上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有關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硫化氫監(jiān)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設備的使用和規(guī)定、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每年復訓一次。各級主管和監(jiān)護人員、高危作業(yè)人員(可能接觸高濃度硫化氫;進入設備、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間)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培訓并取得上崗許可。

外來人員(含施工人員和非正式職工)應接受相關培訓并遵守本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貫徹《職業(yè)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質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等法規(guī)規(guī)定,加強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條 對在含化氫環(huán)境中的作業(yè)人員應定期進行職業(yè)性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jiān)護檔案。

職業(yè)性健康檢查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yè)衛(wèi)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可能存在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制定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急救網絡,保證現場急救、撤離護送、轉運搶救通道的暢通,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使中毒者得到及時救治。對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 對突然停電等緊急情況,制定具體的應對方案和措施。處理緊急事故時,操作人員必須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攜帶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在現場工藝處置時應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操作,嚴禁一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硫化氫中毒時,救(監(jiān))護人員應佩戴上適用的防護用具,立即將中毒人員脫離危險區(qū),到上風口對中毒人員進行現場人工呼吸或心肺復蘇術并送達有條件搶救的醫(yī)療單位,同時通知本企業(yè)或關聯的企業(yè)氣防站和周邊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 可能發(fā)生硫化氫中毒的作業(yè)場所,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強制作業(yè)人員進行作業(yè),同時作業(yè)人員有權拒絕該作業(yè),并可直接向企業(yè)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凡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1篇 化工裝置檢修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1、為加強對化工生產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化工裝置檢修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檢修施工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2、本規(guī)定適用于有關單位使用化學品從事化工生產活動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檢修施工作業(yè)。

3、本規(guī)定所稱檢修是指對化工裝置及相關設備進行的檢維修、拆除、停開車的各類施工作業(yè)項目。

二、一般規(guī)定

(一)檢修項目管理

1.裝置檢修單位應明確檢修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管理責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明確責任人。

2.裝置檢修須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安全衛(wèi)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3.裝置檢修對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yè)務。

4.在辦理檢修項目委托手續(xù)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責任書。

5.對待檢修的裝置要開展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檢修項目或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yè)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6.裝置檢修的各項目作業(yè),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或作業(yè)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并根據安全制度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yè)規(guī)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yè)、簽發(fā)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

(二)作業(yè)安全基本要求

1.裝置檢修單位須按檢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向全體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特別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

2.裝置檢修單位應對檢修作業(yè)人員進行與作業(yè)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yè),須指定其中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持證上崗。

3.檢修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安全保護規(guī)定,進入裝置現場前,須穿戴好勞動安全保護用品,并對檢修作業(yè)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4.有作業(yè)票證安全管理要求的,檢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相關作業(yè)票證方可進入裝置現場作業(yè)。

5.檢修作業(yè)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要求:懂本作業(yè)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等,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6.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yè)的監(jiān)護人員必須履行安全職責,對作業(yè)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并認真做好作業(yè)過程中的監(jiān)護工作。

(三)動火安全要求

1.裝置檢修動火作業(yè)實行單位內部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管理制度。動火作業(yè)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

2.嚴格執(zhí)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動火作業(yè)許可證的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動火監(jiān)護人或動火監(jiān)護人不在場的不動火。

3.在含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安全可靠的隔絕方式確保與外部物料進行有效的安全隔絕,并經吹掃、清洗、置換等作業(yè)程序,使可燃介質含量降低到安全動火作業(yè)允許范圍之內。

4.在含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動火前必須對設備、容器、管道內可燃介質作取樣檢測分析,動火持續(xù)時間較長或有可能發(fā)生工況變化的應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動火要求的檢測報告是開具動火作業(yè)許可證的主要依據。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yè)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yè)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yè)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12篇 化工裝置聯鎖保護系統(tǒng)管理規(guī)定

1.總則

1.1.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聯鎖保護系統(tǒng)管理,結合公司生產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1.2.聯鎖保護系統(tǒng)也稱為緊急停車系統(tǒng)(esd:emergency shutdown)是指用于監(jiān)視裝置(或獨立單元)的操作,如果過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圍、機械設備故障、系統(tǒng)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斷時,能自動(必要時也可以手動)地產生一系列預先定義的動作,使操作人員與工藝裝置處于安全狀態(tài)的系統(tǒng)。

1.3.聯鎖保護系統(tǒng)包括生產過程中保證生產裝置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fā)生、避免設備損壞的聯鎖保護系統(tǒng)(生產工藝聯鎖保護系統(tǒng));生產裝置中實現設備(尤其是機組)正常啟停、安全運轉的聯鎖保護系統(tǒng)(機組聯鎖保護系統(tǒng))。

1.4.聯鎖保護系統(tǒng)管理的任務是通過加強專業(yè)技術管理,保持聯鎖保護系統(tǒng)設備的完好狀況,保證安全生產,減少非計劃停工,避免重大設備及人身傷亡事故的發(fā)生,提高公司整體經濟效益。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各部設備管理是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2.1.1.依據聯鎖保護系統(tǒng)作業(yè)票進行作業(yè)。負責本區(qū)域聯鎖保護系統(tǒng)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檔案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

2.1.2.負責制定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管理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2.1.3.負責a級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檢查考核;

2.1.4.負責組織因聯鎖保護系統(tǒng)故障造成裝置停工事故的調查;

2.1.5.負責大型機組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增加、摘除、停用、變更審批;

2.2.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工藝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增加、摘除、停用、變更審批,參與事故調查;

2.3.生產裝置要建立工藝聯鎖保護系統(tǒng)臺帳,掌握其運行情況。

3.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分級

3.1.聯鎖保護系統(tǒng)實行分級管理,分a級聯鎖保護系統(tǒng)、b級聯鎖保護系統(tǒng)。a級聯鎖保護系統(tǒng)為關鍵裝置要害部位、重點機組用聯鎖保護系統(tǒng),a級聯鎖保護系統(tǒng)以外的為b級。

4.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前期管理

4.1.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前期管理是指規(guī)劃、設計、選型、購置、安裝、投運階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過程管理的重要部分。為使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綜合效率最高,必須重視前期管理工作。

4.2.各部設備管理應參與新、改、擴建等項目中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設計審查,依據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對設計選型的可靠性、維修性、適用性、經濟性、先進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聯鎖保護系統(tǒng)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yè)信號報警、聯鎖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sh3018-2003)。

4.3.聯鎖保護系統(tǒng)購置要堅持質量第一、性能價格比高和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的原則,嚴格進廠質量驗收程序,進口設備應有必備的維修配件。各部設備管理應參與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購置,并負責或參與技術協議的簽訂工作。

4.4.聯鎖保護系統(tǒng)施工必須按設計要求及《石油化工儀表工程施工技術規(guī)范》(sh3521-99)進行。在新、改、擴建工程中負責儀表設備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具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4.5.各部設備管理應負責或參與儀表設備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驗收必須按設計要求及《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093-2002)、《石油化工儀表工程施工技術規(guī)范》(sh3521-99)、《工程建設交工技術文件規(guī)定》(sh3503-2001)進行。要做到竣工資料齊全,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

1、工程竣工圖(包括裝置整套儀表自控設計圖紙及竣工圖)。

2、設計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隱蔽工程資料和記錄。

4、聯鎖保護系統(tǒng)安裝及質量檢查記錄。

5、電纜絕緣測試記錄。

6、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7、儀表風和導壓管等掃線、試壓、試漏記錄。

8、聯鎖保護系統(tǒng)和材料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9、聯鎖保護系統(tǒng)校準和試驗記錄。

10、回路試驗和系統(tǒng)試驗記錄。

11、聯鎖保護系統(tǒng)交接清單。

12、報警、聯鎖系統(tǒng)調試記錄。

13、聯鎖保護系統(tǒng)組態(tài)記錄工作單。

14、未完工程項目明細表等。

15、聯鎖保護系統(tǒng)說明書。

其中:1、2、10、15內容除檔案部門外還應交給聯鎖保護系統(tǒng)維護部門、聯鎖保護系統(tǒng)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

4.6.聯鎖保護系統(tǒng)投用前,使用單位和/或維護單位應根據設備的特點編制相關規(guī)程,開展技術培訓、事故預案演練等工作。

5.聯鎖保護系統(tǒng)管理

5.1.對聯鎖保護系統(tǒng)中聯鎖程序的變更、聯鎖設定值的改變、時間整定值的改變等,必須建立各專業(yè)會簽及技術負責人批準制度,填寫《聯鎖保護系統(tǒng)變更審批單》。由于工藝、設備原因需變更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由生產裝置負責辦理,由于儀表原因需變更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由各部設備管理儀表專業(yè)負責辦理,工藝聯鎖保護系統(tǒng),由裝置經理負責審核;關鍵機組等設備的聯鎖保護系統(tǒng)由各部設備管理主管人員負責審核,主管副總批準,儀表(電儀)專業(yè)負責實施。生產裝置、儀表運行裝置。

5.2.在執(zhí)行聯鎖保護系統(tǒng)作業(yè)前,必須辦理《聯鎖保護系統(tǒng)臨時作業(yè)票》。由于工藝過程原因需臨時停運聯鎖保護系統(tǒng),必須由工藝裝置負責辦理,經生產裝置主任同意簽字,儀表專業(yè)人員負責實施。由于儀表原因需檢修,臨時停運聯鎖保護系統(tǒng),由儀表專業(yè)人員辦理,經生產裝置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進行作業(yè)。因以上兩種原因臨時停運的聯鎖保護系統(tǒng),必須限期恢復,雙方作好備案。

5.3.在生產期間,聯鎖保護系統(tǒng)不允許停用,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停用時,必須經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yè)論證,制定相應措施,專業(yè)會簽,領導審批。然后辦理《聯鎖保護系統(tǒng)停用審批單》,由于工藝過程原因的由工藝裝置負責辦理,由于儀表原因的由儀表負責辦理,儀表專業(yè)人員執(zhí)票作業(yè)。生產技術部、工藝裝置、儀表負責存檔。

5.4.新建裝置或裝置大修后,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投用;長期停用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恢復,必須由生產、計控、安環(huán)、儀表、電氣等相關專業(yè)人員逐回路進行檢查確認,填寫《聯鎖保護回路試驗確認單》后方可投入使用。相關部門、儀表負責存檔。

5.5.新增聯鎖保護系統(tǒng),需經公司各部設備管理向各裝置設備部儀表專業(yè)下達任務書和圖紙、資料,由各裝置設備部儀表專業(yè)負責執(zhí)行。

5.6.在摘除聯鎖保護前,必須由生產裝置工藝人員制定預案并采取相應措施,并經兩名及以上儀表作業(yè)人員確認,然后摘除聯鎖。摘除聯鎖后要檢查確認。

5.7.儀表專業(yè)人員處理聯鎖保護系統(tǒng)中的問題時,事先必須確定聯鎖解除方案,采取可靠措施,對程序進行修改、增刪,還必須保證不影響dcs、plc、esd的正常運行。對于處理問題過程中涉及的檢測儀表、開關、繼電器、聯鎖程序、執(zhí)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須有兩人以上確認核實,并有專人監(jiān)護,然后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問題處理完畢后,在投入聯鎖保護前,必須由兩人以上儀表作業(yè)人員核實確認,對有保持記憶功能的回路必須進行復位,經技術人員確認后,在有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由工藝人員將該回路聯鎖保護投用,并及時填寫《聯鎖保護系統(tǒng)臨時作業(yè)票》。

5.8.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操作開關、按鈕均由操作工操作。

5.9.聯鎖保護系統(tǒng)所用檢測元件、邏輯單元、執(zhí)行元件,必須隨裝置、機組大檢修進行檢修、校驗。

5.10.聯鎖保護系統(tǒng)儀表、設備及附件等,必須有明顯的紅色聯鎖標記;緊急停車按鈕、開關,應設防護罩。

5.11.根據儲備標準和備品配件管理規(guī)定,聯鎖保護系統(tǒng)必須儲備足夠的備品配件,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供電系統(tǒng)元器件、一次檢測元件、邏輯單元、執(zhí)行單元儀表等必須按規(guī)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聯鎖保護系統(tǒng)儀表使用年限如下:

1、一次檢測元件(探頭、液位開關、壓力開關、溫度開關等)為8年;

2、直流電源裝置、聯鎖接點的繼電器為8年;

3、電磁閥、前置放大器為8年;

4、邏輯單元、執(zhí)行單元、二次儀表為10年;

5、系統(tǒng)電源保險絲原則上二個檢修周期應更換一次。

6.聯鎖保護系統(tǒng)日常維護

6.1.各部設備管理儀表專業(yè)負責各自單位內聯鎖保護系統(tǒng)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檔案管理工作。

6.2.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供電、供氣按照《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guī)程》(shs 07009-2004)第三節(jié)、第四節(jié)的規(guī)定進行日常維護。

6.3.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故障檢出器、執(zhí)行器以及plc、dcs、esd《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guī)程》(shs 07005、07007、07008、07009-2004)的規(guī)定進行日常維護。

6.4.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防爆故障檢出器、防爆執(zhí)行器按照《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guī)程》(shs 07009-2004)第一節(jié)的規(guī)定進行日常維護。

6.5.每天對控制室內聯鎖保護系統(tǒng)運行狀況進行點檢,用試驗及消音(確認)按鈕檢查信號燈及聲響工作狀態(tài),并向當班操作人員了解聯鎖保護系統(tǒng)投用情況,查看繼電器狀態(tài)及邏輯卡件的狀態(tài)等有無異常;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器件、開關、端子、電纜線、信號燈、儀表等各處標記是否清晰;檢查dcs及plc、esd的聯鎖程序運行狀態(tài)及事故打印機的工作狀態(tài)。

6.6.每天對現場設備進行檢查,故障檢出器、執(zhí)行器以及取樣連接、接線盒、穿線管必須完好無缺,符合安裝規(guī)范;冬季保溫伴熱良好,雨季檢查防雷擊、防水情況。

6.7.對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主機)機柜或箱的濾塵、排熱設施每月至少進行1次檢查清掃。

7.聯鎖保護系統(tǒng)檢修

7.1.故障檢出器、執(zhí)行器以及plc、dcs、esd按單臺儀表、設備自身的檢修規(guī)程進行檢修。檢修內容按《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guī)程》(shs 07001~07009-2004)要求進行。

7.2.聯鎖保護保護系統(tǒng)回路校驗時,必須確認工程值與信號值的對應關系;確認導線絕緣、回路連接線路電壓降、負載阻抗、工作電壓在允許范圍內;確認回路間互不影響,確認屏蔽線單點接地,信號傳遞的抗干擾能力滿足要求;校準動作值的回差、重復性和對輸入信號的響應時間,靈敏度保證在規(guī)定限內。

7.3.檢查聯鎖保護系統(tǒng)執(zhí)行器時,必須檢查動力中斷時,執(zhí)行器能否最終趨向或保持在確保安全的位置上。檢查現場保壓汽缸的容量是否滿足執(zhí)行器運行到位,保持器的保持能力、快開(或快關)閥的響應時間、動作速度是否滿足要求。

7.4.按聯鎖因果圖,檢查聯鎖動作是否正確,以及第一事故原因識別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檢查邏輯單元主副切換、自動/手動切換開關、聯鎖切除開關、復位按鈕等動作是否正常;檢查事故打印機功能。

7.5.對非儀表運行裝置的執(zhí)行器,除了檢查輸出給執(zhí)行器的接點狀態(tài)、信號、電磁閥勵磁狀態(tài)是否正確外,還要協助有關單位對執(zhí)行器進行聯鎖功能聯校。

7.6.全面檢查聯鎖繼電器的性能,不合格者及超過使用壽命的必須更新。

7.7.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檢修、更換、調校、聯動試驗結果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存檔并妥善保管,為計劃檢修提供依據。

8.聯鎖保護系統(tǒng)檔案管理

8.1.各部設備管理必須定期組織儀表、電氣、機械等專業(yè)人員會同生產裝置認真復查、審定各裝置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相關技術資料,建立健全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技術檔案。

8.2.必須具備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聯鎖分布圖、聯鎖原理圖、聯鎖程序圖、接線圖、聯鎖設定值一覽表、時間整定值一覽表、聯鎖保護系統(tǒng)的有關文字說明,以及與聯鎖保護系統(tǒng)相關的儀表、電氣、機械設備的資料。聯鎖保護系統(tǒng)用各類儀表的檢修校驗記錄等。

8.3.《聯鎖保護系統(tǒng)變更審批票》、《聯鎖保護系統(tǒng)臨時作業(yè)票》、《聯鎖保護系統(tǒng)停用審批單》、《聯鎖保護回路試驗確認單》等由各設備管理儀表專業(yè)負責存檔。

第13篇 化工裝置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fā)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qū)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規(guī)標準

3.1. 《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

3.2. 勞動部發(fā)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 術語和定義

4.1. 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 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qū)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 職責

5.1. 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5.2.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 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 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yǎng)和日常管理。

5.6. 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

6. 控制制度

6.1. 機動車管理

6.1.1. 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yè)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 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 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 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1.2.3. 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 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6.1.3.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6.1.5. 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wèi)檢查登記,在廠區(qū)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志規(guī)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yè)安全。

6.1.6. 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廠區(qū)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

6.1.7. 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 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zhí)行。

6.1.9.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 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6.2. 廠區(qū)道路管理。

6.2.1. 任何單位在廠區(qū)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 在廠區(qū)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 公司機動車在廠區(qū)外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安??拼砉緟f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 廠內機動車在廠區(qū)道路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安??茣嘘P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14篇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第三條對大修、拆除和開車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yè)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第四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xù)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六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人員,須進行同作業(yè)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yè),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持證上崗。

第七條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yè)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八條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和開車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yè)單位施工和組織開車。

第九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各項目作業(yè),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或作業(yè)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各企業(yè)須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yè)規(guī)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yè)、簽發(fā)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yè)。

第十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應退出裝置區(qū)。

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工業(yè)衛(wèi)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第十一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及開車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yè)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第十二條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tǒng)一管理。

2、須按大修、拆除和開車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zhí)行加、拆盲板作業(yè)。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tǒng)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第十三條凡需大修、拆除和開車前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yè)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

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嚴格執(zhí)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作業(yè)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jiān)護人或動火監(jiān)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yè)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yè)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yè)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jiān)督。對各個作業(yè)環(huán)節(jié)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tài)。

第十五條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yè)、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yè)監(jiān)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jiān)護,對作業(yè)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第十六條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十七條各作業(yè)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yè)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條須對施工作業(yè)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第十九條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須對裝置內電纜溝做出明顯標志,禁止載重車輛及吊車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條大修、拆除裝置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的清洗、封閉,必須做到“三定”(定人、定時、定點)檢查。下水井井蓋必須嚴密封閉,泵溝等應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條大修期間,對裝置現場固定式(可燃氣、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等)報警儀探頭,要進行妥善保護。

第二十二條對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設備、管線等施工作業(yè)時,須使用防爆(如:木、銅質等無火花)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二十三條對遇空氣、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質,如白磷、烷基鋁、硫化亞鐵、金屬鈉或鉀等活潑金屬及其合金和一些觸媒、催化劑、吸附劑等,要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打開設備人孔時,應使其內部溫度、壓力降到安全條件以下,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渣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作業(yè),警惕有堵塞現象。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在拆卸設備之前,須經相關人員檢查、確認,對所存醇、苯、稀烴、油氣、風、水確實處理干凈后,才允許拆開,以防殘壓傷人。

第二十五條禁止使用汽油或揮發(fā)性溶劑洗刷機、配件、車輛和洗手、洗工作服。嚴禁將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質排入下水道、明溝和地面。

第二十六條對損壞、拆除的欄桿、平臺處,須加臨時防護措施,施工完后應恢復原樣。

第二十七條起重、吊裝作業(yè),須按安全技術規(guī)范嚴格執(zhí)行。

1、載重車輛、25噸以上吊車進入現場,原則上只允許停在檢修道上,嚴禁壓壞地下設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對立體交叉作業(yè)、大型吊車作業(yè)現場,施工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3、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與其它設備、容器、管道、閥門、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碰撞、損壞。

第二十八條要保證漏電開關、電纜、用電器具完好。

1、臨時用電的配電器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其漏電保護的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必須滿足上下級配合要求。

2、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不超負荷使用。

4、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盤要有防雨措施。用電線的裝、拆必須由電工負責作業(yè)。

5、放置在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箱應掛設“已送電”、“已停電”標志牌。

6、電焊機接線要規(guī)范,電焊把線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不得穿過下水或在運行設備(管線)上搭接焊把線。

第二十九條臨時用電線路架空布線時,不得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區(qū)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嚴禁用金屬絲梆扎,臨時用電的電纜橫穿馬路路面的保護管應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條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屬設備內作業(yè)的臨時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12v,嚴禁使用碘鎢燈。

第三十一條腳手架材料和腳手架搭設須符合規(guī)范要求,經施工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并掛有準許使用的標識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腳手架作業(yè)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條高處作業(yè)人員應系用與作業(yè)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yè)上方的牢固構件上,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第三十三條禁止高空拋物件、工具和雜物,工機具、材料、自行車和工業(yè)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點擺放。

第三十四條檢修現場設備拆卸后敞開的管口應嚴防異物落入,要有嚴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遇有異常情況,如物料泄漏、設施損壞等,應停止一切施工作業(yè),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進入裝置施工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施工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特別通行證),車輛安全阻火設施齊全,符合國家標準,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條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開車前的檢查確認。各開車單位生產安全負責人按開車方案組織全面檢查,并做好系統(tǒng)開車各項安全準備工作。

1、所有項目已完工,尾項和存在問題已落實整改完畢,并已得到驗證。

2、對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培訓、交底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3、裝置內通信、通道、通風、梯子、平臺欄桿、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勞動保護設施已處于備用、完好狀態(tài)。

4、安全閥、壓力表、報警儀和靜電接地、連接件及靜電消除器等設備安全附件完好、進入投用狀態(tài)。

5、裝置吹掃置換、貫通、試壓、試漏和氣密性試驗要合格,安全裝置調試復位,機、泵等傳動設備須完成單機試運,每一步驟都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未經過試壓、驗收的設備、管道、儀表等不能投入生產,以確保設備安全投運。

6、確認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閉和隔離盲板拆裝、單向閥的方向正確。催化劑、吸附劑等裝填完畢。

7、凡需要投用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安全使用條件,各銘牌證件齊全。

8、進料前,確認水、汽、風、電進裝置,投用所有儀表、流程圖及控制點進行核對,對現場所有控制閥進行開關信號確認,保證所有控制閥均反應正常。

9、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必須保持通暢,并做到定人、定時、定點檢查。明溝、平臺、設備、管線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須沖洗干凈,避免開車過程中出現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堆放物品、擺放施工機具等,所有障礙物已清理。

11、改工藝流程引介質必須經操作員、班長、裝置技術人員三級確認。

12、開車場地嚴禁存放爆炸物,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資的貯存,遇有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yè)。

第三十八條裝置開車后,按開車方案進出裝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置換,分析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再引開車介質。

第三十九條接受物料時應緩慢進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現沖擊或水擊現象。接受蒸汽時要先預熱、放水,逐漸升溫升壓。

第四十條引易燃易爆物料時,嚴格控制動火作業(yè)、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裝置開車應做到不跑、不冒、不竄、不漏,不隨地排放余氣、殘渣和化學品。垃圾廢物料等應集中堆放、處理。

第四十二條裝置內部設備檢修、拆除,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5篇 化工裝置控制系統(tǒng)管理規(guī)定

1.__ 總則

1.1 .__ 為了提高公司生產過程控制計算機系統(tǒng)(以下簡稱“控制系統(tǒng)”)的管理水平,確保生產裝置實現安、穩(wěn)、長、滿、優(yōu)運行,制定本規(guī)定。

1.2 .__ 生產過程控制計算機是自動化控制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產裝置自動控制的核心。包括以微處理器為核心構成的分散型控制系統(tǒng)(dcs)、緊急停車系統(tǒng)(esd)、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工業(yè)控制用計算機系統(tǒng)(ipc)、數據采集系統(tǒng)(scada)、先進控制(apc)及優(yōu)化控制用上位計算機等。

2.__ 機構與職責

2.1 .__ 公司各部設備管理為公司控制系統(tǒng)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2.1.1 .__ 負責制定公司控制系統(tǒng)管理規(guī)定;

2.1.2 .__ 審定公司控制系統(tǒng)更新、系統(tǒng)硬件及軟件大修計劃及方案;

2.1.3 .__ 檢查考核控制系統(tǒng)的管理運行狀況。__

2.1.4 .__ 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控制系統(tǒng)的點檢標準及運行考核辦法;

2.1.5 .__ 負責本單位控制系統(tǒng)的運行考核。

2.1.6 .__ 負責控制系統(tǒng)日常維護、檢修、運行管理工作;

2.1.7 .__ 設立專門技術人員、維護人員負責本單位控制系統(tǒng)的日常點檢、維護保養(yǎng)、檢修等工作。

3.__ 控制系統(tǒng)的前期管理

3.1 .__ 控制系統(tǒng)的前期管理是指規(guī)劃、設計、選型、購置、安裝、投運階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過程管理的重要部分。為使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綜合效率最高,必須重視前期管理工作。

3.2 .__ 各部設備管理應參與新、改、擴建等項目中控制系統(tǒng)的設計審查,依據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對設計選型的可靠性、維修性、適用性、經濟性、先進性、安全性提出要求??刂葡到y(tǒng)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sh/t3092-99) 、控制系統(tǒng)控制室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動分析器室設計規(guī)范》(sh3006-99) 。

3.3 .__ 控制系統(tǒng)購置要堅持質量第

一、性能價格比高和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的原則,嚴格進廠質量驗收程序,進口設備應有必備的維修配件。

3.4 .__ 控制系統(tǒng)施工必須按設計要求及《石油化工儀表工程施工技術規(guī)范》(sh3521-99) 進行。在新、改、擴建工程中負責儀表設備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具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3.5 .__ 各部設備管理應負責或參與儀表設備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⒐を炇毡仨毎丛O計要求及《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093- )、《石油化工儀表工程施工技術規(guī)范》(sh3521-99) 、《工程建設交工技術文件規(guī)定》(sh3503- )進行。要做到竣工資料齊全,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

1、 工程竣工圖(包括裝置整套儀表自控設計圖紙及竣工圖)。

2、 設計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 隱蔽工程資料和記錄。

4、 控制系統(tǒng)安裝及質量檢查記錄。

5、 電纜絕緣測試記錄。

6、 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7、 控制系統(tǒng)和材料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8、 控制系統(tǒng)校準和試驗記錄。

9、 回路試驗和系統(tǒng)試驗記錄。

10、 控制系統(tǒng)交接清單。

11、 報警、聯鎖系統(tǒng)調試記錄。

12、 控制系統(tǒng)組態(tài)記錄工作單。

13、 未完工程項目明細表等。

14、 控制系統(tǒng)說明書。 其中:

1、

2、

9、 14項內容除檔案部門外還應交給各裝置設備部儀表專業(yè)、各部設備管理及使用裝置。

3.6 .__ 控制系統(tǒng)投用前,使用單位和/或維護單位應根據設備的特點編制相關規(guī)程,開展技術培訓、事故預案演練等工作。

4.__ 控制系統(tǒng)的點檢

4.1 .__ 各部設備管理儀表專業(yè)應根據控制系統(tǒng)配置情況,制定相應的點檢標準。點檢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向當班工藝人員了解運行情況;

2、 檢查控制系統(tǒng)主機硬件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查看所有插件的狀態(tài)指示燈,判斷系統(tǒng)工作是否正常;

3、 檢查冗余通訊總線的定期切換情況;

4、 調出系統(tǒng)狀態(tài)顯示畫面,檢查系統(tǒng)的運行情況是否正常;

5、 外圍設備如打印機、拷貝機等投用狀況和完好情況;

6、 各控制、輔助機柜的風扇運轉情況;

7、 操作鍵盤功能是否有異?,F象,外觀有無破損;

8、 設備有無異常噪聲和氣味;

9、 機房、操作室的溫度、濕度、照明、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10、 檢查供電是否符合要求,記錄分析系統(tǒng)用電負荷。

4.2 .__ 儀表維修人員應按照點檢標準每日定時逐項進行點檢、認真填寫點檢記錄。在點檢過程中發(fā)現的硬件、軟件問題應及時填寫缺陷記錄,會同技術人員盡快確認并制定解決方案。

4.3 .__ 點檢記錄要字跡清楚、書寫工整。點檢記錄應定期回收,妥善保存。

5.__ 控制系統(tǒng)硬件、軟件管理

5.1 .__ 各部設備管理儀表專業(yè)應逐套建立各自控制系統(tǒng)設備檔案,內容應包括:系統(tǒng)構成、所有設備、卡件的規(guī)格型號、技術性能指標、數量清單;系統(tǒng)軟件的版本、數量清單;應用軟件的清單;備品備件的規(guī)格型號、數量;設備、卡件的檢修、變更記錄等。

5.2 .__ 控制系統(tǒng)硬件設備的保養(yǎng)手冊要妥善保存,確保完整無缺,原版資料要歸檔保存。

5.3 .__ 在線運行設備檢修時,要先辦理工作票方可實施。

5.4 .__ 維修硬設備時,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工作條件進行,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防靜電接地手環(huán),確保接地良好,工作時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

5.5 .__ 專用工具、標準儀器要有專人保管,對標準儀器要進行定期檢定。

5.6 .__ 控制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軟件、應用軟件和信息載體要妥善保存,磁性文件要存放在防磁性的金屬柜(盒)內。系統(tǒng)軟件及應用軟件的原版及備份要存放在不同的地方。

5.7 .__ 控制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軟件無特殊情況嚴禁修改,確需修改時,要辦理申請、論證手續(xù),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8 .__ 控制系統(tǒng)的應用軟件在正常生產期間不宜修改,根據生產要求,確要進行重新組態(tài)時,要有明確的修改方案,必須事先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并由裝置、各部設備管理共同簽證后方可實施,并做好修改變更記錄。

5.9 .__ 修改后的用戶組態(tài)軟盤應進行編號、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復制備份,并將有關修改設計資料存檔備查。

5.1 0.__ 防止病毒感染,嚴禁在控制系統(tǒng)上使用無關軟件,也不得進行與控制系統(tǒng)軟件組態(tài)無關的作業(yè)。

5.1

1.__ 應采取隔離措施,防止通過公司信息網感染病毒。

5.1 2.__ 每年至少一次對控制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軟件和應用軟件進行檢查核對,備份應用軟件。

5.1 3.__ 工程師鑰匙、編程器要有專職技術人員保管。

6.__ 控制系統(tǒng)備品配件管理

6.1 .__ 備品配件要有專門的帳卡,要隨時掌握備件配件的儲備情況,及時提報備品配件計劃,保持一定數量的備品配件儲備,以保證控制系統(tǒng)的穩(wěn)定運行。

6.2 .__ 要妥善保管控制系統(tǒng)的備品配件,環(huán)境應符合備品配件要求的保管條件。

6.3 .__ 在裝置停工檢修期間,有條件時要對備件進行通電試驗,確保其在備用狀態(tài)。

7.__ 控制系統(tǒng)機房管理

7.1 .__ 控制系統(tǒng)機房系要害部位,要認真做好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7.2 .__ 非機房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機房。進入機房作業(yè)人員要按規(guī)定進行著裝,在進入機房前,必須采取靜電釋放措施,以消除人身所帶的靜電。

7.3 .__ 機房環(huán)境必須滿足控制系統(tǒng)設備要求,應滿足以下條件:溫度:冬季20±2℃ 夏季26±2℃;變化率:< 5℃/h;相對濕度:50±10%;變化率:≤6%/h

7.4 .__ 機房必須每日清掃衛(wèi)生,及時補充新鮮空氣。

7.5 .__ 機房內嚴禁帶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機房內吃東西、喝飲料、堆放雜物。設備、機柜上禁放任何物品。機房內消防設施要配備齊全,裝置安全員要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

7.6 .__ 機房電纜通道要有防鼠設施,以防鼠害。

7.7 .__ 機房內嚴禁使用手機等移動通訊設施,在機房入口處要有“禁用移動通訊工具”標志,運行期間使用對講機聯校儀表時,對講機與控制機柜的距離應大于3米。

8.__ 控制系統(tǒng)大修

8.1 .__ 控制系統(tǒng)的大修,應與裝置大修同步進行。根據系統(tǒng)配置制定出相應的大檢修方案。

8.2 .__ 對運行中存在問題較多的控制系統(tǒng),可以委托生產廠商或專業(yè)公司進行全面大修測試。

8.3 .__ 大檢修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接地系統(tǒng)、電纜連接情況檢查,接地極之間的絕緣檢查;各接地極接地阻值測試;

2、 系統(tǒng)清掃,包括全部卡件、電源組件、風扇組件等;

3、 供電系統(tǒng)檢查、包括各種電源電壓、頻率測試及調整;

4、 檢查所有接線端子、插接件接觸是否良好;

5、 檢查備用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更換到期的存儲器用電池。電源品質應符合《儀表供電設計規(guī)定》(sh/t3082-- );

6、 __ 系統(tǒng)各設備進行離線診斷;

7、 確定冗余系統(tǒng)切換動作準確可靠;

8、 清洗和檢查外圍設備,包括打印機、拷貝機等;

8、 對系統(tǒng)應用軟件進行必要的修改;

9、 對輸入、輸出通道進行精度測試;

10、 對最新版應用軟件進行備份;

11、 填寫系統(tǒng)大檢修記錄,對檢修內容,特別是動改變更的硬件、軟件內容進行歸檔。

化工裝置管理規(guī)定15篇

一、總則1、為加強對化工生產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化工裝置檢修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檢修施工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2、本規(guī)定適用于有關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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