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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guī)定14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4

國家規(guī)定

第1篇 國家人事檔案管理規(guī)定辦法

國家人事檔案管理規(guī)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一)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人事檔案;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全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待業(yè)的大中專畢業(yè)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區(qū)企業(yè)、民營科技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等非國有企業(yè)聘用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它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體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二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 跨地區(qū)流動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 尚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q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

第七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認真做好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有關的流動人員身份認定、檔案工資記載、出國(出境)政審工作,經授權做好相關的職稱資格考評、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三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

第八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按到調檔函十五天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流動服務機構。

轉遞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經審核無誤后,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zhí)退回原單位。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發(fā)現轉來的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應要求原單位補齊或查清楚。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對流動人員本人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接收。

第十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須由流動人員或現所在單位辦理委托存檔手續(xù)。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與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簽訂檔案管理合同書,合同書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一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xù),與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開具的轉檔手續(xù)具有相同效力。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必須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xù),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四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與利用

第十二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現所在工作單位的聯系,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斷充實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內容。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需經單位蓋章或本人簽字的,簽字蓋章后方能歸入檔案。

第十三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檔案過程中,要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第十四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借閱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項。

(一)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xù)。查閱單位應申明查閱理由,管檔單位根據規(guī)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查閱單位應派_黨員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嚴格保管,嚴格查閱手續(xù)。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和閱檔規(guī)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第四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保管

第十五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具備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建立堅固的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備鐵質的檔案柜;經常檢查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人員辦公室應三室分開。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實行目標管理,不斷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七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于職守、具有一定的檔案管理專業(yè)知識的共產黨員。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

(二)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出現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前款所列情形負有責任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要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本著'服務為主,適當收費'的原則,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服務費,但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或工作細則,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更好地為我公司各項工作服務,根據_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發(fā)布的《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檔案工作是企業(yè)組織人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yè)檔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為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是為先賢舉能,知人善任,歷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確選拔使用干部服務的。

第三條 人事檔案是企業(yè)人事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黨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記載個人經歷、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yè)務能力、工作表現、工作實績、工資待遇等內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fā)的重要依據,是反映個人成長歷史的憑證和依據,應由公司人力資源處人事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

第四條 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guī)和制度,嚴密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章 體制、任務和人事檔案干部

第五條 人事檔案是企業(yè)檔案的一個組成部分,集中納入人力資源處統一管理,業(yè)務工作接受公司黨委領導和上級有關業(yè)務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六條 人事檔案室的任務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人事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企業(yè)人事檔案工作規(guī)章制度,負責接收、鑒別、整理、保管、轉遞、提供利用公司各級員工的人事檔案。

第七條 人事檔案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_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刻苦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政治、業(yè)務素質,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三章 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范圍與歸檔要求

第八條 為了使人事檔案能夠真實地全面地反映個人全貌,人事檔案室要經常通過有關部門收集全公司員工的工作調配、干部任免、職稱職務評聘、考察、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個人德、能、勤、績的文件材料,充實檔案內容。具體收集歸檔范圍見附件。

第九條 公司各級黨委(總支)、各廠、各處室(科室)要建立主動送交人事檔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單位黨委(總支)的人事干事、組織干事負責收集各單位的歸檔材料,屬于歸檔范圍的人事檔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經有關部門審查簽章后送交人事檔案室歸檔,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形成的各類材料必須在離公司前全部移交檔案館。

第十條 收集的人事檔案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屬于歸檔的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xù)完備、具有保存價值。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后方能歸入人事檔案。

第十一條 不屬于檔案范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鑒別,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并報請人力資源處負責人審查批準,由專人負責監(jiān)銷。

第十二條 人事檔案材料,須統一使用十六開規(guī)格的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紅色及純藍色墨水和復寫紙書寫。

第四章 人事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條 人事檔案室對收集的人事檔案材料按規(guī)定進行整理,并按在職人員檔案、離退休人員檔案、死亡檔案進行分類、編號、排架。人事檔案室對不屬于上述范圍人員的人事檔案應進行代管,并按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收取管理費。

第十四條 對人事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建立各類檔案名冊。每半年檢查核對一次檔案,做到檔號與檔案名冊編號一致,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確保檔案的絕對安全和準確無誤。

第十五條 根據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則,人事檔案應嚴密科學地保管。檔案庫房應是堅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設施和措施的專用檔案庫房,配置鐵質檔案柜。庫房內應保持清潔,整齊和適宜的溫濕度。

第十六條 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guī)格按標準制作,干部檔案的整理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下發(fā)的《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檔案,人事檔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親屬的檔案。不得在電話里泄露檔案內容。

第十八條 做好檔案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編制檢索工具,逐步實現人事檔案的現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條 凡需從人事檔案中取證或辦理公證,必須由人事檔案室辦理。有關材料應認真核實簽署意見并加蓋“濟南啤酒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處”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對人事檔案的接收、傳遞必須嚴格手續(xù),有案可查。查借閱人事檔案應嚴格按檔案室制定的《人事檔案查(借)閱制度》辦理。

第五章 檔案的轉遞

第二十一條 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渠道轉遞或派專人傳送,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如外單位派專人來提取,必須持人事或組織部門出具的介紹信,一般介紹不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如《調檔通知》調出人員要求轉遞檔案,必須經人力資源處負責人同意簽署意見方可轉出。有關部門同時把本人的現實表現、體檢表或技術檔案轉入人事檔案室,由人事檔案室統一轉遞。檔案轉出后,逾期一個月未見對方退回回執(zhí)應寫信催回,以防丟失。

第二十三條 為使人事檔案能夠隨著公司的人事變動,干部職務變動而及時調整,公司人力資源處應將人事變動情況、干部調動單位和任免通知及時通知人事檔案室。因商調而轉出檔案后,人力資源處應及時通知人事檔案室此人是否商調成功,如未商調成功有關部門應在一個月以內追回檔案,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四條 公司員工因辭職、退職、自動離職或被學校解除合同、終止合同、除名、開除等,在沒收到人力資源處轉來的轉遞檔案通知單前,其檔案仍由人事檔案室保管;但要從處理決定下達之日算起,按有關部門的收費規(guī)定收取檔案保管費。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各單位、部門應積極配合檔案室做好員工檔案的轉遞工作,學生分配單位有變化時應及時通知檔案室,以使檔案能正確投遞。

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范圍

1、員工調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種登記表(如職工履歷表、登記表),任免呈報表(包括上報的考察材料),鑒定、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形成的綜合材料,離退休審批表,軍隊轉業(yè)部門審批表等。

2、錄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錄用和聘用審批表,政審材料,續(xù)聘審批表,退職材料。

3、出國出鏡人員審批表、登記表及在外表現情況的鑒定材料。

4、黨代表大會、人代會、政協會議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以及民主黨派代表會的代表登記表和委員的簡歷表、政績材料。

5、辦理工資、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審批表和解決待遇問題和審批材料。

6、評聘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工作中形成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申報表,專業(yè)技術職務考績材料以及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審批表。

7、員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齡、入黨入團時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等過程中形成的個人申請表,組織審查報告,上級批復以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

8、黨團組織建設中形成的入黨志愿書(1-2份系統的)和轉正申請書、自傳、政審材料、黨員登記表、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審批意見及所依據的材料,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形成的組織意見。民主評議黨員登記表,優(yōu)秀黨員事跡及審批材料。

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審批材料,_材料,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入團志愿書、申請書、團員登記表、退團材料;加入民主黨派的材料。

9、干部審查工作中形成的調查報告、結論、上級批復、個人結論的意見、檢查交待、旁證材料;甄別復查結論、調查報告、批復及有關的主要依據材料。

10、表彰獎勵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先進人物登記表、審批表、先進模范事跡。

11、各種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交待及旁證材料、刑事判決書。

12、員工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科研成果、著作、譯著和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等目錄。

13、體格檢查中確診有殘疾的體檢表及工傷致殘確定殘廢等級的材料。

14、辦理喪事活動中形成的悼詞、訃告;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

15、高等教育、國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進修、培訓工作中形成的學生(學員)登記表、學習成績登記表、畢業(yè)登記表,授于學位的材料,學歷證明書,學習鑒定材料。

16、學生學籍變動記錄材料。

17、學生在校期間每學年的思想品德評定表。

18、畢業(yè)學生體檢表。

19、其他可供組織參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干部人事檔案管理條例【2】

1、查(借)閱人員必須是2名_-黨員,持有《查閱干部檔案審批表》和《查閱干部檔案介紹信》,不得憑借“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和其它聯系工作介紹信查閱干部人事檔案。

2、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規(guī)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對提供查閱的檔案進行登記。

3、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干部人事檔案。

4、查閱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5、查閱人員要愛護干部人事檔案,嚴禁在檔案材料上圈畫、批注、涂改、折疊,不得抽換、拆散檔案材料。

6、未經檔案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復制干部人事檔案材料,不允許把檔案內容抄在筆記本上。摘錄的材料要細致核對,經檔案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檔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辦理退休允許借一次)須按查(借)閱干部人事檔案的審批手續(xù)辦理(必須是正科級單位政工人員),并填寫借出登記。借出的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無關人員翻閱,不得轉借,不得復制,限期歸還。(最多不超過15天)

二、干部人事檔案計算機管理制度

1、愛護機器設備,熟悉機器性能,按程序規(guī)范操作。

2、充分發(fā)揮《干部人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檔案信息數據庫,利用該系統完成檔案查借閱、轉遞、目錄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統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檔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為依據采集信息并及時維護,確保信息內容的準確、完整和新鮮。

4、新進干部檔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錄入在三個月內完成;干部檔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匯總一次,并做好有關資料的立卷工作。

5、對新維護的檔案管理信息要及時備份,并登記備份的時間和主要內容。

6、不得隨意使用外來磁盤,確需要使用時要進行病毒檢查,防止機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損壞或丟失。

7、未經批準不得提供、復制干部信息,無關人員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貯有保密信息的載體嚴禁外傳。軟件應由專人保管。

8、利用干檔信息對干部隊伍進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三、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補充制度

1、按照中組部《干部人事檔案收集歸檔規(guī)定》,經常通過有關部門收集干部任免、調動、考察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入黨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實檔案內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必須是組織上形成的,或者是組織上審定認可的材料,未經組織同意,個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參加工作的國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隊轉業(yè)干部,都應填寫“干部履歷表”和“干部自傳”,審核后,補充進干部人事檔案。

4、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形成部門,在材料形成后的一個月內,將材料主動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檔案的部門歸檔。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及時、主動地向有關部門索要應歸檔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內容。

7、認真辦理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登記和交接手續(xù)。

四、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制度

1、對收集的干部檔案材料必須根據中組部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認真鑒別,不屬歸檔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

2、歸檔的材料必須真實、完整、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xù)完備。

3、不屬歸檔范圍的材料,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并報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

4、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必須是鉛印、膠印、油印或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書寫。凡圓珠筆、鉛筆、紅墨水、純藍墨水書寫的材料,必須經過復制方可歸檔。

5、歸入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均應按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檔案轉遞制度

1、轉遞干部人事檔案或材料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2、縣及相當于縣經上的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干部人事檔案。

3、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guī)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4、干部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帶。

5、轉遞檔案必須填寫“干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辦理登記手續(xù)。

6、接受單位收到檔案后,應認真核對,并在“干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回執(zhí)上簽名蓋章,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回,轉出單位要查詢,以防丟失。

7、干部人事檔案應隨著干部的工作調動或職務的變動及時轉遞,避免人檔分離。

8、凡是轉出的干部人事檔案或材料均應嚴密包封,并加蓋機密章。

六、干部人事檔案檢查核對制度

1、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對所管理的檔案要定期地進行檢查核對,一般每半年核對一次,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檔案,在收回時,要嚴格檢查,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入庫。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檔案入庫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頁進行檢查核對,發(fā)現差錯,及時糾正。

4、轉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檔案時,應將材料與目錄檢查核對一遍,防止張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應檢查是否屬于歸檔材料,是否完整齊全,是否符合歸檔要求,是否手續(xù)完備。

6、輸入計算機的干部人事信息須與干部人事檔案核對無誤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檔案保管保密制度

1、嚴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檔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設立專用檔案庫房(室),配置鐵質檔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檔案。

3、干部人事檔案庫房(室)必須備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保持庫房的清潔和適宜的溫、濕度。

4、干部人事檔案庫房(室)和檔案柜,應明確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必須辦理好交接手續(xù)。

5、非管理及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檔案庫房(室)。

6、嚴禁用電話、電報索取或提供有關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歷史問題或其它重要問題的材料。

7、不得向無關人員談論泄露有關干部人事檔案的內容。

8、嚴禁任何人攜帶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進入公共場所和娛樂場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草稿、廢紙等,不得亂扔、亂拋,一律按保密紙?zhí)幚砘蜾N毀。

八、送交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制度

1、各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教育培訓、審計、統-戰(zhàn)等部門,應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歸檔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形成部門,應在材料形成的一個月內,主動送交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3、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積壓、滯留應歸檔的材料。

4、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與各有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暢通。

5、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對未能按時遞交檔案材料的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

6、發(fā)現遞交歸檔的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補送或補辦手續(xù)。

干部人事檔案管理人員職責

1、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保管應管干部的人事檔案,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

2、收集、鑒別和整理干部人事檔案材料。

3、辦理干部人事檔案的查閱、借閱的轉遞;

4、登記干部職務、工資的變動情況;

5、為有關部門提供干部的情況;

6、做好干部人事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7、調查研究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情況,制定規(guī)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檔案的業(yè)務建設和宏觀業(yè)務指導;

8、推廣、應用干部人事檔案現代化管理技術;

9、定期向檔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檔案;

10、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2篇 國家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辦法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是為更好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而頒布的管理辦法,對國家實施技術監(jiān)督標準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年P于國家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衛(wèi)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衛(wèi)生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yè)分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guī)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fā)布以及修改與復審等。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規(guī)劃、計劃和立項

第六條 衛(wèi)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yè)行政、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及其實施計劃。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近期發(fā)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衛(wèi)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jiān)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衛(wèi)生部提出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并將立項建議按照優(yōu)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衛(wèi)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衛(wèi)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劃、實施計劃及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衛(wèi)生部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yōu)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yè)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衛(wèi)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七條 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

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yè)和企業(yè)、消費者、專家、監(jiān)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

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yè)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guī)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在衛(wèi)生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專業(yè)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

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

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

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yè)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yè)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

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yè)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五條 專業(yè)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yè)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技術總師簽署審議意見。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審議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秘書處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后,報送衛(wèi)生部衛(wèi)生監(jiān)督中心。

第二十九條 衛(wèi)生部衛(wèi)生監(jiān)督中心應當按照專業(yè)分委員會審查意見和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意見,對標準報批材料的內容和格式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秘書處。

審核通過的標準由衛(wèi)生部衛(wèi)生監(jiān)督中心報送衛(wèi)生部。

第三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衛(wèi)生部可調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yè)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規(guī)定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通報程序。

第五章 批準和發(fā)布

第三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以衛(wèi)生部公告的形式發(fā)布。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衛(wèi)生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四條 衛(wèi)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工作。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以衛(wèi)生部發(fā)文形式公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衛(wèi)生部公告的形式發(fā)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xù)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

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七條 衛(wèi)生部應當組織審評委員會、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發(fā)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根據衛(wèi)生部、農業(yè)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號工作應當根據衛(wèi)生部和國家標準委的協商意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海洋標準化工作,加強海洋標準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洋標準的制定與修訂、組織標準的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

第三條 海洋標準化工作要堅持“協調統一、廣泛參與、鼓勵創(chuàng)新、國際接軌、服務發(fā)展”,促進海洋科技進步,滿足海洋事業(yè)和海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第四條 鼓勵沿海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企業(yè)等各方人員積極參與海洋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從事海洋標準化活動的機構應將海洋標準化工作納入海洋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并保障開展海洋標準化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條 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積極制定海洋國際標準,開展海洋標準化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中國海洋標準與國外海洋標準間的轉化運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對全國海洋標準化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是國家海洋局標準化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海洋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組織擬訂海洋標準化規(guī)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標準體系;

(二)組織擬定海洋標準化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擬訂海洋國家標準;

(四)組織制修訂、審核、發(fā)布和復審海洋行業(yè)標準;

(五)組織海洋標準的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六)指導海洋領域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開展。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機關各業(yè)務司,極地考察辦公室、大洋協會辦公室等單位(以下簡稱“業(yè)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本業(yè)務領域海洋標準體系以及相關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建議,并給予條件保障;

(二)根據下達的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任務,指導本業(yè)務領域海洋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三)組織本業(yè)務領域海洋標準的實施。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在所轄海區(qū)開展海洋標準的宣貫、實施和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標委”)是國家海洋局海洋標準化決策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歸口的非法人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海洋標準化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海洋標準體系、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和組建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的建議;

(二)負責管理分委會;

(三)組織起草和審查海洋標準;

(四)對存有異議的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五)承擔海洋標準的宣貫和技術咨詢服務以及海洋標準制定后評估等工作,提出海洋標準復審和修訂的建議,負責海洋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

(六)承擔海洋國際標準化工作;

(七)承擔國家海洋局委托的其他有關工作。

海標委下設秘書處,承擔海標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掛靠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

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對海標委秘書處日常工作負責,并履行國家海洋局賦予的有關職能。

第十一條 各分委會在海標委的領導下,承擔本專業(yè)領域的海洋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海洋標準的范圍和類別

第十二條 海洋標準的范圍包括海洋綜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務和科學研究、海洋資源開發(fā)等方面,涵蓋海洋戰(zhàn)略規(guī)劃與經濟管理、海島保護與管理、海洋維權執(zhí)法、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海域綜合管理、海洋觀測預報和防災減災、海洋信息管理與服務、海洋調查與測繪、海洋科技研究、極地考察、深海海底區(qū)域資源勘探開發(fā)利用、海水資源綜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洋生物資源開發(fā)利用、海洋儀器裝備等方面。

第十三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海洋領域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當制定海洋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海洋行業(yè)范圍內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制定海洋行業(yè)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而又需要在沿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可以依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海洋地方標準。

海洋地方標準發(fā)布后按有關規(guī)定報國家海洋局備案。

第十四條 海洋國家標準分為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海洋推薦性國家標準。

海洋行業(yè)標準為海洋推薦性行業(yè)標準。

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統一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當制定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

以上規(guī)定以外的技術、管理和服務要求應制定海洋推薦性標準。

屬海洋業(yè)務工作急需、海洋重大專項實施急需或技術尚在發(fā)展中需統一的技術要求,可按有關程序制定海洋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四章 海洋標準的制定

第十五條 海洋標準的制定包括:標準立項、標準編制等環(huán)節(jié)。

第十六條 制定海洋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海洋事業(yè)發(fā)展需求,列入有關規(guī)劃。

(二)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海洋環(huán)境,合理開發(fā)和利用海洋資源。

(三)有利于規(guī)范海洋經濟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有利于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四)做到與海洋標準體系、有關標準協調配套,合理處置涉及的專利。

第十七條 海洋標準的立項包括:征集需求、申報、審核與協調、批準等環(huán)節(jié)。

(一)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主要采取年度計劃的方式,特殊需要的標準可根據實際適時增補計劃;

(二)管理部門每年向業(yè)務部門征集重點海洋標準需求;

(三)有關單位應根據海洋標準化有關規(guī)劃和重點海洋標準需求,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向管理部門提出海洋國家和行業(yè)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請;

(四)海標委受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匯總、組織審查,對存在異議的立項審查結果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征求業(yè)務部門關于項目立項建議的意見;

(五)海洋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由國家海洋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海洋行業(yè)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經公示后由國家海洋局批準立項。

第十八條 標準編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見、送審、報批等環(huán)節(jié)。

(一)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根據下達的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任務起草海洋標準,并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二)海標委或分委會對本專業(yè)領域內的標準征求意見稿組織廣泛征求意見,并通過國家海洋局網站等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海標委組織分委會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海標委對技術審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

(四)分委會向海標委提交的標準報批稿等報批材料,經海標委審核通過后報管理部門;對存在異議的標準報批材料,海標委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五)管理部門就標準報批稿征求業(yè)務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海洋局。

第十九條 海洋地方標準和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等,具備轉為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條件的,可按照相應快速程序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海洋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過程中有關材料,由海標委和分委會分別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應定期將標準制修訂進展情況報分委會,分委會匯總后報海標委,海標委匯總后報管理部門。

海標委組織分委會加強對標準負責起草單位的督促和指導,保證項目如期完成。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于連續(xù)半年沒有工作進展的項目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海洋標準制修訂期限原則上控制在兩年以內。

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起草單位可提出延期申請,最多延期一年。

因客觀情況無法完成的,起草單位可提出終止申請,經海標委或分委會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報管理部門。

管理部門征求業(yè)務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海洋局。

對因非客觀原因未及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海洋局兩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報。

第五章 海洋標準的審批發(fā)布和復審

第二十三條 海洋國家標準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程序審批、發(fā)布。

海洋國家標準發(fā)布后,相應的海洋行業(yè)標準即行廢止。

海洋行業(yè)標準由國家海洋局審批、發(fā)布,發(fā)布后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海洋國家標準的出版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zhí)行。

海洋行業(yè)標準由管理部門組織出版,海標委秘書處具體承辦。

第二十五條 海洋標準的復審是由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發(fā)布的標準實施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海標委根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組織分委會對海洋標準進行復審,分委會將復審結果報海標委,經海標委審查通過后,報管理部門審核、報批。

第六章 海洋標準的實施與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海洋標準發(fā)布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組織開展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積極實施海洋標準。

強制性海洋標準,必須執(zhí)行。

不符合強制性海洋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提供。

推薦性海洋標準,鼓勵采用。

鼓勵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積極引用和使用推薦性海洋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年度標準化監(jiān)督檢查計劃和工作方案,對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建立海洋標準制定后評估制度,組織開展海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對海洋標準開展試驗驗證,并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鼓勵開展海洋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

第二十九條 海洋標準及相關研究成果納入科學技術成果獎勵范圍,鼓勵申報科技成果及標準化工作獎。

國家海洋局對海洋標準制修訂和實施情況實行通報制度。

對具有創(chuàng)新性、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海洋標準,以及在海洋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

對海洋標準編制或實施標準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國家海洋局反映海洋標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投訴、舉報違反海洋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海洋標準化活動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發(fā)[2022]51號)即行廢止。

第3篇 國家標準管理規(guī)定辦法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年P于國家標準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包括產品的安全、衛(wèi)生要求,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wèi)生要求,工程建設的安全、衛(wèi)生要求,環(huán)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術要求;

(四)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五)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六)工農業(yè)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七)工程建設的勘察、規(guī)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第三條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下列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一)藥品國家標準、食品衛(wèi)生國家標準、獸藥國家標準、農藥國家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wèi)生國家標準,勞動安全、衛(wèi)生國家標準,運輸安全國家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wèi)生國家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四)環(huán)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和環(huán)境質量國家標準;

(五)重要的涉及技術銜接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和制圖方法國家標準;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國家標準;

(七)互換配合國家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國家標準。

其他的國家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四條 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fā)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fā)布的年號(即發(fā)布年份的后兩位數字)構成。

示例:

gb ×××××-××

gb/t ×××××-××

第五條 制定國家標準應當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有利于合理開發(fā)和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對外貿易的發(fā)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環(huán)境;充分考慮使用要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協調配套。

第六條 產品質量標準,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級的,應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級規(guī)定。

第七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訂(含修訂,下同),統一審批、編號、發(fā)布。

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國家標準的計劃

第八條 編制國家標準的計劃項目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科技發(fā)展計劃、標準化發(fā)展計劃等作為依據。

第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六月提出編制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下達給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轉發(fā)給由其負責領導和管理的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yè)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下同)。

第十條 各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建議,報其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協調后,于九月底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和項目任務書(格式按附件1,2)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協調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過程中有困難時,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統一匯總、審查、協調,于十二月底前將批準后的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下達。

第十二條 執(zhí)行國家標準計劃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內容是:

(一)確屬急需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劃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確屬不宜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應予撤銷。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進行調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調整原則的項目,必須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格式按附件3),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通知項目主管部門;

(三)當調整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申請未被批準時,必須依照原定計劃進行工作。

第十四條 藥品、獸藥、食品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和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計劃,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下達。

第三章 國家標準的制訂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按下達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組織實施。

應經常檢查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chuàng)造條件,保證負責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所訂國家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應按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國家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國家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國家標準時,應增列新舊國家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國家標準,一般應在審查國家標準前制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經負責起草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印發(fā)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征求意見。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可列出征求意見的表格,以利對意見的綜合、整理。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

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八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提出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負責該項目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技術歸口單位審閱,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

必要時可重新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凡已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技術委員會按《全國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組織進行。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技術歸口單位組織進行。

參加審查的,應有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的代表。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應少于四分之一。

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

對技術、經濟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國家標準送審稿可會議審查;其余的可函審。

會議審查或函審由組織者決定。

會議審查時,組織者至少應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會議通知、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提交給參加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函審時,組織者應在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函審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審單”(格式按附件5)提交給參加函審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

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國家標準的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者的四分之一。

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為通過。

會議代表出席率及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重新組織審查。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未參加審查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名單;函審,應寫出“函審結論”(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審單”。

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審查情況,內容包括對本辦法第十六條中第(二)至(十)項內容的審查結論。

負責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國家標準報批稿。

國家標準報批稿和會議紀要應經與會代表通過。

第二十二條 國家標準報批稿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報國家標準審批部門審批。

國家標準報批稿內容應與國家標準審查時審定的內容一致,如對技術內容有改動,應附有說明。

報送的文件應有:

(一)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

(二)國家標準報批稿四份,另附應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圖一份;

(三)“國家標準申報單”(格式按附件8)、“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各兩份;

(四)如系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的國家標準,應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各一份。

第四章 國家標準的審批、發(fā)布

第二十三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編號、發(fā)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發(fā)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將批準的國家標準一份退報批部門。

其中,藥品、獸藥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農業(yè)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fā)布;食品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fā)布;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fā)布。

第二十四條 制定國家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按標準檔案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藥品、獸藥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出版,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另行安排。

在國家標準出版過程中,發(fā)現內容有疑點或錯誤時,由標準出版單位及時與負責起草單位聯系。

如國家標準技術內容需更改時,須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

需要翻譯為外文出版的國家標準,其譯文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翻譯和審定,并由國家標準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出版后,發(fā)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負責起草單位提出“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按附件11、12),經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審核,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備文并附“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一式四份,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批復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

第五章 國家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七條 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國家標準的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

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該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國家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國家標準確認繼續(xù)有效;確認繼續(xù)有效的國家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

當國家標準重版時,在國家標準封面上、國家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國家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

修訂的國家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國家標準,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 負責國家標準復審的單位,在復審結束后,應寫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

經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一式四份,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按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

第三十條 國家標準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應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原國家標準總局1982年2月4日頒發(fā)的《關于國家標準的計劃編制、制訂和復審工作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和《關于國家標準修改、補充的暫行辦法》、原國家標準局1983年4月2日頒發(fā)的《關于報批國家標準工作若干補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頒發(fā)的《制訂工農業(yè)產品國家標準工作程序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即行廢止。

第4篇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適應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大建設管理體系、基建管理標準化體系建設的要求,規(guī)范公司系統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和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明確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標、職責和工作內容,規(guī)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關系和基本原則,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zhí)行的基礎性、原則性制度。

第三條 公司基建工作實行國家電網公司、網省公司和建設管理單位(業(yè)主項目部)三級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標準化體系。

第四條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圍包括對公司系統投資、控股的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對所屬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公司所屬單位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基建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實行基建安全目標管理,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基建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級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基建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六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各區(qū)域電網公司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簡稱網省公司)及其供電公司、具有工程建設職能的有關直屬單位(簡稱直屬單位)及公司所屬的監(jiān)理、設計、施工等企業(yè);適用于公司系統投資、控股的工程項目。

第七條 公司所屬企業(yè)承接公司系統以外工程建設業(yè)務時,應同時遵循相關行業(yè)、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管理相關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項目還需遵守我國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關要求和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職責

第八條 公司基建安全職責

(一)公司設立基建管理部門,下設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持續(xù)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貫徹執(zhí)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行業(yè)標準,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確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標,指導網省公司層面的基建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有關基建安全技術標準,并適時組織修訂。

(四)組織編制安全培訓教材并開展基建安全培訓工作。

(五)監(jiān)督、檢查所屬單位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及使用。

(六)組織開展公司系統基建安全檢查及交流學習活動。

(七)組織開展公司基建系統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活動。

(八)組織開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

(九)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發(fā)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時處置事故及其他突發(fā)事件。

(十)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對公司總部投資或直接管理的建設項目履行項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九條 網省公司、直屬單位基建安全職責

(一)網省公司設立基建管理部門,下設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持續(xù)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關規(guī)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落實。

(三)組織基建管理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學習交流活動。(四)監(jiān)督指導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加強基建安全管理,組織和推動基建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

(五)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風險識別、評價、預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實情況。

(六)落實公司關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項具體要求,監(jiān)督、檢查所屬企業(yè)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七)監(jiān)督、檢查基建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提取和使用。

(八)組織本單位內基建安全相關檢查工作,開展本單位投資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活動。

(九)對施工條件復雜且采取常規(guī)措施難以保證安全的重要危險作業(yè)、首次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重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

(十)組織對所屬施工企業(yè)開展施工安全性評價。

(十一)組織本單位內基建安全管理相關工作考核與評價。

(十二)制定信息上報管理制度,負責收集、分析、上報基建安全信息。

(十三)組織或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四)對本單位投資或控股的建設項目履行項目法人安全管理職責,對受委托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項目法人安全職責

(一)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負總責,承擔項目建設安全的組織、協調、管理、監(jiān)督職責。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項目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項目,負責(或委托建設管理單位)組建項目安委會:

(1)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yè)在建設工地施工。

(2)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超過100人。

(3)項目工期超過180天。項目安委會由項目法人單位(或建設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業(yè)主項目部經理擔任常務副主任,總監(jiān)理工程師、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擔任副主任,安委會其他成員由工程項目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的相關人員及業(yè)主、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技術負責人組成。

(四)確定工程項目安全目標。

(五)確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組織工程建設。

(六)在組織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同時,組織審查標書、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內容及獎罰條款,簽訂合同和安全協議。

(七)負責在招標過程中按規(guī)定計列安全生產費用,且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

(八)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

(九)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jiān)理人員,有權提出撤換的要求。

(十)組織或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基建安全職責

(一)建設管理單位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組建業(yè)主項目部,負責落實本單位及工程項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受項目法人委托,具體履行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職責。

(四)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目標和主要保證措施并組織實施。

(五)受項目法人委托,組建項目安委會。

(六)參加招投標工作,受項目法人委托,簽訂合同和安全協議。

(七)負責監(jiān)督施工企業(yè)按規(guī)定足額提取施工安全生產費用。

(八)提供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包括完成征地、拆遷和四通一平(水、電、路、通訊暢通及平整場地);向施工項目部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證件、批件;為施工現場周圍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提供保護。

(九)負責按合同約定追究未能認真執(zhí)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監(jiān)理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條款的單位的責任,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終止合同執(zhí)行。

(十)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jiān)理人員,要求相關單位予以撤換。

(十一)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十二)參與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安委會安全職責

(一)組織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基建安全工作的規(guī)定,決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協調解決工程建設工程中涉及多個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問題。

(三)定期組織召開安委會會議,保留會議記錄并編發(fā)會議紀要。(四)必要時聘請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監(jiān)理企業(yè)基建安全職責

(一)公司所屬監(jiān)理企業(yè)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落實本企業(yè)安全管理及工程項目安全監(jiān)理工作。

(二)依據國家、行業(y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有關基建安全的管理規(guī)定、監(jiān)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jiān)理,并承擔安全監(jiān)理職責。

(三)建立健全安全監(jiān)理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

(四)配備合格的專職安全監(jiān)理人員,組織檢查監(jiān)理項目部安全監(jiān)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工程現場安全動態(tài),提出改進措施,不斷完善。

(五)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企業(yè)基建安全職責

(一)公司所屬勘察設計企業(yè)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負責落實本企業(yè)安全管理工作,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施工提供與設計相關的技術服務和支持。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設計規(guī)范、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進行勘察設計,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勘察設計文件;明確項目實施范圍內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線的具體情況,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氣象、水文、地質等相關資料,滿足工程項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三)嚴格執(zhí)行勘察作業(yè)相關規(guī)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四)根據施工及運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護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護設施內容設計,設計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及應采取的施工技術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五)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工程項目,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六)工程設計時考慮土石方堆放場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處理措施、“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及噪聲等排放處理措施,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yè)衛(wèi)生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七)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yè)基建安全職責

(一)公司所屬施工企業(yè)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成立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負責落實本企業(yè)及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安全文明施工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包括購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改善勞動條件和環(huán)境、開展教育培訓和宣傳等內容),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計列,??顚S?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經費的開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體系,落實施工機械管理部門、機械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負責對施工機械從購置、租賃、安裝、維護、檢驗、使用、拆除到報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完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對方案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演練。

(六)嚴格執(zhí)行公司有關分包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評價、考核。

(七)組織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企業(yè)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

(八)向作業(yè)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九)根據公司加強班組建設的有關要求,加強施工班組建設,健全施工班組安全管理體系。

(十)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業(yè)主項目部安全職責

(一)負責工程項目現場安全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負責組織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落實相應的安全職責。

(二)參加工程項目安委會,落實安委會會議決定。

(三)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總體策劃方案并組織實施;批準施工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批準監(jiān)理項目部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方案和強制性條文實施監(jiān)理方案,并監(jiān)督實施。

(五)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分包計劃和申請,監(jiān)督施工項目部對分包安全的全過程管理。

(六)對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yè)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施工、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作業(yè)活動,組織簽訂安全協議。

(七)組織開展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性評價工作。

(八)開展安全風險管理,組織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對工程項目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評價,制訂預控措施,并監(jiān)督落實。

(九)組織編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十)審批施工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使用計劃,并監(jiān)督現場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安全例行檢查、專項檢查和隨機檢查活動,監(jiān)督安全隱患閉環(huán)整改情況。

(十二)組織項目參加公司或網省公司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活動。

(十三)負責對監(jiān)理、設計、施工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與評價。

(十四)負責工程項目安全信息的收集與報送。

(十五)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jiān)理人員,提出撤換要求。

(十六)參與并配合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監(jiān)理項目部安全職責

(一)負責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履行監(jiān)理合同中承諾的安全監(jiān)理職責。

(二)建立健全安全監(jiān)理工作制度。

(三)編制監(jiān)理規(guī)劃,明確安全監(jiān)理目標、措施、計劃;編制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方案,明確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安全監(jiān)理的工作范圍、內容、程序和相關監(jiān)理人員職責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點和目標。

(四)編制強制性條文實施監(jiān)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項目監(jiān)理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施工項目部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六)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七)審查項目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環(huán)境因素識別、評價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滿足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八)審查施工項目部報審的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

(九)審查施工分包隊伍的安全資質文件,對施工分包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

(十)審查施工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的上崗資格,監(jiān)督其持證上崗。

(十一)檢查現場施工人員及設備配置是否滿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負責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進場審查。

(十三)審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使用計劃,檢查費用使用落實情況。

(十四)協調交叉作業(yè)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

(十五)對工程(項目)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特殊作業(yè)和危險作業(yè)進行旁站監(jiān)理。

(十六)實施監(jiān)理過程中,對發(fā)現的安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項目部整改;情況嚴重的,要求施工項目部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yè)主項目部;施工項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建設管理單位報告。

(十七)組織或參加各類安全檢查,掌握現場安全動態(tài),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會議上點評施工現場安全現狀以及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提出整改要求和具體措施,督促責任方落實。

(十八)負責安全監(jiān)理工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臺帳,并督促施工項目部及時整理安全管理資料。

(十九)參與并配合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施工項目部安全職責

(一)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協議中承諾的安全職責,是項目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

(二)依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和業(yè)主項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標,制訂施工項目部安全目標。

(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規(guī)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臺帳。

(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使用計劃等文件,并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經業(yè)主項目部批準后,在施工過程中貫徹落實。

(六)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向作業(yè)人員如實告知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七)負責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與處理措施、“三廢”(廢棄物、廢水、廢氣)處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yè)衛(wèi)生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

(八)開展風險識別、評價工作,制訂預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實。

(九)建立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編制各類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評價演練結果,保證持續(xù)改進。

(十)建立現場施工機械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施工機械管理人員,落實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責任,對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狀況進行準入檢查,并對施工過程中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重要吊裝、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jiān)督;負責施工隊(班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送檢工作。

(十一)監(jiān)督檢查施工隊(班組)開展班前站班會工作。

(十二)定期召開或參加安全工作會議,落實上級和項目安委會、業(yè)主、監(jiān)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開展并參加各類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閉環(huán)整改;對重復發(fā)生的問題,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發(fā)生。

(十四)組織參加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活動。

(十五)按照公司規(guī)定,加強對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監(jiān)督分包隊伍完善安全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十六)及時準確上報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參與并配合項目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依據公司有關要求,落實本單位各級各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制。網省公司有關基建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規(guī)范參見附錄 g,施工企業(yè)各級部門、人員的安全職責規(guī)范參見附錄h,工程各項目部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規(guī)范參見附錄i。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標

第二十條 本章所規(guī)定的各級基建安全目標是最基本的目標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統制定安全目標的依據;公司所屬單位、項目部應根據下級目標高于上級目標的目標管理原則進行逐級細化分解,制定具體的安全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guī)定的目標要求。

第二十一條 公司基建安全目標

(一)不發(fā)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

(二)不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較大電網及設備事故。

(三)不發(fā)生較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四)不發(fā)生較大火災事故。

(五)不發(fā)生較大環(huán)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條網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標

(一)不發(fā)生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二)不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電網及設備事故。

(三)不發(fā)生一般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四)不發(fā)生一般火災事故。

(五)不發(fā)生一般環(huán)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條 建設管理單位基建安全目標

(一)不發(fā)生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二)不發(fā)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電網及設備事故。

(三)不發(fā)生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fā)生一般環(huán)境污染事件。

(五)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理企業(yè)基建安全目標

(一)不發(fā)生因監(jiān)理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不發(fā)生因監(jiān)理責任造成的電網及設備事故。

(三)不發(fā)生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fā)生一般環(huán)境污染事件。

(五)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條 設計企業(yè)基建安全目標

(一)不發(fā)生設計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不發(fā)生設計原因造成的電網及設備事故。

(三)不發(fā)生一般火災事故。

(四)不發(fā)生一般環(huán)境污染事件。

(五)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yè)基建安全目標

(一)不發(fā)生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二)不發(fā)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電網事故及設備事故。

(三)不發(fā)生一般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四)不發(fā)生一般火災事故。

(五)不發(fā)生一般環(huán)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安全目標

(一)不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

(二)不發(fā)生因工程建設引起的電網及設備事故。

(三)不發(fā)生一般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四)不發(fā)生火災事故。

(五)不發(fā)生環(huán)境污染事件。

(六)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公司基建系統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確保全員接受培訓,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條 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訓計劃,對公司、網省公司基建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重點工程主要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安全專責、總監(jiān)理師)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十條 網省公司制定本單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訓計劃,對本單位各級基建管理人員和在建項目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對基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業(yè)主項目部對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對主要管理人員及現場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施工企業(yè)督促檢查分包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對勞務分包人員要建立專項教育名冊,按照與本單位員工相同的要求開展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網省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基建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等相關人員每兩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網省公司組織的基建安全培訓。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通過各種形式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加強企業(yè)安全文化建設,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yè)對新錄用人員應進行不少于 40 個課時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十六條 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三十七條 施工企業(yè)在施工中運用新技術、使用新設備、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藝以及職工調換工種時,必須對作業(yè)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章 例行會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年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及基建工作會議上,對基建系統總體安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網省公司在每年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及基建工作會議上,布置本單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基建安全分析會,總結分析基建安全狀況,協調解決基建安全問題,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每年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要求,總結分析本單位安全工作狀況,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條 工程項目安委會建立安全工作例行會議制度,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委會會議,檢查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程項目存在的安全問題。會議由安委會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務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條 業(yè)主項目部、監(jiān)理項目部、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閉環(huán)整改。

第四十三條 專業(yè)工地應每周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施工隊(班組)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活動,檢查總結上一階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條 安全會議及安全活動應有完整的記錄。

第六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所稱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現場施工安全工作執(zhí)行的各類安全文件的統稱,包括單獨編制的安全策劃文件、專項安全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也包括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作業(yè)指導書等施工管理文件內的安全管理章節(jié)。

第四十六條 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分別用單獨章節(jié)描述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施工企業(yè)總工程師審批,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業(yè)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經施工企業(yè)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業(yè)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錄b),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施工企業(yè)總工程師審批,經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jiān)督實施。

第四十九條 對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腳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錄c)的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企業(yè)還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企業(yè)總工程師、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業(yè)主項目部項目經理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條 對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yè)、危險作業(yè)項目(見附錄d),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質量、安全部門和機械管理部門(必須時)審核,施工企業(yè)總工程師審批,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業(yè)主項目部備案,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后實施。

第五十一條 項目施工必須有作業(yè)指導書。作業(yè)指導書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編制,經施工項目部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和項目總工程師審核,并根據項目規(guī)模、等級報施工企業(yè)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交底后實施。作業(yè)指導書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部分必須有獨立的章節(jié)。

第五十二條 需要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的項目(見附錄e)施工前,應由施工負責人填寫安全施工作業(yè)票,經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施工項目經理簽發(fā),施工負責人向全體作業(yè)人員交底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一張施工作業(yè)票只能填寫同一作業(yè)地點的同一類型作業(yè)內容,并可連續(xù)使用至該項作業(yè)任務完成。

第五十四條 施工過程需變更施工方案、作業(yè)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監(jiān)理項目部審核確認。

第五十五條 對施工周期超過一個月或重復施工的施工項目,技術人員應根據人員、機械(機具)、環(huán)境等條件的變化情況,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辦理作業(yè)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六條 施工方案、作業(yè)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交底過程中,全體作業(yè)人員必須參加,并按規(guī)定在交底書上簽字確認。

第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

第五十七條 公司基建系統應貫徹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工程項目中實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實現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現場布置條理化、機料擺放定置化、作業(yè)行為規(guī)范化、環(huán)境影響最小化,營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圍,創(chuàng)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環(huán)境和作業(yè)條件。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規(guī)定和管理要求,監(jiān)督、指導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經驗交流,持續(xù)改進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十九條 網省公司貫徹落實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的各項要求,制定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的具體措施;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經驗交流,不斷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水平。

第六十條 設計企業(yè)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與設計相關的技術服務和支持;在編制工程項目概(預)算時,應依據規(guī)定全額計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

第六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根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企業(y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

第六十二條 施工企業(yè)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顚S?配置滿足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設施。

第六十三條 業(yè)主項目部編制安全文明施工總體策劃,監(jiān)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在工程項目的有效落實;監(jiān)督指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使用;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安全性評價。

第六十四條 監(jiān)理項目部編制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監(jiān)理職責,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實行閉環(huán)管理;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六十五條 施工項目部是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實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環(huán)保施工。

第八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 公司基建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系統建設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yè)的施工分包安全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公司系統工程建設分包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對公司系統工程項目建設和施工企業(yè)分包安全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負責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評價和考核。

第六十七條 網省公司應組織所屬施工企業(yè)制定分包商資質審查、準入制度,建立統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并動態(tài)調整;負責對所轄工程項目及所屬施工企業(yè)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評價和考核,實現對分包的全過程管控。

第六十八條 業(yè)主項目部負責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工程項目的分包范圍;審查分包商資質和業(yè)績;對工程項目分包進行審批;定期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檢查;負責對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評價。

第六十九條 監(jiān)理項目部建立分包安全監(jiān)理制度;審查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審查分包商資質、業(yè)績并進行入場驗證;動態(tài)核查進場分包隊伍的人員配備、施工機具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能力,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實施閉環(huán)管理。

第七十條 施工企業(yè)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動態(tài)考核、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對分包商及其人員實施全過程動態(tài)管理。

第七十一條 施工企業(yè)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明確分包性質,同時簽訂規(guī)范的分包安全協議。

第七十二條 專業(yè)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guī)分包;主體工程不得專業(yè)分包。

第七十三條 施工項目部具體負責工程項目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自帶施工機械、工器具的準入檢查,施工方案、人員持證上崗審查,對分包隊伍施工活動組織安全檢查等內容。

第九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七十四條 公司、網省公司、建設管理單位及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應建立基建安全風險管理體系,成立相應的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負責制定相關的基建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組織和推動本單位基建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條 公司每年對基建安全工作狀況進行系統性分析、評價,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方案。

第七十六條 網省公司每年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中重點分析所屬單位的基建安全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措施、控制方案。第七十七條建設管理單位及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重點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項目部做好風險識別、評價和控制措施制定工作。

第七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項目部應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確定重大風險因素,并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經監(jiān)理項目部審核,報業(yè)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十九條 施工企業(yè)應保證風險控制措施所需資源的配置和資金投入,必要時提供技術支持手段或其他措施,確保施工現場識別的風險始終處于受控狀態(tài)。

第八十條 施工項目部應建立風險管理臺帳,同時應根據工程現場風險因素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評價和控制措施調整;每項施工作業(yè)開始前,施工負責人負責組織施工人員開展本項作業(yè)的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條 對基建安全風險實行分級管理原則:上級監(jiān)督下級、業(yè)主項目部和監(jiān)理項目部監(jiān)督施工項目部、施工項目部監(jiān)督施工隊(班組)和分包單位,確?;ò踩L險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十二條 公司對所屬企業(yè)及工程項目的安全情況實行安全性評價。

第八十三條 施工企業(yè)組織對本企業(yè)進行安全性自評價,并整改閉環(huán)。

第八十四條 對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輸變電工程及公司系統投資、控股的電源項目,在項目施工高峰階段,由業(yè)主項目部組織工程參建各方對項目進行安全性自評價;公司所屬企業(yè)承接的系統外工程項目,在項目施工高峰階段,由企業(yè)本部組織專家組對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進行安全性自評價;自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五條 網省公司對所轄范圍內施工企業(yè)和工程項目的安全性自評價結果進行復查。

第八十六條 公司組織對施工企業(yè)和工程項目的安全性評價復查結果進行抽查。

第十章 職業(yè)健康

第八十七條 公司基建系統各單位堅持以人為本,關愛生命,不斷改善現場作業(yè)條件和完善職業(yè)健康衛(wèi)生條件,在確保員工健康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基建工作。

第八十八條 公司基建系統各單位落實國家、行業(yè)有關職業(yè)健康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使職業(yè)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

第八十九條 工程設計選用的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職業(yè)健康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要求。

第九十條 工程現場的職業(yè)健康設施和衛(wèi)生條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現行的職業(yè)健康管理標準。

第九十一條 施工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期組織員工體檢,并建立員工職業(yè)健康檔案。嚴禁安排有職業(yè)禁忌癥的員工從事相關禁忌作業(yè)。

第九十二條 施工企業(yè)對從事可能危害身體健康的危險性作業(yè)的員工進行專門的安全防護知識培訓,確保掌握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健康風險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第九十三條 施工企業(yè)應制定季節(jié)性施工方案,針對冬季、雨季、高溫季節(jié)、雷電、臺風氣候特點及野外作業(yè)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電、防臺風、防凍傷、防滑跌、防暑降溫、消毒防疫、防野外動物攻擊等措施,改善現場作業(yè)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預防職業(yè)健康危害和群體性疫情發(fā)生。

第十一章安全檢查

第九十四條 公司所屬單位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的基建安全檢查,并對檢查提出的問題整改閉環(huán)。

(一)公司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基建安全檢查。

(二)網省公司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基建安全檢查。

(三)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四)工程項目安委會每季度組織不少于一次安全檢查。

(五)業(yè)主項目部組織監(jiān)理、 施工項目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六)施工班組(隊)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第九十五條 基建安全檢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為主要內容,同時應將環(huán)境保護、職業(yè)健康、生活衛(wèi)生和文明施工納入檢查范圍。

第九十六條 基建安全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檢查、安全巡查四種方式。

第九十七條 根據公司管理要求或季節(jié)性施工特點,開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檢查活動。

第九十八條 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對施工機械管理(包括施工機械安全狀況準入檢查、施工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和日常維護情況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準入、分包審批、分包施工的過程管理等)、臨近帶電體作業(yè)(包括風險預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作業(yè)過程管理等)等開展專項檢查活動。

第九十九條 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施工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隨機檢查活動。

第一百條 網省公司組織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組,開展常態(tài)化的基建安全檢查活動。

第一百零一條 各類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環(huán)境管理問題,應下發(fā)安全隱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實行閉環(huán)管理;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責任單位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

第一百零二條 各類基建安全管理活動的組織單位,必須制定檢查方案、大綱和檢查報告大綱,明確工作要求,對檢查效果進行總結評價,不斷提高安全檢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基建系統開展輸變電工程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活動(以下簡稱競賽活動),構建公司系統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學習平臺,縮小不同地區(qū)、不同項目間的管理水平差異,均衡提高輸變電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制定競賽活動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330 千伏及以上項目的競賽活動,具有滿足參賽條件工程項目的網省公司及直屬單位,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競賽活動。

第一百零五條 網省公司組織本單位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特高壓及跨區(qū)聯網工程項目由建設管理單位組織)參加公司的競賽活動;制定本區(qū)域競賽活動的管理辦法,組織不同電壓等級工程項目的競賽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競賽活動重點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和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第一百零七條 組織單位對競賽活動優(yōu)勝的項目進行表彰,授予流動紅旗。

第一百零八條 組織單位采取總結競賽活動成果、召開安全管理現場會等方式,交流、推廣基建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第十三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基建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應急管理體系,在本級應急管理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基建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的基建專業(yè)應急工作組,組織編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落實基建應急隊伍和物資儲備,實現快速應急響應。

第一百一十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建工程項目現場應急工作組,組長由業(yè)主項目部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施工項目經理擔任;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由施工項目部負責組建。

第一百一十一條 現場應急工作組及其組成人員應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備案(包括通訊方式)。現場應急工作組應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及通訊方式在其管理范圍內公布,并確保通訊暢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現場應急工作組職責

(一)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二)組織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應急救援知識培訓。

(三)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并進行培訓。

(四)配備齊全應急救援物資和器具。

(五)定期開展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演練,并針對演練情況進行評審,必要時組織修訂。

(六)啟動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救援,服從上級應急管理機構的指揮。

第一百一十三條 應建立的各類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人身傷亡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二)垮(坍)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三)火災、爆炸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四)觸電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五)機械設備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六)食物中毒施工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七)環(huán)境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八)突發(fā)惡劣天氣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九)急性傳染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 業(yè)主項目部、監(jiān)理項目部和施工項目部在工程開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制定并落實經費保障、醫(yī)療保障、交通運輸保障、物資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現場應急工作組接到應急信息后,立即按規(guī)定啟動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救援工作,同時上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應急響應要及時、迅速、有序、處置正確。事故(事件)現場得以控制,環(huán)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所屬單位根據管理權限和上級授權組成或參與事故調查組,參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認真落實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調查組的同意后,組織事故現場的處理與恢復。同時應吸取教訓,認真組織舉一反三的整改,杜絕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做好事故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和存檔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網省公司、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全面落實本單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報工作,每月按時逐級上報安全信息月報,確保上報的信息準確、完整。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各單位根據上報的安全信息,認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風險,采取相應的預控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所屬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承攬境外工程項目前,應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所屬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承攬系統外工程項目前,應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基建安全事故信息根據事故性質、事故等級的不同,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進行月度、季度定期報告,同時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即時報告。

第一百二十七條 基建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現場人員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其中工程項目事故還應向建設管理單位負責人報告,此后根據資產關系或管理關系,按逐級上報的原則進行報告,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一百二十八條 3 人及以上重傷或人身死亡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在1小時內上報至網省公司或直屬單位,同時向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網省公司或直屬單位收到報告后,應在 2 小時內上報公司總部,同時在 16 小時內上報書面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條 重大、特別重大施工機械設備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在1小時內上報至網省公司或直屬單位,網省公司或直屬單位收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上報公司總部,同時在16小時內上報書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條 對基建原因導致的220千伏變電站全所停電、500 千伏輸變電設備被迫停運、220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電線倒桿塔事故等,以及比上述事故更嚴重的電網及設備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在1小時內上報至網省公司或直屬單位,網省公司或直屬單位收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上報公司總部,同時在16小時內上報書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即時補報;各類事故均應在安全信息月報中進行統計上報。

第十五章 安全工作獎懲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司基建系統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責任追究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獎懲機制,推進各級基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對網省公司、直屬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從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重點落實情況、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安全工作創(chuàng)新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依據年度評價結果,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進單位進行表彰,對未實現安全目標的單位按公司有關制度進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負責建立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工作獎優(yōu)罰劣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作為撥付工程項目監(jiān)理費、設計費、施工費的依據之一。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單位依據公司激勵約束管理制度,對監(jiān)理、設計、施工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核定工程項目的監(jiān)理費、設計費、建安工程費結算金額。

第一百三十五條 網省公司對建設管理單位、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安全業(yè)績及其實際效果,通過量化評價指標進行考核、評價。依據考核評價結果,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進單位進行表彰,對未實現安全目標的單位按公司有關制度進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設管理單位落實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獎懲激勵辦法,在工程項目合同中明確安全獎懲標準。業(yè)主項目部對設計企業(yè)、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經建設管理單位審核后上報網省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條 網省公司負責監(jiān)督、指導所轄范圍內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獎懲激勵機制的實施。

第一百三十八條 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內部應制定基建安全獎懲制度,設立安全管理專項基金,確保獎懲機制有效落實。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章與事故考核罰款應納入安全管理專項基金,??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章 安全監(jiān)督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所屬單位安全監(jiān)督部門及其安全監(jiān)督人員行使基建安全監(jiān)督職能,監(jiān)督國家有關安全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有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同級及下級單位的各部門、各級人員基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所屬單位安全監(jiān)督部門對基建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組織或參與基建安全會議、各類安全檢查、安全管理流動紅旗競賽、安全教育培訓、達標投產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所屬單位安全監(jiān)督部門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統一對外發(fā)布安全信息。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規(guī)定中的下列用語是指:

(一)建設管理單位:指直屬公司、網省公司直接管理的建設機構、項目部、指揮部、地市級供電公司或控股公司;和受直屬公司、網省公司委托,負責各個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機構;以及受委托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任務的直屬單位或網省公司。

(二)業(yè)主項目部:指建設管理單位內部具體負責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機構,代表建設管理單位行使建設項目的安全、質量、造價、技術、進度、合同、信息檔案、綜合評價、協調等管理職能和執(zhí)行具體業(yè)務。

(三)監(jiān)理項目部:指監(jiān)理企業(yè)派駐工程項目現場的,負責履行監(jiān)理合同業(yè)務的組織機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接受業(yè)主項目部對其的指導、監(jiān)督和考核。

(四)施工項目部:指施工企業(yè)(項目承包人、施工企業(yè))的派出機構,是負責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施工的組織機構,承擔項目實施的管理任務和項目目標實現的全面責任。接受業(yè)主項目部對其的指導、監(jiān)督和考核。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接受監(jiān)理項目部的監(jiān)督管理。

(五)安全生產費用: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中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用于完善和改進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指在工程概算直接費預算內的,專用于電力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落實的費用,該費用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不列入競爭性報價,在合同中按規(guī)定單獨計列。

(七)垮(坍)塌事故:指工程項目中最重要建(構)筑物,如深基坑開挖、組塔、橋梁運輸、大壩、隧道(井、洞)、主廠房、煙囪、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當或工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八)安全工器具:指為防止觸電、灼傷、墜落、摔跌等事故,保障作業(yè)人員人身安全的各種專用工具和器具。

(九)環(huán)境事件:指由于違反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huán)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fā)性事件。

(十)特種作業(yè):指容易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yè)。從事特種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業(yè)機構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十一)施工總承包:指具備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yè)承接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進行專業(yè)工程或勞務作業(yè)分包。

(十二)專業(yè)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yè)依法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yè)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yè)分包企業(yè)完成的活動。專業(yè)分包企業(yè)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其中的勞務作業(yè)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yè)。

(十三)勞務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分包企業(yè)依法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yè)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yè)分包企業(yè)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或任務。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中涉及的事故等級,除道路交通事故按《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號)進行分級外,其他事故均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guī)定進行分級。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實施。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國家電網工〔2003〕168號)同時廢止。

附錄a

企業(yè)應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a.1.網省公司應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獎懲制度。

a.2.建設管理單位應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文明施工獎懲制度。

a.3.監(jiān)理企業(yè)應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三)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四)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五)安全審查備案制度;

(六)安全巡視和旁站工作制度;

(七)安全檢查簽證制度;

(八)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a.4.施工企業(yè)應建立的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三)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四)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及交底制度;

(六)安全施工作業(yè)票管理制度;

(七)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八)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九)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十)消防、保衛(wèi)管理制度;

(十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檢查制度;

(十三)安全獎懲制度;

(十四)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附錄b

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b.1.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或雖未超過3米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huán)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b.2.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b.3.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米及以上;搭設跨度 10 米及以上;施工總荷載 10 千牛/平方米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千牛/米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b.4.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guī)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b.5.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 24 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b.6.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b.7.其他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yè)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錄c

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c.1.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周圍環(huán)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c.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米及以上;搭設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千牛/平方米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千牛/米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千克以上。

c.3.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guī)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千牛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米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c.4.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 米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米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c.5.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fā)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他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yōu)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qū)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c.6.其他

(一)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 米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米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米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yè)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錄d

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yè)、危險作業(yè)項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臨時設施:包括施工供用電、用水、氧氣、乙炔、壓縮空氣及其管線,交通運輸道路,作業(yè)棚,加工間,資料檔案庫,油庫,雷管、炸藥、劇毒品庫及其它危險品庫,射源存放庫和鍋爐庫房等。

(二)重要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特殊桿塔及大型構件吊裝,高塔組立,預應力混凝土張拉,汽機扣大蓋,發(fā)電機穿轉子,定子吊裝,大板梁吊裝,大型變壓器運輸、吊罩、抽芯檢查、干燥及耐壓試驗,大型電機干燥及耐壓試驗,燃油區(qū)進油,鍋爐大件吊裝及高壓管道水壓試驗,高壓線路及廠用設備帶電,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臨時供電設備安裝與檢修,汽水管道沖洗及過渡,重要轉動機械試運,主汽管吹洗,鍋爐升壓安全門,油循環(huán),汽輪發(fā)電機試運及投氫,高邊坡開挖,大體積混凝土基礎鋼筋排架,大體積混凝土澆筑,深基坑、基坑開挖放炮,洞室開挖中遇斷層、破碎帶的處理,大坎、懸崖部分混凝土澆筑等。

(三)特殊作業(yè):包括大型起吊運輸(超載、超高、超寬、超長運輸),高空爆破、爆壓,水上及在金屬容器內作業(yè),高壓帶電線路交叉作業(yè),臨近超高壓線路施工,跨越鐵路、高速公路、通航河道作業(yè),進入高壓帶電區(qū)、電廠運行區(qū)、電纜溝、氫氣站、乙炔站及帶電線路作業(yè),接觸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及粉塵、射線作業(yè)等,季節(jié)性施工,多工程立體交叉作業(yè)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yè)。

(四)危險作業(yè)項目: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yè),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yè),起吊危險品,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油區(qū)進油后明火作業(yè),在發(fā)電、變電運行區(qū)作業(yè),高壓帶電作業(yè)及臨近高壓帶體作業(yè),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拆卸、組裝作業(yè),水上作業(yè),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作業(yè),土石方爆破,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作業(yè)。

附錄e

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的作業(yè)項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送電施工包括:特殊地質地貌條件下施工,人工挖孔樁及基坑深度超過5米的基礎開挖,運行電力線路下方的線路基礎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坑口尺寸超過8米的以及高立柱的平臺搭設、模板制作,跨越 10 千伏及以上帶電運行電力線路的跨越架搭設,跨越鐵路的跨越架搭設,跨越二級及以上的公路跨越架搭設,過輪臨錨施工,牽張場地錨線施工,緊線、掛線施工,高塔組立,導引繩展放施工作業(yè),導線、地線、光纜架設施工,臨近帶電體施工,特殊施工方式(飛艇、動力傘等)。

(二)變電站施工包括:深基坑施工,人工挖孔樁作業(yè),大量的土方工程多種施工機械交叉作業(yè),特殊結構廠房施工,施工用電接火,高大護坡支護及擋墻施工,臨近帶電體作業(yè),腳手架搭設及拆除,主體結構的模板安裝(支模)及混凝土澆筑施工,梁、板、柱及屋面鋼筋綁扎,室內裝飾涉及到高處作業(yè)項目,高處焊接施工,屋面防水施工,構架組立,構架橫梁及架頂避雷針就位安裝,獨立避雷針起吊就位安裝,變壓器運輸及安裝,高抗附件安裝,掛線(母線、聯絡線),高處壓接導線,隧道焊接,高壓試驗,大型起重機及垂直運輸機械的就位、安裝、拆除。

(三)輸變電工程其他危險作業(yè)項目包括: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yè),起吊危險品,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特殊高處腳手架、水上作業(yè),金屬容器內作業(yè),土石方爆破。

(四)火電工程包括:高邊坡及深坑基礎開挖和支護,基坑開挖放炮,大體積混凝土澆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澆筑,懸崖部分混凝土澆筑,大型構件吊裝,腳手架、升降架安裝拆卸及負荷試驗,大型起重機械安裝、移位及負荷試驗。發(fā)電機、汽輪機本體安裝,發(fā)電機及配電裝置帶電試運,主變壓器安裝及檢查,重要電動機檢查,起重設備帶電試運,氣體滅火系統調試等,鍋爐水冷壁、過熱器、再熱器組合安裝,鍋爐水壓試驗,給煤機、磨煤機、送引風機等重要輔機的試運,汽機轉子找正、扣蓋,機組的啟動及試運行,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yè),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yè),危險品、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裝卸,壓力管道或容器內作業(yè),油區(qū)進油后明火作業(yè)。

(五)水電站工程包括:大方量爆破裝藥,壓力灌漿,壩體混凝土澆筑,洞室開挖遇斷層處理,巖壁梁施工,廠房行車的安裝調試及負荷試驗,充排水檢查,閘門、啟閉機安裝及調試,水輪機組尾水管安裝及混凝土澆筑,水輪機蝸殼安裝及調整,發(fā)電機定子、轉子組裝及調整試驗,各種帶電試驗,重要輔助設備的安裝及調試,機組的啟動及試運行,機組的各種性能試驗,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yè),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yè),起吊危險品、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裝卸及運輸,腳手架、卷揚提升系統、大型起重機械組裝或拆除作業(yè),壓力管道或容器內作業(yè),油區(qū)進油后明火作業(yè),水下作業(yè),危石、塌方處理。

(六)國家、行業(yè)和地方規(guī)定的其他重要及危險作業(yè)。

附錄f

企業(yè)及項目部應建立的安全管理臺帳

(包括但不限于)

f.1.網省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臺帳

(一)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建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三)基建安全例會會議紀要(記錄);

(四)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及新增分包商資質審查備案記錄;(五)基建安全大檢查通報及記錄;

(六)安全文件、安全簡報及學習記錄;

(七)安全獎懲考核評價記錄;

(八)事故調查、統計、報告記錄。

f.2.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臺帳

(一)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建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三)基建安全例會、安委會會議紀要(記錄);

(四)基建安全管理總體策劃、重大方案及評審、審批記錄;

(五)基建安全檢查記錄;

(六)安全文件、安全簡報及學習記錄;

(七)安全獎懲評價記錄;

(八)事故調查、統計、報告管理記錄。

f.3.監(jiān)理企業(yè)安全管理臺帳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三)安全工作會議記錄;

(四)重大監(jiān)理方案及審查記錄;

(五)安全檢查通報及記錄;

(六)安全文件、安全簡報及學習記錄;

(七)安全獎懲評價記錄。

f.4.施工企業(yè)安全管理臺帳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文件、安全簡報及學習記錄;

(三)安全培訓、考試記錄及新進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四)安全工作會議(例會)記錄;

(五)特種作業(yè)及專、兼職安全人員登記檔案;

(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登記表;

(七)安全防護用品、用具試驗、鑒定記錄;

(八)分包商安全資質審查表及年度合格分包商清冊;

(九)安全檢查及整改情況記錄;

(十)反違章工作記錄(含考核通知單);

(十一)各類事故月(年)報表;

(十二)安全獎勵及各類事故及處罰記錄。

f.5.業(yè)主項目部安全管理臺帳

(一)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規(guī)程、規(guī)范等依據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單);

(二)安全管理人員上崗資質;

(三)安全管理總體策劃文件;

(四)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五)工程項目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六)安全例會、安委會會議紀要(記錄);

(七)監(jiān)理、施工報批文件及審查記錄;

(八)項目安全檢查及整改情況記錄;

(九)安全文件、安全簡報及收發(fā)、學習記錄;

(十)項目安全性評價記錄;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獎懲記錄;

(十二)事故調查、統計、報告管理臺帳。

f.6.監(jiān)理項目部安全管理臺帳

(一)安全監(jiān)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規(guī)程、規(guī)范等依據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單);

(二)總監(jiān)及安全監(jiān)理人員資質資料;

(三)安全監(jiān)理工作策劃文件;

(四)安全監(jiān)理管理制度;

(五)安全文件、安全簡報及收發(fā)、學習記錄;

(六)監(jiān)理安全會議(例會)記錄;

(七)施工報批文件及審查記錄;

(八)安全檢查記錄及整改閉環(huán)資料

(九)監(jiān)理工程師通知單及回復單,工程暫停令、復工令;

(十)隱患事故調查處理記錄;

(十一)監(jiān)理月報及工作總結。

f.7.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臺帳

(一)安全施工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規(guī)程、規(guī)范等依據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單);

(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安全文件、安全簡報及收發(fā)、學習記錄;

(四)安全培訓、考試記錄及新進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五)安全例會及安全活動記錄 ;

(六)特種作業(yè)及專、兼職安全人員登記檔案;

(七)登高作業(yè)人員體檢情況登記表(含分包單位登高作業(yè)人員)(八)分包商安全資質及現場準入審(復)查表;

(九)環(huán)境因素、風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表

(十)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含文明施工措施計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使用記錄;

(十一)安全用品臺帳及領用記錄;

(十二)安全工器具臺帳及檢查試驗記錄;

(十三)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記錄;

(十四)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演練記錄;

(十五)安全檢查記錄及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復檢單;

(十六)工程項目安全性自評價記錄;

(十七)安全獎懲登記臺帳;

(十八)各類安全報表及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記錄。

附錄g

網省公司、直屬單位相關人員及部門基建安全職責規(guī)范

g.1.網省公司、直屬單位總經理職責

(一) 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 組織確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舉措,并實行嚴格的考核和獎懲。

(三) 建立和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

(四)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級各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制。

(五) 定期主持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委會會議,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

(六) 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符合國家、行業(yè)和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

g.2.網省公司、直屬單位基建副總經理職責

(一) 組織貫徹落實國家、行業(yè)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及重要文件,負責具體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 審定本單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標計劃,并組織落實考核和獎懲。

(三) 建立完善本單位基建安全保證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組建基建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基建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系。

(四) 組織落實本單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級各崗位人員基建安全責任制。

(五) 主持基建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六) 組織基建安全大檢查;主持召開基建安全情況分析會,聽取基建管理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七) 確保本單位基建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符合國家、行業(yè)和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

(八) 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持續(xù)改進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九) 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中,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環(huán)境保護和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guī)定。

(十) 組織或參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g.3.網省公司、直屬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及人員職責

(一) 貫徹落實國家、行業(yè)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二)制定本單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標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 組織落實各級各崗位人員基建安全責任制。

(四) 組織召開基建安全工作會議,貫徹落實會議要求。

(五) 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建設中,貫徹執(zhí)行“三同時”原則。

(六) 在組織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同時,組織審查標書和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及獎罰條款。

(七) 督促工程項目做好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組織推廣先進管理方法、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解決基建安全技術上的突出問題,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八) 督促現場各項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落實到位,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

(九) 編制并組織實施基建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建立有系統、分層次、分工明確、相互協調的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

(十) 規(guī)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提取和使用。

(十一) 組織基建安全施工檢查活動,并督促安全隱患的整改。

(十二) 組織或參加有關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防范措施。

附錄h

施工企業(yè)相關人員及部門安全職責規(guī)范

h.1.施工企業(yè)總經理、分管施工副總經理的安全職責

(一) 組織貫徹落實國家、行業(yè)和公司有關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及重要文件,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二) 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

(三) 負責建立企業(y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組織企業(yè)內部管理評審,確保“兩個體系”的正常運行。

(四) 負責建立企業(yè)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組織重要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演練,負責較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

(五) 總經理主持企業(yè)安委會工作,定期主持召開安委會會議,部署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六) 總經理直接領導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工作,建立健全企業(yè)各級安全管理機構。

(七) 審定企業(y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審批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足額提取和使用。

(八) 審批重要的安全獎懲事項,確保企業(yè)及下屬單位按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獎金。

(九) 組織并主持企業(yè)級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h.2.施工企業(yè)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y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并審核企業(yè)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組織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企業(yè)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取證工作。

(四)組織編制或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五)組織編制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分類(重大、重要、一般)、編制模式、編制標準和編審批程序。

(六)審批技術革新方案及重大施工項目、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七)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八)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制及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作。(九)參加企業(yè)安全大檢查,組織對頻發(fā)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十)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處理意見和技術性防范措施。

h.3.施工企業(yè)經營計劃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編制企業(yè)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與年度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施工計劃調整時,應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平衡配套。

(二)確定年度施工計劃費用時,應將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費用作為重要內容,確保??顚S?。

(三)負責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時,必須明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獎懲規(guī)定,經企業(yè)安監(jiān)部門審核后簽約。

(四)組織大型施工機械購置及改造審查時,應聽取企業(yè)安全監(jiān)督、施工、技術等管理部門的建議和意見;設備選型應滿足安全施工要求和安全管理規(guī)定。

(五)參加有關施工安全的重要會議、安全檢查等活動;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

h.4.施工企業(yè)施工技術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編制企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和標準,提出實現本企業(yè)年度安全工作目標的具體要求和措施,并組織貫徹落實。

(二)負責在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同時,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組織貫徹落實。(三)負責現場總平面的規(guī)劃、布置與管理。

(四)配合企業(yè)安監(jiān)部門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或共性問題,制定解決措施和可行性方案,做到任務、時間、費用、責任人“四落實”。

(五)組織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開展安全性評價、風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和制定預控措施活動,對企業(yè)和工程項目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huán)節(jié)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六)編制各類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參加上級單位組織的總體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并對演練實效進行評估。

(七)主持或參加安全生產協調例會、安委會會議、安全分析會,布置和檢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八)組織制定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負責培訓。

(九)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h.5.施工企業(yè)安監(jiān)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制定企業(y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并組織貫徹執(zhí)行。

(二)協助企業(yè)領導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監(jiān)督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三)負責匯總并參加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jiān)督檢查實施情況。

(四)負責制定企業(yè)安全防護用品發(fā)放標準。負責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計劃編制、購置工作。

(五)負責企業(yè)施工機械(機具)、車輛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六)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七)參加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重大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工作。

(八)協助企業(yè)領導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負責組織召開安全專業(yè)會議。

(九)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競賽活動。

(十)統一掌握使用安全獎金,按規(guī)定對安全工作實施考核。

(十一)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h.6.施工企業(yè)施工機械(機具)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施工機械(機具) 管理和基建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負責做好施工機械(機具)用、管、修、租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編制施工機械(機具)安全操作規(guī)程;負責組織機械操作、安裝、維修、檢驗及管理等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三)參與大、中型施工機械新裝、拆裝、改裝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查和作業(yè)過程中的監(jiān)督。組織施工機械的定期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四)負責施工機械(機具)選型購置、修理改造、報廢處理過程中的審查、鑒定工作。

h.7.施工企業(yè)物資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組織安全生產所需物資設備、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的采購,對所購物資是否符合有關安全強制性標準和產品的質量標準負責。

(二)督促落實物資保管、存放、運輸過程中涉及交通、消防及危險物品保管的規(guī)程、規(guī)定及制度。

(三)參加編制危險物品、火災等現場應急處置方案。負責防汛及應急物資儲備、運輸,確保事故應急處理物資的供應。

(四)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h.8.施工企業(yè)財務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的資金籌措和合理使用,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費用及時到位。

(二)及時支付企業(yè)安全監(jiān)督部門提出的安全獎勵費用。

h.9.施工企業(yè)人力資源、勞資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設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所需的機構和崗位,配備合格的人員,確保符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guī)定和實際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安全教育培訓、業(yè)績考核的管理規(guī)定和制度,并組織執(zhí)行。

(三)配合制定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四)編制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崗位安全技能培訓、崗前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落實。

(五)配合組織“安規(guī)”考試、安全知識競賽、安全技術比武等活動。

(六)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在進行職工技術考核的同時,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七)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撫恤及善后處理工作等。

h.10. 施工企業(yè)消防、車輛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 制定有關消防、危險物品管理的規(guī)定及制度,并促落實。(二)編制并組織實施火災等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織消防安全檢查,并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督促整改。

(三) 組織消防知識教育培訓,負責專、兼職消防隊伍訓練和管理。

(四) 組織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zhí)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

(五)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督促執(zhí)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與考核的相關制度。

(六)組織做好交通車輛(含特種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和管理;定期組織交通車輛安全檢查;加強駕駛員(含兼職)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組織或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實防止火災、交通事故措施。

h.11.施工企業(yè)信息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基建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穩(wěn)定運行,確保安全生產信息網絡暢通。

(二)制定并落實基建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措施。加強對基建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的運行監(jiān)控和管理,有針對性地做好設備防火、防靜電、防水、防雷、防病毒等工作,發(fā)現網絡異常,及時進行處理。

(三)落實防火墻、入侵檢查檢測、漏洞掃描等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對基建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的定期巡檢,保證其安全可靠。

(四)開展基建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并完善安全防護措施。

(五)編制并實施基建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安全應急處置方案,并定期演練。

h.12.施工隊(班組)的安全職責

(一)落實上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和文件,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違章作業(yè),按照制度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的要求,在保證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前提下組織施工,努力實現零事故的安全目標。(二)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崗位練兵活動,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組織開展安全日活動,總結與布置安全工作。每天堅持 “站班會”,做到“三查”(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tài))、“三交”(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堅持先交底后施工,落實現場作業(yè)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四)按規(guī)定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并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五)按規(guī)定周期檢查、試驗、保養(yǎng)中小型機械和安全工器具,實行建帳、建卡,掛牌(明確管理人、安全操作規(guī)程)管理。

(六)開展文明施工管理,進場設備、材料應碼放整齊,當天施工結束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七)考核職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紀情況,獎懲分明,樹立遵章守紀的良好風氣。

(八)按規(guī)定對發(fā)生的各類事故及時報告,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改進安全工作。

(九)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記錄,妥善保存安全管理資料。

附錄i

工程各項目部管理人員基建安全職責規(guī)范

i.1.業(yè)主項目部經理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項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項目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組織項目建設管理綱要、安全文明施工總體策劃等管理策劃文件的編制和實施,審批項目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編制的實施細則(方案)。

(三)審批施工企業(yè)編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使用計劃。

(四)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工程項目的分包范圍。

(五)對項目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主持召開工程月度安全例會或專題協調會,協調解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組織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特殊作業(yè)、危險作業(yè)等專項施工方案。

(七)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活動,并對發(fā)現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整改,實行閉環(huán)管理。

(八)參加上級組織的定期或隨機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組織開展項目的安全性評價,并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十)參加工程項目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i.2.業(yè)主項目部安全專責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參加安委會,落實安委會會議決定。

(二)制定業(yè)主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總體策劃,并組織實施;審核項目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編制的實施細則(方案),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三)審核施工企業(yè)編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使用計劃,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四)開展安全風險管理,組織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對工程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制定預控措施,檢查項目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負責編制本項目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活動。

(六)審查分包隊伍資質和業(yè)績,監(jiān)督分包招標,督促施工項目部加強對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

(七)監(jiān)督、檢查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貫徹落實情況;加強日常安全巡視,定期組織安全例行檢查活動,跟蹤檢查安全隱患閉環(huán)整改情況;參加定期或隨機的安全專項檢查活動。

(八)參加安全性評價工作,組織監(jiān)理、施工項目部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形成閉環(huán)管理。

(九)參加對項目監(jiān)理、設計、施工企業(yè)的資信和合同執(zhí)行情況的評價。

(十)負責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的上報、傳遞和發(fā)布;項目完成后編寫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工作小結。

(十一)配合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i.3.監(jiān)理項目部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監(jiān)理項目部各項管理工作,是監(jiān)理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組織編制監(jiān)理規(guī)劃、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方案、強制性條文實施監(jiān)理方案,審批項目監(jiān)理實施細則,簽發(fā)監(jiān)理項目部相關指令文件或文函。(三)審查施工項目部報審的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

(四)組織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簽發(fā)審查意見。

(五)組織對施工項目部報審的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證件有效性的審驗,凡不符合要求的應簽發(fā)限期整改通知書,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業(yè)主項目部報告,情況嚴重的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六)組織審查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性能證明文件,加強使用過程中的監(jiān)督。

(七)組織審查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作業(yè)和特殊作業(yè)的安全施工措施,組織做好旁站監(jiān)理工作。

(八)組織或參加安全專題例會,協調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工作改進建議和措施。

(九)參加或配合事故調查,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實。

i.4.監(jiān)理項目部安全監(jiān)理師的安全職責

(一)在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理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安全監(jiān)理策劃工作,編寫監(jiān)理規(guī)劃中的安全監(jiān)理內容和安全監(jiān)理工作方案。

(三)審查施工企業(yè)、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和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的上崗資格,并在過程中檢查其持證上崗情況。 (四)配合總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本項目監(jiān)理人員的安全學習,督促施工項目部開展安全教育等安全培訓工作。

(五)參加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過程中重大安全技術方案的審查。

(六)審查施工項目部風險因素識別、評價及其控制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督促做好危險作業(yè)預控工作。

(七)監(jiān)督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其他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

(八)組織或參與安全例會和安全檢查,參與重大施工的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jiān)督和檢查,做好各類檢查記錄和監(jiān)理日志。對不合格項或安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閉環(huán);發(fā)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制止并向總監(jiān)理工程師報告。

(九)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使用情況;協調交叉作業(yè)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工作。

(十)負責做好安全管理臺賬以及安全監(jiān)理工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十一)參加或配合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i.5.施工項目部經理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施工項目部各項管理工作,是本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組織建立本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保證其正常運行,并主持項目部安全會議。

(三)組織確定本項目部的安全目標,制定保證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編制符合工程項目實際的項目管理實施規(guī)劃(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zhí)行計劃、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等項目管控文件,報監(jiān)理項目部審查,業(yè)主項目部審批后,負責組織、實施。

(五)負責組織對分包商進場條件進行檢查,對分包隊伍實行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六)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確?,F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七)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日常巡視檢查,并對發(fā)現的問題組織整改落實,實現閉環(huán)管理。

(八)負責組織對重要工序、危險作業(yè)和特殊作業(yè)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并簽證確認。

(九)組織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有關要求,促進相關工作的有效開展。

(十)參與或配合工程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i.6.施工項目部副經理的安全職責

(一)按照項目經理的要求,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管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二)按照項目經理的要求,負責組織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班組進行業(yè)務指導。

(三)掌握分管范圍內的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的總體情況,對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及糾偏;組織召開相關安全工作會議,安排部署相應工作。

(四)針對工程實施和安全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安排處理;重大問題提請項目經理協調解決。

(五)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有關規(guī)定,促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六)完成項目經理委派的安全專項管理工作,并對工作負全面責任。

(七)參與或配合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i.7.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公司、網省公司和施工企業(yè)頒發(fā)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技術規(guī)范、標準。組織編制符合工程實際的實施性文件和重大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并在施工過程中負責技術指導。

(二)組織相關施工作業(yè)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審工作;組織項目部安全、技術等專業(yè)交底工作。

(三)組織項目部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定期組織項目專業(yè)管理人員檢查或抽查工程安全管理情況,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或隱患,落實防范措施。

(五)參與或配合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其他與安全相關的工作。

i.8.施工項目部專(兼)職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一)協助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管理工作,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二)貫徹執(zhí)行公司、網省公司和施工企業(yè)頒發(fā)的規(guī)章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規(guī)程規(guī)范,結合項目特點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指導施工現場落實。

(三)負責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上崗培訓,參加項目總工組織的安全交底。參與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等實施文件的編制,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四)負責制定工程項目基建安全工作目標計劃。負責編制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購置計劃。負責建立項目安全管理臺帳。

(五)負責檢查指導施工隊、分包隊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工作,并督促施工隊、分包隊伍提高專業(yè)工作水平。

(六)監(jiān)督、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組織召開安全專業(yè)工作例會,總結安全工作。

(七)參與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落實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有權制止和處罰施工現場違章作業(yè)和違章指揮行為。

(八)督促并協助施工班組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鑒定工作。

(九)開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宣傳和推廣安全施工經驗。

i.9.施工隊(班組)長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施工隊(班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隊(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組織施工隊(班組)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執(zhí)行上級有關基建安全的規(guī)程、規(guī)定、制度及措施,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三)負責新進人員和變換工種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安全日活動,總結與布置施工隊(班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動記錄。

(五)組織施工隊(班組)人員開展風險識別、評價活動,制定并落實風險預控措施。

(六)組織每天的“站班會”,班后進行安全小結。

(七)每天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督促施工隊(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

(八)組織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對未參加交底或未在交底書上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

(九)負責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落實并簽證確認。

(十)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十一)配合施工隊(班組)安全事故的調查,組織施工隊(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落實處理意見,吸取教訓,及時改進安全工作。

i.10.施工隊(班組)專(兼)職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一)協助施工隊(班組)長組織學習、貫徹基建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與要求。

(二)協助施工隊(班組)長進行施工隊(班組)安全建設,開展安全活動。

(三)協助施工隊(班組)長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有權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yè)行為。

(四)協助施工隊(班組)長進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宣傳教育。

(五)檢查作業(yè)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督促施工隊(班組)人員執(zhí)行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

(六)協助施工隊(班組)長做好安全活動記錄;保管有關安全資料。

i.11.施工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學習基建安全工作的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制度和措施,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yè)。

(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可靠性檢查。

(三)參加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四)作業(yè)前檢查工作場所,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掃整理作業(yè)場所。

(五)嚴禁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yè)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六)愛護安全設施,未經工地專職安全員批準,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設施。

(七)施工中發(fā)現不安全隱患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報告;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yè)條件、作業(yè)程序和作業(yè)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制止他人違章;在施工中發(fā)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qū)域。

(八)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九)發(fā)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接受事故調查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5篇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guī)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解讀(之一)

□國家保密局政策法規(guī)司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頭和基礎。

規(guī)范定密管理、推動定密精準化,對于提高保密工作科學化、規(guī)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規(guī)定》的公布實施,標志著定密工作第一次有了相對系統的具體規(guī)則。

《規(guī)定》出臺的背景

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定密制度的規(guī)定需要細化落實。

2010年修訂公布的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責任人制度、上收了定密權限、明確了保密期限、規(guī)定了定期審核制度。

今年1月17日修訂公布的保密法實施條例,對保密事項范圍、定密責任人職責、定密授權、定密內容和流程、定密不當行為糾正以及不明確事項和有爭議事項的確定等作出了進一步規(guī)范。

總的看,這些規(guī)定還不夠具體,如,定密授權如何進行、定密程序如何細化、解密程序如何履行等,需要通過更加詳細、更具操作性的規(guī)定加以落實。

定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制定專門規(guī)定加以解決。

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缺少明確具體的規(guī)范,國家秘密該定不定、不該定亂定,機關、單位定密過多過濫、一定終身、只定不解等問題和亂象,依然是定密精準化道路上的“絆腳石”、“攔路虎”,影響了國家秘密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大大增加了國家的保密管理成本,亟須制定專門規(guī)定,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定密試點工作積累的成功經驗需要總結固化。

早在2022年,國家保密局就研究起草了《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guī)定(試行,僅供試點工作使用)》,并選取6個中央和國家機關、5個省(區(qū)、市)開展了定密試點工作。

在一年多的試點工作中,有關機關、單位積極創(chuàng)新、勇于探索,在定密管理方面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如,定密責任人公示備案、嚴格定密授權條件、定密流程責任到人等,迫切需要從制度層面予以確認。

《規(guī)定》正是在試行稿的基礎上,經過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反復聽取有關地區(qū)、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歷時兩年多起草而成。

期間,國家保密局多次就有關重點問題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立法機關的建議,并面向31個省(區(qū)、市)和170多個中央國家機關書面征求了意見。

今年1月,《規(guī)定》上報中央保密委員會,并于1月17日經中央保密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規(guī)定》制定的原則

《規(guī)定》是規(guī)范定密管理的重要規(guī)章,但不是唯一遵循,必須與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配套實施。

在制定中,《規(guī)定》主要堅持了以下原則:

注重體例協調。

牢牢把握《規(guī)定》是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下位法的法律定位,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如定密權限、定密責任人職責、不明確事項和有爭議事項處理等,不再簡單

重復;對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或相關規(guī)定需要具體化的,如定密授權、定密責任人確定、國家秘密變更和解除程序等,進一步細化、規(guī)范,實現與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效銜接。

注重科學規(guī)范。

根據保密法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規(guī)定》設計了較為科學、嚴謹的定密制度,如明確定密依據和禁止定密事項,規(guī)范定密授權特別是主動授權行為,明確機關、單位及其定密責任人職責,建立定期解密審核制度,強化定密監(jiān)督和法律責任等,從制度上推進機關、單位準確、規(guī)范定密。

注重新舊兼容。

《規(guī)定》將現行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關定密管理的內容加以整合,特別是對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發(fā)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guī)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3號發(fā)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guī)定》中,經多年實踐證明,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內容加以吸收,努力形成較為完整、全面的定密工作制度規(guī)范。

注重可操作性。

《規(guī)定》全面總結定密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規(guī)范定密程序,將現行成熟做法轉化為具體規(guī)定;從實際出發(fā),反映定密工作現實需要,不再對機關、單位制定保密事項范圍一覽表、使用定密專用章等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便利定密工作開展。

《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

《規(guī)定》共九章四十七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界定了定密概念。

明確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二條)

2.明確了定密原則。

規(guī)定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guī)范、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四條)

3.規(guī)范了定密授權。

明確定密授權主體和定密授權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定密權限及不得再行授權原則,對申請授權的主體、申請程序、主動授權程序、授權決定、授權監(jiān)督、撤銷授權以及授權備案作出詳細規(guī)定。

(第六條至第十三條)

4.完善了定密責任人制度。

在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定密責任人范圍,并對公布、報備定密責任人名單,定密責任人履職情況監(jiān)督等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5.規(guī)范了定密程序。

明確定密的依據是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保密事項范圍,列舉了四種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情形,要求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對具體定密程序、國家秘密標志等作出規(guī)范,對派生定密、共同定密等特殊情形作出規(guī)定。

(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

6.強化了定密監(jiān)督和法律責任。

要求機關、單位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定期開展定密自查、定密統計;中央國家機關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yè)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定密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明確對機關、單位違規(guī)定密的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

7.設置了例外條款。

考慮到檔案解密工作較為復雜,經商國家檔案局,規(guī)定涉密檔案解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考慮到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定密工作中有特殊需求,經商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規(guī)定其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

此外,經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中央編辦意見,對“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經?!钡扔谜Z的涵義作出解釋,防止發(fā)生理解偏差,確保保密法律法規(guī)正確實施。

(第四十四條)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解讀(之二)

關于定密授權的幾個主要問題(上)

□國家保密局政策法規(guī)司

什么是定密權和定密授權

定密權是指機關、單位對某一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進行確定,以及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權力。

定密權有兩種類型:即法定的定密權和授予的定密權。

法定的定密權是指依據保密法直接享有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權力。

授予的定密權,是指通過授權途徑獲得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權力。

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定密權或者沒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同時,具有法定定密權的機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作出定密授權。

區(qū)分法定的定密權和授予的定密權,對于機關、單位明確自身權限、做好定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法享有定密權的機關,應當按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認真做好定密工作,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沒有法定的定密權,但實際工作需要定密的機關、單位,或者已有定密權,但實際需要的定密權限超出現有權限的,應當依據保密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定密授權,以便及時開展定密工作。

為什么要開展定密授權工作

定密權是確定國家秘密的一項重要行政權力,是定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2010年新修訂保密法規(guī)定了定密授權制度,為不具備法定定密權的機關、單位通過授權方式取得定密權,依法開展定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修訂保密法公布實施以來,由于缺少統一要求和操作性規(guī)范,定密授權制度未能全面實施,一些機關、單位定密權限不明確或者定密權不落實,影響了定密工作的有效開展。

新出臺的《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對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定密授權的規(guī)定作了進一步細化,規(guī)范了授權的主體、條件、形式和程序,為定密授權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明確的具體制度。

開展定密授權工作,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保密依法行政的意識。

定密權屬于國家的行政權力,機關、單位行使定密權開展定密工作是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通過開展定密授權工作,可以使機關、單位明確自身的定密權的合法來源,正確認識定密權的屬性,切實提高依法定密、依法行政的意識,從思想上打牢保密管理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基礎。

二是有利于明確機關、單位的定密權力和責任。

定密權作為國家的一項行政權力,其如何流轉到機關、單位直至定密責任人的手中,必須有合法、清晰的路徑和程序。

通過開展定密授

權工作,可以依法明確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包括法定的和授予的),保障其定密權的合法性,徹底杜絕定密權行使無據、權限不清的問題,使每一個機關、單位直至定密責任人都權責明確。

三是有利于準確掌握國家秘密的分布情況。

由于國家秘密產生在需要定密且具有相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中,通過開展定密授權工作,可以將所有具有定密權(包括法定的和授予的)的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全部確定,同時也明確了保密管理的具體對象,由此進一步摸清全部國家秘密的產生和分布情況,對于提高保密管理的科學化、精準化、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如何理解保密法第十三條關于定密權和定密授權的規(guī)定

保密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該條規(guī)定有兩層含義,一是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具有法定定密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具有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定密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具有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定密權。

二是明確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也是法定的定密授權機關,其中,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可以授予機關、單位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定密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授予機關、單位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定密權。

正確理解保密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含義,是機關、單位明確自身定密權限,依法開展定密授權,做好定密工作的重要前提。

需要強調的是,與原保密法有關定密權的規(guī)定相比較,新修訂保密法取消了縣級機關、單位的法定定密權,以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確定絕密級國家秘密的權力,既適應了我國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要求,滿足了新形勢下保密工作形勢任務的需要,也符合國家秘密產生的基本規(guī)律和實際情況,對于嚴格控制絕密級國家秘密的數量,具有重要意義。

為什么要編制定密授權機關名錄,地方如何編制

根據《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保密法第十三條中的“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這三類具有法定定密權的機關,同時也是法定的定密授權機關,是各級機關、單位定密權的源頭。

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除這三類機關外任何其他機關都不具有定

密授權的主體資格,同時,也為需要申請定密授權的機關、單位提供了重要指引,即機關、單位只能向這三類機關申請取得定密權。

所以組織編制定密授權機關名錄,可以通過書面方式明確定密授權機關的具體名稱和授權權限,把有關定密權的法律規(guī)定具體化、精準化,實現國家秘密定密權合法、有序地流轉到機關、單位。

具體來說,根據職責分工,定密授權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名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

目前,編制工作已經初步完成,待進一步審核報批后,將盡快印發(fā)各地區(qū)各部門。

定密授權機關(省級機關)名錄和定密授權機關(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名錄由省(區(qū)、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

省(區(qū)、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過程中,可以參照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名錄的方法和形式,按照《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爭取地方政府辦公廳和機構編制部門支持,要求協助提供具體的各類機構名稱,以確保名錄編制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和權威性。

如何理解《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主要精神

《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yè)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yè)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qū)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yè)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qū)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這一規(guī)定主要體現了定密授權需要把握的“業(yè)務為主,便利工作”的基本原則。

考慮到中央國家機關是保密事項范圍的制定機關,且多數中央國家機關具有系統管理或者指導的職能,以主管業(yè)務工作為主進行授權,有利于保障定密的專業(yè)性、權威性和準確性,便于工作部署和指導。

同時,考慮到地方情況的復雜性,對地方的定密授權工作明確了省級機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在主管業(yè)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qū)域內兩種授權途徑,以便于地方的機關、單位更加方便地申請定密授權,順利完成定密授權工作。

在具體開展定密授權工作時,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特別是省(區(qū)、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fā)揮主導作用,在政策把握、工作部署和具體落實等方面加強對機關、單位的指導。

對機關、單位在定密授權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指導和咨詢服務工作。

同時,做好定密授權機關(省級機關)名錄編制工作,并指導地(市、州)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定密授權機關(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名

錄編制工作。

如何理解具有法定定密權的機關及定密授權機關的范圍

根據保密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既是法定的具有定密權的機關,同時也是具有定密授權資格的定密授權機關。

其具體范圍,《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作了闡釋:

“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省級機關”包括省(區(qū)、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區(qū)、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區(qū)、市)的直屬機構,省(區(qū)、市)在地區(qū)、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上述闡釋,只是明確了劃分三類機關的原則標準,還不能明確具體的機關名稱。

因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要通過編制三類定密授權機關名錄,即以書面形式列出具有法定的定密授權資格的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的具體名稱和權限,最后編制完成統一的定密授權機關總名錄。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解讀(之三)

關于定密授權的幾個主要問題(下)

□國家保密局政策法規(guī)司

關于授權機關特別是省級機關的范圍,各地區(qū)各部門還存在不同理解。

這里需要說明,保密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省級機關”是一個行政區(qū)域的概念,即僅指在某一省、自治區(qū)或者直轄市范圍內行使職權的省(區(qū)、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省級城市機關不包括在內。

定密授權的原則

定密授權制度是在保密法上收定密權限的基礎上,為滿足機關、單位實際定密需要,作出的補充完善。

因此,定密授權要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1.定密授權以行業(yè)授權為主,區(qū)域授權為輔。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首先向其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者擬申請的定密權超出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主管工作范圍的,才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2.定密授權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圍。

定密授權機關只能在主管業(yè)務工作和職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屬于主管業(yè)務工作范圍或者非本行政區(qū)域范圍的事項,不能作出定密授權。

“在主管業(yè)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qū)域內”不是可選擇的關系,而是要求授權機關有明確主管業(yè)務范圍的,必須在主管業(yè)務工作范圍內授權,沒有明確主管業(yè)務范圍的,則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授權。

3.定密授權不得超出定密權限。

定密授權機關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權限內作出授權,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本機關的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可以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則只能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4.不得轉授權。

機關、單位獲得定密授權后,不得將被授予的定密權再次授予其他機關、單位。

定密授權與其他行政授權行為一樣,必須遵循“一次性授權原則”,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轉授。

5.定密授權應當確有必要和最小化。

“確有必要”是指確實符合定密授權條件,即被授權機關、單位沒有定密權或者具有有限的定密權,但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必然產生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從實際工作來看,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或者超出原有定密權限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最小化”是指作出定密授權應當明確授予的具體事項、最高密級和授權期限,做到授予權限最小、范圍最小、時限最短。

定密授權的方式

根據保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定密授權有主動授權和依申請授權兩種方式。

1.主動授權。

主動授權是指授權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在有關其他機關、單位沒有提出定密授權申請的情況下,

主動授予其必要的定密權限。

為了與保密法上收定密權限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防止授權機關隨意授權,導致定密權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fā)生,《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將主動授權的范圍作了限制,規(guī)定“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權限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也就是說,主動授權只能在授權機關有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

2.依申請授權。

依申請授權是指授權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作出的定密授權。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這里的“經?!笔侵附?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經?!备拍畹慕缍?是全面總結定密試點工作經驗、反復研究討論的結果。

大家認為,“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相當于每2個月產生1件國家秘密事項,頻率較高,需要機關、單位獲得一定的定密權限,以便開展定密工作。

對年均產生6件以下國家秘密事項、不符合申請定密授權條件的機關、單位,在產生國家秘密時,按照保密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提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定密即可。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書面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的依據和理由。

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后,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書面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并及時通知提出申請的機關、單位。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機關名稱,被授權機關、單位名稱以及授予權限、授權內容(若授予定密權僅限于就某一項或一類事項定密時,要注明具體授權內容)、授權期限以及作出定密授權的依據或理由,以便于授權機關和被授權機關、單位接受監(jiān)督檢查。

定密授權的變更和撤銷

定密授權不是一授終生、一成不變的,授權機關應當根據形勢的變化和定密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作出變更。

基于這一考慮,定密授權機關在作出定密授權決定時,應當明確一定的授權期限。

一般而言,建議定密授權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定密授權期限屆滿后需要延長的,授權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重新作出授權決定。

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

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被授權機關、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撤銷授權的申請,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授予的定密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fā)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決定。

定密授權監(jiān)督

對定密授權進行監(jiān)督,是確保定密權合法、規(guī)范行使的重要手段。

定密授權監(jiān)督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授權機關的監(jiān)督。

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發(fā)現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二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指導,推動被授權機關、單位規(guī)范行使定密權,依法做好定密工作;發(fā)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定密授權工作的監(jiān)督主要通過備案程序進行。

根據保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授權機關作出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的,機關、單位收到決定的,應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自覺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漏報、錯報。

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應當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屬于市(地、州)機關的,應當先報市(地、州)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屬于省直機關的,直接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的,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6篇 國家印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國家印章管理規(guī)定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

1993年國務院印發(fā)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的規(guī)定》(國發(fā)〔1993〕21號),對于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1993年國務院印發(fā)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的規(guī)定》(國發(fā)〔1993〕21號),對于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fā)、收繳和管理規(guī)定。

文件全文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制發(fā)。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制發(fā)。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yè)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制發(fā)。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制發(fā)。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制發(fā)。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制發(fā)。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yè)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制發(fā)。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qū)、林區(qū),下同)和市轄區(qū)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fā)。

十、地區(qū)(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制發(fā)。

十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fā)。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外交部制發(fā)。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huán)行、后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fā)。

十四、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

制發(fā)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guī)范化簡稱。

地區(qū)(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qū))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qū)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qū)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fā)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制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guī)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fā)。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制發(fā)。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guī)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報經其印章制發(fā)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qū)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fā)機關應規(guī)范和加強印章制發(fā)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xù)。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fā)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guī)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xù)。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guī)查處。

如發(fā)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如有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附件:印章規(guī)格式樣(略)

國 務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7篇 國家特種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針對我公司目前使用的特種車輛,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以規(guī)范車輛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生命和車輛安全,并能安全、高效為工程項目服務。

1、 針對本公司目前情況,特種車輛為吊車,叉車、裝載機。

2、 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駕駛及違章駕駛。

3、 駕駛員必須遵守本集團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4、 特種車輛只能作為工作用途嚴禁無工作任務出車及搭載無關人員。

5、 特種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6、 特種車輛不準亂停亂放,不使用時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

7、 出車前必須檢查車況,確保車況良好,嚴禁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工作。

8、 特種車輛出車工作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駕駛員姓名、出車事由、回車時間。

9、 特種車輛嚴禁擅自借給其他部門,借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借出,接觸必須登記借車部門、借車人、特種車輛駕駛人員姓名、借出時間、交還時間。

10、 特種車輛鑰匙由專人保管、不得將鑰匙交于其他無關人員。

11、 車輛駕駛員主動參加每周的安全學習和工作安排,并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落實每周每月的檢查制度,對所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不準留下隱患。

12、 吊車駕駛員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原則,確保車輛人員的安全。

“十不吊”原則:

1) 超負荷或歪拉斜掛不吊。

2) 工作現場超過6級風或雨雪雷電天氣不吊。

3) 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4) 重物帶棱角沒有點好的不吊。

5) 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要求不吊。

6) 起重物上有浮物或有人時不吊。

7) 司機在酒后或精神不佳時不吊。

8) 作業(yè)現場視線不明,指揮信號不明時不吊。

9) 起重臂下或重物下有人時不吊。

10) 對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面上的物體重量不明,以及交錯 擠壓在一起的物體不吊。

13、 租用的特種車輛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上相關規(guī)定。

本管理辦法從下發(fā)之日執(zhí)行

機電管理部

2022.6.1

第8篇 檔案管理規(guī)定國家標準辦法

檔案管理規(guī)定國家標準:檔案立卷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為了規(guī)范________公司的檔案分類和整理工作,保持其方法的延續(xù)性,現根據《________公司檔案分類大綱》要求,結合________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適用于________公司的檔案分類、整理、組織案卷、編目和排架管理,以及檔案信息系統的分類管理。

2.________公司各級檔案室保存的檔案種類及其代字如下。

字類目名稱代

字類目名稱a文書檔案類c會計檔案類j基本建設類_聲像檔案類w實物檔案類t專題檔案類

二.各類檔案的分類立卷辦法

文書檔案的分類整理1、歸檔原則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規(guī)律,保持文件的原貌和完整,準確判定文件的保管期限,適應新技術應用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照歸檔范圍的規(guī)定,凡應歸檔的文件必須齊全完整。

2、歸檔整理程序以件為歸檔單位,逐件整理歸檔。

按分類、裝訂、排列、編號、裝盒、編目的步驟進行。

“件”的含義:2.1單份文件,一份文件為一件;2.2各種報表、名冊、圖冊、書刊等,一冊(本)為一件;2.3正本與定稿、正件與附件合為一件;2.4文件處理單(表)與被處理文件合為一件;2.5來文與復文合為一件,如果分屬不同年度的可分開歸檔。

3、分類按年度---部門---保管期限逐級進行分類。

由文件的形成日期決定該份文件的歸檔年度,即文件的歸檔年度可與文件內容所針對的年度不一致。

4、裝訂4.1去掉原來文件上會生銹的金屬物,用細線或其它對紙張無損害的粘合劑重新將文件訂(粘)合。

裝訂時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復文在前,來文在后。

在每頁的右下角(背頁的左下角)編頁碼。

各單位可自行嘗試不同的裝訂方法,但所選的裝訂材料不能生銹,不能對紙張產生直接或間接的損害。

4.2凡文件尺寸大于a4紙規(guī)格的,要按a4紙規(guī)格進行折疊或裁剪,小于16開規(guī)格及破損的要進行托裱,對字跡模糊的文件要進行復制。

4.3在該份文件的正文輸入計算機之前,不宜用乳膠或縫紉機來裝訂(因為會影響以后將該文件拆訂、掃描)。

5、排列先將歸檔文件材料按保管期限分開,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按照時間先后排列,并且盡可能將關系密切(如同一次活動、同一項工作、同一個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列在一起。

6、編號6.1在每件檔案首頁上方的空白處加蓋檔號章(格式見附圖1),并填寫有關欄目的內容。

6.2檔號章的項目及填寫內容:類別號:文書檔案的類別號為a。

期限:即保管期限,分兩類,填寫“長久”或“短期”。

年度:該份檔案實際形成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數字標公元紀年。

機構:不分機構編檔號的單位此欄可不填。

件號:以年度為界線,檔案在同一保管期限中的排列順序號;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檔案只編一個流水號,件號不得重復。

6.3在每年歸檔工作結束后,如發(fā)現有其它應歸檔文件材料未歸檔,可將該文件排在已歸檔文件之后編號歸檔。

7、裝盒7.1檔案編號后,要按照編號順序裝入檔案盒(新格式),并在盒的脊背填寫“檔號”。

(樣式見附圖3)。

每一個檔案盒內只能裝入同一年度、同一部門、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

7.2填寫盒內文件備考表。

盒內文件情況說明:主要用于填寫本盒內文件缺損、修改、補充、銷毀等需要說明的情況,如無上述情況,可暫不填寫。

整理人:填寫本盒文件材料整理歸檔人姓名。

日期:填寫歸檔的年、月、日。

8、編目8.1編制《檔案目錄》8.1.1《檔案目錄》由“目錄夾封面和脊背”、“歸檔情況登記表”、“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四部分構成。

8.1.2“目錄夾封面”(格式見附圖4)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單位代碼、類別、機構、期限、年度等六個基本項目;“目錄盒脊背”(格式見附圖2)項目由單位代碼、類別號、機構、期限、年度等五個基本項目組成。

8.1.3“歸檔情況登記表”(格式見附圖5)內容包括:年度、保管期限、件數、保管單位和姓名、接收單位和姓名、備注。

不同的保管期限分開不同的登記表填寫。

8.1.4“歸檔說明”的內容包括:本年度立檔單位主要工作概況,本年度內設機構及主要領導人變化情況;本年度文書歸檔情況(含歸檔工作的組織情況、文件材料完整與否、檔案數量、有何缺陷和問題等)。

8.1.5“歸檔文件目錄”(格式見附圖6)應包括以下基本項目: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需要時還可增加其它項目,如“文件格式”。

件號:參見6.2。

責任者:制發(fā)文件的組織或個人,即文件的署名者或發(fā)文機關。

文號:文件的發(fā)文字號。

題名:即文件的標題,一般應照實抄錄。

原文沒有標題的應當加擬標題,外加“[]”號;原文有標題但不能說明文件內容的,應重擬標題,重擬標題外加“[]”號,附于原標題之后。

日期:指文件形成的日期。

填寫時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數字的右下角加“.”號或“-”號,以四位阿拉伯數據表示公元紀年。

頁數:指每一份歸檔文件本身的有效頁面數。

文件格式:指歸檔文件對應的電子文件格式,如:doc、_ls、ppt、jpg、t_t、wps、pdf等。

8.1.6各種保管期限的歸檔件目錄,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開裝訂在不同的目錄夾,連年續(xù)訂,直到該目錄夾裝滿。

8.1.7“歸檔文件目錄”應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移交圖書檔案中心。

8.2編制其它檢索工具。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編制一些其它的檔案檢索工具,如“文號檔號對照表”、各種常用的專題目錄等,以方便日常手工檢索。

9、電子文件管理9.1各單位檔案室日常在收集應歸檔紙質文件的同時,要收集對應的電子文件,對電子文件進行集中統一保管,并建立相應的移交電子文件簽名確認制度,以確保電子文件的真實。

9.2圖書檔案中心要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機讀目錄和電子文件的安全,要及時用光盤或磁帶機等進行備份,要求至少備份兩套,一套用于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閱使用。

9.3各單位統一使用圖書檔案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設計的檔案管理系統,統一將數據傳送到中心的檔案數據庫服務器,中心為每個單位建立一個單獨的數據庫以確保數據的保密性。

另外中心應定期對各單位的檔案數據進行匯總。

9.4處理電子文件,應使用wps

office或msoffice,形成通用的電子文件格式,如doc、_ls、mdb、ppt、jpg、t_t、wps、pdf等;掃描原文的電子文件格式為:jpg。

9.5為方便以后利用計算機進行全文查閱,要求各單位在進行電子文件導入時在“備注”欄填寫此份電子文件的關鍵字。

檔案管理系統在執(zhí)行文件導入時會自動將文件全文寫入數據庫,同時會在本機的指定目錄留下文件副本,其文件名與檔號相同。

9.6一般情況下,圖書檔案中心使用一套數據庫副本供查閱,另一套數據封存且不得外借。

第9篇 國家檔案管理規(guī)定辦法

國家檔案管理規(guī)定

國家標準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國家檔案館管理,促進檔案館事業(yè)發(fā)展,充分發(fā)揮檔案在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家檔案館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多種門類的檔案,并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某一專業(yè)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形態(tài)的檔案,并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第四條國家檔案館是公共服務機構,依法履行保存歷史記錄、提供檔案利用、開展社會教育、推進政務信息公開的職能。

第五條國家檔案館應當全面收集檔案,反映歷史真實,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方便社會利用,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檔案館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檔案事業(yè)發(fā)展所需經費,并列入年度預算。

第七條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省檔案事業(yè),對本省國家檔案館工作實行統籌規(guī)劃、組織協調、監(jiān)督指導。

市、縣(市、區(qū))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檔案事業(yè),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國家檔案館工作實行監(jiān)督指導。

第二章檔案資源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分級管理的原則和國家、省有關檔案館網布局的要求設置國家檔案館。

省、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設置綜合檔案館。省、設區(qū)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置專門檔案館,也可以與綜合檔案館合設。城市建設檔案館的設置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設置國家檔案館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條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國家檔案館的具體條件和申請審核程序,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商省級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職責,擬訂檔案資料收集的具體范圍,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十條綜合檔案館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向本館移交檔案的單位范圍。有關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向綜合檔案館移交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各種門類和形態(tài)的檔案。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接收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接收檔案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各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提供現行文件查詢等服務。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綜合檔案館移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的信息化、網絡化建設納入電子政務和信息化規(guī)劃。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電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加快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化,實現檔案的信息化、網絡化。

第十四條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的電子檔案目錄中心。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單位以及專門檔案館應當定期向綜合檔案館報送電子檔案目錄。

電子檔案目錄格式標準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電子政務要求和規(guī)范制定。

第十五條非國家所有的檔案資料,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鼓勵檔案資料所有人向國家檔案館捐贈或者寄存;國家檔案館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者頒發(fā)捐贈證書,并可以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六條國家檔案館之間,國家檔案館與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之間,應當加強合作和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及其他機構保管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應當向綜合檔案館提供相關目錄。

第三章檔案開放與利用

第十七條國家檔案館的下列館藏檔案,應當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按國家規(guī)定不宜開放的除外:

(一)建國以前形成的檔案;

(二)建國以后形成的檔案,時間已滿30年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檔案;

(四)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活動形成的檔案;

(五)重大活動檔案,進館滿6個月的。

國家檔案館開放個人捐贈的檔案,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第十八條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應當組織鑒定小組對擬開放的檔案進行鑒定;經鑒定符合開放條件,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一律予以開放。

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應當采取設立閱覽室、檔案網站等多種方式,向社會提供已開放檔案、文件查詢服務。

第10篇 國家放射源管理規(guī)定辦法

放射源管理制度介紹

為了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輻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輻射污染事件的發(fā)生,切實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維護職工、群眾身體健康,保持社會穩(wěn)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放射源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放射源管理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與資質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fā)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簡稱放射源)的單位,應當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已辦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結束前三個月,到市環(huán)保局辦理換證手續(xù);放射源報廢和退役的,應提前到市環(huán)保局辦理報廢和退役手續(xù)。

上述單位按放射安全許可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到市環(huán)保局政務辦理大廳進行申報。市環(huán)保局審核相關材料后,報省環(huán)保局審批(其中涉外放射源還需到國家環(huán)??偩謱徟?。

2、放射源使用單位,輻射防護應當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放射源及其設施的設計、建造和安裝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新購放射源必須有國家統一編號。

4、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后,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向市環(huán)保局申請驗收,經市環(huán)保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個人劑量監(jiān)測與輻射環(huán)境檢測

1、放射源使用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jiān)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2、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jiān)測和報警裝置,并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wěn)定。

三、機構管理與操作人員培訓

1、放射源使用單位,要設立放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組織,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2、管理與操作人員要進行崗位培訓,獲得上崗證書。每年進行輻射安全方面的環(huán)保專業(yè)培訓,內容為:輻射安全知識、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等。

3、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fā)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與事故應急響應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責任到人,并在工作場所懸掛。

3、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安全責任制。

4、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對各類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序要落實到責任人。

5、發(fā)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貯存的安全防護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并設置放射安全禁區(qū)黃線,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3、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4、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單位,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

6、用源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必要的處理和處置,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后外排或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六、放射源安全報告與放射檢測

1、放射源統一編號報告,在放射源到企業(yè)后,將填寫源編號的申購表報市環(huán)保局備案。

2、發(fā)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市環(huán)保局、市公安局報告,并同時報當地政府和環(huán)保、公安部門。

3、使用放射源單位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衛(wèi)情況年度評價報告,于每年11月底前報行政轄區(qū)內的環(huán)保分區(qū)或縣級市環(huán)保局,同時報市環(huán)保局。

4、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置的單位,應將處理、處置情況向行政轄區(qū)內的環(huán)保分局或縣級市環(huán)保局報告。

5、環(huán)保部門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況年度評價報告后,對使用單位進行年度檢測,內容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機構、人員崗位培訓落實情況。

(2)放射源使用、登記記錄。

(3)廢舊放射源回收協議和回收證明。

(4)操作規(guī)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5)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情況。

(6)輻射屏蔽、劑量測量、報警、警示標志、安全聯鎖裝置檢查。

(7)核定放射源周圍環(huán)境的放射性監(jiān)測數據。

第11篇 國家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fā)票等業(yè)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guī)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f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fā)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xù)。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xù)。

辦理準刻手續(xù)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xù)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fā)準刻手續(xù)的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qū))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第十二條 印章規(guī)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

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yè)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guī)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yè)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 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guī)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guī)格數量,并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yè)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yè)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從業(yè)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二)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監(jiān)督從業(yè)人員認真執(zhí)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fā)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fā)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yè)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印章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fā)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違規(guī)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guī)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將印章業(yè)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xù)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guī)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jiān)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亂用職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fā)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12篇 國家機動車管理規(guī)定辦法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jié)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yǎng)、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jié)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

局監(jiān)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條嚴格車輛管理。

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

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

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

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

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

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嚴格執(zhí)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

局辦公室統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

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

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

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嚴格執(zhí)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

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

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

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

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zhí)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嚴禁公車私用私駕。

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

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fā)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xù)聘的依據之一。

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fā)年終考核獎200元/次。

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

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

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zhí)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guī)定>。

第三章調度與使用

第十一條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

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規(guī)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jié)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qū)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

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

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

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3、應急(執(zhí)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fā)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zhí)法行動以及發(fā)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jié)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

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jié)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

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zhí)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情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zhí)法處室。

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

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匯總統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

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

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系。

第四章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三條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

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

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

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guī)票據在單位報銷。

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jiān)督,統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第五章車輛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fā)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車輛維修、保養(yǎng),必須按規(guī)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同時簽字、加蓋公章后,方可進行。

車輛維修、保養(yǎng)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一次。

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辦理,經駕駛員、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簽字后報銷。

第十八條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

嚴禁大手大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每季度統計每臺車輛行駛的行駛公里數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六章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條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yè),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

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zhí)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

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jié)約,力戒浪費。

車輛清洗費用實行包干管理辦法(越野車、面包車、商務車每月每輛100元,其他車輛每月每輛80元)。

嚴禁將加油卡交與他人使用,一經發(fā)現,嚴肅紀律處理和經濟處罰,聘用人員,一律解聘。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

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統一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5%—10%的經濟責任,承擔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1%—5%的經濟責任)。

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責任自負。

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guī)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的,享受全額安全獎。

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事故的,取消安全獎。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理。

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xù)聘的直接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通過,現予發(fā)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陶 駟 駒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管理,規(guī)范機動車登記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和辦理機動車登記,適用本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登記的機動車適用軍車登記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經機動車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fā)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未領取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的,不準上道路行駛。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是機動車的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qū)的機動車登記。

第五條機動車登記的種類分為:注冊、過戶、轉出、轉入、變更、抵押、停駛、復駛、臨時入境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機動車登記編號由機動車登記機構代號、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機動車登記機構代號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確定。每輛機動車不得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機動車登記編號。

第七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第八條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提交有效的資料。

第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接受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提交的資料,檢驗車輛,在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時限內,決定準予或者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十條機動車未領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并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的車輛的標準照片。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但海關監(jiān)管車輛除外。

(四)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

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

第十一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一)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的類型、制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fā)動機號碼、車身顏色。

(三)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

(四)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五)機動車獲得方式。

(六)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七)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名稱、編號。

(八)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九)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十)注冊登記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審核資料,檢驗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建立機動車檔案,核發(fā)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資料無效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與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提交的資料記載的內容與機動車不一致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內的。

(五)機動車屬于走私、無進口證明、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或者套用國產車目錄的。

(六)機動車未獲得國家生產許可的。

(七)機動車為右置方向盤或者將右置方向盤改為左置方向盤的。

(八)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報廢標準或者屬于利用報廢車輛的零部件拼組裝的。

(九)機動車檢驗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

(十)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第三章 過戶登記

第十四條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fā)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并交驗車輛:(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jiān)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解除監(jiān)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七)按規(guī)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三)機動車獲得方式。

(四)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解除監(jiān)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七)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八)過戶登記的日期。

第十六條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審核資料,確認車輛,對超過檢驗周期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檢測。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過戶登記事項,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收回原機動車號牌和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fā)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fā)《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登記:(一)機動車與該車的機動車檔案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的。

(二)機動車未解除海關監(jiān)管的。

(三)機動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

(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項情形的。

第四章 轉出登記和轉入登記

第十八條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人的住所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的,或者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且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住所遷出或者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出登記,并交驗車輛:(一)屬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情形的,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監(jiān)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二)屬于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且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guī)定提交資料,并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九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出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三)轉出登記的日期。 屬于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還應當登記下列事項:(一)機動車獲得方式。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解除監(jiān)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四)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審核資料,確認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出登記事項,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核發(fā)臨時行駛車號牌,密封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一條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予辦理轉出登記。

第二十二條已辦理轉出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辦結轉出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入登記,并交驗車輛:(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檔案。

(四)申請辦理轉入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五)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監(jiān)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入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一)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三)轉入登記的日期。 屬于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還應當登記下列事項:(一)機動車獲得方式。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三)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四)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審核資料,檢驗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入登記事項,核發(fā)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入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擅自改動、更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內改變的。

(三)改變車身顏色的。

(四)更換發(fā)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

(五)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

(六)因質量問題,制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fā)動機、車身、車架的。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時分別登記下列事項:(一)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后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變更后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三)屬于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變更事項的,登記修理廠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四)變更車身顏色的,登記變更后的車身顏色。

(五)更換發(fā)動機和改變燃料種類的,登記更換后的發(fā)動機號碼和燃料種類。

(六)更換整車或者車身、車架的,登記更換后的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以及負責更換的制造廠的證明。

(七)發(fā)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第二十八條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變更后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第二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于受理當日,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變更登記事項,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fā)《機動車行駛證》。

第三十條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變更前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并交驗車輛:(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確認車輛,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準予變更。

對車輛嚴重損壞無法行駛的,應當由車輛管理所派人確認車輛。

第三十一條車輛管理所準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完畢后持下列資料,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并交驗車輛:(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五)修理廠出具的證明。

(六)更換發(fā)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七)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負責更換整車的制造廠出具的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審核資料,檢驗車輛。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變更登記事項,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fā)《機動車行駛證》。

第三十二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除本辦法規(guī)定允許變更的登記事項以外,其他登記事項不得變更。

第13篇 國家電網公司防止電氣誤操作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總則

1.1? 為了加強防止電氣誤操作安全管理和裝置管理,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1.2? 本規(guī)定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試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試行)》等制定。

1.3? 本規(guī)定適用于3kv及以上電壓等級電氣設備。3kv以下電壓等級電氣設備的防止電氣誤操作安全管理規(guī)定由各企業(yè)、單位自行制定。

1.4? 國家電網公司防止電氣誤操作安全管理由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裝置管理及技術標準由生產部負責;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由區(qū)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及所屬單位分級實施。

1.5? 國家電網公司內的電力企業(yè)和設備運行單位都應遵守本規(guī)定,同時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1.6? 國家電網公司內的設計、基建、生產、農電等有關單位頒發(fā)的相關制度不得與本規(guī)定抵觸。

2.管理職責

2.1? 國家電網公司負責防止電氣誤操作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防誤裝置技術標準的制定、修訂,每兩年組織召開一次專業(yè)會議。

2.2? 中國電科院負責提供防止電氣誤操作技術支持,每年三月底前發(fā)布防誤裝置年度分析報告。

2.3? 區(qū)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應成立防止電氣誤操作工作小組,由主管生產的行政副職或總工程師任組長,安監(jiān)、生產、基建、農電、調度等部門參加,并在安監(jiān)部或生產部設立專責(職)人員。

2.3.1? 工作小組應組織制定本單位防止電氣誤操作工作崗位責任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管理職責。

2.3.2? 定期分析防止電氣誤操作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工作目標和計劃,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實情況。

2.3.3? 制定防止電氣誤操作及防誤裝置管理規(guī)定、技術措施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檢查計劃落實情況。

2.3.4? 每年二月底前向國家電網公司上報上年度專業(yè)工作總結(見附錄)、事故分析報告及本年度工作計劃,同時抄送中國電科院。

2.3.5? 每年召開一次防止電氣誤操作專業(yè)會議。

2.3.6? 審定所轄(代管)單位的防誤裝置技術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

2.3.7? 組織或參加電氣誤操作事故調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3.8? 負責所轄(代管)單位的防誤裝置技術監(jiān)督、信息反饋和經驗交流。

2.4? 各供電公司(局)、超高壓公司(局)、發(fā)電廠(公司)應成立防止電氣誤操作工作小組,由主管生產的行政副職或總工程師任組長,安監(jiān)、生產、基建、農電、調度等部門參加,并在安監(jiān)部或生產部設立專責(職)人員。

2.4.1? 工作小組應組織制定本單位防止電氣誤操作工作崗位責任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管理職責。

2.4.2? 定期分析防止電氣誤操作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工作目標和計劃,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實情況。

2.4.3? 制定防止電氣誤操作及防誤裝置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和相關規(guī)章制度,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2.4.4? 每年一月底前向區(qū)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上報上年度專業(yè)工作總結(見附錄)、事故分析報告及本年度工作計劃。

2.4.5? 將防誤裝置大修、維護和技術改造項目納入本單位反事故技術措施。

2.4.6? 組織防誤裝置技術培訓。

2.4.7? 參加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有關防誤裝置選型、設計審查、投運前驗收工作。

2.5? 檢修、基建、調試等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對所從事的作業(yè)任務和過程中涉及的防止電氣誤操作工作負責。

3.管理措施

3.1? 設備停復役申請

電氣設備停復役申請應充分考慮防止電氣誤操作工作的安全要求,其工作流程應滿足各級調度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3.2? 操作票管理要求

3.2.1? 操作票的填寫、審核和使用及倒閘操作的基本條件和要求執(zhí)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試行)》有關規(guī)定。

3.2.2? 倒閘操作典型操作票的編寫、審核、批準執(zhí)行《國家電網公司變電站管理規(guī)范》有關要求。

3.3? 倒閘操作管理要求

3.3.1? 基本要求

3.3.1.1? 操作人員應考試合格且名單經運行管理單位批準公布。

3.3.1.2? 現場設備應有明顯標志,包括命名、編號、分合指示、旋轉方向、切換位置的指示和區(qū)別電氣相別的色標。

3.3.1.3? 一次系統模擬圖或電子接線圖應與現場實際相符合。

3.3.1.4? 應具備齊全和完善的運行規(guī)程、典型操作票和統一規(guī)范的調度操作術語。

3.3.1.5? 應有確切的操作指令和合格的操作票。

3.3.1.6? 應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設施(包括對號放置接地線的專用裝置)。

3.3.1.7? 電氣設備應有完善的防止電氣誤操作閉鎖裝置。

3.3.2? 基本步驟

3.3.2.1? 操作人員按預先布置的操作任務(操作步驟)正確填寫操作票。

3.3.2.2? 經審票并預演正確。

3.3.2.3? 操作前明確操作目的,做好危險點分析和預控。

3.3.2.4? 接受調度發(fā)布的操作指令及發(fā)令時間。

3.3.2.5? 操作人員檢查核對設備命名、編號和狀態(tài)。

3.3.2.6? 按操作票逐項唱票、復誦、監(jiān)護、操作,確認設備狀態(tài)與操作票內容相符并打勾。

3.3.2.7? 向調度匯報操作結束及時間。

3.3.2.8? 做好記錄并使系統模擬圖與設備狀態(tài)一致,然后簽銷操作票。

3.4? 防誤裝置管理原則

3.4.1? 防誤裝置選用原則

3.4.1.1? 防誤裝置應簡單、可靠,操作和維護方便。

3.4.1.2? 防誤裝置應實現“五防”功能:

1) 防止誤分、誤合斷路器;

2) 防止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或手車觸頭;

3) 防止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

4) 防止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5) 防止誤入帶電間隔。

3.4.1.3? “五防”功能除“防止誤分、誤合斷路器”現階段因技術原因可采取提示性措施外,其余四防功能必須采取強制性防止電氣誤操作措施。

強制性防止電氣誤操作措施指:在設備的電動操作控制回路中串聯以閉鎖回路控制的接點或鎖具,在設備的手動操控部件上加裝受閉鎖回路控制的鎖具,同時盡可能按技術條件的要求防止走空程操作。

3.4.1.4? 防誤裝置應選用符合產品標準,并經國家電網公司、區(qū)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和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鑒定的產品。通過鑒定的防誤裝置,必須經試運行考核后方可推廣使用。新型防誤裝置的試運行應經國家電網公司、區(qū)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和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同意。

3.4.1.5? 變、配電裝置改造加裝防誤裝置時,應優(yōu)先采用微機防誤裝置或電氣閉鎖方式。

3.4.1.6? 新建變電站、發(fā)電廠(110kv及以上電氣設備)防誤裝置優(yōu)先采用單元電氣閉鎖回路加微機“五防”的方案:

無人值班變電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監(jiān)控防誤閉鎖系統時,應實現對受控站遠方操作的強制性閉鎖。

3.4.1.7? 高壓電氣設備應安裝完善的防止電氣誤操作閉鎖裝置,裝置的性能、質量、檢修周期和維護等應符合防誤裝置技術標準規(guī)定。

3.4.1.8? 成套高壓開關設備應具有機械聯鎖或電氣閉鎖;電氣設備的電動或手動操作閘刀必須具有強制防止電氣誤操作閉鎖功能。

3.4.2? 防誤裝置的構成及使用要求

3.4.2.1? 微機防誤裝置

1) 微機防誤裝置應滿足國家經貿委第30號令《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guī)定》和(微機型防止電氣誤操作裝置通用技術條件(dl/t687-1999)》的要求。

2) 應做好微機防誤裝置一次電氣設備的有關信息備份。當信息變更時應及時更新備份,以滿足防誤裝置發(fā)生故障時的恢復要求。

3) 應制定微機防誤裝置主機數據庫和口令權限管理辦法。

4) 現場操作通過電腦鑰匙實現,操作完畢后應將電腦鑰匙中當前狀態(tài)信息返回給防誤裝置主機進行狀態(tài)更新,以確保防誤裝置主機與現場設備狀態(tài)對應。

3.4.2.2? 電氣閉鎖

電氣閉鎖是將斷路器、隔離開關、接地刀閘等設備的輔助接點接入電氣操作電源回路構成的閉鎖。接入回路中的輔助接點應滿足可靠通斷的要求,輔助開關應滿足響應一次設備狀態(tài)轉換的要求,電氣接線應滿足防止電氣誤操作的要求。

3.4.2.3? 電磁閉鎖裝置

電磁閉鎖裝置是將斷路器、隔離開關、隔離網門等設備的輔助接點接入電磁閉鎖電源回路構成的閉鎖。接入回路中的輔助接點應滿足可靠通斷的要求,輔助開關應滿足響應一次設備狀態(tài)轉換的要求,電氣接線應滿足防止電氣誤操作的要求。

3.4.2.4機械閉鎖裝置

機械閉鎖裝置是利用電氣設備的機械聯動部件對相應電氣設備操作構成的閉鎖。機械閉鎖裝置應滿足操作靈活、牢固和耐環(huán)境條件等使用要求。

3.4.3? 防誤裝置解鎖管理要求

3.4.3.1? 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解除防誤裝置功能的電氣操作,均視作解鎖。

3.4.3.2? 防誤裝置的解鎖工具(鑰匙)或備用解鎖工具(鑰匙)必須有專門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內容包括:倒閘操作、檢修工作、事故處理、特殊操作和裝置異常等情況下的解鎖申請、批準、解鎖監(jiān)護、解鎖使用記錄等解鎖規(guī)定:微機防誤裝置授權密碼和解鎖鑰匙應同時封存。

3.4.3.3? 正常情況下,防誤裝置嚴禁解鎖或退出運行。

3.4.3.4? 特殊情況下,防誤裝置解鎖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 防誤裝置及電氣設備出現異常要求解鎖操作,應由設備所屬單位的運行管理部門防誤裝置專責人到現場核實無誤,確認需要解鎖操作,經專責人同意并簽字后,由變電站或發(fā)電廠值班員報告當值調度員,方可解鎖操作。

2)? 若遇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解鎖操作,可由變電站當值負責人或發(fā)電廠當值值長下令緊急使用解鎖工具(鑰匙),并由變電站或發(fā)電廠值班員報告當值調度員,記錄使用原因、日期、時間、使用者、批準人姓名。

3)? 電氣設備檢修時需要對檢修設備解鎖操作,應經變電站站長或發(fā)電廠當值值長批準,并在變電站或發(fā)電廠值班員監(jiān)護下進行。

3.4.4? 防誤裝置日常管理要求

3.4.4.1? 防誤裝置日常運行時應保持良好的狀態(tài);運行巡視及缺陷管理應同主設備一樣對待;檢修維護工作應有明確分工和專門單位負責;檢修項目與主設備檢修項目協調配合。

3.4.4.2? 防誤裝置整體停用應經供電公司(局)、超高壓公司(局)或發(fā)電廠主管生產的行政副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同時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到防止電氣誤操作邏輯閉鎖軟件的更新升級(修改)時,應首先經運行管理部門審核,結合該間隔斷路器停運或做好遙控出口隔離措施,報相關供電公司(局)或超高壓公司(局)批準后方可進行。升級后應驗證閉鎖邏輯的正確恢復,并做好詳細記錄及備份。

3.4.4.3? 運行人員(或操作人員)及檢修維護人員應熟悉防誤裝置的管理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做到“三懂二會”(懂防誤裝置的原理、性能、結構;會操作、維護)。新上崗的運行人員應進行使用防誤裝置的培訓。

3.4.4.4? 防誤裝置管理應納入廠站現場規(guī)程。防誤裝置投運前,應制定現場運行規(guī)程及檢修維護制度,明確技術要求、定期檢查、維護和巡視內容等。運行和檢修單位(部門)應做好防誤裝置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誤裝置的基礎資料、臺帳和圖紙。

3.4.4.5? 防誤裝置應與主設備同時設計、同時安裝、同時驗收投運,對于未安裝防誤裝置或防誤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設備,運行單位或有關部門有權拒絕該設備投入運行。

3.5? 設備檢修中的操作規(guī)定

設備檢修過程中需要進行的操作,不得改變運行系統接線方式和安全措施,并且一般應采用常規(guī)操作方法在安全措施范圍內進行。若采用非常規(guī)操作方法,應經現場當值運行人員許可并在監(jiān)護下進行。

3.6? 接地

3.6.1? 接地的定義

3.6.1.1? 操作接地是指改變電氣設備狀態(tài)的接地。操作接地由操作人員負責實施。

3.6.1.2? 工作接地是指在操作接地實施后,在停電范圍內的工作地點,對可能來電(含感應電)的設備端進行的保護性接地。

3.6.2? 操作接地線的使用和管理,執(zhí)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試行)》有關規(guī)定。

變、配電站內操作接地線的掛設點應事先明確設定,并實現強制性閉鎖。

3.7? 工作接地線的管理

3.7.1? 在變、配電站內工作,外部人員不得將任何形式的接地線帶入站內。工作中需要加掛工作接地線,應使用變、配電站內提供的工作接地線。運行人員應對本站內裝拆的工作接地線的地點和數量正確性負責。

3.7.2? 在線路上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對本作業(yè)班組裝拆的工作接地線的地點和數量正確性負責。

4.技術措施

4.1? 防誤裝置的技術原則

4.1.1高壓電氣設備的防誤裝置應有專用的解鎖工具(鑰匙)。

4.1.2? 防誤裝置的結構應滿足防塵、防蝕、不卡澀、防干擾、防異物開啟和戶外防水、耐低溫要求。

4.1.3? 防誤裝置不得影響所配設備的操作要求,并與所配設備的操作位置相對應。防誤裝置應不影響斷路器、隔離開關等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如合閘時間、分閘時間、分合閘速度特性、操作傳動方向角度等);盡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處理的復雜性:微機防誤裝置應不影響或干擾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和通訊設備的正常工作。

4.1.4? 防誤裝置使用的直流電源應與繼電保護、控制回路的電源分開,交流電源應是不間斷供電電源。

4.1.5? 電磁鎖應采用間隙式原理,鎖栓能自動復位。

4.1.6? 微機防誤裝置的機械掛鎖應采用防銹和防腐材料制作。遠方操作中使用的微機防誤裝置電編碼鎖必須具有遠方遙控開鎖和就地電腦鑰匙開鎖的雙重屬性。

4.1.7? 微機防誤裝置的操作鑰匙應具有經授權密碼可跳過當前操作步驟的功能。電腦操作鑰匙還應具有對同一地址碼的電編碼鎖和機械編碼鎖進行開鎖的雙重屬性。

4.1.8? 通過對受控站電氣設備位置信號采集,實現防誤裝置主機與現場設備狀態(tài)的一致性,主站遠方遙控操作、就地操作實現“五防”強制閉鎖功能。

4.1.9? 滿足多個設備同時操作的要求,可實現多任務并行操作的方式。

4.1.10? 對使用常規(guī)閉鎖技術無法滿足防止電氣誤操作要求的設備(如聯絡線、封閉式電氣設備等),宜采取加裝帶電顯示裝置等技術措施達到防止電氣誤操作要求。

對采用間接驗電的帶電顯示裝置,在技術條件具備時應與防誤裝置聯接,以實現接地操作時的強制性閉鎖功能。

4.1.11? 斷路器和隔離開關電氣閉鎖回路應直接使用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輔助接點,嚴禁使用重動繼電器。

4.2? 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防止電氣誤操作要求

4.2.1? 中央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防誤閉鎖功能應實現對受控站電氣設備位置信號的實時采集,實現防誤裝置主機與現場設備狀態(tài)的一致性。當這些功能故障時應發(fā)出告警信息。

4.2.2? 采用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時,電氣設備的遠方和就地操作應具備完善的電氣閉鎖功能,或間隔內的電氣閉鎖加覆蓋全站的可實現遙控閉鎖的微機“五防”功能。若具有前置機操作功能的,亦應具備上述閉鎖功能。

4.2.3? 操作控制功能可按遠方操作、站控層、間隔層、設備級的分層操作原則考慮。無論設備處在哪一層操作控制,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和選擇切換開關的狀態(tài)都應具備防誤閉鎖功能。

4.2.4? 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應具有操作監(jiān)護功能,以允許監(jiān)護人員在操作員工作站上對操作實施監(jiān)護。

4.2.5? 當進行rtu校驗、保護校驗、斷路器檢修等工作時,應能利用“檢修掛牌”禁止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對此斷路器進行遙控操作。

當一次設備運行而自動化裝置需要進行維護、校驗或修改程序時,應能利用“閉鎖掛牌”閉鎖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對所有設備進行遙控操作。

4.2.6? 運行人員在設備現場掛、拆接地線時,應在“一次系統接線圖”上對應設置、拆除模擬接地線,以保持兩者狀態(tài)一致。在設備上掛拆接地線,若設有聯閉鎖軟件,則該接地線掛拆應參與閉鎖判斷。所有設置、拆除模擬接地線,均應通過口令校驗后方可執(zhí)行。

5.二次設備防止電氣誤操作管理原則要求

5.1? 對壓板操作、電流端子操作、切換開關操作、插拔操作、二次開關操作、按鈕操作、定值更改等繼電保護操作,應制定正確操作要求和防止電氣誤操作措施。

5.1.1? 保護出口的二次壓板投入前,應檢查無出口跳閘電壓、裝置無異常、無掉牌信號。二次壓板應有醒目和位置正確的標牌(標簽)。

5.1.2? 涉及二次運行方式的切換開關,如母差固定聯接方式切換開關、備用電源自投切換開關、電壓互感器二次聯絡切換開關等在操作后,應檢查相應的指示燈或光字牌,以確認方式正確。

5.1.3? 二次設備的重要按鈕在正常運行中,應做好防誤碰的安全措施,并在按鈕旁貼有醒目標簽加以說明。

5.1.4? 應對不同類型保護制定二次設備定值更改的安全操作規(guī)定,如微機保護改變定值區(qū)后應打印或確認定值表,調整時間繼電器定值時應停用相關的出口壓板,時間定值調整后應檢查裝置無異常后再投入出口壓板等。

5.2? 嚴格執(zhí)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站和發(fā)電廠電氣部分)(試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及相關管理規(guī)定。

6.附則

6.1? 本規(guī)定由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

6.2?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4篇 國家請假制度管理規(guī)定辦法

國家請假制度管理規(guī)定【1】

新勞動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規(guī)定

一、法定節(jié)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規(guī)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jié),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jié),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jié),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jié),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jié),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jié),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79號)等有關規(guī)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國發(fā)[1981]36號)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日在內。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yè)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guī)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guī)定。

原勞動部曾于1959年6月1日發(fā)布(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guī)定:企業(yè)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fā)。

此后,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發(fā)布《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guī)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fā);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yè)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guī)定;各地規(guī)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七、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guī)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guī)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人民網鄭州12月31日專電 (記者徐馳)從2022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將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一類行政區(qū)域最低工資上升為1240元,提高160元。

在今年,我國已有24個省市調整最低工資。

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深圳,為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為15.2元。

本次上調前,河南一類行政區(qū)域月最低工資為1080元。

根據河南省政府發(fā)布的公開文件,此次河南省仍按照三類行政區(qū)域劃分上調最低工資,具體情況如下:

一類行政區(qū)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24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1.7元。

二類行政區(qū)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0.4元。

三類行政區(qū)域月最低工資標準9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9元。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將從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漯河市市區(qū)由二類行政區(qū)域調整為一類行政區(qū)域。

附:

各省轄市市區(qū)、縣(市)行政區(qū)域類別

國家請假制度管理規(guī)定【2】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fā)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jié),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jié),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jié),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jié),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jié),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jié),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jié)(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jié)(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jié)(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jié)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guī)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zhàn)紀念日、九三抗戰(zhàn)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jié)、護士節(jié)、記者節(jié)、植樹節(jié)等其他節(jié)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產假及哺乳假(帶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規(guī)定:有不滿一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病假(按以下規(guī)定)

《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止工作醫(y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規(guī)定:醫(y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累計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待遇: 病假在六個月內的,按連續(xù)工齡的長短發(fā)給工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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