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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監(jiān)督制度匯編個人學習心得范文(5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77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個人學習心得范文

有哪些

在我個人的學習過程中,對企業(yè)的監(jiān)督制度有了深入的理解,主要涵蓋了四個方面:內部審計、財務監(jiān)管、合規(guī)管理以及員工績效評估。

內容是什么

1. 內部審計:這是對企業(yè)內部流程和控制機制的定期檢查,旨在識別潛在的風險和改進點,確保財務信息的準確性。

2. 財務監(jiān)管:涉及對財務報告、預算制定和執(zhí)行的監(jiān)督,以防止財務欺詐和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

3. 合規(guī)管理:關注企業(yè)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包括反腐敗、環(huán)保、勞動法等,確保企業(yè)在合法的框架內運營。

4. 員工績效評估:通過對員工工作成果的定期評估,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問題。

規(guī)范

這些制度的實施需要遵循一定的規(guī)范。內部審計需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財務監(jiān)管要求透明度和完整性;合規(guī)管理強調預防和糾正措施;績效評估則需公平公正,與員工的職責和企業(yè)發(fā)展目標相一致。

重要性

這些監(jiān)督制度在企業(yè)管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們不僅增強了企業(yè)的風險管理能力,還促進了內部的效率提升和外部的信任建立。內部審計有助于發(fā)現(xiàn)問題,防止重大失誤;財務監(jiān)管保證了財務健康,維護投資者利益;合規(guī)管理保障了企業(yè)的合法性,避免法律風險;而績效評估則推動了員工的成長,提升了整體組織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制度的執(zhí)行都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調整,既要嚴格遵守規(guī)定,也要適時創(chuàng)新,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商業(yè)環(huán)境。在實際操作中,要注重各制度間的協(xié)同作用,共同構建一個高效、穩(wěn)健的監(jiān)督體系,為企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保駕護航。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個人學習心得范文

第1篇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個人學習心得范文

通過學習領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四監(jiān)督項制度)等4個制度性文件,對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了新的認識和提高,我個人認為要不折不扣認真貫徹落實好四項監(jiān)督制度,必須努力加強對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學習認識,更重要的是要在實際工作中加強對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執(zhí)行力。

一、努力提升對四項監(jiān)督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了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考察組負責人、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及其有關人員等5大類責任主體,界定了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等39種應當追究責任的具體情形,并對如何追究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了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5種組織處理措施和黨紀政紀處分的追究方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中組部配套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等三個辦法,對干部選拔任用的事前、事后、離任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队嘘P事項報告辦法》規(guī)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其中有些是容易產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有些是容易讓干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的問題?!丁耙粓蟾鎯稍u議”辦法》規(guī)定了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峨x任檢查辦法》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在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方面進行檢查的內容、程序、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范圍及檢查結果的運用都作了明確的要求。以上四項監(jiān)督制度共同筑成了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guī)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鏈”,規(guī)范和約束了所有干部任免權的地方和單位的選人用人行為,監(jiān)督了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部門,體現(xiàn)了中央對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堅決態(tài)度,進一步明確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工作責任,也為廣大干部群眾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作斗爭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二、切實加大對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貫徹落實力度

《責任追究辦法》等四項監(jiān)督制度,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決于制度的執(zhí)行。要嚴格執(zhí)行這四項監(jiān)督制度,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要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執(zhí)行必嚴、違規(guī)必究。要將有關執(zhí)行情況在黨內和向社會公開,讓廣大干部群眾了解監(jiān)督、參與監(jiān)督、支持監(jiān)督。選人用人“四項監(jiān)督制度”是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的基本依據(jù),是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制度體系的重要體規(guī),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各級領導干部務必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中央的部署上去,堅決貫徹落實,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切實樹立強烈的規(guī)則意識、法紀意識、程序意識,懂規(guī)矩、講規(guī)矩、守規(guī)矩,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huán)境。落實好四項監(jiān)督制度,縣鎮(zhèn)黨委是關鍵。要以貫徹實施“四項監(jiān)督制度”為契機,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對不合時宜的制度進行調整、充實和修訂,切實維護好干部選用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室要形成合力、齊抓共管,當好表率,認真做好各類舉報受理工作,有舉必查、查必有果、糾必到位,以選人用人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整治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加大選人用人領域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必須不斷提高制度執(zhí)行力。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切實加強制度執(zhí)行的組織領導,保證反腐倡廉各項制度得到切實執(zhí)行。再好的制度,即使規(guī)定再具體,條文再完善,如果在現(xiàn)實中得不到切實執(zhí)行,也等于一紙空文。我們這些年制定出臺的反腐敗制度、廉政工作紀律不可謂不多,不可謂不細,但仍有一些腐敗的分子紛紛落馬的報道見諸報端。廣大人民群眾對此頗有質疑之聲,我們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為何不能將反腐敗的苗頭“扼殺在搖籃之中”。對此我們要正確對待,要認識到反腐敗任重而道遠,反腐敗不可能一蹴而就,反腐敗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正是由于我們在制度落實上不到位,政策執(zhí)行不力,才給了腐敗的分子可乘之機,才使其有了僥幸之心。提高制度的執(zhí)行力,是我們做好反腐敗工作的根本,必須大力加強?!胺彩伦钆抡J真二字”,只要我們各級紀檢部門真正負起責任,認真落實各項反腐倡廉制度,就不會給腐敗的分子以容身之所,也就可以更好地教育廣大干部,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嚴格要求自己,遠離腐敗,潔身自好。才能使我們的黨風、政風得到好轉,營造風清氣正的干事環(huán)境,促進社會和諧,共同開創(chuàng)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新篇章!

第2篇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心得

以公道正派求真務實的作風做“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堅定執(zhí)行者

首先:從制度的本質特點和要求來認識“四項監(jiān)督制度”

制度,從本質意義上講,是建立在特定社會現(xiàn)實狀況基礎上相對穩(wěn)定的行為規(guī)范,它能夠約束行為主體使之符合某種要求,以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同時,制度經濟學研究表明,完整有效

的制度應由三個部分組成,即非正式約束、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非正式約束包括價值觀念、倫理規(guī)范、風俗習慣、意識形態(tài)等因素。正式約束即制度本身,它具有強制性、無例外性,人人必須遵守執(zhí)行。實施機制就是要有科學有力的手段措施保證制度能夠有效落實。

因此,貫徹落實“四項監(jiān)督制度”,應該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與廣大黨員和各級領導干部對“制度”本身的尊重程度、信仰程度和執(zhí)行力度有關,與干部工作的標準、考核、選拔使用等其他環(huán)節(jié)有關。不能就監(jiān)督制度抓監(jiān)督制度,要站在整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局中來認識和執(zhí)行這“四項監(jiān)督制度”。要與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相結合;與堅持以人為本,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第一要義相結合;與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時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總體布局和中央新近出臺的《改革規(guī)劃綱要》等其他法規(guī)制度相結合。

二、圍繞機關干部處的職責,認真抓好“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貫徹落實

首要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作為具體從事干部工作的職能處室,不僅要自覺執(zhí)行有關制度規(guī)定,同時也有責任有義務為領導執(zhí)行政策出公道正派的主意、當讓組織和群眾放心的參謀。比如,《責任追究辦法》第四條提出,對10種用人行為,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這一條中第

(六)項規(guī)定,不得違反規(guī)定超職數(shù)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那么,在實際工作中,就要對編制職數(shù)配備要求及現(xiàn)有情況進行統(tǒng)計摸底,為領導提供即時準確的信息;對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要梳理匯總,即時報領導,供領導掌握情況。

其次要做制度規(guī)定的堅定執(zhí)行者。西漢經濟思想史的重要著作《鹽鐵論&8226;申韓》篇中講,“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明代政治家、改革家張居正也講,“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應該說,任何一項制度的生命力和戰(zhàn)斗力,不僅取決于是否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還在于執(zhí)行,在于落到實實在在的工作中?!敦熑巫肪哭k法》的

第五條、

第六條、第八條等內容,與組織部門有關的行為規(guī)范,要求具體明確,必須謹記于心,嚴格執(zhí)行。結合干部處室的崗位職責要求,體會到,遵守制度、執(zhí)行制度、做好干部工作必須始終懷著“四心”。一是公道之心。這是從事干部工作同志的首要品格、核心品格,這既是事業(yè)需要、也是崗位需要。沒有公心,就沒有資格做干部工作。懷著公心,就是要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選好人用好人;要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向領導介紹干部隊伍狀況和每個干部的實際表現(xiàn);要敢于堅持原則,嚴格遵守干部工作的各項政策規(guī)定紀律。二是仁愛之心。就是在政策規(guī)定允許范圍內,盡最大可能照顧到每個干部的切身利益,更好地調動好每個干部的干事創(chuàng)業(yè)積極性,這一點從本質上講,與公心是一致的。三是謙遜之心。干部工作的特殊崗位決定平時接觸的人層次高一些,承擔的事敏感一些,受到社會重視程度也顯一些。對此,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這些都是因崗位特殊而帶來的。要時刻保持謙虛謹慎的態(tài)度,平等平和地對待每位同志。四是畏懼之心。要始終做到不該說的堅決不說,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不該拿的堅決不拿,不該做的事堅決不做,對干部工作的標準、程序、資格條件、紀律規(guī)定等,始終保持畏懼之心。這一方面必須堅定不移,堅持原則,堅守底線,堅持不懈。

三要對現(xiàn)有干部工作的流程抓緊調整完善。比如,《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guī)定,對需要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的5種情形,以及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7種情形,應增加到干部選拔使用的工作流程中。再比如,為了能夠給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jù),必須建立和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記實制度”,這也需要我們在工作中加以完善。

三、進一步加大制度規(guī)定以及干部工作的宣傳力度

近年來,雖然已經重視宣傳干部工作,但是,與形勢發(fā)展的要求、與黨員干部的期待、與貫徹落實“四項監(jiān)督制度”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比如,“一報兩評議”和《離任檢查辦法》的實行,如果我們平時不注重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做法,以及對新任用人選的原因、表現(xiàn)等進行廣泛宣傳,參加評議的人就不了解實際情況,他就有可能憑印象,甚至是道聽途說的消息來評判,這必然會影響到評議質量。因此,要通過報紙、網(wǎng)站、會議、培訓班等多種渠道,對干部工作的政策規(guī)定、主要做法、成效等,廣而告之,這樣才能增加社會知情度,提高認可度,增強公信度。今后,我們要留心和注意做好每項干部工作的宣傳。

第3篇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匯編

第一項監(jiān)督制度

制度實行內容

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___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黨內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guī)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guī)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guī)定超職數(shù)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在發(fā)生突發(fā)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qū)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按照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三)對發(fā)現(xiàn)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guī)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九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qū)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十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___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fā)現(xiàn)、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念I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xiàn)、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j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_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_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項監(jiān)督制度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xiāng)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shù)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shù)量較大的(具體數(shù)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jù)實際確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tǒng))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guī)定任期需要繼續(xù)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_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項監(jiān)督制度

三、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jiān)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jù)《中國___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 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chuàng)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jiān)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評議人員采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tǒng)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q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 根據(jù)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_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項監(jiān)督制度

四、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jiān)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qū)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jù)。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fā)現(xiàn)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疾旖M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_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黨政四項監(jiān)督制度宣傳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組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四項監(jiān)督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為建設“開明開放、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興綠興游、和諧和美”新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傳目標

通過廣泛宣傳,使全縣廣大干部群眾深刻領會貫徹落實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精神實質和重大意義,增強貫徹落實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讓領導干部熟悉四項監(jiān)督制度,組工干部精通四項監(jiān)督制度、黨員群眾知曉四項監(jiān)督制度。不斷提高領導科學發(fā)展、促進和諧建設的能力,著力構建有利于科學發(fā)展的選人用人機制,實現(xiàn)“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目標,為建設“開明開放,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興綠興游、和諧和美”新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組織領導

成立縣四項監(jiān)督制度宣傳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并組織全縣四項監(jiān)督制度宣傳工作,組成人員如下:

(省略)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單位也要相應成立《四項監(jiān)督制度》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鄉(xiāng)(鎮(zhèn)),本部門單位的《四項監(jiān)督制度》宣傳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充分利用黨建網(wǎng)、政務網(wǎng)、縣有線電視臺、《陽嶺風》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公開《四項監(jiān)督制度》全文和我縣貫徹實施《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及成效。上述相關媒體單位要在5月15日前將《四項監(jiān)督制度》全文發(fā)布。

2、組織全縣干部職工進行《四項監(jiān)督制度》自我測試。考試時間定于5月19日—22日進行,參考人員為全縣在職干部職工,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測試由各鄉(xiāng)(鎮(zhèn))、部門單位自行組織,考試試題(附后),試卷由各鄉(xiāng)(鎮(zhèn))、部門單位自行印制,測試完后由各單位將試卷于5月25日前上交至縣委組織部干部科,考試結果將進行全縣通報。

3、縣委組織部將《四項監(jiān)督制度》主要精神陸續(xù)編成“手機短信”,在5月至12月每月發(fā)送一至兩條短信給基層黨員群眾,讓廣大群眾了解知曉。

4、由縣委宣傳部牽頭,在縣城陽嶺大道、章源大道各懸掛四條橫幅標語,在縣城主干道醒目地段樹立一塊貫徹《四項監(jiān)督制度》宣傳牌;各鄉(xiāng)(鎮(zhèn))要在繁華街道懸掛一至兩條橫幅標語;各部門單位要在單位門口或辦公場所張貼標語。宣傳橫幅、標語(附后)要求在5月20日前懸掛張貼到位,縣四項監(jiān)督制度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將進行抽查。

5、舉行全縣“四項監(jiān)督制度大家談”尋計問策活動。活動以“貫徹落實四項監(jiān)督制度,努力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為主題,從健全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創(chuàng)新初始提名方式、改進推薦考察方法、加強干部管理監(jiān)督、實行競爭性選拔任用干部等方面選出一個主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形成文稿材料?;顒釉O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優(yōu)秀獎6名,組織獎若干名。各鄉(xiāng)(鎮(zhèn))、部門單位要積極組織人員撰稿,每個單位至少推薦上報兩篇優(yōu)秀文稿,在6月25日前上交到縣委宣傳部辦公室。

6、舉辦全縣“四項監(jiān)督制度”知識競賽。原則上由基層黨委組成代表隊,由經貿系統(tǒng)黨委、林業(yè)系統(tǒng)黨委、公安局黨委、直屬工委系統(tǒng)、十六個鄉(xiāng)鎮(zhèn)黨委等二十個代表隊參賽。知識競賽分為預賽和決賽,實行淘汰制,預賽后取前六名進入決賽,擬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組織獎若干名。各基層黨委要認真組織,選派優(yōu)秀人員參賽,每個代表隊由3人組成,請各基層黨委于5月25日前上報參賽人員名單到縣委宣傳部辦公室,具體參賽時間和事項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鄉(xiāng)(鎮(zhèn))、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把宣傳《四項監(jiān)督制度》列為當前一項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要指明一名副職具體抓,確保宣傳工作落實到位;對宣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咨詢縣委組織部或縣委宣傳部。對宣傳工作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具體操作問題,由縣委組織部或縣委宣傳部提出具體答復意見和解釋;對反應遲緩、應對不力、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縣委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5篇 四項監(jiān)督制度辦法

第一項監(jiān)督制度

制度實行內容

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___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黨內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guī)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guī)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guī)定超職數(shù)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在發(fā)生突發(fā)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qū)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按照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三)對發(fā)現(xiàn)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guī)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九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qū)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十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___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fā)現(xiàn)、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念I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xiàn)、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j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_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_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項監(jiān)督制度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xiāng)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shù)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shù)量較大的(具體數(shù)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jù)實際確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tǒng))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guī)定任期需要繼續(xù)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_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項監(jiān)督制度

三、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jiān)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jù)《中國___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 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chuàng)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jiān)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評議人員采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tǒng)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q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 根據(jù)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_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項監(jiān)督制度

四、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jiān)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qū)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jù)。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fā)現(xiàn)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考察組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_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匯編個人學習心得范文(5篇范文)

在我個人的學習過程中,對企業(yè)的監(jiān)督制度有了深入的理解,主要涵蓋了四個方面:內部審計、財務監(jiān)管、合規(guī)管理以及員工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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